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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310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曾淑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千榕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41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千榕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千榕與李崇慎係朋友,其2人於民國113年7月5日,因故於LINE「騎士詭途」聊天群組中發生爭執,被告遂心生不滿,明知該聊天群組中尚有其他11名成員,仍基於誹謗之犯意,於同日15時38分許,使用暱稱「Iris(貓圖案)(水晶球圖案)(月亮圖案)劉千榕」之帳號,在上開聊天群組中傳送:「講話可以客氣一點嗎?當初一直要找我約炮的語氣你可不是這樣的呢」、「女生各位請小心,保護好自己」等語,以此指涉李崇慎性關係複雜、混亂之不實內容,足生損害於李崇慎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認定被告有罪之事實,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事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尚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另苟積極證據不足以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三、次按刑法之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構成要件。所謂意圖散布於眾,係指意圖散發或傳布於不特定之多數人而言;如僅傳達於特定之人,即不足以當之(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21號、89年度台非字第126號判決參照)。又刑法誹謗罪係以行為人基於散布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但因意圖僅存在於內心世界,如非經由外在行為之表露彰顯,自難為一般人所得輕易察知。是以前揭「意圖散布於眾」之認定,自應與行為人指摘或傳述誹謗言論之時機、場所、對象、表意方式、有無廣泛流通可能性、不特定人接收訊息之難易程度等要素予以綜合判斷,不得無視於發表言論所在場合及處所,即機械性地認為已合於「意圖散布於眾」之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否則恐將過度侵犯私領域之完整性,形同將私人間於非公開領域所發表之關於評價特定人物之議論,一概納入刑法誹謗罪之射程範圍內,而與刑罰謙抑思想及比例原則相悖離。

四、公訴人認被告劉千榕涉犯上開加重誹謗罪嫌,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即證人李崇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詞、LINE「騎士詭途」聊天群組對話紀錄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於LINE「騎士詭途」聊天群組內發表「講話可以客氣一點嗎?當初一直要找我約炮的語氣你可不是這樣的呢」、「女生各位請小心,保護好自己」之言論,惟堅詞否認有何加重誹謗之犯行,辯稱:當時因為我們在群組裡有爭執,我在群組講那句話是一時衝動,加上提醒其他女生告訴人會約炮的事情,我沒有要誹謗告訴人的意思,我就是一時口氣不好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同有加入LINE「騎士詭途」聊天群組,群組人數含被告及告訴人在內共計13人,於113年7月5日15時38分許,被告使用暱稱「Iris(貓圖案)(水晶球圖案)(月亮圖案)劉千榕」之帳號,在上開聊天群組中,針對告訴人使用暱稱「鬼哥」之帳號所為「妳要確認好就確認好百分百,不要好像、應該、可能,最好整天都沒事情。一點點不確認、意外、賺錢還是講座;事繁不及備載...等等行為理由不要前一天拿出來用」之言論點選回覆表示「講話可以客氣一點嗎?當初一直要找我約炮的語氣你可不是這樣的呢~而且我三番兩次拒絕你還一直問呢」,及於同日17時2分許,針對告訴人使用暱稱「鬼哥」之帳號所為「妳不是最重要,我也懶得教會妳什麼叫做尊重團體。今天大家提前一個月約,就是希望大家互相找到一個可以共同的時間,不是為了妳一個人留空,不先收錢也是基於信任彼此,也不是為了讓妳隨時跳車臨時找人。如果今天真的妳被車撞、意外、開刀,甚至虧損的錢我也能幫忙出,我相信大家都能體諒。如同博愛座的設計初衷一樣,不要濫用大家的好意」之言論點選回覆表示「臨時跳車臨時找人也不是我願意的,而且事後我確實也找人補好,話點到就好,不用假好心,真的有心不會什麼撞車才幫忙,不要笑話別人了。感謝大家的體諒,我只是覺得他講話很沖很嗆,所以才想嘴他,剩下讓大家來自己評斷這個人了,女生各位請小心,保護好自己~」等情,業經被告自承在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崇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LINE「騎士詭途」聊天群組對話紀錄擷圖在卷可參(見偵字卷第32至40頁),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又被告雖有於LINE「騎士詭途」聊天群組中為上開言論,然觀諸被告上開言論前後之群組對話內容:

①113年7月4日21時11分「【暱稱ㄗㄗ(昀)】騎士詭途雙線刷8/4(日)16:00、18:00 費用$750+$500 人員(7/10):ㄗㄗ、鬼哥、美美、堇、小宗、小寶、小洵」

②113年7月5日0時2分針對上開①訊息回覆「(被告)我發現四點應該可以耶 明天最後確認一下~」

③113年7月5日0時11分「(告訴人)妳要確認好就確認好百分百,不要好像、應該、可能,最好整天都沒事情。一點點不確認、意外、賺錢還是講座;事繁不及備載...等等行為理由不要前一天拿出來用」

④113年7月5日0時28分針對上開②訊息回覆「【暱稱ㄗㄗ(昀)】好哦~你先確定當天真的可以再跟我說~如果喊+1後就真的要排除萬難一定要來哦!不然我真的以後不會再喊你要不要玩了,我玻璃心不能忍受多次被拋棄」

⑤113年7月5日15時38分針對上開③訊息回覆「(被告)講話可以客氣一點嗎?當初一直要找我約炮的語氣你可不是這樣的呢~而且我三番兩次拒絕你還一直問呢」

⑥113年7月5日15時44分「(被告)其實我還蠻喜歡第一次和大家一起玩密室的感覺,所以才一直待在這邊,之後兩次真的是因為臨時有重要工作和課程所以才沒有參與,但我都有找到人補,鬼哥那一次是他跟我說不用,第二次ㄗㄗㄗ主揪不僅補自己的人,你男朋友生病突然不能來我也幫忙補了,我想可能我的工作性質沒有這麼適合和大家一起玩,因為比較遠之後的時間沒有辦法確定會不會臨時有重要事情,畢竟這只是玩樂,人生優先順序我會擺在後面」

