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9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國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毒偵字第596號、第597號、第598號、第599號、第601號、第602號、第603號、第604號、第60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國聖因施用毒品案件,因受前次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效力所及,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596號、第597號、第598號、第599號、第601號、第602號、第603號、第604號、第605號簽結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現由新北地檢署贓物庫所保管,此有本院公務電話及新北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10紙可查,則本案扣案物所在地既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先行說明。
三、復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四、經查:
(一)被告林國聖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25日11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富之康精彩旅店內,以燃燒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04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42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被告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毒抗字第228號裁定抗告駁回後,於114年8月1日入新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嗣於115年3月2日停止處分執行出所等情,有上開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二)被告分別為:
1.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9月6日20時許,在位於高雄市○○區○○○路000○00號「種子商務旅館」內,分別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香菸內,點火吸食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加入食鹽水,燃燒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月7日23時19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2樓之「淘寶網網咖電競生活館」內,因涉嫌竊盜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2.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10月7日1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同月7日1時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為因交通違規警盤查,並扣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3.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14年1月14日某時許,在高雄市大寮區潮發路某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香菸內,點火吸食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4年1月14日17時2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朔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月15日15時23分許,在高雄市鼓山區明倫路與文信路口因交通違規為警盤查,並扣得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4.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4年1月20日8時許,在高雄市大寮區潮發路某處,分別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香菸內,點火吸食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將第二級毒品甲基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燃燒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4時30分許,在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二路與復興一路口為警盤查,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復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5.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4年3月29日20時47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於同日20時20分許,因另涉嫌竊盜案件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遭員警逮捕,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6.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4年3月29日18時許,在高雄市苓雅菜市場附近某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日23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因交通違規為警盤查,並扣得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7.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之犯意,於113年12月29日17時許,在高雄市大寮區潮發路某處,分別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將第二級毒品甲基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日1時20分許,在高雄市岡山區中山南路與民有路口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並扣得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8.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4年1月4日18時許,在高雄市大寮區潮發路某處,以吸食電子菸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1次。嗣於翌日4時許,在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三路與重立路口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並扣得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依托咪酯陽性反應。
(三)被告如上開(二)所示之施用毒品犯行,均係在前開(一)所述之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前所為,為上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效力所及,無庸再行觀察、勒戒,而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596號、第597號、第598號、第599號、第601號、第602號、第603號、第604號、第605號簽結在案,有上開刑事裁定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及簽呈各1份在卷可稽。
(四)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送鑑定後均含有如附表「毒品成分」欄所示之毒品成分,有如附表「鑑定書」欄所示之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佐,是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洵堪認定。故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裝放前開毒品之容器或外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因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該容器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除須扣除鑑驗用罄無從再予處置部分外,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以符執行之實際,附此敘明。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殘渣夾鏈袋、殘渣菸彈,經送鑑定後亦確均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有如附表「鑑定書」欄所示之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佐,而毒品產生之細微結晶粉末,部分必已沾附於外包裝袋及菸彈上,若欲完全析離,雖非不可能,但此舉對毒品危害防制政策之施行,並無特殊助益,且徒費執行之成本,故毒品殘渣袋及殘渣菸彈應視同毒品,除須扣除鑑驗用罄無從再予處置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六)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法條,核屬適法,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毒品成分 鑑定書 1 白色粉末(驗後淨重0.004公克) (新北地檢署115年度煙保字第218號) 1包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1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777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見高雄地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2599號卷第173頁) 玻璃球吸食器 (新北地檢署115年度白保字第1486號) 1組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 殘渣夾鏈袋 (新北地檢署115年度白保字第1485號) 1個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1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774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見橋頭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137號卷第63頁) 3 電子煙(含煙彈) (新北地檢署115年度安保字第1112號) 1組 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鑑定時,現已公告為第一級毒品)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2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039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見高雄地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398號卷第47頁) 4 白色粉末(驗後淨重0.300公克) (新北地檢署115年度煙保字第217號) 1包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5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304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見高雄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462號卷第88頁) 白色結晶(驗前總毛重8公克,抽樣1包檢驗,該包驗餘淨重3.526克) (新北地檢署115年度安保字第1117號) 2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 電子菸殘渣菸彈(檢驗前總毛重9.595公克) (新北地檢署115年度安保字第1118號) 2顆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鑑定時,現已公告為第一級毒品)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5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285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見高雄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1061號卷第83頁) 6 白色結晶(驗餘淨重0.620公克) (新北地檢署115年度安保字第1114號) 1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6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307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見高雄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1067號卷第85頁) 7 白色結晶(驗餘淨重0.292公克) (新北地檢署115年度安保字第1116號) 1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026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見橋頭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97號卷第127頁) 8 電子菸菸彈(檢驗前總毛重12.377公克) (新北地檢署115年度安保字第1115號) 2顆 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鑑定時,現已公告為第一級毒品)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2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055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見橋頭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131號卷第7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