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四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四六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申○○
- 選任辯護人
- 蔡明熙律師
- 被告
- 辰○○
- 被告
- 未○○
- 被告
- 寅○○
- 右 被 告
- 選任辯護人 吳國輝律師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少連偵字第八六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申○○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常業詐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編號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辰○○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至編號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至編號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寅○○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至編號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申○○前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廿六日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再於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明知所謂人頭帳戶、人頭電話係以他人遺失或其他原因離本人持有之證件加以申請,或係人頭戶與收購人頭帳戶、人頭電話者基於詐欺之共同犯意聯絡辦理出售作為他人犯罪所用之物,均為來路不明之贓物,竟於八十九年九月間萌生以購買來路不明之人頭帳戶作為掩飾因自己犯詐欺罪所得之用、以人頭電話作為詐欺犯罪之聯絡工具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九月間至九十年六、七月間止,以每個人頭帳戶新台幣(下同)三千元之代價、每個人頭電話一萬元之代價,連續透過報紙刊登之廣告在台北縣板橋附近向不詳年籍資料之成年男子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如附表三編號五、六、
七、九至十三所示之人頭帳戶、戶名為張晉偉、張佳鳳、陳清輝、王元勢、區侯斌、區侯勇(開戶銀行及帳戶號碼不詳)之人頭帳戶及其他不詳戶名之人頭帳戶共計約四、五十個,以及電話號碼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其他不詳號碼之電話。
二、申○○、寅○○、辰○○(前於八十二年間因搶奪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於八十三年七月二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復於八十四年六月十三日縮短刑期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未○○、綽號「阿杰」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與少年張OO(民國○○○年○○月○○○日生,年籍資料詳卷,另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利用民眾因為在銀行信用不佳或需小額貸款創業之際,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詐欺所得收入賴以維生之常業犯意,並基於偽造文書、以人頭帳戶作為掩飾因自己犯常業詐欺罪所得之概括犯意聯絡,申○○與「阿杰」自八十九年九月間起租用位於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四一0巷六號及八號二樓作為犯罪據點;另申○○自八十九年十月間起僱用辰○○、自九十年三月初起僱用少年張OO、自九十年一月底起僱用未○○、自九十年六月十二日起僱用寅○○,由申○○先蒐集全國各銀行電話號碼,演練銀行術語,並以全虹、永安、永盛、冠群、上億、欣華、聯興、順益、鴻達、忠泰代書事務所或00銀行名義,在平面各大報紙廣告板,刊登「代書代辦貸款免保」及聯絡電話等類似廣告後,若有顧客以電話上門,由寅○○、辰○○、未○○、少年張OO假裝代書,即要求填寫並傳真委託書、委託代辦契約書、貸款申請書、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存摺影本、不動產等資料,並佯稱可包裝個人之信用資料,為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信任,由申○○上網擷取「伊宏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負責人印文、各大銀行印文,偽造附表二所示之人在「伊宏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之在職證明書、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利用電腦之傳真軟體將偽造之在職證明書、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萍單傳真與附表二所示之人,以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之信任,足以生損害於「伊宏股份有限公司」之權益,再由寅○○、辰○○、未○○、少年張OO以上開人頭電話裝扮銀行行員,詢問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所欲貸款金額,以銀行業手法作為徵信,再要求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請代書事務所配合辦理,由寅○○、辰○○、未○○、少年張OO再以貸款需要手續費、保險費、律師見證費、利息、紅包、稅金不等費用,要求匯入上開指定人頭帳戶,使如附表二所示之詹麗蘭之人因而陷於錯誤,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失金額;如附表二所示之林柏宏等人因察覺有異,而未匯出款項,申○○等人始未得手(是否匯出款項以及匯出款項之數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於詹麗蘭等人匯出款項之後,再由「阿杰」至不特定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提出款項後交與申○○,申○○先扣掉當日一切開銷,剩餘所得由申○○朋分一半,其餘再由寅○○、辰○○、未○○、「阿杰」與少年張OO分配,其等以此方式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並以詐欺之所得收入賴以維生,恃此為業。嗣於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十五時五十分許,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四一0巷六號及八號二樓為警查獲申○○、辰○○、未○○、寅○○、少年張OO等五人,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辰○○為警查獲後復自行帶同警員前往上址地下室,在其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內查獲辰○○所有與上開犯行無涉、亦非違禁物之玩具槍一把、玩具槍子彈三十顆。
三、案經台北縣警察局移送暨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未○○坦承右揭事實不諱;訊據申○○、辰○○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組成詐騙集團行騙之事實,惟辯稱:實際上的被害人沒有那麼多云云;訊據被告寅○○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受僱於被告申○○,惟辯稱:伊主要作打雜的工作,偶爾幫忙接聽電話再請其他人回電,伊有覺得怪怪的,但不確定是否有詐騙他人云云。經查,右揭事實業經被告申○○、未○○、辰○○、寅○○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少年張OO於警詢及本院少年法庭調查、審理中供承之情節相符,且除有附表二所示之證據為佐之外,並有附表三編號一至編號十七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又本院自扣案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中勘驗列印出人頭帳戶資料、被害人姓名及個別檔案資料、代書廣告資料多筆,有列印結果附於本院審理卷第五宗內足憑;扣案行動電話上復貼有不同電話號碼、偽裝代書姓名資料之貼紙(附表三編號二),載有被害人姓名、被害金額等明細資料之手寫筆記資料上(附表三編號十七)亦有不同代書事務所、代書名稱記載其上,被告辰○○、未○○、寅○○等人亦坦承該手寫筆記資料上為其等之筆跡(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七上之記載),是被告申○○、辰○○辯稱實際上的被害人沒有那麼多云云;被告寅○○辯稱不確定是否有詐騙他人云云,均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申○○、辰○○、未○○、寅○○之犯行均堪認定。
二、按常業犯,並不以行為人無其他職業為要件,只要行為人有反覆從事某種行為,並以該項行為之所得供作日常生活給養所須,有此主觀之意思,暨客觀之事實表現即為已足。依據扣案收支帳目明細表二紙之記載,被告申○○等人組成之詐騙集團在九十年五月份、六月份分別詐得一百二十餘萬、一百三十餘萬之財物,核其等之情節,有反覆從事詐騙他人取得財物之牟利行為,以此詐欺所得供生活所須之主觀意思,復有客觀之事實表現,依目前社會生活狀況,其牟利所得顯已足供被告申○○、辰○○、未○○、寅○○等人日常生活之所須,顯係恃此營生,以詐欺為常業。核被告申○○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被告辰○○、未○○、寅○○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被告申○○、辰○○、未○○、寅○○就上開常業詐欺罪、偽造私文書罪、洗錢罪之間,與少年張OO、綽號「阿杰」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申○○先後多次故買贓物犯行,及被告申○○、辰○○、未○○、寅○○先後多次偽造私文書、洗錢犯行,各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均為連續犯,應分別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申○○所犯上開四罪間,及被告辰○○、未○○、寅○○所犯上開三罪間,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均應從一重論以常業詐欺罪。又少年張OO係七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出生,於為本件犯行時尚未滿十八歲,被告申○○、辰○○、未○○、寅○○均為成年人而與之共犯,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遞加重其刑。再查,被告申○○有如事實欄所示之前科犯行,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再加重其刑。末查,被告申○○、辰○○、未○○於偵查、審理中;被告寅○○於偵查中自白洗錢之犯行,依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四項後段之規定,應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公訴人雖認被告申○○等人所為涉犯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二項之常業洗錢罪,惟查,被告申○○等人雖有連續多次以人頭帳戶隱匿其等常業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行為,然其等係以詐欺所得賴以維生,並非以洗錢所得維生,公訴人起訴法條尚有誤會,應予變更。其次,公訴人認被告申○○涉犯常業故買贓物罪嫌,惟查,被告申○○係以故買人頭帳戶、人頭電話作為掩飾犯罪所得,以及作為犯罪工具,並非以故買贓物之所得賴以維生,公訴人容有誤會。又公訴人認被告申○○等人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惟被告申○○等人係向被害人佯稱可以代為包裝良好之信用資料向銀行辦理貸款,將偽造之在職證明書等私文書傳真與被害人取得信任,進而向被害人佯稱在銀行行員(實際上係由被告未○○等人所偽裝)進行徵信時,要依照偽造之在職證明書等私文書上記載之內容答覆,然被告申○○等人實際上並未代替被害人向任何銀行辦理貸款,亦未將其等偽造之在職證明書等私文書向任何人行使,公訴人認被告申○○等人尚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亦有誤會,然因公訴人認被告申○○等人涉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與其等之偽造私文書罪嫌有高度、低度之吸收關係,為實質上一罪,本院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再查,公訴人認被告申○○等人有對附表四所示之人為詐騙犯行,惟被告申○○等人辯稱:有時同行之間會互相傳真假資料給對方,擾亂對方,並非每一個傳真資料上之被害人確實有遭到其等詐騙等語。經查,附表四所示之人或有陳稱:證件曾經遺失,從未詢問民間貸款之事;或有自警詢、偵查、本院少年法庭調查、審理中(少年張OO案件)及本院審理中均未到庭陳述,無從查證是否確實有公訴人所指之被害經過(詳細情形如附表四所記載),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申○○等人有對附表四所示之人為詐騙犯行,原應就此部分為無罪判決之諭知,然因公訴人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上開有罪部分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申○○、辰○○、未○○、寅○○等人為了謀取私利,利用被害人需錢週轉之際加以詐騙財物之犯罪動機,在報上刊登貸款廣告吸引被害人、受害層面廣大之犯罪手段,復參酌彼等素行狀況、參與犯罪時間長短、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又被告未○○、寅○○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二份在卷足憑,彼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暨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對被告未○○、寅○○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啟自新。
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現金為被告申○○個人分得屬於其所有,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附表三編號二至編號十七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申○○所有供與被告辰○○等人共同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法宣告沒收(詳如附表三編號一至編號十七所示)。至於其餘查扣如附表三編號十八至編號廿四所示之物及扣案玩具槍、玩具子彈均與被告申○○等人上開犯行無涉,本院自不為沒收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十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岳龍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擔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洗錢防制法第九條
洗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百
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前二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各該項
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
為者,不在此限。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月者,減輕
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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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銀行名稱 │分行名稱 │戶名 │銀行代│帳戶號碼 │
│ │ │ │ │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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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商業銀行│吉林分行 │尹志川 │009 │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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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國商業信託│三重分行 │陳金威 │822 │000000000000 │
│ │銀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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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郵局 │台中雙十路│江明益 │700 │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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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台灣中小企業│板橋分行 │黃崇凱 │051 │00000000000 │
│ │銀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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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台北國際商業│海山分行 │黃憲偉 │051 │0000000000000 │
│ │銀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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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大安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賴家保 │802 │000000000000 │
│ │(現更名為台│ │ │ │ │
│ │新國際商業銀│ │ │ │ │
│ │行) │ │ │ │ │
├──┼──────┼─────┼──────┼───┼────────┤
│七 │富邦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尹治川 │813 │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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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第一商業銀行│三重埔分行│葉心湧 │007 │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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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台灣中小企業│板橋分行 │葉心湧 │050 │00000000000 │
│ │銀行 │ │ │ │ │
├──┼──────┼─────┼──────┼───┼────────┤
│十 │第一商業銀行│吉成分行 │尹治川 │007 │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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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王勝裕 │009 │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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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富邦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游宗強 │813 │00000000000000 │
