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緝字第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瀚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 年度少連偵字
第108 號、第201 號、109 年度偵字第269 號、第10666 號),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
戌○○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22「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22「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戌○○於民國108 年11月間加入鄭威琳、孫沛萱、林峻輝、廖德傳(業經本院審結,下稱鄭威琳等4 人)、廖梓旭(檢察官另案追加起訴)及年籍不詳之金髮男子(另行偵辦中)所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戌○○共同基於參與犯罪組織,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之犯意聯絡,負責收取由鄭威琳、金髮男子所提領、孫沛萱監督提領之詐欺款項;再將詐欺款項轉交林峻輝及廖德傳,林峻輝及廖德傳再交付廖梓旭轉交詐欺集團上游。嗣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二各編號「詐欺方式」欄所示時間,以該欄所示方式,對各該編號所示之乙○○等20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二各編號「詐欺方式」欄所示不等之金額至該欄所示他人帳戶。戌○○、鄭威琳等4 人及金髮男子再依附表二各編號「角色分工」欄所示之分工方式,即由鄭威琳、金髮車手擔任提領詐騙款項者,分別以如附表二各編號「提領時、地及金額」欄所示方式,出面提領款項,孫沛萱則監督提款及交付他人帳戶提款卡予提領者,鄭威琳、孫沛萱再分別交付款項予戌○○。戌○○則於108 年11月29日17時、同年月30日0 時4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麥當勞、同區中平路346 號麥當勞轉交林峻輝及廖德傳;於同日21時許在新北市新店區央北二路與斯馨一路口轉交林峻輝,林峻輝與廖德傳再依指示交付予廖梓旭,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嗣詐欺集團成員又於如附表三各編號「詐騙及交付情節」欄所示時間,以該欄所示方式,對未○○、卯○○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寄交其等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再由戌○○指示及陪同鄭威琳;指示少年王○婷(91年1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移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分別於附表三各編號「收取時、地」欄所示時間、地點收取上開存摺、提款卡,均為警當場查獲。戌○○因參與如附表二編號1 至20、附表三編號1 、2 之犯行,從中獲取新臺幣(下同)1 萬5000元之報酬。嗣經如附表二乙○○等20人及未○○、卯○○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二乙○○等人、附表三未○○等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永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查被告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明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本案關於證人之警詢筆錄,既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依上述規定,自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事證,是證人警詢筆錄於認定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時並無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及證據:上揭事實及如附表二、三所示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詐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致各該告訴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或交付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之情節,暨後續收取存摺、提款卡、提領及交付各該詐欺所得款項之過程,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09 年度金訴緝字第5號卷〈下稱金訴緝字第5 號卷〉第220 頁),並有如附表二、三各編號「相關卷證及出處」欄所示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鄭威琳、孫沛萱、戌○○、廖德傳)、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廖德傳)、鄭威琳手機內照片、與戌○○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聯繫畫面翻拍照片、即時訊息譯文、孫沛萱臉書畫面、入住雅堤汽車旅館登記資料(戌○○、孫沛萱)、孫沛萱與戌○○共同出現在超商外、新北市三重區之監視器畫面、與鄭威琳入住金沙汽車旅館之監視器及電腦翻拍畫面、新北市新莊區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鄭威琳、孫沛萱及戌○○深夜共同出現)、林峻輝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門號行動數據(林峻輝、廖德傳)、手機軟體對話紀錄畫面(林峻輝、廖德傳)等在卷可佐(見新北地檢署108 年度偵字第36764 號卷一第15-18 頁反面、28-33 、76-130頁;108 年度偵字第37492 號卷第71、72、118-119 頁;109 年度偵字第150 號卷第49-53 頁、109 年度偵字第269 號第35-39 頁、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08 號卷一第51-54 、65-70 、76-82 、171-178 頁、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201 號卷第227-228 頁反面、146-150 、217-221 、242-249 頁、109 年度偵字第10666 號卷第84頁)。被告因本案犯行,從中獲取1 萬5000元之報酬等節,亦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在卷(見金訴緝字第5 號卷第213 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均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 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所稱有結構性組織,係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同條例第2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中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而「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其時序之認定,自應以詐欺取財罪之著手時點為判斷標準;詐欺取財罪之著手起算時點,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行為人以詐欺取財之目的,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致財產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即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並非以取得財物之先後順序為認定依據(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109 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過去實務認為,行為人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洗錢防治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洗錢防制法業於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 年6 月28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後之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交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1 或2 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第250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附表二編號1 告訴人乙○○係於108 年11月24日16時23分許遭詐欺集團施用詐術,是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 所為係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即本案「首次」犯行,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 所為,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同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被告就附表二編號2 至20所為,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 、2 所為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與鄭威琳等4 人、廖梓旭及年籍不詳之金髮男子就上開行為,彼此間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
