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20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陳明珠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筱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筱瑄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證據欄補充「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571號搜索票1份」。

㈡應適用法條欄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累犯部分補充「查被告前已有相同之施用毒品案件前科,並經執行完畢即再犯本案,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被告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心之戕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且除有如事實欄所載之施用毒品前案紀錄(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作為量刑之評價事由)外,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簡字第13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111年度桃簡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猶不知悔悟,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業無,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范孟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59號
  被   告 王筱瑄 女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王筱瑄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8年1月31日執
    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
    度毒偵緝字544號、第54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75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
    9年度桃簡字第19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9年1
    1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未戒除毒癮,於上開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0年4月14日7時許,在新北市○○區○○
    路000巷00號1樓居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次。嗣因另案為警於同日至上址搜索而查獲,另經
    警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王筱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基隆市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台灣檢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
      0-0000)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
    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
    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檢  察  官  范孟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206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