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6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忠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4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忠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忠信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首件裁判確定(民國111 年1 月11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可憑。並考量其所犯各罪罪質相同,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法益侵害程度相同,對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較屬有限,並斟酌受刑人之行為人責任、對社會規範秩序之危害程度、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及回歸社會正常生活之時間等情,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1、3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均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0/02/11 109/11/27 109/11/2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369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823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8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701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488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488號 判決日期 110/11/30 110/12/06 110/12/06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701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488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48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1/18 111/01/11 111/01/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9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49號已易科罰金執畢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