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2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智鈞
具 保 人 周復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周復興因受刑人楊智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110年度台非字第1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12月2日指定保證金3萬元准予具保,由具保人出具現金3萬元後予以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於113年11月14日確定等情,有前揭案號之刑事判決、國庫存款收款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依受刑人之住所合法傳喚通知到案執行,另依具保人之住所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惟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提受刑人無著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函(稿)、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函、拘票暨報告書、送達證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及在監在押記錄表附卷足憑,固堪認定。惟受刑人雖有前開逃匿之事實,然其已於114年3月29日因另案羈押在法務部○○○○○○○○乙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受刑人既已在押,顯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核與沒入保證金需以受刑人在逃匿中之要件未合,自不得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