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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24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賴昱志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被告
趙尹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1年度偵字第20641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12年度訴字第928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趙尹晨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貳拾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貳佰玖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趙尹晨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信用卡乃為表徵持卡者之經濟信用能力,由發卡銀行將專用識別號(卡號、卡片有效日期及持卡人英文姓名等資料)印製於卡上,並於卡上之電腦磁帶記載持卡人安全密碼 (內碼) ,足以為表示持卡人為發卡銀行之會員用意證明,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以文書論之準私文書,雖刑法將信用卡定位為一種特殊之有價證券,然在卡片上並未表示一定之財產權利,僅係證明某種權利之存在,亦即表示持卡人或有發卡機構之信用授權,得以先消費後付款,信用卡本身,僅係一種信用憑證,並無財產性,法律性質上,仍屬準私文書之一種。又以現今多元消費支付下,信用卡之消費模式並不限於持實體卡片感應刷卡機簽帳、消費,尚可以數位信用卡(無實體信用卡片)、電子支付或以線上輸入信用卡卡號等資料後進行刷卡消費,而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觀諸刑法第201條之1係於民國90年6月20日增訂,以當時之金融卡與信用卡等卡式支付工具屬於該時代之新興支付工具,但偽造、變造金融卡、信用卡之犯罪行為層出不窮,產生之犯罪案件多為企業化、多角化及跨國性集團之犯罪,已嚴重危害該支付系統之健全,進而危害整體社會經濟秩序,故立法者以高於詐欺罪之法定刑處罰偽造變造卡式支付工具的行為,制訂1年以上7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審酌當時之立法時空背景係以「卡式支付工具」為主,而該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可見該條所規範之內容僅限於「具有實體性的支付工具」,基於罪刑法定原則,是本案被告透過「信用卡生成器」所產出之虛擬卡號等資料,並無持有或偽造實體卡片,即不構成即屬刑法第201條之1第1項所定作為簽帳支付工具之信用卡電磁紀錄物之要件。惟關於被告偽造之虛擬卡號等資料,於現行刑法中亦未就無實體卡片之數位信用卡等電磁紀錄之偽造行為予以處罰,在新興支付工具、交易模式日新月異下,對於無實體性之支付工具之保障,似有不足,立法者宜就此部分予以研議立法,進而保障未來金融秩序。

㈡因被告透過「信用卡生成器」產出虛擬卡號等資料,台新銀行實際上並未發行該等信用卡,亦未有實際真實之持卡人,被告再透過產出之如附表所示之虛擬卡號等資料,在麥當勞歡樂送網站上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後,輸入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卡號等資料而製作網路刷卡資料,使上開資料顯示於電腦處理影像之螢幕上,用以表示其為真正持卡人以其所有之信用卡購買餐點之意,上開經電腦處理螢幕上所示之文字,性質上屬電磁紀錄,而其內容具體載明係由真實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消費,為準私文書。

㈢核被告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6至17、19、2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以及同法第339 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取財罪;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至5、18所為,均係犯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以及同法第339 條第2項、第1項之普通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以網際網路偽造虛擬卡號資料之階段行為,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被告如起訴書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犯行,均係以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罪(包括既遂16次、未遂4次),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至被告所犯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所示之20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獲取生活所需,竟偽造信用卡取得虛擬卡號等資料後,並持以行使於網路上消費刷卡,行使偽造私文書以達詐欺取財目的,而於現今新興金融科技加速支付服務之發展,國內多家銀行亦開始發行數位信用卡(無實體卡片,但亦有信用卡卡號、效期、安全認證碼末3碼等資料),在國人逐漸適應或使用行動支付模式下,被告所為實有紊亂多元支付交易模式之健全發展,破壞金融交易秩序,所為非是;惟念其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復考量本案被告所偽造之卡號數量、盜刷筆數、所詐得之財物價額共計新臺幣(下同)6,294元,事後因告訴人台新商業銀行之代表人經本院傳喚均未到庭導致無法達成和解,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其家庭經濟狀況,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以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使用如起訴書附表一所列之虛擬卡號等資料於麥當勞歡樂送網站上以線上刷卡方式消費,且由麥當勞交付餐點後,已由被告或其友人分食完畢等情,業據被告坦認在卷,是關於被告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6至17、19、20所為之既遂行為,並未實際支出而可獲得對價之餐點,自屬其犯罪所得,共計6,294元,雖未據扣案,仍應依上述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0641號
    被   告  趙尹晨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3樓之
             2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
                          00號4樓
                        (現另案於法務部○○○○○○○                          服刑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佳玲 女 3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服刑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尹晨、李佳玲與林威樺係朋友。緣林威樺發現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銀行)尚未發行之信用卡卡號前6碼
    「400355」,將該6碼卡號與網路上之信用卡產生程式結合
    運算後,可產生虛擬但完整之信用卡卡號16碼、有效期限、
    認證碼等足以供刷卡交易使用之資料(下稱虛擬卡號等資料
    ),再利用特約商店與台新銀行間交易金額低於新臺幣(下
    同)1,000元以下之小額交易,無須先經台新銀行系統檢核
    ,消費者即可刷卡交易,特約商店再向台新銀行強制請款之
    疏漏,即得向特約商店消費,並以虛擬卡號等資料刷卡支付
    消費款之詐術方式(下稱上開詐術方式)後,即告知趙尹晨
    、李佳玲上開詐術方式(林威樺所涉詐欺罪嫌,另行通緝)
    。詎趙尹晨、李佳玲各為下列行為:
  ㈠趙尹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
    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民國109年各時間,以電腦
    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如附表一所示台灣麥當勞歡樂送特約
    商店網站訂餐,並輸入如附表一所示、其使用信用卡產生程
    式所偽造之虛擬卡號等資料電磁紀錄,刷卡支付如附表一所
    示消費帳款而行使之,並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該特約商店
