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1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偉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犯罪【惟聲請書附表編號1、3、5、11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聲請書附表編號5之宣告刑、聲請書附表編號6之判決確定日期、聲請書附表編號11之犯罪日期應分別補充、更正如附表編號1、3、5、6、11所載】,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雖有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業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至4、6至10、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與如附表編號5、11、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條文規定,即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10所示數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7萬元確定,暨受刑人對於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詳定刑聲請切結書)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次)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3次)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3次)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2次)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次)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次)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3次)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22日至109年6月24日 109年6月24日 109年6月22日至109年6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1066至1068、1755、3900、4678、6429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18、119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405號 新北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5386、6674、7391、7393、8764、14722、1904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14號 110年度金訴字382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30日 110年11月11日 110年10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1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8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23日 110年12月21日 110年12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673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69號 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27號) 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3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7萬元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1679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次)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次) 有期徒刑1年(1次) 有期徒刑1年1月(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次) 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有期徒刑1月4月(1次)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24日 109年6月22日至109年6月24日 109年6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403、19404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543號、110年度偵字第22769、25116、26245、40263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2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4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22號 111年度金訴字343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9日 111年4月26日 111年5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4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2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4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27日 111年6月1日 111年7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60號) 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45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57號 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3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7萬元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1679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24日 109年6月24日 109年6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713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45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23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4號 111年度金訴字141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8日 111年11月7日 111年12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8日 111年12月20日 112年1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1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07號 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3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7萬元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1679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6次) 有期徒刑1年1月(5次)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8次) 有期徒刑1月4月(1次) 有期徒刑1年5月(1次) 有期徒刑1年7月(1次) 有期徒刑1年8月(1次)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24日至109年6月25日 109年1月22日、109年1月30日、109年1月31日、109年2月2日、109年2月3日、109年2月6日、109年2月16日、109年2月17日、109年2月19日至109年2月21日、109年2月23日、109年2月26日至109年2月28日、109年3月2日 109年6月22日、109年6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151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91、18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32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53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24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2057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3日 112年6月27日 112年11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53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24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05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16日 113年1月3日 112年1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1、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52號) 2、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3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7萬元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167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9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07號 編 號 13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23日至109年6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31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07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2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