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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九五О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李幼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九五О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一0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驗餘合計淨重貳點零玖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及燈泡壹個沒收。

事實

一、甲○○有多次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前科,並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三00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嗣經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0六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於八十九年四月四日執行完畢。又其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一0二三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因戒治成效良好,再經本院以八十七年毒聲字第四一三三號裁定停止戒治,但復因施用毒品行為遭查獲,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八五二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強制戒治期滿,而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以八十八年戒毒偵字第二一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明知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及持有,竟於八十九年五月八日晚間某時,在台北縣三峽鎮有木里山上某處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而於同年五月九日凌晨零時四十分許,在台北縣三峽鎮○○路、大埔路口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其所有之安非他命二包(驗餘合計淨重二點0九公克、包裝重0點二四公克)及燈泡一個。嗣經本院再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四五三六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

二、案經台北縣警察局永和分局報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時地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事實,坦承不諱,並有台北縣政府衛生局尿液煙毒檢驗成績書、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通知書各一紙在卷可稽,復有扣案之安非他命二包為證,而該扣案物經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確係甲基安非他命,有該局檢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憑。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一0二三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因戒治成效良好,再經本院以八十七年毒聲字第四一三三號裁定停止戒治,但復因施用毒品行為遭查獲,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八五二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強制戒治期滿,而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以八十八年戒毒偵字第二一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為憑。又被告因本件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四五三六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復有該裁定在卷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於八十七年間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三00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嗣經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0六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於八十九年四月四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安非他命二包,係查獲之毒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燈泡一個為被告所有,而供其施用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前段、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松到庭執行職務。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法 官 李 幼 妃

書記官 強 梅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九五О號於民國 90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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