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2414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梁家贏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錢思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9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錢思明於民國114年5月1日17時4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1樓前遛狗時,明知應以狗鍊、狗繩、配戴狗口罩或為其他必要之防護措施,以確實控制、約束所飼養犬隻,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為任何防護措施約束其飼養之犬隻,適告訴人邱齡誼徒步經過該處,被告飼養之犬隻見狀即咬傷告訴人,致其右膝後方遭咬傷而受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且賠償完畢,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此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2414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