├──┼──────┼─────┼──────┼───┼────────┤
│十三│大安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尹志川 │802 │000000000000 │
│ │(現更名為台│ │ │ │ │
│ │新國際商業銀│ │ │ │ │
│ │行) │ │ │ │ │
├──┼──────┼─────┼──────┼───┼────────┤
│十四│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游宗強 │007 │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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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中國信託商業│三重分行 │蘇建宏 │822 │000000000000 │
│ │銀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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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郵局 │中和積穗 │方利元 │700 │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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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台灣中小企業│新竹分行 │宋政潔 │050 │00000000000 │
│ │銀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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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台北國際商業│桃鶯分行 │陳錦華 │051 │000000000000 │
│ │銀行 │ │ │ │ │
├──┼──────┼─────┼──────┼───┼────────┤
│十九│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鄧文國 │005 │0000000000000 │
├──┼──────┼─────┼──────┼───┼────────┤
│二十│新竹中小企業│蘆洲分行 │蘇建宏 │052 │00000000000 │
│ │銀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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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一│華南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劉景祥 │008 │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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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二│彰化商業銀行│光復分行 │賴家保 │009 │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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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三│台北國際商業│圓山分行 │賴家保 │051 │0000000000000 │
│ │銀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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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彰化商業銀行│永和分行 │康裕民 │009 │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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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五│郵局 │新店碧潭 │林志成 │700 │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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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六│台灣中小企業│新店分行 │尹治川 │050 │00000000000 │
│ │銀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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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七│台北國際商業│中山分行 │康裕民 │051 │0000000000000 │
│ │銀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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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八│華南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尹治川 │008 │0000000000000 │
├──┼──────┼─────┼──────┼───┼────────┤
│廿九│聯邦商業銀行│永和分行 │康裕民 │803 │000000000000 │
├──┼──────┼─────┼──────┼───┼────────┤
│三十│台灣中小企業│台北分行 │尹治川 │050 │00000000000 │
│ │銀行 │ │ │ │ │
├──┼──────┼─────┼──────┼───┼────────┤
│三一│華南商業銀行│永和分行 │康裕民 │008 │000000000000 │
├──┼──────┼─────┼──────┼───┼────────┤
│三二│彰化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王振明 │009 │0000000000000 │
├──┼──────┼─────┼──────┼───┼────────┤
│三三│台北國際商業│萬華分行 │尹治川 │051 │0000000000000 │
│ │銀行 │ │ │ │ │
├──┼──────┼─────┼──────┼───┼────────┤
│三四│聯邦商業銀行│中和分行 │尹治川 │803 │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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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起訴書│被害人姓│被害時間│是否被詐得財│所憑證據 │
│ │附表編│名 │ │物及詐欺金額│ │
│ │號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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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 │詹麗蘭 │九十年五│先後匯款五次│證人詹麗蘭於警詢、偵查│
│ │ │ │月間 │,共計匯款九│及本院少年法庭九十一年│
│ │ │ │ │萬三千九百九│度少護字第九O二號案件│
│ │ │ │ │十三元 │審理中指述之內容,與被│
│ │ │ │ │ │告申○○等人所自白使用│
│ │ │ │ │ │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
│ │ │ │ │ │扣案電腦中有證人詹麗蘭│
│ │ │ │ │ │之個人資料可佐,並有證│
│ │ │ │ │ │人提出之存款單影本四紙│
│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影本一紙在卷可資佐證。│
├──┼───┼────┼────┼──────┼───────────┤
│二 │2 │林柏宏 │九十年一│未匯款項,未│證人林柏宏於警詢中指述│
│ │ │ │月至六月│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間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及手寫筆記資料編號七上│
│ │ │ │ │ │均有證人林柏宏之個人資│
│ │ │ │ │ │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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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3 │張伊萱 │九十年一│未匯款項,未│證人張伊萱於警詢中指述│
│ │ │ │月至六月│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間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張伊萱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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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4 │連維泰 │九十年七│先後匯款三次│證人連維泰於警詢、偵查│
│ │ │ │月初 │,共計匯款三│及本院少年法庭九十一年│
│ │ │ │ │萬七千五百元│度少護字第九O二號案件│
│ │ │ │ │ │審理中指述之內容,與被│
│ │ │ │ │ │告申○○等人所自白使用│
│ │ │ │ │ │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
│ │ │ │ │ │扣案電腦及手寫筆記資料│
│ │ │ │ │ │編號二上均中有證人連維│
│ │ │ │ │ │泰之個人資料可佐,並有│
│ │ │ │ │ │證人提出之存款單、匯款│
│ │ │ │ │ │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表影本各一紙在卷可資佐│
│ │ │ │ │ │證。 │
├──┼───┼────┼────┼──────┼───────────┤
│五 │5 │吳青樺 │九十年六│先後匯款三次│證人吳青樺於警詢及偵查│
│ │ │ │月間 │,共計匯款八│中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
│ │ │ │ │萬八千二百元│錦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
│ │ │ │ │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及手寫筆記資料編號│
│ │ │ │ │ │五上均中有證人吳青樺之│
│ │ │ │ │ │個人資料可佐,並有證人│
│ │ │ │ │ │提出之存款單、自動櫃員│
│ │ │ │ │ │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一紙│
│ │ │ │ │ │在卷可資佐證。 │
├──┼───┼────┼────┼──────┼───────────┤
│六 │6 │鄧安曄 │九十年五│匯款九千九百│證人鄧安曄於警詢及本院│
│ │ │ │月間 │六十元 │少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字│
│ │ │ │ │ │第一一五一號案件調查中│
│ │ │ │ │ │中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
│ │ │ │ │ │錦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
│ │ │ │ │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中及手寫筆記資料編│
│ │ │ │ │ │號五上均有證人鄧安曄之│
│ │ │ │ │ │個人資料可佐,並有證人│
│ │ │ │ │ │提出之存款單影本一紙在│
│ │ │ │ │ │卷可資佐證。 │
├──┼───┼────┼────┼──────┼───────────┤
│七 │7 │王明忠 │九十年七│先後匯款九次│證人王明忠於警詢及偵查│
│ │ │ │月間 │,共計匯款三│及本院少年法庭九十年度│
│ │ │ │ │十三萬一千一│少調字第一一五一號案件│
│ │ │ │ │百元 │調查中指述之內容,與被│
│ │ │ │ │ │告申○○等人所自白使用│
│ │ │ │ │ │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
│ │ │ │ │ │扣案電腦及手寫筆記資料│
│ │ │ │ │ │編號三上均中有證人王明│
│ │ │ │ │ │忠之個人資料可佐,並有│
│ │ │ │ │ │證人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
│ │ │ │ │ │易明細表影本四紙在卷可│
│ │ │ │ │ │資佐證。 │
├──┼───┼────┼────┼──────┼───────────┤
│八 │8 │林健民 │九十年五│先後匯款十三│證人林健民於警詢及本院│
│ │ │ │月間 │次,共計匯款│少年法庭九十一年度少護│
│ │ │ │ │十八萬五千二│字第九O二號案件審理中│
│ │ │ │ │百零五元 │中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
│ │ │ │ │ │錦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
│ │ │ │ │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中及手寫筆記資料編│
│ │ │ │ │ │號四上均有證人林健民之│
│ │ │ │ │ │個人資料可佐,並有證人│
│ │ │ │ │ │提出之匯款單影本五紙、│
│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
│ │ │ │ │ │本八紙在卷可資佐證。 │
├──┼───┼────┼────┼──────┼───────────┤
│九 │9 │曹安遊 │九十年七│先後匯款三次│證人曹安遊於警詢及偵查│
│ │ │ │月間 │,共計匯款七│中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
│ │ │ │ │萬七千九百六│錦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
│ │ │ │ │十元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及手寫筆記資料編號│
│ │ │ │ │ │七上均中有證人曹安遊之│
│ │ │ │ │ │個人資料可佐,並有證人│
│ │ │ │ │ │提出之存款單、匯款單、│
│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
│ │ │ │ │ │本各一紙在卷可資佐證。│
├──┼───┼────┼────┼──────┼───────────┤
│十 │10 │巫福全 │九十年五│先後匯款五次│證人巫福全於警詢、偵查│
│ │ │ │月間 │,共計匯款五│及本院少年法庭九十一年│
│ │ │ │ │萬九千九百十│度少護字第九O二號案件│
│ │ │ │ │元 │審理中指述之內容,與被│
│ │ │ │ │ │告申○○等人所自白使用│
│ │ │ │ │ │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
│ │ │ │ │ │扣案電腦及手寫筆記資料│
│ │ │ │ │ │編號四上均中有證人連維│
│ │ │ │ │ │泰之個人資料可佐,並有│
│ │ │ │ │ │證人提出之存款單影本一│
│ │ │ │ │ │紙、匯款單影本二紙、自│
│ │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 │ │一紙在卷可資佐證。 │
├──┼───┼────┼────┼──────┼───────────┤
│十一│11 │黃年鑫 │九十年五│先後匯款二次│證人黃年鑫於警詢中指述│
│ │ │ │月間 │,共計匯款八│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萬八千元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及手寫筆記資料編號五上│
│ │ │ │ │ │均有證人黃年鑫之個人資│
│ │ │ │ │ │料可佐,並有證人提出之│
│ │ │ │ │ │匯款單影本二紙在卷可資│
│ │ │ │ │ │佐證。 │
├──┼───┼────┼────┼──────┼───────────┤
│十二│12 │謝昆霖 │九十年六│先後匯款五次│證人謝昆霖於警詢及偵查│
│ │ │ │月間 │,共計匯款十│中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
│ │ │ │ │八萬三千五百│錦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
│ │ │ │ │六十元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及手寫筆記資料編號│
│ │ │ │ │ │七上均中有證人謝昆霖之│
│ │ │ │ │ │個人資料可佐,並有證人│
│ │ │ │ │ │提出之存款單影本一紙、│
│ │ │ │ │ │匯款單影本二紙、自動櫃│
│ │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一紙│
│ │ │ │ │ │在卷可資佐證。 │
├──┼───┼────┼────┼──────┼───────────┤
│十三│13 │王以明 │九十年七│匯款一萬六千│證人王以明於警詢、偵查│
│ │ │ │月初 │六百元 │及本院少年法庭九十一年│
│ │ │ │ │ │度少護字第九O二號案件│
│ │ │ │ │ │審理中中指述之內容,與│
│ │ │ │ │ │被告申○○等人所自白使│
│ │ │ │ │ │用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及手寫筆記資│
│ │ │ │ │ │料編號七上均中有證人王│
│ │ │ │ │ │以明之個人資料可佐,並│
│ │ │ │ │ │有證人提出之存款單影本│
│ │ │ │ │ │一紙在卷可資佐證。 │
├──┼───┼────┼────┼──────┼───────────┤
│十四│14 │賴存信 │九十年七│先後匯款三次│證人賴存信於警詢中指述│
│ │ │ │月初 │,共計匯款七│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萬六千六百元│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及手寫筆記資料編號八上│
│ │ │ │ │ │均有證人賴存信之個人資│
│ │ │ │ │ │料可佐,並有證人提出之│
│ │ │ │ │ │存款單影本二紙、匯款單│
│ │ │ │ │ │影本一紙在卷可資佐證。│
├──┼───┼────┼────┼──────┼───────────┤
│十五│15 │林美玲 │九十年一│未匯款項,未│證人林美玲於警詢中指述│
│ │ │ │月至六月│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間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及手寫筆記資料編號五上│
│ │ │ │ │ │均有證人林美玲之個人資│
│ │ │ │ │ │料可資佐證。 │
├──┼───┼────┼────┼──────┼───────────┤
│十六│16 │陳碧蓮 │九十年四│先後匯款多次│證人陳碧蓮於警詢、偵查│
│ │ │ │月間 │,共計匯款六│及本院少年法庭九十年度│
│ │ │ │ │十一萬二千二│少調字第一一五一號案件│
│ │ │ │ │百元 │調查中指述之內容,與被│
│ │ │ │ │ │告申○○等人所自白使用│
│ │ │ │ │ │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
│ │ │ │ │ │扣案電腦中有證人陳碧蓮│
│ │ │ │ │ │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十七│17 │簡宏達 │九十年一│先後匯款三次│證人簡宏達於警詢、偵查│
│ │ │ │月間 │,共計匯款四│中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
│ │ │ │ │萬四千元 │錦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
│ │ │ │ │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中有證人簡宏達之個│
│ │ │ │ │ │人資料可佐,並有證人提│
│ │ │ │ │ │出之匯款單影本三紙在卷│
│ │ │ │ │ │可資佐證。 │
├──┼───┼────┼────┼──────┼───────────┤
