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39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楊筑婷陳佳妤廣于霙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宜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045號、第35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98號案件關於李宜璋被訴部分,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29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李宜璋因另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亦可能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2675號、113年度偵字第17004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29號),尚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本院詢問該院承辦股(俊股)法官是否同意本案移由該院合併審判,據該院表示同意,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37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98號案件關於被告李宜璋被訴部分,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廣于霙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98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