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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788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曾淑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建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18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建州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織,對他人實施詐欺犯罪為目的,具有常習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由通訊軟體暱稱「人生無常」之人在該詐欺集團內指揮被告及藍慶臨,由藍慶臨擔任第一線提領詐欺贓款之車手,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被告,再由被告輾轉交付上游綽號「阿文」之人。其等均得以預見收取之款項為詐欺不法所得,且預見若以此方式將款項交付後手成功後,將有助於製造資金移動軌跡之斷點,進而掩飾資金去向,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詐欺方式,對如附表一所示之廖宗廣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入(轉帳)指定之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內。旋由前開暱稱「人生無常」之人指揮被告及藍慶臨前往附表一所示提領地點附近集結,被告及藍慶臨依照前揭所指、及如附表一所示分工方式,由藍慶臨負責提款贓款,再交給被告,之後輾轉交付上游綽號「阿文」之人,被告並從中獲取提領金額之1%之報酬。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而案件有依前揭規定不得為審判之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避免對同一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實體法上祇有一個刑罰權,再受重複裁判,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至其所稱同一案件包括實質上一罪與裁判上一罪在內。

三、經查,被告自民國000年0月間起,加入吳明倚、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飛機暱稱「大哥」、「哆啦a夢」、「大腸包小腸」、「小小」等3人以上之詐欺集團,由被告先後擔任車手、取簿、把風等工作,並約定如擔任車手可取得提領金額2%為報酬、如擔任取簿可取得每個包裹新臺幣(下同)2千元為報酬。被告與吳明倚、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方式,詐欺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致其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二所示寄出時間、地點,交付其如附表所示之物,再由被告於如附表二所示領取時間、地點,領取上揭包裹,再轉寄或交付與詐欺集團成員。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提款卡及密碼後,隨即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方式,詐欺如附表三所示之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匯款至如附表三所示之帳戶內,再由不詳車手提領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層層交付與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截斷詐欺金流軌跡,隱匿不法所得並躲避檢警查緝等情,而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此部分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5149、36376、36397、36695、37234、38102號、112年度偵字第1521號提起公訴,於112年2月6日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前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2年5月22日以112年度審訴字第278、520號判決後,被告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10月25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377號判決,尚未確定等情,有前開起訴書、刑事判決書電腦列印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核此二案件,被告、被害人均相同,被害人林亞矢、祁薰儀、俞家美、許馨之、楊龍豐、廖宗廣之被害情節等事實亦完全相符,僅所認被告分擔之工作不同(前案認被告係取簿手,本案認被告係負責向車手收取提領贓款),顯為同一案件。而本案經檢察官於112年7月26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於112年8月8日始繫屬本院,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8月8日新北檢貞治112偵18380字第1129096381號函及其上所蓋印之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稽,是本院為繫屬在後之法院,依法自不得為實體上之裁判,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曾淑娟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 匯款(轉帳)金額 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提領人  1 廖宗廣(未提告) 111年9月30日15時31分許以解除分期付款方式 111年10月1日15時5分許 29,985元 陳靖慧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①111年10月1日15時6分許 ②111年10月1日15時6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埔墘分行) ①20,005元 ②10,005元 藍慶臨  2 許馨之(已提告) 111年10月1日13時許以解除分期付款方式 111年10月1日14時59分許 29,985元  ①111年10月1日15時13分許 ②111年10月1日15時1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板信銀行埔墘分行) ①20,005元 ②9,005元 藍慶臨    111年10月1日15時31分許 6,000元(含手續費15元)  ①111年10月1日16時17分許 ②111年10月1日16時18分許 ③111年10月1日16時19分許 ④111年10月1日16時20分許 ⑤111年10月1日16時21分許 ⑥111年10月1日17時45分許 ①②③④⑤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永豐銀行東板橋分行) ⑥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元大銀行埔墘分行)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6,005元 ⑥705元 ①②③④⑤藍慶臨  ⑥簡建州  3 林亞矢(已提告) 111年10月1日15時29分許以解除分期付款方式 111年10月1日16時13分許 29,952元       4 楊龍豐(已提告) 111年10月1日15時21分許以解除分期付款方式 111年10月1日16時11分許 49,988元         111年10月1日16時15分許 49,988元 陳靖慧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①111年10月1日16時25分許 ②111年10月1日16時25分許 ③111年10月1日16時26分許 ④111年10月1日16時26分許 ⑤111年10月1日16時27分許 ⑥111年10月1日16時28分許 ⑦111年10月1日16時28分許 ⑧111年10月1日16時37分許 ①②③④⑤⑥⑦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板信銀行埔墘分行) ⑧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永豐銀行東板橋分行)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⑥20,005元 ⑦19,005元 ⑧10,005元 藍慶臨  5 俞家美(未提告) 111年10月1日19時4分許以解除分期付款方式 111年10月1日16時23分許 29,983元       6 祁薰儀(已提告) 111年10月1日15時40分許以解除分期付款方式 111年10月1日16時24分許 49,986元         111年10月1日16時26分許 9,800元         111年10月1日16時28分許 9,307元      
附表二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寄送時間、地點 寄送物品 領取人 領取時間、地點 陳靖慧 111年9月27日8時31分許、佯稱家庭代工,需提供金融帳戶云云 111年9月26日14時4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英明門市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之金融卡,共2張(交貨便代號Z00000000000) 簡建州 111年9月30日13時14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德金門市 
附表三:
編號 對應前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依詐騙帳戶交易明細所示) 詐騙帳戶 詐騙金額(依詐騙帳戶交易明細所示)  1 27 林亞矢 111年10月1日15時29分許、佯稱網路駭客入侵,需操作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10月1日16時13分許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靖慧) 29,952元  2 28 祁薰儀 111年10月1日15時40分許、佯稱網路駭客入侵,需操作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10月1日16時24分許、同日16時26分許、同日16時28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靖慧) 49,986元、 9,800元、 9,307元  3 29 俞家美 111年10月1日15時許、佯稱網路訂單設定錯誤,需操作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10月1日16時22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靖慧) 29,983元  4 30 許馨之 111年10月1日13時許、佯稱網路訂單設定錯誤,需操作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10月1日14時59分許、同日15時31分許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靖慧) 29,985元、 6,000元  5 31 楊龍豐 111年10月1日15時21分許、佯稱網路駭客入侵,需操作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10月1日16時11分許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靖慧) 49,988元     111年10月1日16時15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靖慧) 49,988元  6 32 廖宗廣 111年9月30日15時31分許、佯稱網路駭客入侵,需操作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10月1日15時5分許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靖慧) 29,985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788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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