│十八│18 │李宥昇 │九十年五│先後匯款四次│證人李宥昇於警詢、偵查│
│ │ │ │月間 │,共計匯款四│及本院少年法庭九十一年│
│ │ │ │ │萬一千元 │度少護字第九O二號案件│
│ │ │ │ │ │審理中指述之內容,與被│
│ │ │ │ │ │告申○○等人所自白使用│
│ │ │ │ │ │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
│ │ │ │ │ │扣案電腦中有證人李宥昇│
│ │ │ │ │ │之個人資料可佐,並有證│
│ │ │ │ │ │人提出之匯款單影本四紙│
│ │ │ │ │ │在卷可資佐證。 │
├──┼───┼────┼────┼──────┼───────────┤
│十九│19 │彭英傑 │八十九年│匯款一萬八千│證人彭英傑於警詢、偵查│
│ │ │ │十二月間│元 │及本院少年法庭九十年度│
│ │ │ │ │ │少調字第一一五一號案件│
│ │ │ │ │ │審理中指述之內容,與被│
│ │ │ │ │ │告申○○等人所自白使用│
│ │ │ │ │ │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
│ │ │ │ │ │扣案電腦中有證人彭英傑│
│ │ │ │ │ │之個人資料可佐,並有證│
│ │ │ │ │ │人提出之存摺明細影本一│
│ │ │ │ │ │紙在卷可資佐證。 │
├──┼───┼────┼────┼──────┼───────────┤
│二十│20 │吳清淵 │九十年六│先後匯款二次│證人吳清源於警詢、偵查│
│ │ │ │月間 │,共計匯款三│中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
│ │ │ │ │萬八千二百四│錦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
│ │ │ │ │十元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中有證人吳清淵之個│
│ │ │ │ │ │人資料,手寫筆記資料編│
│ │ │ │ │ │號三上有證人先後二次匯│
│ │ │ │ │ │款三萬八千二百四十元之│
│ │ │ │ │ │紀錄可資佐證。 │
├──┼───┼────┼────┼──────┼───────────┤
│廿一│21 │楊金輝 │九十年五│匯款二萬九千│證人楊金輝於警詢中指述│
│ │ │ │月中旬 │元 │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及手寫筆記資料編號四上│
│ │ │ │ │ │均有證人楊金輝之個人資│
│ │ │ │ │ │料可資佐證。 │
├──┼───┼────┼────┼──────┼───────────┤
│廿二│22 │呂良貴 │九十年六│匯款一萬元 │證人呂良貴於警詢中指述│
│ │ │ │月間 │ │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及手寫筆記資料編號四上│
│ │ │ │ │ │均有證人呂良貴之個人資│
│ │ │ │ │ │料可資佐證。 │
├──┼───┼────┼────┼──────┼───────────┤
│廿三│23 │邱怡君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多次│證人邱怡君於警詢、偵查│
│ │ │ │十二月初│,共計匯款約│及本院少年法庭九十年度│
│ │ │ │ │十三萬餘元 │少調字第一一五一號案件│
│ │ │ │ │ │審理中指述之內容,與被│
│ │ │ │ │ │告申○○等人所自白使用│
│ │ │ │ │ │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
│ │ │ │ │ │扣案電腦中有證人邱怡君│
│ │ │ │ │ │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廿四│24 │王佳玲 │九十年四│匯款三萬七千│證人王佳玲於警詢、偵查│
│ │ │ │月中旬 │元 │中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
│ │ │ │ │ │錦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
│ │ │ │ │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中有證人王佳玲之個│
│ │ │ │ │ │人資料可資佐證。 │
├──┼───┼────┼────┼──────┼───────────┤
│廿五│25 │龔國華 │九十年六│匯款一萬二千│證人龔國華於警詢、偵查│
│ │ │ │月間 │元 │中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
│ │ │ │ │ │錦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
│ │ │ │ │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中有證人龔國華之個│
│ │ │ │ │ │人資料可資佐證。 │
├──┼───┼────┼────┼──────┼───────────┤
│廿六│26 │楊智光 │九十年一│匯款一萬九千│證人楊智光於警詢、偵查│
│ │ │ │月間 │九百二十元 │中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
│ │ │ │ │ │錦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
│ │ │ │ │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中有證人楊智光之個│
│ │ │ │ │ │人資料可佐,並有證人提│
│ │ │ │ │ │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表一紙在卷可資佐證。 │
├──┼───┼────┼────┼──────┼───────────┤
│廿七│27 │洪麗研 │九十年六│先後匯款四次│證人洪麗研於警詢、偵查│
│ │ │ │月間 │,共計匯款十│及本院少年法庭九十年度│
│ │ │ │ │六萬五千八百│少調字第一一五一號案件│
│ │ │ │ │四十元 │審理中指述之內容,與被│
│ │ │ │ │ │告申○○等人所自白使用│
│ │ │ │ │ │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
│ │ │ │ │ │扣案電腦中及手寫筆記資│
│ │ │ │ │ │料編號四上均有證人洪麗│
│ │ │ │ │ │研之個人資料可佐,並有│
│ │ │ │ │ │證人提出之存款單影本二│
│ │ │ │ │ │紙、匯款單影本一紙在卷│
│ │ │ │ │ │可資佐證。 │
├──┼───┼────┼────┼──────┼───────────┤
│廿八│28 │李雪香 │九十年三│先後匯款二次│證人李雪香於警詢中指述│
│ │ │ │月間 │,共計匯款二│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萬二千元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李雪香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
│廿九│29 │黃玉鈴 │九十年四│先後匯款多次│證人黃玉鈴於警詢中指述│
│ │ │ │月間 │,共計匯款二│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萬三千元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黃玉鈴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
│三十│30 │陳翠雯 │九十年六│先後匯款多次│證人陳翠雯於警詢指述之│
│ │ │ │月底 │,共計匯款八│內容,與被告申○○等人│
│ │ │ │ │萬三千五百元│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
│ │ │ │ │ │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及│
│ │ │ │ │ │手寫筆記資料編號五上均│
│ │ │ │ │ │有證人陳翠雯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
│三一│31 │許獎財 │九十年七│未匯款項,未│證人許獎財於警詢中指述│
│ │ │ │月八日 │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許獎財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
│三二│32 │張燕村 │九十年三│未匯款項,未│證人張燕村於警詢中指述│
│ │ │ │月底 │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張燕村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
│三三│33 │蕭淑芳 │九十年一│先後匯款七次│證人蕭淑芳於警詢及本院│
│ │ │ │月間 │,共計匯款十│少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字│
│ │ │ │ │六萬元 │第一一五一號案件審理中│
│ │ │ │ │ │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錦│
│ │ │ │ │ │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
│ │ │ │ │ │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
│ │ │ │ │ │腦中有證人蕭淑芳之個人│
│ │ │ │ │ │資料可佐,並有證人提出│
│ │ │ │ │ │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影本七紙在卷可資佐證。│
├──┼───┼────┼────┼──────┼───────────┤
│三四│34 │彭國仲 │九十年三│未匯款項,未│證人彭國仲於警詢中指述│
│ │ │ │月初 │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彭國仲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
│三五│36 │張博鈞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多次│證人張博鈞於警詢、偵查│
│ │ │ │十二月間│,共計匯款九│及本院少年法庭九十年度│
│ │ │ │ │月五千元 │少調字第一一五一號案件│
│ │ │ │ │ │審理中指述之內容,與被│
│ │ │ │ │ │告申○○等人所自白使用│
│ │ │ │ │ │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
│ │ │ │ │ │扣案電腦中有證人張博鈞│
│ │ │ │ │ │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三六│37 │魏祥軒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魏祥軒於警詢中指述│
│ │ │ │九月二十│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一日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魏祥軒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
│三七│38 │張建三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三次│證人張建三於警詢中指述│
│ │ │ │九月中 │,共計匯款五│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萬六千六百元│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張建三之個人資料│
│ │ │ │ │ │可佐,並有證人提出之匯│
│ │ │ │ │ │款單影本三紙在卷可資佐│
│ │ │ │ │ │證。 │
├──┼───┼────┼────┼──────┼───────────┤
│三八│39 │連雅容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五次│證人連雅容於警詢、偵查│
│ │ │ │十一月間│,共計匯款十│中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
│ │ │ │ │一萬零二十元│錦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
│ │ │ │ │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中有證人連雅容之個│
│ │ │ │ │ │人資料可佐,並有證人提│
│ │ │ │ │ │出之匯款單影本三紙在卷│
│ │ │ │ │ │可資佐證。 │
├──┼───┼────┼────┼──────┼───────────┤
│三九│40 │徐士哲 │九十年一│先後匯款二次│證人徐士哲於警詢、偵查│
│ │ │ │月間 │,共計匯款五│中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
│ │ │ │ │萬四千元 │錦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
│ │ │ │ │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中有證人徐士哲之個│
│ │ │ │ │ │人資料可佐,並有證人提│
│ │ │ │ │ │出之存款單、自動櫃員機│
│ │ │ │ │ │交易明細表影本各一紙在│
│ │ │ │ │ │卷可資佐證。 │
├──┼───┼────┼────┼──────┼───────────┤
│四十│41 │黃義光 │九十年四│匯款八千餘元│證人黃義光於警詢及本院│
│ │ │ │月中旬 │,以八千元計│少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字│
│ │ │ │ │算 │第一一五一號案件調查中│
│ │ │ │ │ │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錦│
│ │ │ │ │ │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
│ │ │ │ │ │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
│ │ │ │ │ │腦中有證人黃義光之個人│
│ │ │ │ │ │資料可資佐證。 │
├──┼───┼────┼────┼──────┼───────────┤
│四一│42 │利芯怡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利芯怡於警詢中指述│
│ │ │ │九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利芯怡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
│四二│44 │游曜銘 │九十年四│未匯款項,未│證人游曜銘於警詢中指述│
│ │ │ │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游曜銘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
│四三│46 │錢文廣 │九十年七│先後匯款多次│證人錢文廣於警詢、偵查│
│ │ │ │月初 │,共計匯款六│中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
│ │ │ │ │萬九千元 │錦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
│ │ │ │ │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中有證人錢文廣之個│
│ │ │ │ │ │人資料可資佐證。 │
├──┼───┼────┼────┼──────┼───────────┤
│四四│47 │蘇奕鴻 │九十年四│先後匯款多次│證人蘇奕鴻於警詢、偵查│
│ │ │ │月間 │,共計匯款三│中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
│ │ │ │ │十六萬元 │錦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
│ │ │ │ │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中有證人蘇奕鴻之個│
│ │ │ │ │ │人資料可資佐證。 │
├──┼───┼────┼────┼──────┼───────────┤
│四五│48 │謝玲珩 │九十年一│匯款三萬三千│證人謝玲珩於警詢及本少│
│ │ │ │月至六月│二百元 │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字第│
│ │ │ │間 │ │一一五一號案件調查中指│
│ │ │ │ │ │述有多次受詐騙並匯款等│
│ │ │ │ │ │情節,且扣案電腦及手寫│
│ │ │ │ │ │筆記資料編號四上均有證│
│ │ │ │ │ │人謝玲珩之個人資料可資│
│ │ │ │ │ │佐證,惟該手寫筆記資料│
│ │ │ │ │ │上記載證人匯款三萬三千│
│ │ │ │ │ │二百元之紀錄,本院僅能│
│ │ │ │ │ │認定證人受申○○等人詐│
│ │ │ │ │ │騙之金額為三萬三千二百│
│ │ │ │ │ │元。 │
├──┼───┼────┼────┼──────┼───────────┤
│四六│49 │謝宗道 │九十年一│未匯款項,未│證人謝宗道於警詢中指述│
│ │ │ │月初 │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謝宗道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
│四七│50 │吳峻銘 │九十年五│先後匯款三次│證人吳峻銘於警詢、偵查│
│ │ │ │月間 │,共計匯款五│及本院少年法庭九十年度│
│ │ │ │ │萬九千九百六│少調字第一一五一號案件│
│ │ │ │ │十元 │審理中指述之內容,與被│
│ │ │ │ │ │告申○○等人所自白使用│
│ │ │ │ │ │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
│ │ │ │ │ │扣案電腦中及手寫筆記資│
│ │ │ │ │ │料編號四、編號五上均有│
│ │ │ │ │ │證人吳峻銘之個人資料可│
│ │ │ │ │ │佐,並有證人提出之存款│
│ │ │ │ │ │單影本三在卷可資佐證。│
├──┼───┼────┼────┼──────┼───────────┤
│四八│51 │高嘉霙 │九十一年│未匯款項,未│證人高嘉霙於警詢中指述│
│ │ │ │七月初 │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及│
│ │ │ │ │ │手寫筆記資料編號三上均│
│ │ │ │ │ │有證人高嘉霙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
│四九│52 │邵明珠 │九十年二│先後匯款五次│證人邵明珠於警詢、偵查│
│ │ │ │月間 │,共計匯款六│中指述第二次受騙情節,│
│ │ │ │ │萬八千五百二│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
│ │ │ │ │十元 │使用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邵│
│ │ │ │ │ │明珠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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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53 │楊雅涵 │八十九年│匯款一萬五千│證人楊雅涵於警詢及本院│
│ │ │ │十二月底│元 │少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字│
│ │ │ │ │ │第一一五一號案件審理中│
│ │ │ │ │ │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錦│
│ │ │ │ │ │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
│ │ │ │ │ │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
│ │ │ │ │ │腦中有證人楊雅涵之個人│
│ │ │ │ │ │資料可資佐證。 │
├──┼───┼────┼────┼──────┼───────────┤
│五一│54 │呂立誠 │九十年二│先後匯款多次│證人呂立誠於警詢、偵查│
│ │ │ │月間 │,共計匯款四│及本院少年法庭九十年度│
│ │ │ │ │萬元 │少調字第一一五一號案件│
│ │ │ │ │ │審理中指述之內容,與被│
│ │ │ │ │ │告申○○等人所自白使用│
│ │ │ │ │ │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
│ │ │ │ │ │扣案電腦中有證人呂立誠│
│ │ │ │ │ │之個人資料可佐,並有證│
│ │ │ │ │ │人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明細表影本一紙在卷可資│
│ │ │ │ │ │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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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55 │曹淑敏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曹淑敏於警詢、偵查│
