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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978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黃秀敏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即受刑人
田曜榮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執聲沒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田曜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田曜榮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0萬元准予具保,由具保人出具現金20萬元後予以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124號、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74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前揭案號之刑事判決、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具保人即受刑人之住居所合法傳喚通知到案執行,惟受刑人仍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囑託拘提受刑人無著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足憑,是受刑人經合法傳喚及囑託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執行,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0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秀敏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978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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