㈢共同正犯之金髮車手或鄭威琳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20所示時間、地點多次提領詐欺不法款項後由被告收受轉交其他共犯,係被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提款後收受轉交之舉動接續進行,先後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如附表二所為,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3 罪名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2 罪名,依刑法第55條前段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即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被告如附表二、附表三各編號所為,犯罪時間不同,且造成不同被害人財產法益受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就附表三編號2 所為,係與案發當時未滿18歲之少年王○婷共同實施本案詐欺犯行,且被告自承知悉少年王○婷未滿18歲(見金訴緝字第5 號卷第212 頁),故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再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所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中成年人與兒童、少年共同實施犯罪之加重,並非對於個別特定之行為而為加重處罰,其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對一切犯罪皆有其適用,自屬刑法總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非字第306 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與少年王○婷共同犯罪,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加重,業如前述,此屬刑法總則之加重,公訴意旨就被告所為,漏未論及應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尚有未洽,惟此既屬刑法總則之加重,自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
㈤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後段規定,犯第3 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犯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又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 年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刑事判決參照)。查被告就附表二參與犯罪組織、洗錢部分,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犯行,依上開說明,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後段及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合法正當途徑獲取金錢,因貪圖不法利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造成本案眾多被害人之財產損失,所為實值非難;然考量被告於偵審均坦承犯行,兼衡被告分別有如附表二備註欄所示與被害人調解之情形、並無前科、參與犯罪之分工程度、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程度,及被告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金訴緝字第5 號卷第251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22「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刑,另考量被告各別犯行所涉及之保護法益內涵、行為之不法內涵及整體所侵害之法益規模、行為彼此間的獨立性及時間間隔,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因本院所定應執行刑已逾2 年,故被告不符合緩刑之宣告要件,併予敘明。
三、不予宣告強制工作部分:按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時,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 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可參。查被告因參與犯罪組織,負責依指示收受轉交詐欺款項,非屬詐騙犯罪組織核心之分工,且被告參與本件犯行之期間不長,從而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之嚴重程度相較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整個犯罪組織之人而言應屬較輕。又本件被告因參與本案犯行所獲得之報酬已如前述,相較於整體詐騙金額而言,所獲得之報酬亦非甚高,且有如附表二備註欄所示與被害人調解及賠償之情形。再者,被告曾有做過超商店員、物流理貨員等正當職業,業據其於審理時所自承(見金訴緝字第5 號卷第251 頁),是故被告經本院審酌上情,認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從而不予宣告強制工作。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之用,業據其供承屬實(見金訴緝字第5 號卷第212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另如附表四編號4 至6 所示之物,分別為少年王○婷遭查獲時身上持有之交貨便包裹包裝或他人帳戶存摺及提款卡,惟衡酌該包裹僅係供包裝之用,其內之帳戶現均已遭警示,是沒收上開物品均無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至於附表四編號2 、3 、7 至9 則查無與本案被告犯行相關,自毋庸諭知沒收之宣告,併予指明。
㈡被告因本案犯行,從中獲取1 萬5000元之報酬等情,已如前述,屬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予以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追加起訴,檢察官李淑珺到庭執行公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一:罪名及科刑
┌──┬────────────────┬──────┐
│編號│罪名及科刑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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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
│ │處有期徒刑壹年。 │1 所示犯行。│
├──┼────────────────┼──────┤
│2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
│ │處有期徒刑壹年。 │2 所示犯行。│
├──┼────────────────┼──────┤
│3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
│ │處有期徒刑壹年。 │3 所示犯行。│
├──┼────────────────┼──────┤
│4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
│ │處有期徒刑壹年。 │4 所示犯行。│
├──┼────────────────┼──────┤
│5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
│ │處有期徒刑壹年。 │5 所示犯行。│
├──┼────────────────┼──────┤
│6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所示犯行。│
├──┼────────────────┼──────┤
│7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
│ │處有期徒刑壹年。 │7 所示犯行。│
├──┼────────────────┼──────┤
│8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
│ │處有期徒刑壹年。 │8 所示犯行。│
├──┼────────────────┼──────┤
│9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
│ │處有期徒刑壹年。 │9 所示犯行。│
├──┼────────────────┼──────┤
│10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所示犯行。│
├──┼────────────────┼──────┤
│11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
│ │處有期徒刑壹年。 │11所示犯行。│
├──┼────────────────┼──────┤
│12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
│ │處有期徒刑壹年。 │12所示犯行。│
├──┼────────────────┼──────┤
│13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所示犯行。│
├──┼────────────────┼──────┤
│14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
│ │處有期徒刑壹年。 │14所示犯行。│
├──┼────────────────┼──────┤
│15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
│ │處有期徒刑壹年。 │15所示犯行。│
├──┼────────────────┼──────┤
│16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所示犯行。│
├──┼────────────────┼──────┤
│17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所示犯行。│
