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32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彥凱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新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984號)及4度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102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63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27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000號、第4001號、第4002號、第4003號、第4004號、111年度偵字第30708號、第32630號、第37715號、第38561號、第40009號、第40412號、第42219號、第52396號、第56819號、第57905號、112年度偵字第1170號、第13916號、第2499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廖彥凱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廖彥凱依其社會生活經驗,雖可預見若將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遂行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並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或隱匿其犯罪所得之去向,竟仍基於縱使他人利用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前某日,在其友人王承育(另案偵辦)位在雲林縣西螺鎮之住處內,將其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王承育使用,以此方式幫助王承育所屬詐欺集團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其後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各別詐欺取財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致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分別匯款至合庫帳戶,隨後即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一空,藉此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該特定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因如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編號1至9、11至18、20至25所示之人訴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中壢分局、桃園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大雅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信義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林園分局、鳳山分局、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廖彥凱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31號卷〈下稱本院金訴卷〉第267頁),並經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各自於警詢中指述明確(見附表「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供述證據),復有附表「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非供述證據、被告之合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等(見附表「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170號卷第16至19頁反面)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660號判決意旨參照)。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之實行,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提供上開合庫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僅屬單一之幫助行為,而其以單一之幫助行為,助使詐欺集團成員先後成功詐騙如附表所示之25人及掩飾、隱匿該特定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幫助詐欺、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另如附表編號2至25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新北地檢署、嘉義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且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檢察官起訴之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㈢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行為後有關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修正,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公布施行,於同年月16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為:「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後明定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減輕其刑,修正後適用減輕其刑之要件顯較嚴苛,是比較修正前、後規定內容,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被告於本院審判中已自白其幫助洗錢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取財與洗錢犯行,不僅造成25位告訴人及被害人受有前述合計381萬元之財產損失,亦使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難以追查犯罪所得去向與所在,增加告訴人及被害人對詐欺者求償之困難,所為實值非難;惟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並與如附表編號6、9、15、18、25所示告訴人均經本院調解成立,有本院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567、568號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金訴卷第285、286、289、290頁),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金訴卷第268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查被告固將本案合庫帳戶提供他人遂行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行,然卷內無任何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因交付合庫帳戶供他人犯罪使用而受有任何報酬,或實際獲取詐欺集團成員所交付之犯罪所得,且未能認定被告直接實行掩飾、隱匿本案詐欺犯罪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法理,難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獲取不法犯罪所得之情事,自無犯罪所得(包含洗錢防制法第18條所規定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證據名稱及出處 相關偵卷 1 田振郁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cherry」等帳號,向田振郁佯稱可加入「WFDCOIN」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田振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日13時5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時51分,應予更正)匯款3萬元 ⒈供述證據 田振郁於警詢之指述(見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湖警偵字第1110007284號卷〈下稱湖警偵卷〉第7至10、13至15頁) ⒉非供述證據 田振郁提供之對話紀錄、投資網站頁面、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湖警偵卷第93至97、105至110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6984號 2 歐倖禎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2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nstagram)暱稱「Sunny」、LINE暱稱「小熙」等帳號,向歐倖禎佯稱可加入「anivoasia」網站投資賽馬獲利云云,致歐倖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日8時36分許匯款30萬元 ⒈供述證據 歐倖禎於警詢之指述(見偵30102卷第53至55頁) ⒉非供述證據 