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3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蘇揚旭施建榮洪振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9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許綉穎
選任辯護人
施立元律師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7 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確定裁定(109 年度撤緩字第215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即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再審係對於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聲請救濟之方法,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至第422 條之規定自明。是以聲請再審之客體,應限於實體之確定判決,裁定自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又得否作為聲請再審之客體,以及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應先加審查,若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違背規定時,即應以其聲請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規定裁定駁回之;必再審之客體無誤,並聲請符合法定程式,始能進而審究其再審有無理由(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174 號、109 年度台抗字第1212號、107 年度台抗字第94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再審聲請人許綉穎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撤緩字第215 號裁定撤銷其緩刑宣告(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1038號判決),其以該撤銷緩刑宣告之裁定為客體,具狀向本院聲請再審,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式自屬違背規定,且顯無依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之2 規定通知到場聽取意見之必要,應予駁回。至再審聲請人所提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非字第52號判決意旨,係認撤銷緩刑宣告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訴」,而非得聲請再審,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洪振峰

書記官 李儀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3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