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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44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劉思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姜善允

籍設桃園市○○區○○○村0號(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善允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3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另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最高法院68年台非字第50號刑事判例、100年度台非字第305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刑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附卷可稽。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於115年7月28日以115年度聲字第2406號裁定與受刑人另犯之詐欺罪、恐嚇取財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尚未確定等節,有該裁定及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是檢察官或受刑人若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就將來審理結果,如係上級審法院撤銷本院一審裁定而確定,則現依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刑,固無問題;惟倘將來審理結果,係上級審法院駁回檢察官或受刑人之抗告維持本院一審裁定而確定,則本院115年度聲字第2406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即因此確定,將發生就附表所示之罪重複定應執行刑之情形。為避免上開情況發生,本件聲請,不宜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445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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