│ │ │ │底至九十│被詐得任何財│中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
│ │ │ │年間 │物 │錦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
│ │ │ │ │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中有證人曹淑敏之個│
│ │ │ │ │ │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五三│56 │陳相雄 │九十年六│先後匯款二次│證人陳相雄於警詢、偵查│
│ │ │ │月中旬 │,共計匯款十│中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
│ │ │ │ │二萬四千八百│錦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
│ │ │ │ │九十元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中有證人陳相雄之個│
│ │ │ │ │ │人資料可佐,並有證人提│
│ │ │ │ │ │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表影本二紙在卷可資佐證│
│ │ │ │ │ │。 │
├──┼───┼────┼────┼──────┼───────────┤
│五四│57 │朱淑琳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朱淑琳於警詢中指述│
│ │ │ │十二月間│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朱淑琳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
│五五│58 │吳聰智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多次│證人吳聰智於警詢、偵查│
│ │ │ │九月中旬│,共計匯款十│中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
│ │ │ │ │三萬七千五百│錦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
│ │ │ │ │九十元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中有證人吳聰智之個│
│ │ │ │ │ │人資料可佐,並有證人提│
│ │ │ │ │ │出之存款單影本四紙、匯│
│ │ │ │ │ │款單影本三紙在卷可資佐│
│ │ │ │ │ │證。 │
├──┼───┼────┼────┼──────┼───────────┤
│五六│60 │任睦平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二次│證人任睦平於警詢中指述│
│ │ │ │十一月間│,共計匯款十│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萬一千九百元│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吳聰智之個人資料│
│ │ │ │ │ │可佐,並有證人提出之存│
│ │ │ │ │ │摺影本一件在卷可資佐證│
│ │ │ │ │ │。 │
├──┼───┼────┼────┼──────┼───────────┤
│五七│61 │江燕玲 │九十年三│匯款六萬六千│證人江燕玲於警詢及本院│
│ │ │ │月間 │四百元 │少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字│
│ │ │ │ │ │第一一五一號案件審理中│
│ │ │ │ │ │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錦│
│ │ │ │ │ │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
│ │ │ │ │ │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
│ │ │ │ │ │腦中有證人江燕玲之個人│
│ │ │ │ │ │資料可佐,並有證人提出│
│ │ │ │ │ │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影本一紙在卷可資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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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62 │何敏家 │八十九年│匯款一萬六千│證人何敏家於警詢及本院│
│ │ │ │十二月間│六百元 │少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字│
│ │ │ │ │ │第一一五一號案件審理中│
│ │ │ │ │ │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錦│
│ │ │ │ │ │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
│ │ │ │ │ │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
│ │ │ │ │ │腦中有證人何敏家之個人│
│ │ │ │ │ │資料可佐,並有證人提出│
│ │ │ │ │ │之存摺明細資料影本一件│
│ │ │ │ │ │在卷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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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九│64 │洪瑞聰 │九十年一│未匯款項,未│證人洪瑞聰於警詢中指述│
│ │ │ │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洪瑞聰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
│六十│66 │沈振源 │九十年一│匯款九千九百│證人沈振源於警詢中指述│
│ │ │ │月十九日│六十元 │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沈振源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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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67 │莊秋男 │九十年五│未匯款項,未│證人莊秋男於警詢中固指│
│ │ │ │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述受詐騙且匯出款項,且│
│ │ │ │ │物 │扣案電腦及手寫筆記資料│
│ │ │ │ │ │編號二上均有莊秋男之個│
│ │ │ │ │ │人資料可資佐證,惟該筆│
│ │ │ │ │ │記資料上記載證人莊秋男│
│ │ │ │ │ │並未匯出任何款項,本院│
│ │ │ │ │ │尚難證人莊秋男匯出之款│
│ │ │ │ │ │項係由被告申○○等人所│
│ │ │ │ │ │詐得,僅能認定證人莊秋│
│ │ │ │ │ │男曾撥打電話向被告邱錦│
│ │ │ │ │ │龍等人詢問辦理貸款事宜│
│ │ │ │ │ │,但未匯出任何款項。 │
├──┼───┼────┼────┼──────┼───────────┤
│六二│69 │洪世煌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十四│證人洪世煌於警詢、偵查│
│ │ │ │十二月間│次,共計匯款│及本院少年法庭九十年度│
│ │ │ │ │四十八萬九千│少調字第一一五一號案件│
│ │ │ │ │九百三十七元│審理中指述之內容,與被│
│ │ │ │ │ │告申○○等人所自白使用│
│ │ │ │ │ │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
│ │ │ │ │ │扣案電腦中有證人洪世煌│
│ │ │ │ │ │之個人資料可佐,並有證│
│ │ │ │ │ │人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明細表影本十紙、存款單│
│ │ │ │ │ │影本三紙、匯款單影本一│
│ │ │ │ │ │紙在卷可資佐證。 │
├──┼───┼────┼────┼──────┼───────────┤
│六三│70 │徐振家 │九十年六│匯款一萬八千│證人徐振家於警詢、偵查│
│ │ │ │、七月間│餘元 │及本院少年法庭九十年度│
│ │ │ │ │ │少調字第一一五一號案件│
│ │ │ │ │ │審理中指述之內容,與被│
│ │ │ │ │ │告申○○等人所自白使用│
│ │ │ │ │ │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
│ │ │ │ │ │扣案電腦及手寫筆記資料│
│ │ │ │ │ │編號三上均有證人徐振家│
│ │ │ │ │ │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六四│71 │李嬌美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二次│證人李嬌美於警詢中指述│
│ │ │ │十二月底│,共計匯款四│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至一月初│萬六千六百元│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李嬌美之個人資料│
│ │ │ │ │ │可佐,並有證人提出之自│
│ │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 │ │二紙在卷可資佐證。 │
├──┼───┼────┼────┼──────┼───────────┤
│六五│72 │柯文昇 │九十年三│未匯款項,未│證人柯文昇於警詢及偵查│
│ │ │ │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中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
│ │ │ │ │物 │錦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
│ │ │ │ │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中有證人柯文昇之個│
│ │ │ │ │ │人資料可資佐證。 │
├──┼───┼────┼────┼──────┼───────────┤
│六六│73 │吳雅玲 │九十年三│匯款四千五百│證人吳雅玲於警詢中指述│
│ │ │ │月間 │元 │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吳雅玲之個人資料│
│ │ │ │ │ │可佐,並有證人提出之匯│
│ │ │ │ │ │款單影本一紙在卷可資佐│
│ │ │ │ │ │證。 │
├──┼───┼────┼────┼──────┼───────────┤
│六七│74 │徐卉如(│九十年六│先後匯款四次│證人徐卉如於警詢及本院│
│ │ │現更名為│月初 │,共計匯款五│少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字│
│ │ │徐慧如)│ │萬二千八百九│第一一五一號案件審理中│
│ │ │ │ │十二元 │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錦│
│ │ │ │ │ │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
│ │ │ │ │ │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
│ │ │ │ │ │腦及手寫筆記資料編號五│
│ │ │ │ │ │上均有證人徐卉如之個人│
│ │ │ │ │ │資料可佐,並有證人提出│
│ │ │ │ │ │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影本二紙、匯款單影本二│
│ │ │ │ │ │紙在卷可資佐證。 │
├──┼───┼────┼────┼──────┼───────────┤
│六八│75 │林淑芸 │九十年三│先後匯款四次│證人林淑芸於警詢、偵查│
│ │ │ │月間 │,共計匯款七│及本院少年法庭九十年度│
│ │ │ │ │萬四千元 │少調字第一一五一號案件│
│ │ │ │ │ │審理中指述之內容,與被│
│ │ │ │ │ │告申○○等人所自白使用│
│ │ │ │ │ │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
│ │ │ │ │ │扣案電腦中有證人林淑芸│
│ │ │ │ │ │之個人資料可佐,並有證│
│ │ │ │ │ │人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明細表影本二紙、匯款單│
│ │ │ │ │ │影本二紙在卷可資佐證。│
├──┼───┼────┼────┼──────┼───────────┤
│六九│76 │王瑞菁 │八十九年│匯款一萬二千│證人王瑞菁於警詢中指述│
│ │ │ │十二月廿│元 │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八日 │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王瑞菁之個人資料│
│ │ │ │ │ │可佐,並有證人提出之匯│
│ │ │ │ │ │款單一紙在卷可資佐證。│
├──┼───┼────┼────┼──────┼───────────┤
│七十│78 │林小娟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三次│證人林小娟於警詢中指述│
│ │ │ │十二月廿│,共計匯款二│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八日 │萬九千六百元│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林小娟之個人資料│
│ │ │ │ │ │可佐,並有證人提出之匯│
│ │ │ │ │ │款單三紙、扣繳憑單、在│
│ │ │ │ │ │職證明、勞保卡影本各一│
│ │ │ │ │ │件在卷可資佐證。 │
├──┼───┼────┼────┼──────┼───────────┤
│七一│79 │毛綠萍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三次│證人毛綠萍於警詢中指述│
│ │ │ │十二月間│,共計匯款九│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萬八千二百元│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毛綠萍之個人資料│
│ │ │ │ │ │可佐,並有證人提出之匯│
│ │ │ │ │ │款單、存款單、存摺影本│
│ │ │ │ │ │各一紙、扣繳憑單、在職│
│ │ │ │ │ │證明、勞保卡影本各一件│
│ │ │ │ │ │在卷可資佐證。 │
├──┼───┼────┼────┼──────┼───────────┤
│七二│80 │李紫瑾 │九十年一│先後匯款三次│證人李紫瑾於警詢、偵查│
│ │ │ │月間 │,共計匯款五│及本院少年法庭九十年度│
│ │ │ │ │萬四千六百元│少調字第一一五一號案件│
│ │ │ │ │ │審理中指述之內容,與被│
│ │ │ │ │ │告申○○等人所自白使用│
│ │ │ │ │ │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
│ │ │ │ │ │扣案電腦中有證人李紫瑾│
│ │ │ │ │ │之個人資料可佐,並有證│
│ │ │ │ │ │人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明細表影本三紙在卷可資│
│ │ │ │ │ │佐證。 │
├──┼───┼────┼────┼──────┼───────────┤
│七三│81 │陳萬王 │九十年六│先後匯款四次│證人陳萬王於警詢中指述│
│ │ │ │、七月間│,共計匯款六│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萬零九百元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及│
│ │ │ │ │ │手寫筆記資料編號二上均│
│ │ │ │ │ │有證人陳萬王之個人資料│
│ │ │ │ │ │可佐,並有證人提出之存│
│ │ │ │ │ │款單、匯款單影本各一紙│
│ │ │ │ │ │在卷可資佐證。 │
├──┼───┼────┼────┼──────┼───────────┤
│七四│82 │孔雅惠 │九十年一│先後匯款三次│證人孔雅惠於警詢、偵查│
│ │ │ │月中旬 │,共計匯款五│中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
│ │ │ │ │萬二千六百元│錦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
│ │ │ │ │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中有證人孔雅惠之個│
│ │ │ │ │ │人資料可佐,並有證人提│
│ │ │ │ │ │出之存摺影本一件在卷可│
│ │ │ │ │ │資佐證。 │
├──┼───┼────┼────┼──────┼───────────┤
│七五│83 │趙國美 │九十年五│先後匯款二次│證人趙國美於警詢及本院│
│ │ │ │月間 │,共計匯款三│少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字│
│ │ │ │ │萬九千九百六│第一一五一號案件審理中│
│ │ │ │ │十元 │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錦│
│ │ │ │ │ │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
│ │ │ │ │ │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
│ │ │ │ │ │腦及手寫筆記資料編號二│
│ │ │ │ │ │上均有證人趙國美之個人│
│ │ │ │ │ │資料可佐,並有證人提出│
│ │ │ │ │ │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影本二紙、廣告剪報影本│
│ │ │ │ │ │一件在卷可資佐證。 │
├──┼───┼────┼────┼──────┼───────────┤
│七六│84 │田振文 │九十年五│匯款一萬六千│證人田振文於警詢、偵查│
│ │ │ │月間 │六百元 │及本院少年法庭九十年度│
│ │ │ │ │ │少調字第一一五一號案件│
│ │ │ │ │ │審理中指述之內容,與被│
│ │ │ │ │ │告申○○等人所自白使用│
│ │ │ │ │ │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
│ │ │ │ │ │扣案電腦及手寫筆記資料│
│ │ │ │ │ │編號四上均有證人田振文│
│ │ │ │ │ │之個人資料可佐,並有證│
│ │ │ │ │ │人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明細表影本二紙、廣告剪│
│ │ │ │ │ │報影本一件在卷可資佐證│
│ │ │ │ │ │。 │
├──┼───┼────┼────┼──────┼───────────┤
│七七│85 │王純然 │九十年五│先後匯款多次│證人王純然於警詢、偵查│
│ │ │ │、六月間│,共計匯款三│中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
│ │ │ │ │十萬零四百五│錦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
│ │ │ │ │十六元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及手寫筆記資料編號│
│ │ │ │ │ │五上均有證人王純然之個│
│ │ │ │ │ │人資料可佐,並有證人提│
│ │ │ │ │ │出之存款單影本一紙、匯│
│ │ │ │ │ │款單影本二紙在卷可資佐│
│ │ │ │ │ │證。 │
├──┼───┼────┼────┼──────┼───────────┤
│七八│86 │王美純 │九十年五│匯款三萬三千│證人王美純於警詢中指述│
│ │ │ │月間 │二百元 │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及│
│ │ │ │ │ │手寫筆記資料編號二上均│
│ │ │ │ │ │有證人王美純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
│七九│87 │方學英 │九十年五│未匯款項,未│證人方學英於警詢、偵查│
│ │ │ │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及本院少年法庭九十年度│
│ │ │ │ │物 │少調字第一一五一號案件│
│ │ │ │ │ │審理中固指述受詐騙並匯│
│ │ │ │ │ │款多次等情,且扣案電腦│
│ │ │ │ │ │及手寫筆記資料編號五上│
│ │ │ │ │ │均有證人方學英之個人資│
│ │ │ │ │ │料可佐,惟手寫筆記資料│
│ │ │ │ │ │編號五上記載證人方學英│
│ │ │ │ │ │並未匯款,本院尚難認定│
│ │ │ │ │ │證人所匯出之款項係由被│
│ │ │ │ │ │告申○○等人所取得,本│
│ │ │ │ │ │院僅能認定證人曾撥打電│
│ │ │ │ │ │話向被告申○○等人詢問│
│ │ │ │ │ │貸款事宜,但未匯出款項│
│ │ │ │ │ │。 │
├──┼───┼────┼────┼──────┼───────────┤
