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2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忠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2 年度執聲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忠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忠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亦同此旨。
三、經查:受刑人呂忠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2與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罪,雖分別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1年10月確定,然揆諸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件檢察官此部分聲請仍屬合法。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各罪類型、行為期間、所侵害之法益、行為態樣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罪,因受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拘束,本院裁量空間有限,且犯罪型態及罪質大致相同,情節亦非複雜,故認無另使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04月間起~110/09/10 110/08月間~110/09/13 110/08/06~110/09/0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475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47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241、13694、1590、1591、25033、102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844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84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22、1241、1315號 判決 日期 111/10/06 111/10/06 111/10/2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844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84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22、1241、131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11/08 111/11/08 111/12/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828號 編號1、2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徒刑1年4月。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8號 編號3-8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08月底~110/09/14 110/06/16~110/09/09 110/03/31~110/09/1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241、13694、1590、1591、25033、1024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241、13694、1590、1591、25033、1024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241、13694、1590、1591、25033、102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22、1241、131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22、1241、131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22、1241、1315號 判決 日期 111/10/27 111/10/27 111/10/2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22、1241、131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22、1241、131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22、1241、131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12/15 111/12/15 111/12/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8號 編號3-8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 7 8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06/22~110/09/10 110/06月底~110/09/0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241、13694、1590、1591、25033、1024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241、13694、1590、1591、25033、102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22、1241、131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22、1241、1315號 判決 日期 111/10/27 111/10/2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22、1241、131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22、1241、131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12/15 111/12/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8號 編號3-8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