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84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莊志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志文因詐欺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莊志文因詐欺等6罪(包括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041號、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71號、114年度審金訴字第669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39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494號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就上開6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併科罰金部分則無定應執行刑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