│八十│88 │何聰信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何聰信於警詢中指述│
│ │ │ │底至九十│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年間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何聰信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
│八一│89 │許茂源 │九十年五│匯款四萬九千│證人許茂源於警詢、偵查│
│ │ │ │月二十二│八百元 │中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
│ │ │ │日 │ │錦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
│ │ │ │ │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及手寫筆記資料編號│
│ │ │ │ │ │五上均有證人許茂源之個│
│ │ │ │ │ │人資料可佐,並有證人提│
│ │ │ │ │ │出之存款單影本一紙在卷│
│ │ │ │ │ │可資佐證。 │
├──┼───┼────┼────┼──────┼───────────┤
│八二│90 │連善銘 │九十年六│先後匯款二次│證人連善銘於警詢、偵查│
│ │ │ │月中、下│,共計匯款二│中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
│ │ │ │旬 │萬九千九百六│錦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
│ │ │ │ │十元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及手寫筆記資料編號│
│ │ │ │ │ │二上均有證人連善銘之個│
│ │ │ │ │ │人資料可佐,並有證人提│
│ │ │ │ │ │出之存款單、自動櫃員機│
│ │ │ │ │ │交易明細表影本各一紙在│
│ │ │ │ │ │卷可資佐證。 │
├──┼───┼────┼────┼──────┼───────────┤
│八三│91 │周美萍 │九十年五│未匯款項,未│證人周美萍於警詢中固指│
│ │ │ │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述受詐騙並匯款多次等情│
│ │ │ │ │物 │,且扣案電腦及手寫筆記│
│ │ │ │ │ │資料編號一上均有證人周│
│ │ │ │ │ │美萍之個人資料可佐,惟│
│ │ │ │ │ │手寫筆記資料編號一上記│
│ │ │ │ │ │載證人周美萍並未匯款,│
│ │ │ │ │ │本院尚難認定證人所匯出│
│ │ │ │ │ │之款項係由被告申○○等│
│ │ │ │ │ │人所取得,本院僅能認定│
│ │ │ │ │ │證人曾撥打電話向被告邱│
│ │ │ │ │ │錦龍等人詢問貸款事宜,│
│ │ │ │ │ │但未匯出款項。 │
├──┼───┼────┼────┼──────┼───────────┤
│八四│92 │葉敏玲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多次│證人葉敏玲於警詢中指述│
│ │ │ │十二月間│,共計匯款十│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萬零一千九百│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元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上│
│ │ │ │ │ │有證人葉敏玲之個人資料│
│ │ │ │ │ │可佐,並有證人提出之自│
│ │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 │ │二紙在卷可資佐證。 │
├──┼───┼────┼────┼──────┼───────────┤
│八五│93 │雷孟芳 │九十年五│匯款九千九百│證人雷孟芳於警詢及本院│
│ │ │ │月間 │六十元 │少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字│
│ │ │ │ │ │第一一五一號案件審理中│
│ │ │ │ │ │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錦│
│ │ │ │ │ │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
│ │ │ │ │ │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
│ │ │ │ │ │腦及手寫筆記資料編號四│
│ │ │ │ │ │上均有證人雷孟芳之個人│
│ │ │ │ │ │資料可佐,並有證人提出│
│ │ │ │ │ │之存款單影本一紙在卷可│
│ │ │ │ │ │資佐證。 │
├──┼───┼────┼────┼──────┼───────────┤
│八六│94 │翟國慶 │九十年六│先後匯款二次│證人翟國慶於警詢中指述│
│ │ │ │月間 │,共計匯款十│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四萬九千八百│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元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及│
│ │ │ │ │ │手寫筆記資料編號五上均│
│ │ │ │ │ │有證人翟國慶之個人資料│
│ │ │ │ │ │可佐,並有證人提出之自│
│ │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 │ │二紙在卷可資佐證。 │
├──┼───┼────┼────┼──────┼───────────┤
│八七│95 │陳陣子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二次│證人陳陣子於警詢中指述│
│ │ │ │十二月底│,共計匯款一│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至九十年│萬六千元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一月初之│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間 │ │有證人陳陣子之個人資料│
│ │ │ │ │ │可佐,並有證人提出之匯│
│ │ │ │ │ │款單影本二紙在卷可資佐│
│ │ │ │ │ │證。 │
├──┼───┼────┼────┼──────┼───────────┤
│八八│96 │陳彥臣 │九十年五│匯款八萬三千│證人陳彥臣於警詢、偵查│
│ │ │ │月中旬 │元 │中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
│ │ │ │ │ │錦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
│ │ │ │ │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及手寫筆記資料編號│
│ │ │ │ │ │五上均有證人陳彥臣之個│
│ │ │ │ │ │人資料可佐,並有證人提│
│ │ │ │ │ │出之存款單影本一紙、廣│
│ │ │ │ │ │告剪報影本一件在卷可資│
│ │ │ │ │ │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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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九│97 │陳國賓 │九十年一│先後匯款二次│證人陳國賓於警詢、偵查│
│ │ │ │月初 │,共計匯款四│中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
│ │ │ │ │萬元 │錦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
│ │ │ │ │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中有證人陳國賓之個│
│ │ │ │ │ │人資料可佐,並有證人提│
│ │ │ │ │ │出之存摺影本、匯款單影│
│ │ │ │ │ │本各一紙在卷可資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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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98 │游本長 │九十年五│匯款九千九百│證人游本長於警詢、偵查│
│ │ │ │、六月間│六十元 │中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
│ │ │ │ │ │錦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
│ │ │ │ │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及手寫筆記資料編號│
│ │ │ │ │ │四上均有證人游本長之個│
│ │ │ │ │ │人資料可佐,並有證人提│
│ │ │ │ │ │出之存款單影本一紙在卷│
│ │ │ │ │ │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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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99 │張佑輔 │九十年五│先後匯款三次│證人張佑輔於警詢及本院│
│ │ │ │月間 │,共計匯款四│少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字│
│ │ │ │ │萬六千八百五│第一一五一號案件審理中│
│ │ │ │ │十元 │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錦│
│ │ │ │ │ │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
│ │ │ │ │ │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
│ │ │ │ │ │腦及手寫筆記資料編號五│
│ │ │ │ │ │上均有證人張佑輔之個人│
│ │ │ │ │ │資料可佐,並有證人提出│
│ │ │ │ │ │之匯款單影本二紙、存款│
│ │ │ │ │ │單影本一紙在卷可資佐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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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100 │涂玉美 │九十年一│先後匯款四次│證人涂玉美於警詢、偵查│
│ │ │ │月初 │,共計匯款三│中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
│ │ │ │ │萬零九百六十│錦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
│ │ │ │ │元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中有證人涂玉美之個│
│ │ │ │ │ │人資料可佐,並有證人提│
│ │ │ │ │ │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表影本一紙、匯款單影本│
│ │ │ │ │ │三紙在卷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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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102 │洪志良 │九十年六│匯款九千九百│證人洪志良於警訊中指述│
│ │ │ │、七月間│六十元 │於九十年七月十三日受詐│
│ │ │ │ │ │騙匯款之內容,惟本件被│
│ │ │ │ │ │告申○○等人於九十年七│
│ │ │ │ │ │月十一日經警查獲並由檢│
│ │ │ │ │ │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其│
│ │ │ │ │ │於警訊中指述之受害經過│
│ │ │ │ │ │自不可能為被告申○○等│
│ │ │ │ │ │人所為,然扣案電腦及手│
│ │ │ │ │ │寫筆記資料編號二上均有│
│ │ │ │ │ │證人洪志良之個人資料可│
│ │ │ │ │ │資佐證,且手寫筆記資料│
│ │ │ │ │ │上記載洪志良匯款九千九│
│ │ │ │ │ │百六十元之內容,應認證│
│ │ │ │ │ │人有匯款九千九百六十元│
│ │ │ │ │ │予被告申○○等人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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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四│103 │孫元海 │九十年一│先後匯款二次│證人孫元海於警詢中指述│
│ │ │ │月間 │,共計匯款二│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萬一千元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孫元海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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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104 │林金堆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多次│證人林金堆於警詢、偵查│
│ │ │ │十二月間│,共計匯款八│中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
│ │ │ │ │萬九千二百二│錦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
│ │ │ │ │十元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中有證人林金堆之個│
│ │ │ │ │ │人資料可佐,並有證人提│
│ │ │ │ │ │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表影本六紙、匯款單影本│
│ │ │ │ │ │三紙在卷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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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六│105 │蔡復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蔡復於警詢中指述之│
│ │ │ │十二月初│被詐得任何財│內容,與被告申○○等人│
│ │ │ │ │物 │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
│ │ │ │ │ │致相同,且扣案電腦有證│
│ │ │ │ │ │人蔡復之個人資料可資佐│
│ │ │ │ │ │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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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七│106 │陳國雄 │九十年七│未匯款項,未│證人陳國雄於警詢中指述│
│ │ │ │月初 │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有│
│ │ │ │ │ │證人陳國雄之個人資料可│
│ │ │ │ │ │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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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八│107 │劉峪雯 │九十年六│未匯款項,未│證人劉峪雯於警詢、偵查│
│ │ │ │月中旬 │被詐得任何財│中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
│ │ │ │ │物 │錦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
│ │ │ │ │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有證人劉峪雯之個人│
│ │ │ │ │ │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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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九│108 │賀明英 │九十年七│未匯款項,未│證人賀明英於警詢中指述│
│ │ │ │月初 │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
│ │ │ │ │ │手寫筆記資料編號三上均│
│ │ │ │ │ │有證人賀明英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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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O│111 │彭月亭 │九十年四│未匯款項,未│證人彭月亭於警詢中指述│
│一 │ │ │月初 │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彭月亭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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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O│115 │林明傑 │九十年三│先後匯款多次│證人林明傑於警詢中指述│
│二 │ │ │月間 │,共計匯款六│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萬二千元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林明傑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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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O│123(1│吳文龍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多次│證人吳文龍於本院少年法│
│三 │26重複│ │底至九十│,共計匯款四│庭九十年度少調字第一一│
│ │列) │ │年間 │萬五千元 │五一號案件審理中指述之│
│ │ │ │ │ │內容,與被告申○○等人│
│ │ │ │ │ │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
│ │ │ │ │ │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 │有證人吳文龍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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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O│130 │陳昶宏 │九十年二│匯款二萬五千│證人陳昶宏於警詢及本院│
│四 │ │ │月間 │三百元 │少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字│
│ │ │ │ │ │第一一五一號案件審理中│
│ │ │ │ │ │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錦│
│ │ │ │ │ │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
│ │ │ │ │ │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
│ │ │ │ │ │腦中有證人陳昶宏之個人│
│ │ │ │ │ │資料可佐,並有證人提出│
│ │ │ │ │ │之存摺明細資料影本一件│
│ │ │ │ │ │附於上開少年法庭審理卷│
│ │ │ │ │ │中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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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O│140 │張鑑慶 │八十九年│匯款一萬二千│證人張鑑慶於警詢及本院│
│五 │ │ │底 │元 │少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字│
│ │ │ │ │ │第一一五一號案件審理中│
│ │ │ │ │ │指述第二次受騙之內容,│
