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39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宜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045號、第35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98號案件關於李宜璋被訴部分,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29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李宜璋因另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亦可能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2675號、113年度偵字第17004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29號),尚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本院詢問該院承辦股(俊股)法官是否同意本案移由該院合併審判,據該院表示同意,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37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98號案件關於被告李宜璋被訴部分,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