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宗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陳宗瑩涉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不起訴處分後,經駁回再議確定,並於另行分案後,因查無相關罪證而經簽結。又同案被告林銘德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無罪後,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宗瑩涉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4638號為不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駁回再議確定。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另簽分以110年度偵字第14071號偵辦,惟因查無相關罪證而經簽結。又同案被告林銘德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4638號提起公訴,原經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32號判決林銘德有罪,林銘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49號改判無罪,嗣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023號駁回上訴確定,有相關卷證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送檢驗,確含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分,有附表所示之相關鑑定報告在卷可佐,是本件扣案物品確係違禁物,除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外,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 相關鑑驗書 1 送驗粉塊狀檢品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5.24公克(驗餘淨重15.22公克,空包裝重2.42公克),純度65.82%,純質淨重10.03公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煙保字第475號)。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5月30日調科壹字第10723013520號鑑定書(107偵14638卷頁277-278) 2 送驗米黃色粉末檢品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07公克(驗餘淨重1.04公克,空包裝重0.80公克),純度53.57%,純質淨重0.57公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煙保字第475號)。 同上 3 扣案編號A1-17甲基安非他命共17包、驗前總淨重約437.24公克,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24.12公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安保字第1644號)。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5月24日刑鑑字第1070041825號鑑定書(107偵14638卷頁281-282) 4 扣案菸草2包鑑驗為第二級毒品大麻、合計淨重0.92公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煙保字第473號)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5月30日調科壹字第10723013500號鑑定書(107偵14638卷頁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