├──┼────────────────┼──────┤
│18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所示犯行。│
├──┼────────────────┼──────┤
│19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
│ │處有期徒刑壹年。 │19所示犯行。│
├──┼────────────────┼──────┤
│20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所示犯行。│
├──┼────────────────┼──────┤
│21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三編號│
│ │處有期徒刑壹年。 │1 所示犯行。│
├──┼────────────────┼──────┤
│22 │戌○○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如附表三編號│
│ │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2 所示犯行。│
│ │月。 │ │
└──┴────────────────┴──────┘
附表二:告訴人遭詐欺之匯款、提領及被告間分工情節
┌──┬────┬────────┬────────┬────┬─────────────┬─────┐
│編號│告訴人/ │詐 欺 方 式│提領時、地及金額│角色分工│相 關 卷 證 及 出 處│備 註│
│ │被害人 │ │ │ │ │ │
│ │ │ │ │ │ │ │
├──┼────┼────────┼────────┼────┼─────────────┼─────┤
│ 1 │乙 ○ ○│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8 年11月24日17│金髮車手│1.供述證據: │已與戌○○│
│ │ │8 年11月24日16時│時59分、18時、18│提款、孫│①告訴人乙○○於警詢之陳述│達成調解(│
│ │ │23分許,冒充網購│時4 分、5 分及23│沛萱監督│ (108 年度他字第8863號卷│見本院109 │
│ │ │客服佯稱錯誤下單│分於新北市三重區│提款、劉│ 第31-35 頁)。 │年度司刑移│
│ │ │,須取消訂單云云│忠孝路2 段80號(│瀚升、林│②被告孫沛萱於警詢及偵查中│調字第74號│
│ │ │,致乙○○陷於錯│永豐商業銀行三重│峻輝、廖│ 之供述(109 年度偵字第 │調解筆錄)│
│ │ │誤,於同日17時37│分行)ATM 自傅欽│德傳收受│ 150 號卷第5-13頁、109 年│。 │
│ │ │分、17時43分及17│志帳戶提領2 萬元│轉交詐欺│ 度少連偵字第108 號卷一第│ │
│ │ │時49分分別以ATM │3 次、3000、1000│款項 │ 17-20 、21-23 頁、108 年│ │
│ │ │匯款2 萬9912元2 │及5000元(共計6 │ │ 度偵字第36764 號卷一第18│ │
│ │ │次、9985元(合計│萬9000元)。 │ │ 4-186 頁、第189 頁正反面│ │
│ │ │共6 萬9809元)至│ │ │ 、109 年度偵字第150 號第│ │
│ │ │傅欽志所申設之中│ │ │ 189-193 、199-200 頁)。│ │
│ │ │華郵政帳號700-01│ │ │③被告林峻輝於偵查中之供述│ │
│ │ │000000000000號之│ │ │ (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201 │ │
│ │ │帳戶(下稱傅欽志│ │ │ 號第258-260 頁)。 │ │
│ │ │帳戶)內。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 │①108 年11月24日監視器錄影│ │
│ │ │ │ │ │ 畫面截圖(109 年度偵字第│ │
│ │ │ │ │ │ 150 號卷第99-101頁)。 │ │
│ │ │ │ │ │②臺灣土地銀行綜合存款存摺│ │
│ │ │ │ │ │ 及台新銀行綜合活期儲蓄存│ │
│ │ │ │ │ │ 款存摺及郵政存簿儲金簿封│ │
│ │ │ │ │ │ 面及內頁影本(108 年度他│ │
│ │ │ │ │ │ 字第8863號卷第45、47、49│ │
│ │ │ │ │ │ 、51頁)。 │ │
│ │ │ │ │ │③告訴人乙○○與詐騙集團成│ │
│ │ │ │ │ │ 員之手機通聯記錄畫面( │ │
│ │ │ │ │ │ 108 年度他字第8863號卷第│ │
│ │ │ │ │ │ 53-59 頁)。 │ │
│ │ │ │ │ │④傅欽志帳戶之中華郵政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 │ │ │ (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08 │ │
│ │ │ │ │ │ 號卷二第33頁)。 │ │
├──┼────┼────────┼────────┼────┼─────────────┼─────┤
│ 2 │申 ○ ○│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8年11月24日20 │金髮車手│1.供述證據: │ │
│ │ │8 年11月24日19時│時6 分(追加起訴│提款、孫│①告訴人申○○於警詢之陳述│ │
│ │ │許,冒充電視購物│書誤載為4 分)於│沛萱監督│ (108 年度他字第8863號卷│ │
│ │ │客服佯稱因錯誤設│新北市三重區忠孝│提款、劉│ 第81-87 頁)。 │ │
│ │ │定扣款,須至ATM │路3 段16號(聯邦│瀚升、林│②被告孫沛萱於警詢及偵查中│ │
│ │ │解除云云,致劉羽│商業銀行田心分行│峻輝、廖│ 之供述(同上編號1 )。 │ │
│ │ │芯陷於錯誤,於同│)ATM 自傅欽志帳│德傳收受│③被告林峻輝於偵查中之供述│ │
│ │ │日20時2 分、20時│戶提領1 萬元。 │轉交詐欺│ (同上編號1 )。 │ │
│ │ │46分分別以ATM 匯│ │款項 │2.非供述證據: │ │
│ │ │款9567元、2 萬 │ │ │①108 年11月24日監視器錄影│ │
│ │ │2606元至傅欽志帳│ │ │ 畫面截圖(109 年度偵字第│ │
│ │ │戶內(合計3 萬 │ │ │ 150 號卷第121 頁)。 │ │
│ │ │2173元 )。 │ │ │②網路交易明細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 (108 年度他字第8863號卷│ │
│ │ │ │ │ │ 第99頁)。 │ │
│ │ │ │ │ │③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 │
│ │ │ │ │ │ 108 年度他字第8863號卷第│ │
│ │ │ │ │ │ 101 頁)。 │ │
│ │ │ │ │ │④傅欽志帳戶之中華郵政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 │ │ │ (同上編號1 )。 │ │
├──┼────┼────────┼────────┼────┼─────────────┼─────┤
│ 3 │子 ○ ○│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8年11月24日20 │金髮車手│1.供述證據: │ │
│ │ │8 年11月24日19時│時0 分、1 分於新│提款、孫│①告訴人子○○於警詢之陳述│ │
│ │ │10分許,冒充網購│北市三重區忠孝路│沛萱監督│ (108 年度他字第8863號卷│ │
│ │ │客服佯稱因網路錯│3 段16號(聯邦商│提款、劉│ 第61-63 頁)。 │ │
│ │ │誤下單,需要取消│業銀行田心分行)│瀚升、林│②被告孫沛萱於警詢及偵查中│ │
│ │ │訂單云云,致陳惠│ATM 自傅欽志帳戶│峻輝、廖│ 之供述(同上編號1 )。 │ │
│ │ │貽陷於錯誤,於同│分別提領1 萬元及│德傳收受│③被告林峻輝於偵查中之供述│ │
│ │ │日19時57分、20時│5 千元(合計1 萬│轉交詐欺│ (同上編號1 )。 │ │
│ │ │7分分別以ATM匯款│5000元)。 │款項 │2.非供述證據: │ │
│ │ │1 萬4998元、7946│ │ │①108 年11月24日監視器錄影│ │
│ │ │元(合計2 萬2944│ │ │ 畫面截圖(109 年度偵字第│ │
│ │ │元)至傅欽志帳戶│ │ │ 150 號卷第117-119 頁)。│ │
│ │ │內。 │ │ │②中國信託銀行及台灣銀行自│ │
│ │ │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08 │ │
│ │ │ │ │ │ 年度他字第8863號卷第71頁│ │
│ │ │ │ │ │ )。 │ │
│ │ │ │ │ │③存摺內頁影本(108 年度他│ │
│ │ │ │ │ │ 字第8836號卷第73-75 頁)│ │
│ │ │ │ │ │ 。 │ │
│ │ │ │ │ │④傅欽志帳戶之中華郵政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 │ │ │ (同上編號1 )。 │ │
├──┼────┼────────┼────────┼────┼─────────────┼─────┤
│ 4 │己 ○ ○│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8 年11月27日19│鄭威琳提│1.供述證據: │ │
│ │ │8 年11月27日18時│時40分於新北市三│款、孫沛│①告訴人己○○於警詢之陳述│ │
│ │ │41分許,冒充網購│重區正義北路116 │萱監督提│ (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08 │ │
│ │ │會計人員佯稱疏失│號(台新商業銀行│款、劉瀚│ 號卷三第14-19 頁)。 │ │
│ │ │增設未付款,需操│三重分行)(追加│升、林峻│②被告鄭威琳於警詢及偵查中│ │
│ │ │作銀行APP 解除云│起訴書附表三編號│輝、廖德│ 之供述(109 年度少連偵字│ │
│ │ │云,致己○○陷於│1 誤載為自強路1 │傳收受轉│ 第108 號卷一第39-41 頁、│ │
│ │ │錯誤,於同日19時│段105 號上海銀行│交詐欺款│ 108 年度偵字第36764 號卷│ │
│ │ │39分以ATM 匯款2 │無人銀行)ATM 自│項 │ 第193 頁正反面)。 │ │
│ │ │萬0987元至湯育昇│湯育昇帳戶分別提│ │③被告孫沛萱於警詢及偵查中│ │
│ │ │所申設之中華郵政│領2 萬元。 │ │ 之供述(109 年度少連偵字│ │
│ │ │帳號000-00000000│ │ │ 第108 號卷一第21-23 頁、│ │
│ │ │156519號之帳戶(│ │ │ 108 年度偵字第36764 號卷│ │
│ │ │下稱湯育昇帳戶)│ │ │ 一第189 頁正反面)。 │ │
│ │ │內。 │ │ │④被告林峻輝於偵查中之供述│ │
│ │ │ │ │ │ (同上編號1 )。 │ │
│ │ │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 │①108 年11月27日監視器錄影│ │
