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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02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林翠珊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躍壬 陳躍壬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914號),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所為114年度聲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8「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欄關於「中高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027號」、「113/01/16」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地院」、「112年度易字第2154號」、「112/9/2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受刑人陳躍壬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4年度執聲字第914號),嗣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以114年度聲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該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8「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欄關於「中高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027號」、「113/01/16」之記載係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故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以臻適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302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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