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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48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彭全曄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沈志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 年度執聲字第2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志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志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有期徒刑部分)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沈志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經函詢受刑人陳述意見後,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9罪之行為類型、侵害法益及犯罪相隔時間,綜衡其上開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經濟、邊際效應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蕭 琮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10.13 110.10.04 ①111.12.02 ②111.12.01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53094號等 新北地檢 111年度偵緝字第5971號等 新北地檢 112年度毒偵字第14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23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437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084號  判決 日期 112.09.19 112.09.27 112.11.30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23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437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08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11.08 112.11.15 113.01.03 備註  新北地檢 112年度執字第14448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751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2202號     上開2罪刑前曾經定應執行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4 5 6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12.02 ①112.06.01 ②112.06.01 ①112.07.26 ②112.07.26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36574號等 新北地檢 112年度毒偵字第3781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毒偵字第448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993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848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511號  判決 日期 112.08.30 113.01.10 113.05.17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5308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848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51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12.07 113.02.16 113.07.16 備註  臺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19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2866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9882號    上開2罪刑前曾經定應執行刑9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483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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