    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虛擬卡號即為真實存在之卡號且其即為
    持卡人,而同意交付餐點;如附表一編號3、4、5、18則因
    遭特約商店拒絕刷卡,而未遂,均足以生損害於台新銀行辦
    理信用卡之正確性。
  ㈡李佳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
    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109年各時間,以電腦設備
    連結網際網路登入如附表二所示台灣麥當勞歡樂送特約商店
    網站訂餐,並輸入如附表二所示、其使用信用卡產生程式所
    偽造之虛擬卡號等資料電磁紀錄,刷卡支付如附表二所示消
    費帳款而行使之,並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該特約商店人員
    陷於錯誤,誤認虛擬卡號即為真實存在之卡號且其即為持卡
    人,而同意交付餐點予其及不知情之其友人黃郁雯、趙偲妤
    、陳玉屏;如附表二編號6、11、27至30則因遭特約商店拒
    絕刷卡,而未遂,均足以生損害於台新銀行辦理信用卡之正
    確性。
    嗣經台新銀行察覺有異,始悉受騙而報警,經警循線悉查上
    情。
二、案經台新銀行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暨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趙尹晨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坦承同案被告林威樺有向其告知上開詐術,並可使用於麥當勞、肯德基、必勝客等特約商店;桃園市○○區○○路000號15樓之5係同案被告當時住處,王暐傑係同案被告使用之假身分等事實。惟否認如附表一所示消費刷卡交易係其所為云云。  2 被告李佳玲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坦承同案被告有向其告知上開詐術及虛擬卡號等資料,並可使用於向麥當勞訂餐、支付消費帳款;其有以如附表二所示虛擬卡號等資料,向如附表二所示特約商店訂餐點及刷卡交易,特約商店將餐點交付予其及不知情之其友人黃郁雯、趙偲妤、陳玉屏等事實。  3  同案被告林威樺於警詢時之供述 同案被告有發現上開詐術,並有自行以上開詐術向肯德基、必勝客訂餐,另有將上開詐術及卡號前6碼告知被告趙尹晨之事實。  4 告訴人台新銀行代理人賴俊源於警詢時之指訴 卡號前6碼「400355」係國際信用卡組織配發予台新銀行,台新銀行尚未發行;特約商店與台新銀行間交易金額低於1,000元以下小額交易,無須先經台新銀行系統檢核,特約商店即可向台新銀行強制請款等事實。  5 證人黃郁雯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人黃郁雯係被告李佳玲之友人,曾聽聞被告李佳玲稱,被告趙尹晨有使用通訊軟體微信向被告李佳玲表示,渠有使用上開詐術向肯德基、必勝客等特約商店訂餐消費,被告李佳玲約於000年00月間,有訂購麥當勞餐點3次並指定送餐至證人黃郁雯住處之事實。  6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30日刑偵七(二)字第1110097706號函暨被告等刷卡整理表 佐證被告趙尹晨、李佳玲各有為如附表一、二所示消費及刷卡交易之事實。 
二、核被告趙尹晨、李佳玲所為,各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及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取財及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等罪
    嫌。被告等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處斷。被告趙尹晨犯罪所得為6,294元,被告李佳玲犯
    罪所得為14,713元,倘未能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請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林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郁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趙尹晨刷卡整理表
編號 交易時間 年/月/日/時分秒 卡號 金額新臺幣元 授權碼 是否 成功 商店名稱 商店地址 備註  1 109/09/12 22:06:12 0000000000000000   259 771335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046 新北市○○區○○路000號 既遂  2 109/09/14 02:23:55 0000000000000000    269 176565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046 新北市○○區○○路000號 既遂  3★ 109/09/20 08:23:20 0000000000000000   243 拒絕 拒絕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046 新北市○○區○○路000號 未遂  4★ 109/09/20 00:44:49 0000000000000000   204 拒絕 拒絕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098 新北市○○區○○路000號 未遂  5★ 109/09/20 08:21:52 0000000000000000   243 拒絕 拒絕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046 新北市○○區○○路000號 未遂  6 109/09/20 00:46:45 0000000000000000   204 938942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098 新北市○○區○○路000號 既遂  7 109/09/04 09:23:53 0000000000000000   438 904977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046 新北市○○區○○路000號 既遂  8 109/09/20 08:26:01 0000000000000000   243 094790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046 新北市○○區○○路000號 既遂  9 109/09/12 02:39:00 0000000000000000   806 749644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341 新北市○○區○○○道0段000號 既遂 10 109/09/11 22:12:12 0000000000000000   403 554307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046 新北市○○區○○路000號 既遂 11 109/09/20 21:48:41 0000000000000000   687 371491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046 新北市○○區○○路000號 既遂 12 109/09/11 00:55:16 0000000000000000   848 771052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046 新北市○○區○○路000號 既遂 13 109/09/13 15:57:37 0000000000000000   840 530661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341 新北市○○區○○○道0段000號 既遂 14 109/09/02 21:12:46 0000000000000000   214 795576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046 新北市○○區○○路000號 既遂 15 109/09/08 17:21:27 0000000000000000   204 000431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046 新北市○○區○○路000號 既遂 16 109/09/21 23:15:06 0000000000000000   987 273107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098 新北市○○區○○路000號 既遂 17 109/09/21 23:17:25 0000000000000000   806 881225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098 新北市○○區○○路000號 既遂 18★ 109/09/29 06:47:17 0000000000000000   228 拒絕 拒絕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098 新北市○○區○○路000號 未遂 19 109/09/29 07:03:10 0000000000000000   816 140020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046 新北市○○區○○路000號 既遂 20 109/10/02 19:44:24 0000000000000000   892 334132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046 新北市○○區○○路000號 既遂 成功交易之金額共計:6,294元。有★註記係遭拒絕刷卡之交易。         
