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34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淑珍
- 選任辯護人
- 王怡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2554號、第38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1年度金訴1346號被告張淑珍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358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案被告張淑珍因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0140號、第21339號、第21391號、第21541號提起公訴,及以110年度偵字第23555號追加起訴,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庚股)以110年度審訴字第1248號、第1358號審理,且尚未審結等情,有上開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上開各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被告具狀及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5日準備程序中當庭聲請將本案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110年度審訴字第1358號合併審判,本院於111年9月6日電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承審股別:庚股)是否同意將本案移送該院與上開案件合併審判,經上開案件承辦股法官表示同意合併審判,此有本院111年9月6日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是依首揭規定,並基於訴訟經濟考量,爰將本案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358號案件合併審判。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