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3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彥呈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2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彥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彥呈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民國105年9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郭彥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分別為:㈠本院以:⑴105年度簡字第13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⑵105年度簡字第46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⑶105年度簡字第59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⑷105年度審簡字第21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⑸105年度審易字第4519、4584、50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1年2月(共3罪)、4月確定、⑹106年度易字第1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確定、⑺106年度易字第3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⑻106年度易字第5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確定,㈡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27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㈠、㈡所示各案罪刑,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7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抗告後,為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抗字第1071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受刑人於105年9月5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按: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填表日期111年5月2日所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7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11月2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43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