附表二:被告李佳玲刷卡整理表
編號 交易時間 年/月/日/時分秒 卡號 金額新臺幣元 授權碼 是否 成功 商店名稱 商店地址 備註  1 109/09/12 02:48:24 0000000000000000   396 662814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016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既遂  2 109/09/04 20:55:32 0000000000000000   966 663042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446 新北市○○區○○路00號 既遂  3 109/09/15 05:14:43 0000000000000000   969 413026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165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既遂  4 109/09/18 17:05:35 0000000000000000   581 985183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365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 既遂  5 109/09/17 09:55:36 0000000000000000   796 201544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051 新北市○○區○○○路00號 既遂  6★ 109/09/05 20:49:58 0000000000000000   966 拒絕 拒絕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446 新北市○○區○○路00號 未遂  7 109/09/10 00:42:26 0000000000000000   536 967534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051 新北市○○區○○○路00號 既遂  8 109/09/12 23:58:48 0000000000000000   349 540183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051 新北市○○區○○○路00號 既遂  9 109/09/03 00:02:46 0000000000000000   758 877007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051 新北市○○區○○○路00號 既遂 10 109/09/15 03:24:31 0000000000000000   297 727677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051 新北市○○區○○○路00號 既遂 11★ 109/09/25 02:46:19 0000000000000000   305 拒絕 拒絕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051 新北市○○區○○○路00號 未遂 12 109/09/25 03:05:11 0000000000000000   305 695740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051 新北市○○區○○○路00號 既遂 13 109/09/27 23:51:48 0000000000000000   986 320976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201 新北市○○區○○街00○0號 既遂 14 109/09/28 02:59:49 0000000000000000   330 624139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051 新北市○○區○○○路00號 既遂 15 109/09/30 02:51:08 0000000000000000   496 941466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514 新北市○○區○○路0段0號 既遂 16 109/09/30 12:24:11 0000000000000000   758 653860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165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既遂 17 109/10/02 00:46:48 0000000000000000   758 692353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201 新北市○○區○○街00○0號 既遂 18 109/10/02 00:49:39 0000000000000000   906 484198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201 新北市○○區○○街00○0號 既遂 19 109/10/04 23:52:51 0000000000000000   968 332430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514 新北市○○區○○路0段0號 既遂 20 109/10/05 01:13:18 0000000000000000   290 307211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051 新北市○○區○○○路00號 既遂 21 109/10/14 02:35:45 0000000000000000   281 784279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514 新北市○○區○○路0段0號 既遂 22 109/10/14 10:56:02 0000000000000000   649 160585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514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既遂 23 109/10/15 06:51:41 0000000000000000   631 481997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365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 既遂 24 109/10/18 08:12:59 0000000000000000   673 710664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117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既遂 25 109/10/21 14:52:28 0000000000000000   517 491098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365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 既遂 26 109/10/21 14:37:27 0000000000000000   517 686358 成功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365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 既遂 27★ 109/10/27 01:42:29 0000000000000000   469 拒絕 拒絕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117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未遂 28★ 109/10/27 01:48:39 0000000000000000   469 拒絕 拒絕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117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未遂 29★ 109/10/27 01:44:39 0000000000000000   469 拒絕 拒絕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117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未遂 30★ 109/12/19 23:57:39 0000000000000000   443 拒絕 拒絕 台灣麥當勞歡樂送-051 新北市○○區○○○路00號 未遂 成功交易之金額共計:14,713元。有★註記係遭拒絕刷卡之交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242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