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2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薛巧翊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偉翔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1 年度執聲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偉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1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偉翔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覽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 至15所示之15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並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9 至1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亦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 月,併科罰金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各該刑事裁判書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部分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二)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15所示各罪均為一般洗錢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且所侵害之法益並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受刑人所犯罪質、行為次數、犯罪時間,且受刑人犯後皆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及審酌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附表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到庭表示意見等情(見本院卷第35頁),暨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21萬元,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薛巧翊

書記官 黃伊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20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