│ │ │ │ │ │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
│ │ │ │ │ │使用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張│
│ │ │ │ │ │鑑慶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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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O│141 │張麗綺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多次│證人張麗綺於警詢及本院│
│六 │ │ │底 │,共計匯款約│少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字│
│ │ │ │ │四萬元 │第一一五一號案件審理中│
│ │ │ │ │ │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錦│
│ │ │ │ │ │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
│ │ │ │ │ │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
│ │ │ │ │ │腦中有證人張麗綺之個人│
│ │ │ │ │ │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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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O│147 │魏勝駿 │九十年一│未匯款項,未│證人魏勝駿經本院少年法│
│七 │ │ │月至六月│被詐得任何財│庭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
│ │ │ │間 │物 │亦未製作警詢筆錄,惟扣│
│ │ │ │ │ │案電腦及手寫筆記資料編│
│ │ │ │ │ │號五上均有證人魏勝駿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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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O│149 │翁三益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多次│證人翁三益於警詢中指述│
│八 │ │ │底間 │,共計匯款四│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萬九千五百六│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十元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翁三益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
│一O│150 │黃靖雅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三次│證人黃靖雅於本院少年法│
│九 │ │ │十二月間│,共計匯款三│庭九十年度少調字第一一│
│ │ │ │ │萬二千元 │五一號案件審理中指述之│
│ │ │ │ │ │內容,與被告申○○等人│
│ │ │ │ │ │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
│ │ │ │ │ │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
│ │ │ │ │ │證人黃靖雅之個人資料可│
│ │ │ │ │ │佐,並有證人提出之自動│
│ │ │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一│
│ │ │ │ │ │紙、匯款單影本二紙在卷│
│ │ │ │ │ │可資佐證。 │
├──┼───┼────┼────┼──────┼───────────┤
│一一│151 │楊發明 │九十年六│未匯款項,未│證人楊發明於警訊中指述│
│O │ │ │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物 │人使用之手法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及手寫筆記資料編│
│ │ │ │ │ │號五上均有證人楊發明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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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152 │賴振榮 │九十年三│先後匯款五次│證人賴振榮於警詢中指述│
│一 │ │ │月間 │,共計匯款七│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萬一千三百元│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賴振榮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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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153(2│林添富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三次│證人林添富於警詢及本院│
│二 │61重複│ │年底 │,匯款金額不│少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字│
│ │列) │ │ │詳 │第一一五一號案件審理中│
│ │ │ │ │ │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錦│
│ │ │ │ │ │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
│ │ │ │ │ │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
│ │ │ │ │ │腦中有證人林添富之個人│
│ │ │ │ │ │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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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160 │簡佑珊 │九十年年│未匯款項,未│證人簡佑珊於警訊中指述│
│三 │ │ │初 │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物 │人使用之手法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簡佑珊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一一│161 │馬清和 │九十年五│未匯款項,未│證人馬清和於警詢及本院│
│四 │ │ │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少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字│
│ │ │ │ │物 │第一一五一號案件審理中│
│ │ │ │ │ │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錦│
│ │ │ │ │ │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
│ │ │ │ │ │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
│ │ │ │ │ │腦中有證人馬清和之個人│
│ │ │ │ │ │資料可資佐證。 │
├──┼───┼────┼────┼──────┼───────────┤
│一一│163 │蘇清河 │九十年三│未匯款項,未│證人蘇清河於本院少年法│
│五 │ │ │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庭九十年度少調字第一一│
│ │ │ │ │物 │五一號案件審理中指述之│
│ │ │ │ │ │內容,與被告申○○等人│
│ │ │ │ │ │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
│ │ │ │ │ │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
│ │ │ │ │ │證人蘇清河之個人資料可│
│ │ │ │ │ │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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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171 │劉邦清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三次│證人劉邦清於本院少年法│
│六 │ │ │十一月間│,共計匯款六│庭九十年度少調字第一一│
│ │ │ │ │萬一千八百六│五一號案件審理中指述之│
│ │ │ │ │十元 │內容,與被告申○○等人│
│ │ │ │ │ │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
│ │ │ │ │ │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
│ │ │ │ │ │證人蘇清河之個人資料可│
│ │ │ │ │ │佐,並有證人提出之匯款│
│ │ │ │ │ │單影本二紙、自動櫃員機│
│ │ │ │ │ │交易明細表影本一紙在卷│
│ │ │ │ │ │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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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172 │李玉郎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李玉郎於警詢中指述│
│七 │ │ │十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李玉郎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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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177 │江明俊 │八十九年│匯款一萬多元│證人江明俊於本院少年法│
│八 │ │ │底 │ │庭九十年度少調字第一一│
│ │ │ │ │ │五一號案件審理中指述之│
│ │ │ │ │ │內容,與被告申○○等人│
│ │ │ │ │ │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
│ │ │ │ │ │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
│ │ │ │ │ │證人江明俊之個人資料可│
│ │ │ │ │ │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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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179 │陳威鈞 │八十九年│匯款一萬五千│證人陳威鈞於警詢中指述│
│九 │ │ │十二月間│元財 │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陳威鈞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
│一二│181 │武民森 │九十年四│未匯款項,未│證人武民森於警詢中及本│
│O │ │ │、五月間│被詐得任何財│院少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
│ │ │ │ │物 │字第一一五一號案件審理│
│ │ │ │ │ │中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
│ │ │ │ │ │錦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
│ │ │ │ │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中有證人武民森之個│
│ │ │ │ │ │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一二│183 │邱垂森 │九十年四│先後匯款多次│證人邱垂森於警詢中及本│
│一 │ │ │、五月間│,共計約匯款│院少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
│ │ │ │ │四萬二千元 │字第一一五一號案件審理│
│ │ │ │ │ │中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
│ │ │ │ │ │錦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
│ │ │ │ │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手寫筆記資料編號│
│ │ │ │ │ │五上均有證人邱垂森之個│
│ │ │ │ │ │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一二│184 │李宜先 │九十年四│先後匯款多次│證人李宜先於警詢中指述│
│二 │ │ │月間 │,共計約匯款│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十萬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李宜先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
│一二│186 │邱德明 │九十年一│未匯款項,未│證人邱德明經本院少年法│
│三 │ │ │月至六月│被詐得任何財│庭合法傳喚雖未到庭陳述│
│ │ │ │間 │物 │,亦未製作警詢筆錄,惟│
│ │ │ │ │ │扣案電腦及手寫筆記資料│
│ │ │ │ │ │編號五上均有證人邱德明│
│ │ │ │ │ │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一二│191 │黃添興 │九十年五│匯款一萬六千│證人黃添興於警詢中及本│
│四 │ │ │月中旬 │元 │院少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
│ │ │ │ │ │字第一一五一號案件審理│
│ │ │ │ │ │中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
│ │ │ │ │ │錦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
│ │ │ │ │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手寫筆記資料編號│
│ │ │ │ │ │五上均有證人黃添興之個│
│ │ │ │ │ │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一二│195 │黃聖娟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多次│證人黃聖娟於警詢中指述│
│五 │ │ │九月間 │,共計匯款六│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萬五千七百元│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黃聖娟之個人資料│
│ │ │ │ │ │可佐,並有其提出之自動│
│ │ │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三紙、│
│ │ │ │ │ │匯款單二紙、廣告剪報二│
│ │ │ │ │ │紙在卷可資佐證。 │
├──┼───┼────┼────┼──────┼───────────┤
│一二│202 │賴秉吾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多次│證人賴秉吾於警詢中指述│
│六 │ │ │十月間 │,共計匯款二│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十五萬六千元│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賴秉吾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
│一二│205 │陳國榮 │九十年三│先後匯款二次│證人陳國榮於警詢中指述│
│七 │ │ │月間 │,共計匯款九│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萬四千六百八│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十元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陳國榮之個人資料│
│ │ │ │ │ │可佐,並有其提出之匯款│
│ │ │ │ │ │單影本二紙、廣告剪報一│
│ │ │ │ │ │紙在卷可資佐證。 │
├──┼───┼────┼────┼──────┼───────────┤
│一二│207 │石秀蘭 │九十年五│未匯款項,未│證人石秀蘭於警詢中指述│
│八 │ │ │月中旬 │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
│ │ │ │ │ │手寫筆記資料編號五上均│
│ │ │ │ │ │有證人石秀蘭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
│一二│210 │蔡文華 │九十年一│未匯款項,未│證人蔡文華於警詢中指述│
│九 │ │ │月初 │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蔡文華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
│一三│212 │黃太源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黃太源於警詢中指述│
│O │ │ │十二月間│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黃太源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
│一三│213 │陳嘉琪 │九十年五│未匯款項,未│證人陳嘉琪之母陳熊秀美│
│一 │ │ │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於警詢中指述之內容,及│
│ │ │ │ │物 │證人陳嘉琪於本院少年法│
│ │ │ │ │ │庭九十年度少調字第一一│
│ │ │ │ │ │五一號案件審理中指述之│
│ │ │ │ │ │內容,與被告邱被告邱錦│
│ │ │ │ │ │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
│ │ │ │ │ │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
│ │ │ │ │ │腦、手寫筆記資料編號五│
│ │ │ │ │ │上均有陳嘉琪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
│一三│215 │蘇祐德 │九十年一│匯款八千元 │證人蘇祐德於警詢中指述│
│二 │ │ │月間 │ │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蘇祐德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
│一三│217 │張莎凌 │九十年一│先後匯款二次│證人張莎凌於警詢中指述│
│三 │ │ │月間 │,共計匯款三│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萬四千五百六│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十元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張莎凌之個人資料│
│ │ │ │ │ │可佐,並有其提出之自動│
│ │ │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二│
│ │ │ │ │ │紙、存摺明細影本一件、│
│ │ │ │ │ │在職證明、勞保卡、扣繳│
│ │ │ │ │ │憑單影本各一紙在卷可資│
│ │ │ │ │ │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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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218 │賴光亮 │九十年一│先後匯款多次│證人賴光亮於警詢中指述│
│四 │ │ │月間 │,共計匯款八│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萬六千四百十│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元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賴光亮之個人資料│
