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4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43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汪金宏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執聲付字第6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汪金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金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8 年1 月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汪金宏前㈠於107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17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㈡又於107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11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4 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23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受刑人於108 年1 月6 日入監執行殘刑5 月23日及前揭有期徒刑1 年10月,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03310 號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033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