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47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善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年度執聲字第3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善緯因犯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原簡字第17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內即112年7月3日故意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235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14年11月6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588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故於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時,須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檢察官始得聲請法院依上開規定撤銷前案緩刑之宣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2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原簡字第17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於110年11月30日確定(下稱前案)在案,緩刑期間為110年11月30日至112年11月29日止。嗣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112年7月3日另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48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2358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14年11月6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588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上揭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見受刑人固然係於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然前案緩刑期間已於112年11月29日屆滿,後案則迄至114年11月6日始判決確定,受刑人顯非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