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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三六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胡堅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三六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八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踰越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汽車鑰匙壹把沒收。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八十二年五月十日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並於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執行完畢(距本件犯罪時間已逾五年,不構成累犯),又於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六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八月,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縮刑期滿日期為九十年五月十四日),現尚在假釋期間,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分別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晚上及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中午十二時許,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四二號旁及台北縣三峽鎮○○路○段與大利路口,見丙○○、乙○○等所有之HCˍ二00九號及FAˍ一五四九號自用小客車停放路旁無人看管,竟以自備之鑰匙一把連續下手竊取之,得手後將上開二車開走,並分別取走丙○○車內之行車執照一張及車體大燈一組,與乙○○車內之行車執照一張及三串鑰匙後,即將該車丟棄於路旁(起訴書誤為供甲○○日常使用);復分別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許、同年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許、同年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許,以趁被害人鐵窗未鎖,而踰越安全設備鐵窗之方式,非法侵入台北縣板橋市○○街七十七號三樓己○○住處(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二八二號四樓戊○○住處、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四之四號五樓丁○○○住處(丁○○○部分係於樓梯間雜物箱內找到客觀上足以致人死傷之兇器活動扳手一支,再以該活動扳手破壞鐵窗螺絲而踰越侵入住宅(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分別竊取蔡惠敏所有之信用卡一張、己○○所有之手錶一支、戊○○所有之CD音響一台等物,惟於丁○○○台北縣板橋市○○路住處內著手欲竊物時,經丁○○○發覺報警,甲○○逃逸至樓梯間時,經警逮獲,並由甲○○停放路旁之CSˍ八三0六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上開HCˍ二00九號、FAˍ一五四九號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鑰匙三串、信用卡一張、手錶一支等物。

二、案經台北縣警察局海山分局報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分別於警訊時及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丙○○、乙○○、戊○○、己○○、丁○○○等於警訊及偵訊時所述相符,並有贓物領據四張及搜索扣押筆錄二紙附卷足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活動扳手為鐵質器具,客觀上足以對人體構成傷害,應屬兇器。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第三百零六條之侵入住宅罪、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竊盜罪、及同法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項之加重竊盜未遂罪。被告先後多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應依其情節較重之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斷,並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且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加重竊盜罪與侵入住宅罪,有刑法上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加重竊盜罪論處。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所有、用以行竊之汽車鑰匙一把雖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併此敍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百零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伍逸康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法 官 胡 堅 勤

書記官 劉 文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三六號於民國 89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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