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67號
- 聲請人
- 陳建成
- 即受判決人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確定判決(108年度審訴字第201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建成(以下稱聲請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0日108年度審訴字第201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於109年6月9日確定,嗣具狀聲請再審,然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亦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理由,同時並未「具體」敘明有何構成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或同條其他各款、同法第421條所列之再審原因及相關事實、證據,其聲請再審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此間經本院於110年8月30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9月11日由聲請人本人親自簽收而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張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