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9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9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俊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9 年確定,於民國103 年11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5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陳俊誠前因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76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㈡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28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1 簡上字第308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㈢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10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上字第213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㈣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緝字第5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162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㈤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45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㈥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81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㈦詐欺及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138 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3 月、3 月、4月、5 月、5 月,上訴後經撤回上訴及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43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㈧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57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 共8 罪),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㈨毒品及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6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確定;
㈩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119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32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96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 共3 罪) ,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各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4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10月、1 年5 月、9 月確定。受刑人於103 年11月14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有期徒刑6 年10月、1 年5 月、9 月,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5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76560 號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5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65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