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76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翁尚鴻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7267號、第27852號、第28272號、第29355號、第29368號、第29582號、第30474號、第30570號、第31193號、第32180號、第33095號、第333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翁尚鴻犯如本案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本案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以下之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其附表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二末行應補充「(被告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另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852號為不受理判決)」。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犯罪事實欄中「114年3月17日0時0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3月14日7時15分許」;相關證據欄中「4、扣押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字應予刪除。
㈢附表編號6犯罪事實欄中「愛心捐款1個」之記載應更正為「愛心捐款箱1個」。
㈣附表編號7犯罪事實欄中「黑色背包(內有平板電腦1臺、皮夾1個、現金新臺幣1,100元、信用卡1張及美金1元、合計約2萬5,1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黑色背包1個(內含平板電腦1臺、隨身充電器1個、皮夾1個、新臺幣1,100元、提款卡2張、信用卡4張及美金1元【總價值約25,100元】)」。
㈤附表編號9犯罪事實欄中「114年4月29日8時40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4月28日21時27分許」;「黑色斜背包1個(內含身分證1張、行照1張、駕照1張、金融卡4張、現金約1萬元、SONY手機1支、共價值約2萬1,5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黑色斜背包1個(內含身分證1張、行照1張、駕照1張、金融卡3張、信用卡1張、現金約1萬元、SONY手機1支【總價值約21,500元】)」。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翁尚鴻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如本案附表之1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任意竊取如附表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之財物,嚴重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非可取;並考量被告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為有罪判決之素行(見本院卷附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考量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以及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本案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三、沒收部分:未扣案如附表犯罪事實欄被告所竊之物,除以下之物外,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㈠被告所竊如附表編號3之金融卡2張、湯姆熊會員卡1張、身分證件3張、行照1張;附表編號7之提款卡2張、信用卡4張;附表編號9之身分證1張、行照1張、駕照1張、金融卡3張、信用卡1張,上開物品純屬個人身分證明、資格之用,倘被害人申請註銷或掛失,並補發新證件、卡片,原證件、卡片即失去功用,且上開物品均未扣案,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㈡被告所竊如附表編號3之迪士尼毛球鍊條媽咪包1個、鑰匙2個、新臺幣(下同)100元,均已為警合法發還告訴人鄭羽珊,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稽(見114偵28272卷第14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㈢又被告所竊如附表編號5之零錢盒1個,關於該零錢盒內之金額,告訴人蔡心怡於警詢中證稱:總數約5,000至6,000元等語(見114偵29368卷第5頁背面),惟查卷內並無其他證據可佐其確切之數額,本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應認該零錢盒內之金額為5,000元,並以此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宗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案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 1.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1 翁尚鴻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愛心零錢箱壹個(內含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2 翁尚鴻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愛心零錢箱壹個(內含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 翁尚鴻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愛心捐款箱壹個(內含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 翁尚鴻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蠟筆小新提袋壹個、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泰幣壹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 翁尚鴻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募款樂捐箱壹個(內含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5 翁尚鴻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零錢盒壹個(內含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6 翁尚鴻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愛心捐款箱壹個(內含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7 翁尚鴻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背包壹個(內含平板電腦壹臺、隨身充電器壹個、皮夾壹個、新臺幣壹仟壹佰元及美金壹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8 翁尚鴻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捐款箱壹個(內含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9 翁尚鴻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斜背包壹個(內含新臺幣壹萬元、SONY手機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0 翁尚鴻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愛心捐贈桶壹個(內含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1 翁尚鴻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捐款箱壹個(內含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2 翁尚鴻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洋芋片貳罐、甜筒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7267號
