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0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躍壬 陳躍壬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914號),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所為114年度聲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8「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欄關於「中高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027號」、「113/01/16」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地院」、「112年度易字第2154號」、「112/9/2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受刑人陳躍壬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4年度執聲字第914號),嗣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以114年度聲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該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8「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欄關於「中高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027號」、「113/01/16」之記載係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故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以臻適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林翠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