│ │ │ │ │ │ 畫面截圖(109 年度少連偵│ │
│ │ │ │ │ │ 字第108 號卷一第98-99 頁│ │
│ │ │ │ │ │ )。 │ │
│ │ │ │ │ │②網路交易明細及訊息畫面翻│ │
│ │ │ │ │ │ 拍照片(109 年度少連偵字│ │
│ │ │ │ │ │ 第108 號卷三第30頁)。 │ │
│ │ │ │ │ │③手機來電紀錄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 (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08 │ │
│ │ │ │ │ │ 號卷三第28頁)。 │ │
│ │ │ │ │ │④購物平台網頁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 (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08 │ │
│ │ │ │ │ │ 號卷三第29頁)。 │ │
│ │ │ │ │ │⑤中國信託銀行東台南分行台│ │
│ │ │ │ │ │ 幣帳戶存款存摺封面影本(│ │
│ │ │ │ │ │ 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08 號│ │
│ │ │ │ │ │ 卷三第27頁)。 │ │
│ │ │ │ │ │⑥湯育昇帳戶之中華郵政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 │ │ │ (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08 │ │
│ │ │ │ │ │ 號卷二第3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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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亥 ○ ○│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8 年11月28日20│鄭威琳提│1.供述證據: │ │
│ │ │8 年11月28日17時│時29分、同日時30│款、孫沛│①告訴人亥○○於警詢之陳述│ │
│ │ │16分許,冒充臉書│分於新北市三峽區│萱監督提│ (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08 │ │
│ │ │網購賣家佯稱疏失│文化路89號(彰化│款、劉瀚│ 號卷三第53-54 頁)。 │ │
│ │ │設定扣款,需至AT│銀行三峽分行)AT│升、林峻│②被告鄭威琳於警詢之供述(│ │
│ │ │M 解除云云,致鄭│M 自黃彥均帳戶提│輝、廖德│ 臺北地檢署109 年度偵字第│ │
│ │ │文祥陷於錯誤,於│領2 萬元各1 次,│傳收受轉│ 11960 號卷第13-18 頁)。│ │
│ │ │同日20時24分以AT│共4 萬元(部分係│交詐欺款│③被告孫沛萱於警詢及偵查中│ │
│ │ │M 匯款2 萬9987元│編號7 天○○所匯│項 │ 之供述(臺北地檢署109 年│ │
│ │ │至黃彥均所申設之│)。 │ │ 度偵字第11960 號卷第21-2│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7 頁、108 年度偵字第3676│ │
│ │ │帳號000-00000000│ │ │ 4 號卷一第189 頁正反面)│ │
│ │ │5328號之帳戶(下│ │ │④被告林峻輝於偵查中之供述│ │
│ │ │稱黃彥均帳戶)內│ │ │ (同上編號1 )。 │ │
│ │ │。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 │①108 年11月28日監視器錄影│ │
│ │ │ │ │ │ 畫面截圖(109 年度少連偵│ │
│ │ │ │ │ │ 字第108 號卷一第103 頁)│ │
│ │ │ │ │ │ 。 │ │
│ │ │ │ │ │②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 │
│ │ │ │ │ │ (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08 │ │
│ │ │ │ │ │ 號卷三第59頁)。 │ │
│ │ │ │ │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 │
│ │ │ │ │ │ 管理部109 年3 月17日國世│ │
│ │ │ │ │ │ 存匯作業字第1090031621號│ │
│ │ │ │ │ │ 函暨存戶黃彥均之往來資料│ │
│ │ │ │ │ │ (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08 │ │
│ │ │ │ │ │ 號卷二第40-41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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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戊 ○ ○│詐騙集團成員於10│⑴108 年11月29日│鄭威琳提│1.供述證據: │ │
│ │ │8 年11月28日17時│17時22分、17時23│款、孫沛│①告訴人戊○○於警詢之陳述│ │
│ │ │36分許,冒充網購│分於新北市新莊區│萱監督提│ (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08 │ │
│ │ │客服佯稱客服失誤│中正路265 號(新│款、劉瀚│ 號卷二第76-78 頁)。 │ │
│ │ │重複下單,需取消│莊郵局)ATM 自左│升、林峻│②被告鄭威琳於警詢及偵查中│ │
│ │ │訂單云云,致巫弈│開黃妍婷帳戶提領│輝、廖德│ 之供述(108 年度偵字第 │ │
│ │ │聖陷於錯誤,於同│6 萬元各1 次,共│傳收受轉│ 36764 號卷二第6-9 頁、 │ │
│ │ │日17時14分、17時│12萬元(部分係編│交詐欺款│ 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08 號│ │
│ │ │16分以網路各匯款│號9 辛○○所匯)│項 │ 卷一第42-44 頁、108 年度│ │
│ │ │4 萬9987元(合計│。 │ │ 偵字第36764 號卷一第193 │ │
│ │ │9 萬9974元)至黃│⑵108 年11月29日│ │ 頁正反面)。 │ │
│ │ │妍婷所申設之中華│17時42分、17時43│ │③被告孫沛萱於警詢及偵查中│ │
│ │ │郵政帳號000-0000│分及17時44分於新│ │ 之供述(見同上編號5 )。│ │
│ │ │0000000000號之帳│北市新莊區新泰路│ │④被告林峻輝於偵查中之供述│ │
│ │ │戶(下稱黃妍婷帳│115 號(合庫商銀│ │ (見同上編號1 )。 │ │
│ │ │戶)內;嗣於同日│新泰分行)ATM 自│ │2.非供述證據: │ │
│ │ │17時36分、17時38│李鈺台灣新光帳戶│ │①108 年11月29日監視器錄影│ │
│ │ │分再以網路分別匯│提領2 萬元各1 次│ │ 畫面截圖(109 年度少連偵│ │
│ │ │款4 萬9987元、1 │,共6 萬元。 │ │ 字第108 號卷一第83-85 頁│ │
│ │ │萬647 元(合計6 │ │ │ )。 │ │
│ │ │萬634 元)至李鈺│ │ │②網路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影 │ │
│ │ │所申設之台灣新光│ │ │ 本(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 │ │
│ │ │商業銀行帳號103-│ │ │ 108 號卷二第84-87 頁)。│ │
│ │ │0000000000000 號│ │ │③黃妍婷帳戶之中華郵政股份│ │
│ │ │之帳戶(下稱李鈺│ │ │ 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台灣新光帳戶)內│ │ │ (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08 │ │
│ │ │。 │ │ │ 號卷二第2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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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天 ○ ○│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8 年11月28日20│鄭威琳提│1.供述證據: │ │
│ │ │8 年11月28日19時│時30分、21時0 分│款、孫沛│①告訴人天○○於警詢之陳述│ │
│ │ │48分許,冒充錢櫃│於新北市三峽區文│萱監督提│ (109 少連偵108 號卷三第│ │
│ │ │KTV 客服佯稱因工│化路89號(彰化商│款、劉瀚│ 34-35頁)。 │ │
│ │ │作人員疏失將連續│業銀行三峽分行)│升、林峻│②被告鄭威琳於警詢之供述(│ │
│ │ │扣款,需至ATM 解│ATM 自黃彥均帳戶│輝、廖德│ 臺北地檢署109 年度偵字第│ │
│ │ │除云云,致天○○│分別提領2 萬元、│傳收受轉│ 11960 號卷第13-18 頁)。│ │
│ │ │陷於錯誤,於同日│1 萬7000元及3000│交詐欺款│③被告孫沛萱於警詢及偵查中│ │
│ │ │20時20分、20時58│元,合計4 萬元(│項 │ 之供述(同上編號5 )。 │ │
│ │ │分分別以網路及AT│部分係編號5 鄭文│ │④被告林峻輝於偵查中之供述│ │
│ │ │M 各匯款2萬7123 │祥所匯)。 │ │ (同上編號1 )。 │ │
│ │ │元、3213元至黃彥│ │ │2.非供述證據: │ │
│ │ │均帳戶內(合計3 │ │ │①108 年11月28日監視器錄影│ │
│ │ │萬336元)。 │ │ │ 畫面截圖(109 年度少連偵│ │
│ │ │ │ │ │ 字第108 號卷一第103 頁)│ │
│ │ │ │ │ │ 。 │ │
│ │ │ │ │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 │ (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08 │ │
│ │ │ │ │ │ 號卷三第37頁)。 │ │
│ │ │ │ │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 │
│ │ │ │ │ │ 管理部109 年3 月17日國世│ │
│ │ │ │ │ │ 存匯作業字第1090031621號│ │
│ │ │ │ │ │ 函暨存戶黃彥均之往來資料│ │
│ │ │ │ │ │ (同上編號5 )。 │ │
├──┼────┼────────┼────────┼────┼─────────────┼─────┤
│ 8 │癸 ○ ○│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8 年11月28日20│鄭威琳提│1.供述證據: │ │
