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56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4771號)暨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47352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張雋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雋能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遭作為收受、提領詐欺被害人匯款之用,並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竟仍基於縱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7月12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的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之人)使用。嗣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之帳號、密碼後,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另行先後於附表「詐騙手法」欄所示的時間、手法,向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如附表「匯款時間」欄所示的時間,將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匯至本案帳戶內,上開款項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藉以製造金流斷點,而順利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以證明:
㈠、被告張雋於偵查中的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張子揚、被害人李金燕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本案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
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1年0月0日○○○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內含本案帳戶開戶時的約定條款、注意事項)。
㈤、被害人李金燕提供之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投資博奕事業之對話內容擷圖。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個提供帳戶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犯2次洗錢罪、詐欺取財罪,觸犯幫助洗錢罪及幫助詐欺取財等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又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施,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復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之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事實均已自白,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另就上開減刑事由,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㈡、公訴意旨就被告之本案犯行,雖漏未論及幫助洗錢罪之罪名,惟此部分犯行與業經起訴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公訴檢察官提出補充理由書(110年度蒞字第27375號),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以言詞就幫助洗錢罪部分補充論罪,本院審理時亦當庭諭知被告所涉犯行包含幫助洗錢罪,已無礙於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㈢、移送併辦之說明: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7352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被告被訴之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我國目前詐欺集團橫行,被告竟仍率然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以逃避犯罪之查緝,助長財產犯罪之猖獗,且嚴重破壞社會治安,並有礙金融秩序,另增加被害人謀求救濟及執法機關追查犯罪之困難,行為誠屬不當,應予非難;又考量到被告於偵查中雖未坦承犯行,惟最終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另衡酌被告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素行(被告過去已有幫助詐欺犯行,經本院106年度簡字第6031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易刑從略】)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告訴人與被害人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本案被告交付帳戶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遂行2次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使告訴人及被害人等2人匯款至被告之帳戶內,款項隨即均遭不詳人士提領一空,依卷內現存事證,尚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提領,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寄出該帳戶之行為有自詐騙犯罪者處取得任何利益,故無從諭知犯罪所得之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朝光提起公訴;檢察官褚仁傑移送併辦;檢察官江佩蓉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張子揚 詐欺集團成員利用社群軟體Facebook刊登投資訊息,適張子揚於109年7月12日12時許,上網瀏覽而將其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向張子揚訛稱:加入資多星網站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張子揚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09年7月17日14時18分許 70,000元 2 李金燕 詐欺集團成員利用社群軟體Facebook刊登投資訊息,適李金燕於109年7月8日11時許,上網瀏覽而將其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該詐欺集團成員向李金燕佯稱可透過資多星網站獲利云云,致李金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09年7月16日18時40分 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