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即被告
- 江浚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56號、第459號),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龔書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56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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