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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00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王綽光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翁尚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5162號、第25319號、第25389號、第25393號、第25477號、第25672號、第26117號、第264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未扣案竊得如處刑書附表「竊盜情形」欄所示之物,均係犯罪所得,除處刑書附表編號3之信用卡、身分證、健保卡等物外,餘均應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處刑書附表編號8竊盜情形欄「(內有現金價值1,500元)」應補充更正為「(內有現金價值1,000元、捐款箱價值500元)」、證據並所犯法條二、「被告10次竊盜行為」應更正為「被告8次竊盜行為」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竟存不勞而獲之心態,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其前因公共危險案件,而經法院判刑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非端,暨其各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國中肄業學歷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再參酌被告迄未與各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或取得原諒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拘役刑部分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未扣案處刑書附表編號3之信用卡、身分證、健保卡等物,雖屬被告為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倘告訴人林采曦申請註銷或掛失,申請重領及補發即失去功用,且客觀財產價值低微,若予沒收,顯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宗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案附表: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4年度偵字第25162號114年度偵字第25319號114年度偵字第25389號114年度偵字第25393號114年度偵字第25477號114年度偵字第25672號114年度偵字第26117號114年度偵字第26443號被告 翁尚鴻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尚鴻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自民國114年3月4日至同年4月24日止,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為附表所示8次竊盜行為。

二、案經林采曦、黎晏伶、邵子劼、阮聿麟、財團法人環宇國際文化教育基金會、辜鼎淵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如附表相關證據欄所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10次竊盜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未扣案如附表所示竊得之物均屬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附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黃磊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檢 察 官 王 宗 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翁尚鴻犯本案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各處如本案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處刑書附表編號1 翁尚鴻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處刑書附表編號2 翁尚鴻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處刑書附表編號3 翁尚鴻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處刑書附表編號4 翁尚鴻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處刑書附表編號5 翁尚鴻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處刑書附表編號6 翁尚鴻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處刑書附表編號7 翁尚鴻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處刑書附表編號8 翁尚鴻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編號 時間、地點 竊盜情形 相關證據 1 114年4月22日23時40分許、新北市○○區○○街0號彩券行內 (114年度偵字第25162號) 陳衛保所有之面額新臺幣(下同)200元刮刮樂10張(價值2,000元) 1、被告翁尚鴻警詢、偵訊自白。 2、被害人陳衛保警詢指訴。 3、114年4月22日監視器影像截圖。 4、114年4月23日被告到場全身照片。 2 114年4月11日13時36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彩券行內 (114年度偵字第25319號) 杜家欣所有之彩券27張(價值8,100元) 1、被告警詢、偵訊自白。 2、被害人杜家欣警詢指訴。 3、114年4月11日監視器影像截圖。 3 114年3月4日14時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地下1樓B18倉庫服飾店(114年度偵字第25389號) 林采曦所有之白色斜背包1個(含FEND長皮夾1個、CELINE黑色卡夾1個、現金新臺幣4,020元、信用卡8張、身分證1張、健保卡1張及悠遊卡1張,共價值約3萬790元) 1、被告警詢、偵訊自白。 2、告訴人林采曦警詢指訴。 3、114年3月4日監視器影像截圖、遭竊現場照片。 4 114年4月13日19時45分、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統一超商愛家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25393號) 黎晏伶管領之收銀台內現金1萬元。 1、被告警詢、偵訊自白。 2、告訴人黎晏伶警詢指訴。 3、114年4月13日監視器影像截圖。 5 114年4月24日23時10分、新北市○○區○○○路00號熱炒店內 (114年度偵字第25477號) 邵子劼放置櫃台上弱勢兒童基金會零錢箱1只(現金不詳、零錢箱價值約50元) 1、被告警詢、偵訊自白。 2、告訴人邵子劼警詢指訴。 3、114年4月24日監視器影像截圖。 6 114年4月7日11時32分、新北市○○區○○○路000號(拾汣茶屋) (114年度偵字第25672號) 阮聿麟店內所有之小費箱1個(內含現金約800-1,000元) 1、被告警詢、偵訊自白。 2、告訴人阮聿麟警詢指訴。 3、114年4月7日監視器影像截圖、被告到案全身照片。 7 114年3月24日17時30分、新北市○○區○○街00號名家鐵板燒店 (114年度偵字第26117號) 林冠妘管領之櫃台上之財團法人環宇國際文化教育基金會捐款箱(內有現金2,000元) 1、被告警詢、偵訊自白。 2、告訴代理人林冠妘警詢指訴。 3、114年3月24日監視器影像截圖。 8 114年4月24日1時18分、新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店內 (114年度偵字第26443號) 辜鼎淵管領之愛心捐款箱1個(內有現金價值1,500元) 1、被告警詢、偵訊自白。 2、告訴人辜鼎淵警詢指訴。 3、114年4月24日監視器影像截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007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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