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蔚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蔚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蔚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7年5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103年度易字第1604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88號、104年度審簡字第434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211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7月、7月、6月、7月確定,上開4罪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7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104年5月21日入監服刑,於105年8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3月27日,又於107年5月4日入監服刑,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730號、107年度審簡字第257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143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6月、6月、3月、6月確定,上開4罪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9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經本院先後以107年度審簡字第1135號、107年度簡字第7244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4月、4月確定,上開2罪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於108年12月2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9691號函暨檢附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是本院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