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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2114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陳明珠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佳豪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6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佳豪於民國112年1月24日9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巷子對面,因細故與告訴人呂庭萱有所爭執,竟基於毀損他人之物之犯意,持安全帽砸向停放該處由呂庭萱所持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並用腳踹踢該機車使之倒地,使該機車之後車燈、腳踏板、剎車、左側車殼破裂毀損不堪使用,使呂庭萱受有損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佐,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信傑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陳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114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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