│ │ │8 年11月28日20時│時56分許於新北市│款、孫沛│①告訴人癸○○於警詢之陳述│ │
│ │ │許,冒充錢櫃KTV │三峽區文化路89號│萱監督提│ (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08 │ │
│ │ │客服佯稱因駭客入│(彰化商業銀行三│款、劉瀚│ 號卷三第40-42 頁)。 │ │
│ │ │侵,致其帳號將遭│峽分行)ATM 自黃│升、林峻│②被告鄭威琳於警詢之供述(│ │
│ │ │扣款,需匯款解除│彥均帳戶提領1 萬│輝、廖德│ 同上編號7 )。 │ │
│ │ │云云,致癸○○陷│1000元。 │傳收受轉│③被告孫沛萱於警詢及偵查中│ │
│ │ │於錯誤,於同日20│ │交詐欺款│ 之供述(同上編號5 )。 │ │
│ │ │時53分以ATM匯款 │ │項 │④被告林峻輝於偵查中之供述│ │
│ │ │1 萬1246元至黃彥│ │ │ (同上編號1 )。 │ │
│ │ │均帳戶內。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 │①108 年11月28日監視器錄影│ │
│ │ │ │ │ │ 畫面截圖(109 年度少連偵│ │
│ │ │ │ │ │ 字第108 號卷一第103 頁)│ │
│ │ │ │ │ │ 。 │ │
│ │ │ │ │ │②永豐銀行網路ATM 交易明細│ │
│ │ │ │ │ │ 畫面截圖影本(109 年度少│ │
│ │ │ │ │ │ 連偵字第108 號卷三第46頁│ │
│ │ │ │ │ │ )。 │ │
│ │ │ │ │ │③永豐銀行和平分行一般活期│ │
│ │ │ │ │ │ 儲蓄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
│ │ │ │ │ │ 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08 號│ │
│ │ │ │ │ │ 卷三第47-48 頁)。 │ │
│ │ │ │ │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 │
│ │ │ │ │ │ 管理部109 年3 月17日國世│ │
│ │ │ │ │ │ 存匯作業字第1090031621號│ │
│ │ │ │ │ │ 函暨存戶黃彥均之往來資料│ │
│ │ │ │ │ │ (同上編號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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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辛 ○ ○│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8 年11月29日17│鄭威琳提│1.供述證據: │ │
│ │ │8 年11月29日16時│時23分、17時31分│款、孫沛│①告訴人辛○○於警詢之陳述│ │
│ │ │13分許,冒充網 │許於新北市新莊區│萱監督提│ (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08 │ │
│ │ │購客服佯稱重複扣│中正路265 號(新│款、劉瀚│ 號卷二第65-66 頁)。 │ │
│ │ │款須解除云云,致│莊郵局)ATM 自黃│升、林峻│②被告鄭威琳於警詢及偵查中│ │
│ │ │辛○○陷於錯誤,│妍婷帳戶分別提領│輝、廖德│ 之供述(108 年度偵字第 │ │
│ │ │於同日17時21分、│3000元、1 萬1000│傳收受轉│ 36764 號卷二第6-9 頁、 │ │
│ │ │17時26分、17時29│元(合計1 萬4000│交詐欺款│ 108 年度偵字第36764 號卷│ │
│ │ │分以ATM 分別匯款│元)。 │項 │ 一第193 頁正反面)。 │ │
│ │ │2 萬3123元、7787│ │ │③被告孫沛萱於警詢及偵查中│ │
│ │ │元、2931元至黃妍│ │ │ 之供述(同上編號5 )。 │ │
│ │ │婷帳戶內(3 萬38│ │ │④被告林峻輝於偵查中之供述│ │
│ │ │41元)。 │ │ │ (同上編號1 )。 │ │
│ │ │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 │①108 年11月29日監視器錄影│ │
│ │ │ │ │ │ 畫面截圖(109 年度少連偵│ │
│ │ │ │ │ │ 字第108 號卷一第84-85 頁│ │
│ │ │ │ │ │ )。 │ │
│ │ │ │ │ │②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 │ │ │ │ 易明細表影本(109 年度少│ │
│ │ │ │ │ │ 連偵字第108 號卷二第71 │ │
│ │ │ │ │ │ -73 頁)。 │ │
│ │ │ │ │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 │
│ │ │ │ │ │ 黃妍婷歷史交易清單(109 │ │
│ │ │ │ │ │ 年度少連偵字第108 號卷二│ │
│ │ │ │ │ │ 第2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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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辰 ○ ○│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8 年11月29日20│鄭威琳提│1.供述證據: │ │
│ │ │8 年11月29日19時│時10分、11分、12│款、孫沛│①告訴人辰○○於警詢之陳述│ │
│ │ │11分許,冒充網購│分及13分許於新北│萱監督提│ (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08 │ │
│ │ │客服佯稱網路系統│市新莊區中正路39│款、劉瀚│ 號卷二第145-146 頁)。 │ │
│ │ │設定錯誤,需操作│3 號(玉山銀行新│升、林峻│②被告鄭威琳於警詢及偵查中│ │
│ │ │ATM 解除云云,致│莊分行)ATM 自范│輝、廖德│ 之供述(同上編號6 )。 │ │
│ │ │辰○○陷於錯誤,│子洋帳戶分別提領│傳收受轉│③被告孫沛萱於警詢及偵查中│ │
│ │ │於同日20時6 分、│3 萬元3 次及1 萬│交詐欺款│ 之供述(同上編號5 )。 │ │
│ │ │9 分、27分以ATM │元(合計10萬元)│項 │④被告林峻輝於偵查中之供述│ │
│ │ │分別匯款4 萬9987│。 │ │ (同上編號1 )。 │ │
│ │ │元、4 萬9989元、│ │ │2.非供述證據: │ │
│ │ │1 萬125 元(合計│ │ │①108 年11月29日監視器錄影│ │
│ │ │11萬101 元)至范│ │ │ 畫面截圖(109 年度少連偵│ │
│ │ │子洋所申設之玉山│ │ │ 字第108 號卷一第86-88 頁│ │
│ │ │商業銀行帳號808 │ │ │ )。 │ │
│ │ │-00 00000000000 │ │ │②網路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影本│ │
│ │ │號之帳戶(下稱范│ │ │ (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08 │ │
│ │ │子洋帳戶)內。 │ │ │ 號卷二第152-154 頁)。 │ │
│ │ │ │ │ │③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 年│ │
│ │ │ │ │ │ 3 月17日玉山個( 集中) 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暨范子洋│ │
│ │ │ │ │ │ 帳號相關資料(109 年度少│ │
│ │ │ │ │ │ 連偵字第108 號卷二第34 │ │
│ │ │ │ │ │ -36 頁)。 │ │
├──┼────┼────────┼────────┼────┼─────────────┼─────┤
│ │酉 ○ ○│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8 年11月29日20│鄭威琳提│1.供述證據: │ │
│ │ │8 年11月29日19時│時36分許於新北市│款、孫沛│①告訴人酉○○於警詢之陳述│ │
│ │ │39分許,冒充旅館│新莊區中正路393 │萱監督提│ (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08 │ │
│ │ │客服佯稱錯誤下單│號(玉山銀行新莊│款、劉瀚│ 號卷二第42-44 頁)。 │ │
│ │ │需取消訂單云云,│分行)ATM 自王予│升、林峻│②被告鄭威琳於警詢及偵查中│ │
│ │ │致酉○○陷於錯誤│閎帳戶提領1 萬元│輝、廖德│ 之供述(同上編號6 )。 │ │
│ │ │,於同日20時23分│。 │傳收受轉│③被告孫沛萱於警詢及偵查中│ │
│ │ │以網路匯款9989元│ │交詐欺款│ 之供述(同上編號5 ) │ │
│ │ │至王予閎所申設之│ │項 │④被告林峻輝於偵查中之供述│ │
│ │ │中華郵政帳號700 │ │ │ (同上編號1 )。 │ │
│ │ │-00000000000000 │ │ │2.非供述證據: │ │
│ │ │號之帳戶(下稱王│ │ │①108 年11月29日監視器錄影│ │
│ │ │予閎帳戶)內;嗣│ │ │ 畫面截圖(109 年度少連偵│ │
│ │ │於同日20時26分許│ │ │ 字第108 號卷一第90頁)。│ │
│ │ │以網路匯款4 萬60│ │ │②網路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影本│ │
│ │ │23元至林盈均所申│ │ │ (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08 │ │
│ │ │設之中國信託商業│ │ │ 號卷二第52-53 頁)。 │ │
│ │ │銀行帳號000-0000│ │ │③郵政存簿儲金簿台中何厝郵│ │
│ │ │00000000號之帳戶│ │ │ 局封面影本(109 年度少連│ │
│ │ │內。 │ │ │ 偵字第108 號卷二第54頁)│ │
│ │ │ │ │ │ 。 │ │
│ │ │ │ │ │④手機通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 (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08 │ │
│ │ │ │ │ │ 號卷二第52頁)。 │ │
│ │ │ │ │ │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 │
│ │ │ │ │ │ 王予閎歷史交易清單(109 │ │
│ │ │ │ │ │ 年度少連偵字第108 號卷二│ │
│ │ │ │ │ │ 第31頁)。 │ │
├──┼────┼────────┼────────┼────┼─────────────┼─────┤
│ │李 姄 慧│詐騙集團成員於10│以下均自王予閎帳│鄭威琳提│1.供述證據: │ │
