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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6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謝梨敏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忠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4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忠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忠信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首件裁判確定(民國111 年1 月11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可憑。並考量其所犯各罪罪質相同,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法益侵害程度相同,對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較屬有限,並斟酌受刑人之行為人責任、對社會規範秩序之危害程度、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及回歸社會正常生活之時間等情,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1、3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均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謝梨敏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0/02/11 109/11/27 109/11/2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369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823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8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701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488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488號  判決日期 110/11/30 110/12/06 110/12/06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701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488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48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1/18 111/01/11 111/01/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9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49號已易科罰金執畢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5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64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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