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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002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楊筑婷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董佳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董佳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董佳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9罪(包括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577號、112年度簡字第3300號、112年度簡字第5790號、114年度審簡字第191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字第1859號、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121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156號),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曾請求檢察官就該9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其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筑婷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002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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