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211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佳豪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6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佳豪於民國112年1月24日9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巷子對面,因細故與告訴人呂庭萱有所爭執,竟基於毀損他人之物之犯意,持安全帽砸向停放該處由呂庭萱所持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並用腳踹踢該機車使之倒地,使該機車之後車燈、腳踏板、剎車、左側車殼破裂毀損不堪使用,使呂庭萱受有損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佐,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信傑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陳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