│ │ │ │ │ │可佐,並有其提出之自動│
│ │ │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一│
│ │ │ │ │ │紙、原本二紙、匯款單二│
│ │ │ │ │ │紙在卷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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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220 │唐開元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唐開元於警詢中指述│
│五 │ │ │十一月間│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唐開元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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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222 │張毓倢(│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張毓倢於警詢中指述│
│六 │ │起訴書附│十一月間│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表誤載為│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張毓捷)│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張毓倢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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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223 │黃俊霖 │九十年四│先後匯款二次│證人黃俊霖於警詢及本院│
│七 │ │ │月間 │,共計匯款二│少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字│
│ │ │ │ │萬八千六百元│第一一五一號案件調查中│
│ │ │ │ │ │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錦│
│ │ │ │ │ │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
│ │ │ │ │ │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
│ │ │ │ │ │腦中有證人黃俊霖之個人│
│ │ │ │ │ │資料可佐,並有其提出之│
│ │ │ │ │ │存款單、匯款單影本各一│
│ │ │ │ │ │紙在卷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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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233 │賈佩茹 │九十年六│未匯款項,未│證人賈佩茹於警詢中指述│
│八 │ │ │、七月間│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
│ │ │ │ │ │手寫筆記資料編號五上均│
│ │ │ │ │ │有證人賈佩茹之個人資料│
│ │ │ │ │ │可佐,並有其提出之在職│
│ │ │ │ │ │證明、扣繳憑單、勞保卡│
│ │ │ │ │ │影本各一紙在卷可資佐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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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246 │屈家豪 │八十九年│匯款約一萬五│證人屈家豪於本院少年法│
│九 │ │ │底至九十│千元 │庭九十年度少調字第一一│
│ │ │ │年初 │ │五一號案件調查中指述之│
│ │ │ │ │ │內容,與被告申○○等人│
│ │ │ │ │ │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
│ │ │ │ │ │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
│ │ │ │ │ │證人屈家豪之個人資料可│
│ │ │ │ │ │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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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252 │林進賢 │九十年三│先後匯款多次│證人林進賢於警詢中指述│
│O │ │ │月間 │,共計匯款八│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萬零九百六十│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元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林進賢之個人資料│
│ │ │ │ │ │可佐,並有其提出之自動│
│ │ │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三│
│ │ │ │ │ │紙、匯款單影本二紙在卷│
│ │ │ │ │ │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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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254 │樊忠信 │九十年一│未匯款項,未│證人樊忠信經本院少年法│
│一 │ │ │月至六月│被詐得任何財│庭合法傳喚雖未到庭陳述│
│ │ │ │間 │物 │,亦未製作警詢筆錄,惟│
│ │ │ │ │ │扣案電腦及手寫筆記資料│
│ │ │ │ │ │編號三上均有證人樊忠信│
│ │ │ │ │ │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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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262(2│汪國強 │九十年四│匯款一萬六千│證人汪國強於警詢中指述│
│二 │63重複│ │月間 │六百元 │之內容,與被告申○○所│
│ │列) │ │ │ │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致│
│ │ │ │ │ │相同,且扣案電腦、手寫│
│ │ │ │ │ │筆記資料編號五上均有證│
│ │ │ │ │ │人汪國強之個人資料可資│
│ │ │ │ │ │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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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267 │張愛玉 │九十年一│未匯款項,未│證人張愛玉於本院少年法│
│三 │ │ │月至六月│被詐得任何財│庭九十年度少調字第一一│
│ │ │ │間 │物 │五一號案件審理中指述之│
│ │ │ │ │ │內容,與被告申○○等人│
│ │ │ │ │ │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
│ │ │ │ │ │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
│ │ │ │ │ │證人張愛玉之個人資料可│
│ │ │ │ │ │資佐證。 │
├──┼───┼────┼────┼──────┼───────────┤
│一四│269 │蔡正中 │九十年四│先後匯款三次│證人蔡正中於警詢中指述│
│四 │ │ │月間 │,共計匯款二│之內容,與被告申○○所│
│ │ │ │ │萬五千九百六│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致│
│ │ │ │ │十元 │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證│
│ │ │ │ │ │人蔡正中之個人資料可佐│
│ │ │ │ │ │,並有其提出之匯款單二│
│ │ │ │ │ │紙在卷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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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279 │張美琴 │九十年五│先後匯款多次│證人張美琴於警詢中指述│
│五 │ │ │月間 │,共計匯款約│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十六萬元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
│ │ │ │ │ │手寫筆記資料編號四、五│
│ │ │ │ │ │上均有證人張美琴之個人│
│ │ │ │ │ │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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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281 │黃玉鈴 │九十年四│先後匯款二次│證人黃玉鈴於警詢及本院│
│六 │ │ │月間 │,共計匯款二│少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字│
│ │ │ │ │萬六千六百元│第一一五一號案件調查中│
│ │ │ │ │ │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錦│
│ │ │ │ │ │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
│ │ │ │ │ │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
│ │ │ │ │ │腦中有證人黃玉鈴之個人│
│ │ │ │ │ │資料可佐,並有其提出之│
│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
│ │ │ │ │ │本二紙、廣告剪報、扣繳│
│ │ │ │ │ │憑單、勞保卡、在職證明│
│ │ │ │ │ │書影本各一紙在卷可資佐│
│ │ │ │ │ │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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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283 │黃士桓 │九十年一│未匯款項,未│證人黃士桓於本院少年法│
│七 │ │ │月至六月│被詐得任何財│庭九十年度少調字第一一│
│ │ │ │間 │物 │五一號案件審理中指述之│
│ │ │ │ │ │內容,與被告申○○等人│
│ │ │ │ │ │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
│ │ │ │ │ │致相同,且扣案電腦、手│
│ │ │ │ │ │寫筆記資料編號五上均有│
│ │ │ │ │ │證人黃士桓之個人資料可│
│ │ │ │ │ │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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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307 │羅百富 │九十年一│未匯款項,未│證人羅百富經本院少年法│
│八 │ │ │月至六月│被詐得任何財│庭合法傳喚雖未到庭陳述│
│ │ │ │間 │物 │,亦未製作警詢筆錄,惟│
│ │ │ │ │ │扣案電腦及手寫筆記資料│
│ │ │ │ │ │編號二上均有證人羅百富│
│ │ │ │ │ │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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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310 │顏子強 │九十年一│先後匯款多次│證人顏子強於本院少年法│
│九 │ │ │月至六月│,共計匯款四│庭九十年度少調字第一一│
│ │ │ │間 │萬元 │五一號案件審理中指述之│
│ │ │ │ │ │內容,與被告申○○等人│
│ │ │ │ │ │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
│ │ │ │ │ │致相同,且扣案電腦、手│
│ │ │ │ │ │寫筆記資料編號四上均有│
│ │ │ │ │ │證人顏子強之個人資料可│
│ │ │ │ │ │資佐證。 │
├──┼───┼────┼────┼──────┼───────────┤
│一五│316 │林玫玲 │九十年三│未匯款項,未│證人林玫玲於警詢中指述│
│O │ │ │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忠│
│ │ │ │ │ │有證人林玫玲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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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323 │何明華 │九十年三│未匯款項,未│證人何明華於警詢及本院│
│一 │ │ │、四月間│被詐得任何財│少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字│
│ │ │ │ │物 │第一一五一號案件審理中│
│ │ │ │ │ │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錦│
│ │ │ │ │ │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
│ │ │ │ │ │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
│ │ │ │ │ │腦中有其個人資料可資佐│
│ │ │ │ │ │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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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324 │楊千宜 │九十年三│匯款二萬五千│證人楊千宜於警詢及本院│
│二 │ │ │、四月間│八百元 │少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字│
│ │ │ │ │ │第一一五一號案件審理中│
│ │ │ │ │ │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錦│
│ │ │ │ │ │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
│ │ │ │ │ │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
│ │ │ │ │ │腦中有其個人資料可佐,│
│ │ │ │ │ │並有其提出之匯款單一紙│
│ │ │ │ │ │在卷可資佐證。 │
├──┼───┼────┼────┼──────┼───────────┤
│一五│334 │姚美雲 │九十年一│未匯款項,未│證人姚美雲經本院少年法│
│三 │ │ │月至六月│被詐得任何財│庭合法傳喚雖未到庭陳述│
│ │ │ │間 │物 │,亦未製作警詢筆錄,惟│
│ │ │ │ │ │扣案電腦及手寫筆記資料│
│ │ │ │ │ │編號五上均有證人姚美雲│
│ │ │ │ │ │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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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340 │沈炘亞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四次│證人沈炘亞於警詢中指述│
│四 │ │ │九月至十│,共計匯款六│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月間 │萬元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沈炘亞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
│一五│341 │張瑞雲 │九十年四│未匯款項,未│證人張瑞雲於警詢中指述│
│五 │ │ │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其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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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344 │杜紫筠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四次│證人杜紫筠於警詢及本院│
│六 │ │ │十一月底│,共計匯款六│少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字│
│ │ │ │ │萬三千六百元│第一一五一號案件審理中│
│ │ │ │ │ │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錦│
│ │ │ │ │ │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
│ │ │ │ │ │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
│ │ │ │ │ │腦中有其個人資料可佐,│
│ │ │ │ │ │並有其提出之自動櫃員機│
│ │ │ │ │ │交易紀錄影本二紙在卷可│
│ │ │ │ │ │資佐證。 │
├──┼───┼────┼────┼──────┼───────────┤
│一五│345 │蔡孟樺 │九十年四│匯款二萬三千│證人蔡孟樺於警詢及本院│
│七 │ │ │月間 │元 │少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字│
│ │ │ │ │ │第一一五一號案件審理中│
│ │ │ │ │ │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錦│
│ │ │ │ │ │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
│ │ │ │ │ │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
│ │ │ │ │ │腦中有其個人資料可佐,│
│ │ │ │ │ │並有其提出之自動櫃員機│
│ │ │ │ │ │交易紀錄影本一紙在卷可│
│ │ │ │ │ │資佐證。 │
├──┼───┼────┼────┼──────┼───────────┤
│一五│347 │曾威誼 │九十年三│未匯款項,未│證人曾威誼於警詢中指述│
│八 │ │ │月底至四│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月初之間│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其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一五│348 │呂富櫂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四次│證人呂富櫂於警詢及本院│
│九 │ │ │十二月間│,共計匯款六│少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字│
│ │ │ │ │萬五千三百元│第一一五一號案件審理中│
│ │ │ │ │ │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錦│
│ │ │ │ │ │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
│ │ │ │ │ │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
│ │ │ │ │ │腦中有其個人資料可佐,│
│ │ │ │ │ │並有其提出之自動櫃員機│
│ │ │ │ │ │交易明細表影本四紙、存│
│ │ │ │ │ │摺明細影本一件在卷可資│
│ │ │ │ │ │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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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349 │彭騰瑞 │九十年一│未匯款項,未│證人彭騰瑞經本院少年法│