⑦113年7月5日15時49分「(告訴人)如果答應的事情做不到就不要答應,妳如果這麼忙,就不要說可以,我們就不會留空位給妳。如果妳時間這麼不確定,那就是看臨時有沒有空位來補位,而不是每次一個月後都說沒辦法」

⑧113年7月5日15時55分「(告訴人)妳不是最重要,我也懶得教會妳什麼叫做尊重團體。今天大家提前一個月約,就是希望大家互相找到一個可以共同的時間,不是為了妳一個人留空,不先收錢也是基於信任彼此,也不是為了讓妳隨時跳車臨時找人。如果今天真的妳被車撞、意外、開刀,甚至虧損的錢我也能幫忙出,我相信大家都能體諒。如同博愛座的設計初衷一樣,不要濫用大家的好意」

⑨113年7月5日17時2分針對上開⑧訊息回覆「(被告)臨時跳車臨時找人也不是我願意的,而且事後我確實也找人補好,話點到就好,不用假好心,真的有心不會什麼撞車才幫忙,不要笑話別人了。感謝大家的體諒,我只是覺得他講話很沖很嗆,所以才想嘴他,剩下讓大家來自己評斷這個人了,女生各位請小心,保護好自己~」,有LINE「騎士詭途」聊天群組對話紀錄擷圖在卷可參(見偵字卷第32至40頁)。是由上開對話之脈絡可知,被告與告訴人係因組隊參加密室逃脫之事而生齟齬,告訴人因被告先前曾有未依約參加之情事,對被告本次表示「應該」可以參加有所不滿而於群組內發言,口氣嚴厲且帶有指責之意,被告則認其先前雖有未依約參加之情事,但均係因另有要事,且亦已尋得替補人員,並未對其他參加人員造成損失,而對告訴人帶有指責意味、且其主觀上認為係不客氣之發言有所不滿,因而回覆以「講話可以客氣一點嗎?當初一直要找我約炮的語氣你可不是這樣的呢~而且我三番兩次拒絕你還一直問呢」等言詞,足見被告並非無端對告訴人施以上述言論,而係針對告訴人帶有指責意味之不客氣發言施以反擊,並以告訴人約炮時之口氣作為對比,上開言論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縱足造成告訴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然此尚屬通訊軟體聯繫中常見之偶發、輕率之發言,未必會直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輔以被告僅係短暫以上開言詞回擊告訴人之發言,並未反覆、持續為之,亦合於朋友間在發生口角時常見之輕率回嘴情形,是被告辯稱其僅係一時衝動,並無誹謗告訴人之故意等語,並非無據。至被告所為「女生各位請小心,保護好自己」之言論部分,並未具體指摘何等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自難認屬誹謗之言論。

㈢再者,被告為上開言論之LINE「騎士詭途」聊天群組,成員包含被告及告訴人在內雖共有13人,然屬封閉性之組成結構,並非供多眾參加之大規模群組,而係為組隊參加密室逃脫而組成之對話群組,並無公開之性質,除被告傳送前揭訊息前已加入該群組之成員外,尚無其他人可隨意加入並瀏覽前揭訊息。是LINE「騎士詭途」聊天群組之成員既屬固定,且屬於封閉性之狀態,則被告於封閉性之LINE「騎士詭途」聊天群組,點選告訴人之特定發言回覆「講話可以客氣一點嗎?當初一直要找我約炮的語氣你可不是這樣的呢~而且我三番兩次拒絕你還一直問呢」之訊息,其主觀上應係針對告訴人之特定發言,而對告訴人為反擊、回嘴,尚難遽認被告有將其所述之事轉知予不特定多數人知悉之主觀意圖;況被告之所以在LINE「騎士詭途」聊天群組為上述⑤之言論,實係因其與告訴人即係在LINE「騎士詭途」聊天群組中發生齟齬,告訴人並係在LINE「騎士詭途」聊天群組中針對被告表示「應該」可以參加而為上述③之言論,則被告顯非刻意選擇在有多數成員之LINE「騎士詭途」聊天群組發言,而係LINE「騎士詭途」聊天群組本即為其與告訴人發生爭執所在之群組,故而於該具有封閉性質之群組中為上述⑤之一次性發言,實無從僅以LINE「騎士詭途」聊天群組除被告與告訴人外尚有11名成員,即認定被告於主觀上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

㈣從而,被告所為「女生各位請小心,保護好自己」之言論,並未具體指摘何等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尚難認屬誹謗之言論;而LINE「騎士詭途」聊天群組為成員固定之封閉性群組,並非供不特定人可隨意加入之大規模群組,且僅群組內之成員能閱覽發言,實無廣泛流通之可能性,輔以觀諸被告與告訴人於爭執前後在LINE「騎士詭途」聊天群組內對話之前後脈絡可知,被告並非無端對告訴人施以上述⑤之言論,而係針對告訴人帶有指責意味、其主觀認係不客氣之言論施以短暫性之反擊,並未反覆、持續為之,上開言論縱足造成告訴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然尚屬通訊軟體聯繫中常見之偶發、輕率之發言,客觀上未必會直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主觀上亦難認被告有誹謗告訴人之故意,或散布於眾之意圖,而與刑法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無從合致。

六、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及本案現存卷證資料,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公訴人所指加重誹謗罪嫌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涉有公訴人所指加重誹謗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規定與判例意旨,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錦宗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易辰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淑娟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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