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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382號

聲請交保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施建榮

聲請人
即被告
蔡濬平
選任辯護人
楊政達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198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A01先前會遭通緝,是因為與前妻吵架而搬離原住所,復聲請人一週雖回去戶籍地三趟以上照料父親,但沒有留意信箱,所以沒有收到任何開庭通知及信件,且聲請人一直以來都如期前往南部開庭,再聲請人出國並非學習詐術,離開臺灣20多天就回臺,回臺後也經常出門,不知道已被通緝,聲請人也沒有想要再次出國,因聲請人還有父親及就讀小學的女兒需要扶養,聲請人知道自身經歷,會影響父親及女兒,深怕女兒會走錯路,聲請人因在押而不知道家中即時情形,只從律師口中得知父親因聲請人在押而心情一直起伏不定,父親智識很淺,所以不知道該如何處理,加上父親前一段時間因服用睡眠藥導致腳不方便,無法時常走動,家中申請之社福中心長期人手不足,希望給予聲請人最後一次交保機會,讓聲請人可以回去陪伴父親及女兒,聲請人是自願繳交犯罪所得,並需要還給被害人一個公道及道歉,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而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刑事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法定羈押事由及有無羈押之必要,又於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必要之判斷,乃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事實審法院自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

三、經查:

(一)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於審判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依法踐行訊問程序後,本院認聲請人涉犯組織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同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而獲取之財物金額達500萬元罪,犯罪嫌疑重大,復聲請人有如附表所示另案傳拘未到或遭通緝之情形,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故有事實足認聲請人有逃亡之虞,考量聲請人本案犯行對社會秩序之影響程度,權衡羈押對被告個人權益之影響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同日裁定聲請人羈押3月。

(二)茲本院再次審酌卷內事證後,復考量受刑人於114年11月5日搭乘中華航空航班編號CI861班機出境前往柬埔寨,於114年12月1日搭乘長榮航空航班編號BR266班機入境回臺之情,此有被告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在卷可憑,稽之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其於上開出境是前往柬埔寨西港(西哈努克港)地區,而該地區是東南亞的電信詐騙中心,足見被告具備長期生活在詐騙中心地區之能力,故認前揭本院所認定之聲請人涉犯前揭罪名且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目前均無變更而仍存在,復本院重新考量聲請人於本案所涉犯罪情節,兼衡聲請意旨所述,仍認非予羈押顯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且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科技監控措施或定期向派出所報到等方式替代之,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以聲請意旨所述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洵屬無據。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且原羈押原因仍存在,復有羈押之必要性,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之情事,則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建榮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另案案號 傳拘未到或遭通緝  1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5201號執行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256號刑事確定判決案件(案由:詐欺等) 傳拘未到  2 本院115年度他字第103號調查通緝犯案件(通緝案號: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814號詐欺等案件) 遭通緝  3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訴緝字第41號詐欺等案件 遭通緝  4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緝字第868號、第869號 遭通緝  5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緝字第2194號 遭通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382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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