歐倖禎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對話紀錄及投資平台頁面擷圖、LINE聊天紀錄文字檔(見偵30102卷第73至109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0102號 3 孫姿伶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3日14時28分許,以Instgram「bobo9_96」、LINE暱稱「小熙」等帳號,向孫姿伶佯稱可加入「環創技研共享」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孫姿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12時21分許匯款3萬元 ⒈供述證據 孫姿伶於警詢之指述(見偵30102卷第115至117頁) ⒉非供述證據 孫姿伶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名下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見偵30102卷第114、131至143頁) 同上 110年11月2日12時40分許匯款2萬元 4 高聆紜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6日10時50分許,以LINE暱稱「陳思佳」等帳號,向高聆紜佯稱可加入「數字資產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高聆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13時17分許匯款6萬元 ⒈供述證據 高聆紜於警詢之指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10039429號卷〈下稱中警偵卷〉第3至8頁) ⒉非供述證據 高聆紜提供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平台頁面擷圖、名下郵局、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郵局帳戶彙總登摺明細、玉山銀行帳戶存戶交易明細整合查詢結果(見中警偵卷第12至13、15頁後未編頁部分)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863號 110年10月30日13時19分許匯款4萬元 110年11月2日14時5分許匯款5萬元 110年11月2日14時7分許匯款1萬元 110年11月2日14時8分許匯款4萬元 5 張仲葳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1日17時34分許,以Instagram「VIVI._.1991」、LINE暱稱「怡翎」等帳號,向張仲葳佯稱可加入「anivoasia」網站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張仲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12時41分許匯款8萬元 ⒈供述證據 張仲葳於警詢之指述(見偵31276卷第12至13頁) ⒉非供述證據 張仲葳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1276卷第68頁反面)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276號 6 黃郁芳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8日前某時許,以Instagram暱稱「Amber」、LINE暱稱「小熙」等帳號,向黃郁芳佯稱可加入「anivoasia」網站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黃郁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日14時24分許匯款3萬元 ⒈供述證據 黃郁芳於警詢之指述(見偵31276卷第14至15頁) ⒉非供述證據 黃郁芳提供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幣活存明細擷圖(見偵31276卷第71至75頁) 同上 7 曾國榕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底某日起,以LINE暱稱「郭紅華」等帳號,向曾國榕佯稱可加入「ARCHAX」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曾國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3日12時25分許匯款10萬元 ⒈供述證據 曾國榕於警詢之指述(見偵11873卷第5至7頁) ⒉非供述證據 曾國榕提供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偵11873卷第28至34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004號、偵字第11873號 8 楊程閎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8日19時59分許,以暱稱「宇哥」等帳號,向楊程閎佯稱可加入「BMT」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楊程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18時5分許匯款5萬元 ⒈供述證據 楊程閎於警詢之指述(見偵19539卷第15至16頁) ⒉非供述證據 楊程閎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名下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19539卷第27至34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003號、偵字第19539號 9 林登筌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間某日起,以LINE暱稱「金欣」等帳號,向林登筌佯稱可加入「CryptoBulls」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林登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3日20時18分許匯款1萬元 ⒈供述證據 林登筌於警詢之指述(見偵22772卷第7至10頁) ⒉非供述證據 林登筌提供之投資平台頁面、對話記錄、桃園綜活儲存款薪轉明細擷圖(見偵22772卷第19至23頁反面、25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002號、偵字第22772號 10 林文琨 (被害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4日前某日起,以「台灣財經網」網站客服,向林文琨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林文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0時4分許匯款5萬元 ⒈供述證據 林文琨於警詢之指述(見偵23452卷第4至5頁) ⒉非供述證據 林文琨提供之投資平台頁面、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23452卷第11至14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001號、偵字第23452號 110年11月4日11時3分許匯款5萬元 11 劉承霖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底某日起,以「CryptoBulls」虛擬貨幣交易程式客服,向劉承霖佯稱可儲值進指定帳戶投資獲利云云,致劉承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3日17時28分許匯款3000元 ⒈供述證據 劉承霖於警詢之指述(見偵27039卷第8頁正反面) ⒉非供述證據 劉承霖提供之對話紀錄及投資平台頁面擷圖、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27039卷第11、13至16頁反面)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000號、偵字第27039號 12 郭阿杏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初某日起,透過LINE向郭阿杏佯稱可加入「MetaTrade4」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郭阿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日14時47分許匯款55萬9000元 ⒈供述證據 郭阿杏於警詢之指述(見偵30708卷第14至16頁反面) ⒉非供述證據 郭阿杏提供之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見偵30708卷第35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0708號 13 曾國維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8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思凡」等帳號,向曾國維佯稱可加入「Archax」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曾國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9日13時30分許匯款27萬元 ⒈供述證據 曾國維於警詢之指述(見偵32630卷第52至53頁反面) ⒉非供述證據 曾國維提供之對話紀錄及投資平台頁面擷圖、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見偵32630卷第56至57頁反面)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2630號 14 黃惟澤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安琪」等帳號,向黃惟澤佯稱可加入虛擬貨幣交易所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黃惟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日12時34分許匯款2萬元 ⒈供述證據 黃惟澤於警詢之指述(見偵32630卷第58頁正反面) ⒉非供述證據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32630卷第62頁) 同上 110年11月3日21時26分許匯款3萬元 15 祝嘉鴻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底某日起,以LINE暱稱「儀珊」等帳號,向祝嘉鴻佯稱可加入「BMT交易所」投資獲利云云,致祝嘉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9時35分許匯款5萬元 ⒈供述證據 祝嘉鴻於警詢之指述(見偵37715卷第3至5頁反面) ⒉非供述證據 祝嘉鴻提供之對話紀錄、台幣存款總覽明細擷圖(見偵37715卷第11至20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7715號 16 楊清文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初某日起,以LINE暱稱「sally」等帳號,向楊清文佯稱可加入「BANVEMY交易所」投資獲利云云,致楊清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9日10時28分許匯款9萬元 ⒈供述證據 楊清文於警詢之指述(見偵38561卷第24至26頁) ⒉非供述證據 楊清文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投資平台頁面、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38561卷第37頁反面至38頁反面、41至45頁反面)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8561號 110年11月2日11時46分許匯款5萬元 110年11月3日11時17分許匯款10萬元 17 李傳壽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6日14時許,以LINE暱稱「黃詩綺」等帳號,向李傳壽佯稱可加入「OAMDI」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傳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20時1分許匯款1萬元 ⒈供述證據 李傳壽於警詢之指述(見偵40009卷第4至8頁) ⒉非供述證據 李傳壽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新秀地區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見偵40009卷第15、20至34頁反面)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0009號 18 周哲緯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6日19時許起,以LINE暱稱「許昕怡」等帳號,向周哲緯佯稱可加入「WFDCOIN」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周哲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日9時54分許匯款5萬元 ⒈供述證據 周哲緯於警詢之指述(見偵40412卷第4至5頁) ⒉非供述證據 周哲緯提供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見偵40412卷第12至14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0412號 110年11月2日9時55分許匯款5萬元 110年11月2日12時21分許匯款32萬元 19 陳雅真 (被害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7日前某日起,以臉書暱稱「林聰」等帳號,向陳雅真佯稱可加入「APENFTSWAP」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陳雅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9日11時16分許匯款3萬元 ⒈供述證據 陳雅真於警詢之指述(見偵42219卷第6至8頁) ⒉非供述證據 陳雅真提供之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臉書頁面等翻拍照片、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見偵42219卷第21至27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2219號 20 邱平順 (告訴人,併辦意旨書誤載為周哲緯,業經檢察官更正)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1日22時6分許,以LINE暱稱「安藍」等帳號,向邱平順佯稱可加入「OAMDI」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邱平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19時49分許匯款1萬元 ⒈供述證據 邱平順於警詢之指述(見偵52396卷第24至26頁) ⒉非供述證據 邱平順提供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見偵52396卷第27至34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2396號 110年11月1日20時12分許匯款5萬元 110年11月1日20時23分許匯款5萬元 110年11月2日12時33分許匯款40萬元 21 劉宗修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4日14時49分許起,以LINE暱稱「王露露」等帳號,向劉宗修佯稱可加入博弈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劉宗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9日11時37分許匯款10萬元 ⒈供述證據 劉宗修於警詢之指述(見偵56819卷第9至11頁) ⒉非供述證據 劉宗修提供之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見偵56819卷第64至66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819號 110年11月1日11時50分許匯款15萬元 110年11月4日11時53分許匯款10萬元 22 楊秋霖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5日21時許,以LINE暱稱「蔡湘雅」等帳號,向楊秋霖佯稱可加入「WFDCOLNB」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楊秋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日13時52分許匯款12萬元 ⒈供述證據 楊秋霖於警詢之指述(見偵57905卷第12頁正反面) ⒉非供述證據 楊秋霖提供之投資平台頁面、對話紀錄擷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詐欺集團提供之證件、聯絡資訊等翻拍照片(見偵57905卷第43頁反面至50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7905號 23 陳銘菘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5日起,以LINE暱稱「黃詩雲」等帳號,向陳銘菘佯稱因母親開刀及公司營運不佳,急需資金云云,致陳銘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10時37分許匯款10萬元 ⒈供述證據 陳銘菘於警詢之指述(見偵1170卷第21頁正反面) ⒉非供述證據 陳銘菘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名下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1170卷第23、29至30頁反面、32至33頁)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170號 24 翁伯道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日17時13分許,以LINE暱稱「安藍」等帳號,向翁伯道佯稱可加入「COINTRADING」平台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翁伯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17時13分許匯款1萬元 ⒈供述證據 翁伯道於警詢之指述(見偵13916卷第4至5頁) ⒉非供述證據 翁伯道提供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郵政自勳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名下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13916卷第10至25、27、28、31頁)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916號 110年11月3日14時29分許匯款9萬元 25 張家榮 (告訴人)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3日21時58分許,以LINE暱稱「鍾惠怡」等帳號,向張家榮佯稱可加入「WFDC0IN」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張家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日13時5分許匯款4萬8000元 ⒈供述證據 張家榮於警詢之指述(見偵24999卷第9至12頁反面) ⒉非供述證據 張家榮提供之對話紀錄、投資平台頁面翻拍照片、名下玉山銀行帳戶存戶交易明細整合查詢結果、存摺內頁影本(見偵24999卷第72、78至99頁)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49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