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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069號

妨害秩序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謝梨敏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敏男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81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朱敏男犯恐嚇公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應適用法條補充「被告朱敏男前有如聲請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前案之犯罪類型及罪質與本案相同,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竟再犯本案恐嚇公眾案件,足見被告具有特別惡性,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參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爰依法加重其刑。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10年2月4日院彥文孝字第1100000847號函及函附之刑事裁判書簡化原則指示主文欄得不予記載『累犯』等字,併此敘明」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自稱因情緒失控,為抒發對於生活之不滿及嚇唬其他玩家,率爾恐嚇公眾以宣洩情緒,使公眾因此感受到不安與恐懼,公共秩序遭受破壞,又其除前開構成累犯部分不得重複評價外,另有多次恐嚇公眾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竟不知悔改,旋再為本案犯行,實應嚴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待業中及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於偵查中自稱罹患憂鬱症,有在精神科就診並服藥控制等語,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錦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8125號
  被   告 朱敏男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敏男前於民國000年00月間,因恐嚇公眾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簡字第47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
    定,並於112年3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朱敏男仍不知
    警惕,於113年1月25日11時23分,在新北市○○區○○街000號6
    樓住處,使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稱「蜀雨呂」
    之帳號登入線上遊戲「英雄聯盟」,嗣朱敏男因故與其他玩
    家發生爭執,詎朱敏男竟基於恐嚇公眾之犯意,以暱稱「蜀
    雨呂」帳號對遊戲之其他玩家傳送:「或者520我學正傑,
    去總統府砍人放炸彈」、「學夥人放火」等語,以此方式恐
    嚇公眾,致其他玩家心生畏懼而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敏男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
    並有上開遊戲聊天畫面截取照片、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用戶資料、IP位址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可憑,被告犯嫌,洵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嫌。又被告有
    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執行情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檢察官  陳錦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069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秩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