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88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苡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360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15年度簡字第1268號),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吳苡璋與告訴人蔡怡俊為工地同事關係,被告於民國114年8月8日17時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旁工地,因便當問題而與告訴人發生爭執。詎被告竟因此心生不滿,基於傷害之犯意,先出手毆打告訴人臉部,使其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左眼結膜下出血及右耳後、右肘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成立調解,告訴人乃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陳昶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