│ │ │8 年11月29日19時│戶提領(合計7 萬│款、孫沛│①告訴人李姄慧於警詢之陳述│ │
│ │ │47分許,冒充旅館│元): │萱監督提│ (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08 │ │
│ │ │客服佯稱錯誤下單│⑴108 年11月29日│款、劉瀚│ 號卷二第57-59 頁)。 │ │
│ │ │需取消訂單云云,│20時16分許於新北│升、林峻│②被告鄭威琳於警詢及偵查中│ │
│ │ │致李姄慧陷於錯誤│市新莊區中正路37│輝、廖德│ 之供述(同上編號6 )。 │ │
│ │ │,於同日20時9 分│9 號(花旗銀行新│傳收受轉│③被告孫沛萱於警詢及偵查中│ │
│ │ │、12分以網路各匯│莊分行)ATM 提領│交詐欺款│ 之供述(同上編號5 )。 │ │
│ │ │款4 萬9989元,共│2 萬元。 │項 │④被告林峻輝於偵查中之供述│ │
│ │ │計匯款9 萬9978元│⑵同日20時18分許│ │ (同上編號1 )。 │ │
│ │ │至王予閎帳戶內。│於新北市新莊區中│ │2.非供述證據: │ │
│ │ │ │正路387 號(國泰│ │①108 年11月29日監視器錄影│ │
│ │ │ │世華銀行新泰分行│ │ 畫面截圖(109 年度少連偵│ │
│ │ │ │)ATM 提領2 萬元│ │ 字第108 號卷一第88、89、│ │
│ │ │ │。 │ │ 107 、108 頁)。 │ │
│ │ │ │⑶同日20時19分、│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 │
│ │ │ │20分許於新北市○○ ○ ○○○○○○○○○○○○○ ○
○ ○ ○ ○○區○○路000 號│ │ 編號11)。 │ │
│ │ │ │(玉山銀行新莊分│ │ │ │
│ │ │ │行)ATM 分別提領│ │ │ │
│ │ │ │2 萬元及1 萬元。│ │ │ │
├──┼────┼────────┼────────┼────┼─────────────┼─────┤
│ │午 ○ ○│詐騙集團成員於10│以下均自洪惠芸帳│鄭威琳提│1.供述證據: │ │
│ │ │8 年11月29日20時│戶提領(合計11萬│款、孫沛│①告訴人午○○於警詢之陳述│ │
│ │ │40分許,冒充網購│元): │萱監督提│ (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08 │ │
│ │ │客服佯稱錯誤訂單│⑴108 年11月29日│款、劉瀚│ 號卷二第133-136 頁)。 │ │
│ │ │需取消訂單云云,│20時50分、59分許│升、林峻│②被告鄭威琳於警詢及偵查中│ │
│ │ │致午○○陷於錯誤│於新北市新莊區新│輝、廖德│ 之供述(同上編號6 )。 │ │
│ │ │,於同日21時32分│泰路85號(臺灣銀│傳收受轉│③被告孫沛萱於警詢及偵查中│ │
│ │ │、22時4 分、47分│行新莊分行)ATM │交詐欺款│ 之供述(同上編號5 )。 │ │
│ │ │、58分及23時18分│分別提領1 萬9000│項 │④被告林峻輝於偵查中之供述│ │
│ │ │許以ATM 分別匯款│元及1 萬2000元。│ │ (同上編號1 )。 │ │
│ │ │2 萬9988元、2 萬│⑵同日21時38分許│ │2.非供述證據: │ │
│ │ │3000元、1 萬9018│於新北市新莊區中│ │①108 年11月29日監視器錄影│ │
│ │ │元、4012元及2 萬│正路393 號(玉山│ │ 畫面截圖(109 年度少連偵│ │
│ │ │6000元(合計10萬│銀行新莊分行)AT│ │ 字第108 號卷一第108 、10│ │
│ │ │2018元)至洪惠芸│M 分別提領2 萬元│ │ 8 之1 、109 頁)。 │ │
│ │ │所申設之台新商業│及1 萬元。 │ │②台新銀行及華南銀行自動櫃│ │
│ │ │銀行帳號000-0000│⑶同日22時9 分許│ │ 員機交易明細表(109 年度│ │
│ │ │0000000000號之帳│於新北市新莊區中│ │ 少連偵字第108 號卷二第 │ │
│ │ │戶(下稱洪惠芸帳│正路320 號(中國│ │ 141 頁)。 │ │
│ │ │戶)內。 │信託新莊分行)AT│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 年3 │ │
│ │ │ │M 分別提領2 萬元│ │ 月16日台新作文字第109027│ │
│ │ │ │及3000元。 │ │ 65號函暨洪惠芸帳戶基本資│ │
│ │ │ │⑷同日23時21分、│ │ 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少 │ │
│ │ │ │22分許於新北市新│ │ 連偵字第108 號卷二第19-2│ │
│ │ │ │莊區新泰路115 號│ │ 1 頁)。 │ │
│ │ │ │(合作金庫新泰分│ │ │ │
│ │ │ │行)ATM 分別提領│ │ │ │
│ │ │ │2 萬元及6000元。│ │ │ │
├──┼────┼────────┼────────┼────┼─────────────┼─────┤
│ │壬 ○ ○│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8 年11月29日21│鄭威琳提│1.供述證據: │ │
│ │ │8 年11月29日20時│時53分、21時54分│款、孫沛│①被害人壬○○於警詢之陳述│ │
│ │ │18分許,冒充網拍│及21時55分許於新│萱監督提│ (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08 │ │
│ │ │賣家佯稱因工作人│北市新莊區中正路│款、劉瀚│ 號卷三第62-65 頁)。 │ │
│ │ │員疏失致多購買商│320 號(中國信託│升、林峻│②被告鄭威琳於警詢及偵查中│ │
│ │ │品須取消訂單云云│商業銀行新莊分行│輝、廖德│ 之供述(同上編號6 )。 │ │
│ │ │,致壬○○陷於錯│)ATM 自李鈺國泰│傳收受轉│③被告孫沛萱於警詢及偵查中│ │
│ │ │誤,於同日21時39│世華帳戶各提領新│交詐欺款│ 之供述(同上編號5 )。 │ │
│ │ │分許以ATM 匯款4 │臺幣2 萬元(合計│項 │④被告林峻輝於偵查中之供述│ │
│ │ │萬9985元至李鈺所│6萬元 )。 │ │ (同上編號1 )。 │ │
│ │ │申設之國泰世華商│ │ │2.非供述證據: │ │
│ │ │業銀行帳號013-11│ │ │①108 年11月29日監視器錄影│ │
│ │ │0000000000 號之 │ │ │ 畫面截圖(109 年度少連偵│ │
│ │ │帳戶(下稱李鈺國│ │ │ 字第108 號卷一第108 頁)│ │
│ │ │泰世華帳戶)內。│ │ │ 。 │ │
│ │ │ │ │ │②中國信託銀行新富分行台幣│ │
│ │ │ │ │ │ 帳戶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
│ │ │ │ │ │ 本(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 │ │
│ │ │ │ │ │ 108 號卷三第73-75 頁)。│ │
│ │ │ │ │ │③中華郵政新店龜山郵局郵政│ │
│ │ │ │ │ │ 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 │
│ │ │ │ │ │ (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08 │ │
│ │ │ │ │ │ 號卷三第76-78 頁)。 │ │
│ │ │ │ │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 │
│ │ │ │ │ │ 管理部109 年3 月17日國世│ │
│ │ │ │ │ │ 存匯作業字第1090031621號│ │
│ │ │ │ │ │ 函暨存戶李鈺之往來資料(│ │
│ │ │ │ │ │ 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08 號│ │
│ │ │ │ │ │ 卷二第37-39 頁)。 │ │
├──┼────┼────────┼────────┼────┼─────────────┼─────┤
│ │丑 ○ ○│詐騙集團成員於10│⑴108 年11月29日│鄭威琳提│1.供述證據: │已與戌○○│
│ │ │8 年11月29日21時│22時2 分、3 分許│款、孫沛│①告訴人丑○○於警詢之陳述│達成調解(│
│ │ │10分許,冒充旅館│於新北市新莊區中│萱監督提│ (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08 │見本院109 │
│ │ │客服佯稱交易記錄│正路316 號(第一│款、劉瀚│ 號卷二第114-116 頁)。 │年度司刑移│
│ │ │錯誤須更正云云,│銀行新莊分行)AT│升、林峻│②被告鄭威琳於警詢及偵查中│調字第74號│
│ │ │致丑○○陷於錯誤│M 自李鈺國泰世華│輝、廖德│ 之供述(同上編號6 )。 │調解筆錄)│
│ │ │,於同日21時57分│帳戶分別提領2 萬│傳收受轉│③被告孫沛萱於警詢及偵查中│。 │
│ │ │許以ATM 匯款2萬 │元及1000元(合計│交詐欺款│ 之供述(同上編號5 )。 │ │
│ │ │123 元至李鈺國泰│2 萬1000元)。 │項 │④被告林峻輝於偵查中之供述│ │
│ │ │世華帳戶內;嗣於│⑵同日22時40分、│ │ (同上編號1 )。 │ │
│ │ │同日22時37分、56│41分許於新北市新│ │2.非供述證據: │ │
│ │ │分許以ATM 分別匯│莊區中正路265 號│ │①108 年11月29日監視器錄影│ │
│ │ │款2 萬1980元、79│(新莊郵局)ATM │ │ 畫面截圖(109 年度少連偵│ │
│ │ │80元(合計2 萬99│自洪惠芸帳戶各提│ │ 字第108 號卷一第107 頁)│ │
│ │ │60元)至洪惠芸帳│領2 萬元,共計4 │ │ 。 │ │
│ │ │戶內。 │萬元。 │ │②玉山銀行及永豐銀行自動櫃│ │
│ │ │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109 年度│ │
│ │ │ │ │ │ 少連偵字第108 號卷二第 │ │
│ │ │ │ │ │ 129 頁)。 │ │
│ │ │ │ │ │③台灣新光商業銀行綜合活期│ │
│ │ │ │ │ │ 儲蓄存款存摺及玉山銀行活│ │
│ │ │ │ │ │ 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 │
│ │ │ │ │ │ 影本(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 │
│ │ │ │ │ │ 108 號卷二第125-126 頁)│ │
│ │ │ │ │ │ 。 │ │
│ │ │ │ │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 │
│ │ │ │ │ │ 管理部109 年3 月17日國世│ │
│ │ │ │ │ │ 存匯作業字第1090031621號│ │
│ │ │ │ │ │ 函暨存戶李鈺之往來資料(│ │
│ │ │ │ │ │ 同上編號14)。 │ │
│ │ │ │ │ │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 年3 │ │
