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12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翁尚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8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尚鴻因竊盜等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翁尚鴻因竊盜等8罪(包括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007號、114年度簡字第1652號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為拘役),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且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