114年度偵字第27852號
114年度偵字第28272號
114年度偵字第29355號
114年度偵字第29368號
114年度偵字第29582號
114年度偵字第30474號
114年度偵字第30570號
114年度偵字第31193號
114年度偵字第32180號
114年度偵字第32802號
114年度偵字第33095號
114年度偵字第33356號
被 告 翁尚鴻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尚鴻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114年3月5日至同年4月
29日間,徒手為附表所示各次竊盜行為(114年度偵字第295
82號之2次113年12月間竊盜犯嫌,另為不起訴處分)。
二、翁尚鴻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4年4月24日23時27
分前某時許,自不詳友人處取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盛裝過
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求吸食器1支而持有之,嗣於114年4月2
4日23時10分許,因另涉竊盜案為警追捕,棄置上開物品在
新北市○○區○○○路00號前,為警扣押送驗(114年度偵字第32
802號),翁尚鴻於翌(25)日到案時坦承為其所有(未採尿送
驗)。
三、案經陳琦方、陳旭昇、張同、鄭羽珊、楊佩娟、蔡心怡、曾
釩菲、蘇訓民、楊晶晶、陳琦方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
、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翁尚鴻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
並有附表相關證據欄所列證據、114年度偵字第32802號卷所
附扣押筆錄、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5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AG
45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參,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吸食器1個可證。綜上,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犯罪事實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核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上開各次竊盜罪嫌、持有第二級
毒品罪嫌,犯意互殊,行為可分,請分論併罰。未扣案之附
表所示被告竊取所得,均屬犯罪所得,且除附表編號3之包
包1個、工作地鑰匙2支、100元以外,其餘未實際合法發還
被害人部分,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294公克)、
難以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之玻璃球1支,請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檢 察 官 王 宗 雄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相關證據 1 1、114年4月05日17時4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萬波島嶼紅茶五股店),徒手竊取店長陳政峯(未提告)管領之愛心零錢箱1個【內有現金約新臺幣(下同)2,000元】得手後離去。 2、114年4月6日14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庄記麵店),徒手竊取店長陳旭昇管領之愛心零錢箱1個(內有現金約1萬元)得手後離去。 (114年度偵字第27267號) 1、被告翁尚鴻警詢、偵訊自白。 2、告訴人陳旭昇、被害人陳政峯警詢指訴。 3、114年4月5日、6日監視器影像截圖。 2 114年4月15日12時36分許,在張同所營、黃凱雯管領之新北市○○區○○○街000號(跳蚤本舖)內,徒手竊取愛心捐款箱1個(內有現金約1萬5,000元)得手後離去。 (114年度偵字第27852號) 1、被告警詢、偵訊自白。 2、告訴代理人黃凱雯警詢指訴。 3、114年4月15日監視器影像截圖。 3 114年3月23日19時34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前,徒手竊取鄭羽杉放於該址前之機車前腳踏板上藍色蠟筆小新提袋1個(內裝有迪士尼毛球鍊條媽咪包、工作地鑰匙2支,金融卡2張、湯姆熊會員卡1張、身分證件3張、行照1張、新臺幣1,600元、泰幣20元5張)得手後離去。嗣翁尚鴻棄置包包1個、工作地鑰匙2支、新臺幣100元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旁,由員警拾得後發還鄭羽杉。 (114年度偵字第28272號) 1、被告警詢、偵訊自白。 2、告訴人鄭羽珊警詢指訴。 3、114年3月23日監視器影像截圖、現場照片。 4、扣押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 4 於114年3月17日0時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內(家樂福長安一店)內,徒手竊取店長楊佩娟管領之募款樂捐箱1個(內有現金約2,000元)得手後離去。 (114年度偵字第29355號) 1、被告警詢、偵訊自白。 2、告訴人楊佩娟警詢指訴。 3、114年3月17日監視器影像截圖、現場照片。 4、扣押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 5 114年3月18日21時3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內,徒手竊取蔡心怡店內所有之零錢盒1個(內含現金約5至6,000元)得手後離去。 (114年度偵字第29368號) 1、被告警詢、偵訊自白。 2、告訴人蔡心怡警詢指訴。 3、114年3月18日監視器影像截圖、現場照片。 6 114年4月20日0時4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徒手竊取蕭義櫳放置店內之愛心捐款1個(內有現金約1,000元)得手後離去。 (114年度偵字第29582號) 1、被告警詢、偵訊自白。 2、被害人蕭義櫳警詢指訴。 3、114年4月20日監視器影像截圖、現場照片。 7 114年3月5日17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徒手竊取曾釩菲放置在宮廟木椅上之黑色背包(內有平板電腦1臺、皮夾1個、現金新臺幣1,100元、信用卡1張及美金1元、合計約2萬5,100元)得手後離去。 (114年度偵字第30474號) 1、被告警詢、偵訊自白。 2、告訴人曾釩菲警詢指訴。 3、114年3月5日監視器影像截圖、現場照片。 8 114年3月31日17時3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飲料店,徒手竊取張媽媽流浪動物之家協會(未提告)放置在店內之捐款箱1個(內有約6,000元)得手後離去。 (114年度偵字第30570號) 1、被告警詢、偵訊自白。 2、被害人趙欣斯警詢指訴。 3、114年3月31日監視器影像截圖。 9 於114年4月29日8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箕穎宮),徒手竊取蘇訓民之黑色斜背包1個(內含身分證1張、行照1張、駕照1張、金融卡4張、現金約1萬元、SONY手機1支、共價值約2萬1,500元)得手後離去。 (114年度偵字第31193號) 1、被告警詢、偵訊自白。 2、告訴人蘇訓民警詢指訴。 3、114年4月29日監視器影像截圖。 10 114年4月28日10時55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蘆洲玉清店),徒手竊取店員周萍(未提告)管領之愛心捐贈桶1個(內有現金、價值約1,000元)得手後離去。 (114年度偵字第32180號) 1、被告警詢、偵訊自白。 2、被害人周萍警詢指訴。 3、114年4月28日監視器影像截圖。 11 114年3月26日13時23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彩券行內,徒手竊取弘圓基金會所有、由楊晶晶管領寄放該處捐款箱(價值100元、其內現金不明)得手後離去。 (114年度偵字第33095號) 1、被告警詢、偵訊自白。 2、告訴人楊晶晶警詢指訴。 3、114年3月26日監視器影像截圖。 12 114年4月25日20時4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三安門市)內,徒手竊取店長陳琦方管領之洋芋片2罐(138元)及甜筒1支(45元、合計183元)得手後離去。 (114年度偵字第33356號) 1、被告警詢、偵訊自白。 2、告訴人陳琦方警詢指訴。 3、114年3月26日監視器影像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