│ │ │ │ │ │ 月16日台新作文字第109027│ │
│ │ │ │ │ │ 65號函暨洪惠芸帳戶基本資│ │
│ │ │ │ │ │ 料及交易明細(同上編號13│ │
│ │ │ │ │ │ )。 │ │
├──┼────┼────────┼────────┼────┼─────────────┼─────┤
│ │丁 ○ ○│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8 年11月30日18│鄭威琳提│1.供述證據: │已與戌○○│
│ │ │8 年11月30日16時│時12分至16分間於│款、劉瀚│①告訴人丁○○於警詢之陳述│達成調解(│
│ │ │許,冒充店家佯稱│新北市三峽區和平│升、林峻│ (108 年度偵字第36764 號│見本院109 │
│ │ │個資外洩需轉帳確│街65號(華南銀行│輝收受轉│ 卷一第199-200 頁)。 │年度司刑移│
│ │ │認云云,致丁○○│三峽分行)ATM 自│交詐欺款│②被告鄭威琳於警詢及偵查中│調字第74號│
│ │ │陷於錯誤,於同日│王巧雲郵局帳戶各│項 │ 之供述(109 年度少連偵字│調解筆錄)│
│ │ │18時3 分許以網路│提領2 萬元共7 次│ │ 第108 號卷一第42-44 頁、│。 │
│ │ │匯款15萬125 元至│及1 萬元1 次,共│ │ 108 年度偵字第36764 號卷│ │
│ │ │王巧雲所申設之中│計15萬元。 │ │ 一第194-196 頁、第193 頁│ │
│ │ │華郵政帳號700-03│ │ │ 正反面)。 │ │
│ │ │000000000000號之│ │ │③被告林峻輝於偵查中之供述│ │
│ │ │帳戶(下稱王巧雲│ │ │ (同上編號1 )。 │ │
│ │ │郵局帳戶)內。 │ │ │2.非供述證據: │ │
│ │ │ │ │ │①108 年11月30日監視器錄影│ │
│ │ │ │ │ │ 畫面截圖(109 年度少連偵│ │
│ │ │ │ │ │ 字第201 號卷第222 頁)。│ │
│ │ │ │ │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 │
│ │ │ │ │ │ 王巧雲歷史交易清單(109 │ │
│ │ │ │ │ │ 年度少連偵字第108 號卷二│ │
│ │ │ │ │ │ 第23頁、第165 頁反面- 第│ │
│ │ │ │ │ │ 168 頁反面)。 │ │
├──┼────┼────────┼────────┼────┼─────────────┼─────┤
│ │甲 ○ ○│詐騙集團成員於10│以下均自王巧雲臺│鄭威琳提│1.供述證據: │ │
│ │ │8 年11月30日16時│銀帳戶提領(合計│款、劉瀚│①告訴人甲○○於警詢之陳述│ │
│ │ │30分許,冒充錢櫃│13萬元 ): │升、林峻│ (108 年度偵字第36764 號│ │
│ │ │KTV 客服佯稱會員│⑴108 年11月30日│輝收受轉│ 卷一第68-69 頁)。 │ │
│ │ │資料遭冒用需解除│18時33分、34分許│交詐欺款│②被告鄭威琳於警詢及偵查中│ │
│ │ │云云(起訴書誤載│於新北市三峽區文│項 │ 之供述(109 年度少連偵字│ │
│ │ │為銀行客服佯稱提│化路89號(彰化銀│ │ 第108 號卷一第42-44 頁、│ │
│ │ │款卡晶片設錯誤需│行三峽分行)ATM │ │ 108 年度偵字第36764 號卷│ │
│ │ │取消),致甲○○│分別提領2 萬元3 │ │ 一第193 頁正反面)。 │ │
│ │ │陷於錯誤,於同日│次,共6 萬元。 │ │③被告林峻輝於偵查中之供述│ │
│ │ │18時40分許以ATM │⑵同日18時56分、│ │ (同上編號1 )。 │ │
│ │ │分別匯款2 萬9985│57分及58分許於新│ │2.非供述證據: │ │
│ │ │元、2 萬9987元,│北市三峽區文化路│ │①108 年11月30日監視器錄影│ │
│ │ │另同時以ATM 存款│71號(合作金庫三│ │ 畫面截圖(109 年度少連偵│ │
│ │ │3 萬元至王巧雲所│峽分行)ATM 分別│ │ 字第108 號卷一第106 頁、│ │
│ │ │申設之臺灣銀行帳│提領2 萬元3 次及│ │ 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201 號│ │
│ │ │號000-0000000000│1 萬元,共7 萬元│ │ 第223 頁反面)。 │ │
│ │ │56號之帳戶(下稱│。 │ │②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 │王巧雲臺銀帳戶)│ │ │ 易明細表(108 年度偵字第│ │
│ │ │內;嗣於同日18時│ │ │ 36764 號卷一第239 頁)。│ │
│ │ │49分許以ATM 匯款│ │ │③臺灣銀行營業部109 年1 月│ │
│ │ │2 萬9987元至王巧│ │ │ 15日營存字第10900034361 │ │
│ │ │雲臺銀帳戶內。 │ │ │ 號函暨王巧雲帳戶資料(10│ │
│ │ │ │ │ │ 8 年度偵字第36764 號卷一│ │
│ │ │ │ │ │ 第261-263頁)。 │ │
├──┼────┼────────┼────────┼────┼─────────────┼─────┤
│ │寅 ○ ○│詐騙集團成員於10│⑴108 年11月30日│鄭威琳提│1.供述證據: │ │
│ │ │8 年11月30日16時│17時15分至18分許│款、劉瀚│①告訴人寅○○於警詢之陳述│ │
│ │ │27分許,冒充店家│於新北市三峽區和│升、林峻│ (108 年度偵字第36764 號│ │
│ │ │佯稱系統資訊斷掉│平街65號(華南銀│輝收受轉│ 卷一第206-207 頁)。 │ │
│ │ │需操作轉帳云云(│行三峽分行)ATM │交詐欺款│②被告鄭威琳於警詢及偵查中│ │
│ │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自左開陳囿霖帳戶│項 │ 之供述(同上編號16)。 │ │
│ │ │銀行人員佯稱系統│共提領新臺幣10萬│ │③被告林峻輝於偵查中之供述│ │
│ │ │亂調),致寅○○│元。 │ │ (同上編號1 )。 │ │
│ │ │陷於錯誤,於同日│⑵108年11月30日 │ │2.非供述證據: │ │
│ │ │17時10分、12分許│17 時47分許於新 │ │①108 年11月30日監視器錄影│ │
│ │ │以網路匯款4 萬 │北市三峽區文化路│ │ 畫面截圖(109 年度少連偵│ │
│ │ │9987元2 次(合計│71 號(合作金庫 │ │ 字第201 號卷第222 頁正反│ │
│ │ │9 萬9974元)至陳│北三峽分行)ATM │ │ 面)。 │ │
│ │ │囿霖申設之聯邦商│自萬廷鎰帳戶提領│ │②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 │業銀行帳號803-08│新臺幣9 萬9025。│ │ 易明細表(108 年度偵字第│ │
│ │ │0000000000號之帳│⑶108年11月30日 │ │ 36764 號卷一第211 頁反面│ │
│ │ │戶(下稱陳囿霖帳│18時38分至54分許│ │ )。 │ │
│ │ │戶)內;嗣於同日│於新北市三峽區文│ │③網路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畫│ │
│ │ │18時、18時51分許│化路89號(彰化銀│ │ 面翻拍照片(108 年度偵字│ │
│ │ │以網路方式,於同│行三峽分行)ATM │ │ 第36764 號卷一第212 頁)│ │
│ │ │日18時49分許以AT│自萬廷鎰帳戶共提│ │ 。 │ │
│ │ │M 匯款9 萬9999元│領新臺幣4 萬9015│ │④陳囿霖帳戶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1 次、1 萬9999元│元。 │ │ 暨ATM 交易明細(108 年度│ │
│ │ │2 次(合計13萬99│ │ │ 偵字第36764 號卷一第247 │ │
│ │ │97元)至萬廷鎰所│ │ │ -248頁)。 │ │
│ │ │申設之中華郵政帳│ │ │⑤萬廷鎰之開戶基本資料暨中│ │
│ │ │號000-0000000000│ │ │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 │
│ │ │2361號之帳戶(下│ │ │ 史交易清單(108 年度偵字│ │
│ │ │稱萬廷鎰帳戶)內│ │ │ 第36764 號卷一第254-260 │ │
│ │ │。 │ │ │ 頁)。 │ │
├──┼────┼────────┼────────┼────┼─────────────┼─────┤
│ │巳 ○ ○│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8 年11月30日18│鄭威琳提│1.供述證據: │ │
│ │ │8 年11月30日16時│時38分、39分許於│款、劉瀚│①告訴人巳○○於警詢之陳述│ │
│ │ │48分許,冒充銀行│新北市三峽區文化│升、林峻│ (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08 │ │
│ │ │人員佯稱網站遭入│路89號(彰化銀行│輝收受轉│ 號卷三第82-85 頁)。 │ │
│ │ │侵致錯誤下單需至│三峽分行)ATM 自│交詐欺款│②被告鄭威琳於警詢及偵查中│ │
│ │ │提款機確認云云,│萬廷鎰帳戶分別提│項 │ 之供述(同上編號16)。 │ │
│ │ │致巳○○陷於錯誤│領2 萬元、9000元│ │③被告林峻輝於偵查中之供述│ │
│ │ │,於同日18時18分│。 │ │ (同上編號1 )。 │ │
│ │ │以ATM 匯款2 萬89│ │ │2.非供述證據: │ │
│ │ │85元至萬廷鎰帳戶│ │ │①108 年11月30日監視器錄影│ │
│ │ │內。 │ │ │ 畫面截圖(109 年度少連偵│ │
│ │ │ │ │ │ 字第201 號卷第222 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②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 │ │ │ 細表(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 │
│ │ │ │ │ │ 108 號卷三第94頁)。 │ │
│ │ │ │ │ │③巳○○存摺內頁影本(109 │ │
│ │ │ │ │ │ 年度少連偵字第108 號卷三│ │
│ │ │ │ │ │ 第95頁)。 │ │
│ │ │ │ │ │④萬廷鎰之開戶基本資料暨中│ │
│ │ │ │ │ │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 │
│ │ │ │ │ │ 史交易清單(同上編號18)│ │
│ │ │ │ │ │ 。 │ │
├──┼────┼────────┼────────┼────┼─────────────┼─────┤
│ │庚 ○ ○│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8 年11月30日19│鄭威琳提│1.供述證據: │ │
│ │ │8年11月30日6時許│時5分至7分許及同│款、劉瀚│①告訴人庚○○於警詢之陳述│ │
│ │ │,冒充蝦皮商城客│日19時17分許於新│升、林峻│ (108 年度偵字第36764 號│ │
│ │ │服佯稱需解除自動│北市三峽區文化路│輝收受轉│ 卷一第216-218 頁)。 │ │
