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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84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楊筑婷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志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志文因詐欺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莊志文因詐欺等6罪(包括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041號、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71號、114年度審金訴字第669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39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494號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就上開6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併科罰金部分則無定應執行刑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筑婷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845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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