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9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397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家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56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蕭家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即Dyson無線吸塵機1台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更正如下: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大潤發發」應更正為「大潤發」。
(二)就被告之前科部分,應更正為:被告蕭家昌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4日以108 年度壢簡字第12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9 年2月4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二、核被告蕭家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查被告有前開犯罪科刑執行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考量被告有如後述之情形,認為本件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三、關於本件被告的量刑,本院審酌如下:被告除上述構成累犯之竊盜前科外,自107 年起另有多達17次之竊盜前科,此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考;而其中有16次竊盜行為是在賣場內竊取高單價商品,其中更有10次是竊取與本案同品牌之高價吸塵器,被告經法院多次判處罪刑,仍不知珍惜自新機會,再為本件竊盜犯行,顯然對於自己的行為並未真心悔悟。本次,被告又在賣場內,以徒手方式,竊取Dyson無線吸塵器1台(價值8,888元),得手後藏置於所購買之床墊內,僅結帳床墊後離去,顯然是有經驗、有計劃的犯罪,應施予相當的處罰,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關於本案沒收部分:被告於警詢時雖稱其已將竊得之Dyson無線吸塵器1 台拿去萬華的跳蚤市場賣掉,得款3,500 元等語(見偵查卷第4 頁),然此部分僅為被告片面之詞,全然無其他證據可以佐證,自難憑信,是本院認為被告本件竊盜所得上開吸塵器1 台,既然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許映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5642號
被 告 蕭家昌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家昌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簡字
第15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民國109 年4 月14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於110 年1 月28日13時58分許,在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大潤發公司)所經營、位於新北市○○區○
○街00號之大潤發賣場內,徒手竊取dyson 廠牌之無線吸塵
器1 臺( 價值新臺幣8,888 元) ,得手後將之藏放在欲購買
之床墊內,未取出結帳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
貨車離去。嗣該賣場安全管理課課長吳一中發覺遭竊而調閱
監視錄影畫面並報警,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大潤發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家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吳一中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
復有監視器畫面光碟1 片、翻拍照片4 張及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1 紙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
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
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
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
犯規定加重其刑。被告行竊之犯罪所得,未扣案發還被害人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
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檢 察 官 黃彥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