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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75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陳志峯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柏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柏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柏光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已於定應執行刑意見陳述書中表示沒有意見,及其所犯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及其前已定應執行刑刑度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受刑人經分別判處附表所示之刑,均可易科罰金,雖所定之應執行刑逾6個月,仍應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志峯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次)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次)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3年1月13日 113年1月21、22、26、27日 113年1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110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998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18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814號 113年度簡字第1204號 113年度簡字第1056號  判決日期 113/03/01 113/03/29 113/05/0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814號 113年度簡字第1204號 113年度簡字第105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5/14 113/05/15 113/06/1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54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310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239號   編號1至4,經新北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4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5次)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2年9月22日 112年12月12、19、24、29日、113年1月9日 112年11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511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729號等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116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251號 113年度簡字第4523號  判決日期 113/10/17 113/08/27 113/10/4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251號 113年度簡字第452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10/17 113/10/01 113/11/1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525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583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7號   編號1至4,經新北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4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  7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次)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8次)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21日、113年3月19日至20日、113年4月10日、113年3月12日、113年5月10日、113年3月17日、113年3月25日、113年4月25日、113年5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229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450號    判決日期 113/12/2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45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2/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211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753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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