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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230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王綽光

原告
廖滿足
送達代收人
李路宣律師
被告
王莞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230號被告王莞綪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932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均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6條第2項、第8條至第10條之裁定者,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同法第48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205號被告王莞綪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932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此有本院裁定在卷可考,依首揭規定,本件審附民案件自應併予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併審判,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王道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230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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