│ │ │扣款云云,致洪鈺│61號(合作金庫三│交詐欺款│②被告鄭威琳於警詢及偵查中│ │
│ │ │姍陷於錯誤,於同│峽分行)ATM 自石│項 │ 之供述(同上編號16)。 │ │
│ │ │日6 時55分、59分│芷柔帳戶分別提領│ │③被告林峻輝於偵查中之供述│ │
│ │ │及7 時13分許以網│2 萬元共5 次、1 │ │ (同上編號1 )。 │ │
│ │ │路分別匯款4 萬89│萬9000元1 次,共│ │2.非供述證據: │ │
│ │ │85元、4 萬9785元│11萬9000元。 │ │①108 年11月30日監視器錄影│ │
│ │ │及1 萬9985元至石│ │ │ 畫面截圖(109 年度少連偵│ │
│ │ │芷柔所申設之中國│ │ │ 字第201 號卷第223 頁)。│ │
│ │ │信託銀行帳號822 │ │ │②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畫面翻拍│ │
│ │ │-000000000000 號│ │ │ 照片(108 年度偵字第3676│ │
│ │ │之帳戶(下稱石芷│ │ │ 4 號卷一第226-228 頁)。│ │
│ │ │柔帳戶)內;另於│ │ │③石芷柔開戶基本資料暨中國│ │
│ │ │同日7 時6 分以網│ │ │ 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及自│ │
│ │ │路匯款2 萬9985元│ │ │ 動化交易LOG 資料- 財金交│ │
│ │ │至高皓宇所申設之│ │ │ 易(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20│ │
│ │ │土地銀行帳號005-│ │ │ 1 號卷第173-174 頁反面)│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號之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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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詐騙存簿及提款卡之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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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告訴人及│詐騙及交付情節 │收取時、地 │收取人│相關卷證及出處 │備註 │
│ │被害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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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 │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8 年11月30日│鄭威琳│1.供述證據: │如追加起訴│
│ │ │8 年11月27日某時│20時許,於新北│ │①告訴人未○○於警詢之陳述│書犯罪事實│
│ │ │許,以通訊軟體LI│市永和區中和路│ │ (108 年度偵字第36764 號│三所載,於│
│ │ │NE暱稱「楊海珍」│417 號超商收取│ │ 卷一第12頁正反面)。 │108 年11月│
│ │ │向未○○佯稱參加│未○○左開帳戶│ │②被告鄭威琳於警詢及偵查中│30日20時40│
│ │ │投資須提供提款卡│存摺及提款卡。│ │ 之供述(108 年度偵字第36│分許鄭威琳│
│ │ │及存簿,致未○○│ │ │ 764 號卷一第7-10頁、45頁│遭警方盤查│
│ │ │陷於錯誤,於同日│ │ │ 正反面)。 │當場自其身│
│ │ │7 時29分許至某處│ │ │2.非供述證據: │上扣得。 │
│ │ │將其台灣銀行帳號│ │ │①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10│ │
│ │ │000000000000號帳│ │ │ 9 年度偵字第36764 號卷一│ │
│ │ │戶、渣打銀行帳號│ │ │ 第18頁正反面、第25-28 頁│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號帳戶存簿及提款│ │ │ │ │
│ │ │卡寄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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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卯○○ │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8 年11月29日│王○婷│1.供述證據: │如追加起訴│
│ │ │8 年11月26日15時│11時許,於新北│ │①告訴人卯○○於警詢之陳述│書犯罪事實│
│ │ │33分許,以通訊軟│市永和區中正路│ │ (108 年度他字第8866號卷│四所載,於│
│ │ │體LINE暱稱不詳之│166 號統一超商│ │ 第23-25頁)。 │108 年11月│
│ │ │人向卯○○佯稱可│民光門市收取黃│ │②王○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29日11時許│
│ │ │提供打工機會,惟│昱閔郵局存簿及│ │ 述(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0│,少年王○│
│ │ │須提供存簿及提款│提款卡。 │ │ 8 號卷一第30-34 、108 年│婷領取時遭│
│ │ │卡可供節稅等云云│ │ │ 度偵字第36764 號卷一第17│警方查獲,│
│ │ │,致卯○○陷於錯│ │ │ 7-179 頁)。 │當場自其身│
│ │ │誤,於同年月27日│ │ │2.非供述證據: │上扣得。 │
│ │ │至統一超商通宵門│ │ │①108 年11月29日監視器錄影│ │
│ │ │市將其郵局帳號02│ │ │ 畫面截圖(108 年度他字第│ │
│ │ │000000000000號帳│ │ │ 8866號卷第63頁)。 │ │
│ │ │戶存簿及提款卡寄│ │ │ │ │
│ │ │交並更改密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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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扣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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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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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PHONE6S手機1 支(IMEI:35542│戌○○所有之犯罪工具(│
│ │0000000000) │見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
│ │ │99號卷一第19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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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IPHONE8 手機1 支(IMEI:35639│與本案無關 │
│ │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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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小米智慧型手機1 支(螢幕破裂│與本案無關 │
│ │,IMEI:0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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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包裹外包裝1 個(代碼:C38676│見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 │
│ │488506 ) │201 號卷第159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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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郵政綜合儲金簿1 本(帳號:02│見同上 │
│ │000000000000,戶名卯○○,包│ │
│ │裹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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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郵政儲金金融卡1 張(帳號:02│見同上 │
│ │000000000000,包裹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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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戌○○身分證1 張 │與本案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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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戌○○健保卡1 張 │與本案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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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王道銀行信用卡1張(卡號54379│與本案無關 │
│ │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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