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2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樊季康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宏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宏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宏維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合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審酌受刑人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犯行均係詐欺,犯罪手段相同,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次犯罪行為之時間及空間密集程度、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受刑人李宏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拘役28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12/04 110/12/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36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6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070號 111年度簡字第4116號   判決日期 111/06/17 111/11/1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070號 111年度簡字第411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7/26 111/12/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3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32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21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