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3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明峰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明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明峰因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7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9月1 0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5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呂明峰前因㈠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12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579 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324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 共8 罪) 、2 年7 月、4月、3 月( 共2 罪) 、2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495 號判決駁回部分上訴、撤銷部分原判,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324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㈠㈡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39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確定;㈢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5630號判決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受刑人於104 年9 月10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有期徒刑7 年6 月及4 月,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5 月5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5 月5 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36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