│O │ │ │月至六月│被詐得任何財│庭合法傳喚雖未到庭陳述│
│ │ │ │間 │物 │,亦未製作警詢筆錄,惟│
│ │ │ │ │ │扣案電腦及手寫筆記資料│
│ │ │ │ │ │編號三上均有證人彭騰瑞│
│ │ │ │ │ │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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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350 │邱建智 │九十年三│匯款八千二百│證人邱建智於警詢及本院│
│一 │ │ │月中旬 │六十元 │少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字│
│ │ │ │ │ │第一一五一號案件審理中│
│ │ │ │ │ │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錦│
│ │ │ │ │ │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
│ │ │ │ │ │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
│ │ │ │ │ │腦、手寫筆記資料編號四│
│ │ │ │ │ │上均有其個人資料可資佐│
│ │ │ │ │ │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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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352 │陳煉發 │九十年六│未匯款項,未│證人陳煉發於警詢中指述│
│二 │ │ │月初 │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其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一六│359 │黃哲彬 │九十年一│未匯款項,未│證人黃哲彬於本院少年法│
│三 │ │ │月至六月│被詐得任何財│庭九十年度少調字第一一│
│ │ │ │間 │物 │五一號案件審理中指述之│
│ │ │ │ │ │內容,與被告申○○等人│
│ │ │ │ │ │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
│ │ │ │ │ │致相同,且扣案電腦、手│
│ │ │ │ │ │寫筆記資料編號四、五上│
│ │ │ │ │ │均有其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 │ │ │。 │
├──┼───┼────┼────┼──────┼───────────┤
│一六│361 │李建豪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三次│證人李建豪於警詢中指述│
│四 │ │ │十一月底│,共計匯款六│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萬二千二百八│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十九元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其個人資料可佐,並有│
│ │ │ │ │ │其提出之匯款單影本三紙│
│ │ │ │ │ │在卷可資佐證。 │
├──┼───┼────┼────┼──────┼───────────┤
│一六│365 │王清和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二次│證人王清和於警詢中指述│
│五 │ │ │十一月底│,共計匯款四│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萬八千九百五│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十元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其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一六│373 │林林玉 │九十年一│先後匯款五次│證人林林玉於本院少年法│
│六 │ │ │、二月間│,共計匯款六│庭九十年度少調字第一一│
│ │ │ │ │萬五千九百六│五一號案件審理中指述之│
│ │ │ │ │十元 │內容,與被告申○○等人│
│ │ │ │ │ │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
│ │ │ │ │ │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
│ │ │ │ │ │其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一六│376 │梁祐彬 │九十年四│先後匯款三次│證人梁祐彬於警詢及本院│
│七 │ │ │、五月間│,共計匯款一│少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字│
│ │ │ │ │萬二千一百五│第一一五一號案件審理中│
│ │ │ │ │十元 │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錦│
│ │ │ │ │ │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
│ │ │ │ │ │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
│ │ │ │ │ │腦有其個人資料可佐,並│
│ │ │ │ │ │有其提出之匯款單影本三│
│ │ │ │ │ │紙在卷可資佐證。 │
├──┼───┼────┼────┼──────┼───────────┤
│一六│382 │周文祥 │九十年一│匯款九千九百│證人周文祥於本院少年法│
│八 │ │ │月至六月│六十元 │庭九十年度少調字第一一│
│ │ │ │間 │ │五一號案件審理中指述之│
│ │ │ │ │ │內容,與被告申○○等人│
│ │ │ │ │ │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
│ │ │ │ │ │致相同,且扣案電腦、手│
│ │ │ │ │ │寫筆記資料編號四、五上│
│ │ │ │ │ │均有其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 │ │ │。 │
├──┼───┼────┼────┼──────┼───────────┤
│一六│385 │黃秀珠 │九十年六│先後匯款三次│證人黃秀珠於警詢中指述│
│九 │ │ │月間 │,共計匯款六│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萬五千元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其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一七│386 │廖幸慧 │九十年一│未匯款項,未│證人廖幸慧經本院少年法│
│O │ │ │月至六月│被詐得任何財│庭合法傳喚雖未到庭陳述│
│ │ │ │間 │物 │,亦未製作警詢筆錄,惟│
│ │ │ │ │ │扣案電腦及手寫筆記資料│
│ │ │ │ │ │編號五上均有證人廖幸慧│
│ │ │ │ │ │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一七│391 │李陳淑惠│九十年一│未匯款項,未│證人李陳淑惠經本院少年│
│一 │ │ │月至六月│被詐得任何財│法庭合法傳喚雖未到庭陳│
│ │ │ │間 │物 │述,亦未製作警詢筆錄,│
│ │ │ │ │ │惟扣案電腦及手寫筆記資│
│ │ │ │ │ │料編號五上均有其個人資│
│ │ │ │ │ │料可資佐證。 │
├──┼───┼────┼────┼──────┼───────────┤
│一七│392 │張玩琮 │九十年四│未匯款項,未│證人張玩琮於本院少年法│
│二 │ │ │、五月間│被詐得任何財│庭九十年度少調字第一一│
│ │ │ │ │物 │五一號案件審理中指述之│
│ │ │ │ │ │內容,與被告申○○等人│
│ │ │ │ │ │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
│ │ │ │ │ │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
│ │ │ │ │ │其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一七│395 │黃盈禎 │九十年六│匯款一萬四千│證人黃盈禎於警詢及本院│
│三 │ │ │月間 │餘元,以一萬│少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字│
│ │ │ │ │四千元計算 │第一一五一號案件審理中│
│ │ │ │ │ │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錦│
│ │ │ │ │ │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
│ │ │ │ │ │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
│ │ │ │ │ │腦、手寫筆記資料編號二│
│ │ │ │ │ │上有其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 │ │ │。 │
├──┼───┼────┼────┼──────┼───────────┤
│一七│397 │洪正義 │九十年一│匯款九千九百│證人洪正義於本院少年法│
│四 │ │ │月至六月│元 │庭九十年度少調字第一一│
│ │ │ │間 │ │五一號案件審理中指述之│
│ │ │ │ │ │內容,與被告申○○等人│
│ │ │ │ │ │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
│ │ │ │ │ │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
│ │ │ │ │ │其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一七│399 │林明珠 │九十年二│匯款三萬三千│證人林明珠於警詢中指述│
│五 │ │ │月間 │元 │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林明珠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
│一七│400 │蘇桓慶 │九十年五│未匯款項,未│證人蘇桓慶於警詢中指述│
│六 │ │ │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
│ │ │ │ │ │手寫筆記資料編號四上均│
│ │ │ │ │ │有證人蘇桓慶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
│一七│401 │張吉雄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張吉雄於警詢及本院│
│七 │ │ │底至九十│被詐得任何財│少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字│
│ │ │ │年初 │物 │第一一五一號案件審理中│
│ │ │ │ │ │指述之內容,與被告邱錦│
│ │ │ │ │ │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
│ │ │ │ │ │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
│ │ │ │ │ │腦中有張吉雄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
│一七│409 │簡珮娟 │九十年七│先後匯款二次│證人簡珮娟於警詢中指述│
│八 │ │ │月初 │,共計匯款三│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萬九千九百六│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十元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
│ │ │ │ │ │手寫筆記資料編號五上均│
│ │ │ │ │ │有證人簡珮娟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
│一七│412 │唐子雲 │九十年一│未匯款項,未│證人唐子雲於警詢中指述│
│九 │ │ │月至三月│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間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唐子雲之個人資料可資│
│ │ │ │ │ │佐證。 │
├──┼───┼────┼────┼──────┼───────────┤
│一八│415 │黃弘傑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黃弘傑於警詢中指述│
│O │ │ │十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黃弘傑之個人資料可資│
│ │ │ │ │ │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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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417 │臧崢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三次│證人臧崢於警詢及本院少│
│一 │ │ │九月間 │,共計匯款約│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字第│
│ │ │ │ │四萬五千元 │一一五一號案件審理中指│
│ │ │ │ │ │述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臧崢之個人資料可│
│ │ │ │ │ │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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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420 │吳延宏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多次│證人吳延宏於本院少年法│
│二 │ │ │年底 │,共計匯款約│庭九十年度少調字第一一│
│ │ │ │ │三萬元 │五一號案件審理中指述之│
│ │ │ │ │ │內容與被告申○○等人所│
│ │ │ │ │ │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致│
│ │ │ │ │ │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其│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一八│423(4│陳蕙貞 │九十年七│未匯款項,未│證人陳蕙貞於警詢中指述│
│三 │24陳進│ │月初 │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益為陳│ │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蕙貞之│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
│ │夫) │ │ │ │手寫筆記資料編號三上均│
│ │ │ │ │ │有陳蕙貞、陳進益之個人│
│ │ │ │ │ │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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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431 │孫國山 │九十年一│先後匯款三次│證人孫國山於本院少年法│
│四 │ │ │月間 │,共計匯款八│庭九十年度少調字第一一│
│ │ │ │ │萬餘元 │五一號案件審理中指述之│
│ │ │ │ │ │內容與被告申○○等人所│
│ │ │ │ │ │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致│
│ │ │ │ │ │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其│
│ │ │ │ │ │個人資料可佐,並有其提│
│ │ │ │ │ │出之匯款單影本一紙、存│
│ │ │ │ │ │摺明細影本一件在卷可資│
│ │ │ │ │ │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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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437(4│梅筱麟 │九十年二│匯款一萬七千│證人梅筱麟於警詢及本院│
│五 │38重複│ │、三月間│五百元 │少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字│
│ │列) │ │ │ │第一一五一號案件審理中│
│ │ │ │ │ │指述之內容與被告申○○│
│ │ │ │ │ │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
│ │ │ │ │ │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
│ │ │ │ │ │中有其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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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439 │陳勝華 │九十年三│未匯款項,未│證人陳勝華於警詢中指述│
│六 │ │ │、四月間│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
│ │ │ │ │ │手寫筆記資料編號四上均│
│ │ │ │ │ │有證人陳勝華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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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441 │柯文偉 │九十年一│未匯款項,未│柯文偉經本院少年法庭合│
│七 │ │ │月至六月│被詐得任何財│法傳喚未到庭陳述,亦未│
│ │ │ │間 │物 │製作警詢筆錄,惟扣案電│
│ │ │ │ │ │腦及手寫筆記資料編號四│
│ │ │ │ │ │上均有證人柯文偉之個人│
│ │ │ │ │ │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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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443 │江信宏 │九十年二│先後匯款二次│證人江信宏於警詢及本院│
│八 │ │ │月底 │,共計匯款五│少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字│
│ │ │ │ │萬元 │第一一五一號案件審理中│
│ │ │ │ │ │指述之內容與被告申○○│
│ │ │ │ │ │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
│ │ │ │ │ │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
│ │ │ │ │ │中有其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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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450 │劉聖哲(│九十年初│未匯款項,未│證人劉聖哲於警詢中指述│
│九 │ │起訴書附│ │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表誤載為│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劉聖君)│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劉聖哲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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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451 │邱水柱 │九十年一│未匯款項,未│邱水柱經本院少年法庭合│
│O │ │ │月至六月│被詐得任何財│法傳喚未到庭陳述,亦未│
│ │ │ │間 │物 │製作警詢筆錄,惟扣案電│
│ │ │ │ │ │腦及手寫筆記資料編號四│
│ │ │ │ │ │上均有證人邱水柱之個人│
│ │ │ │ │ │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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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452 │洪益謙 │九十年四│先後匯款二次│證人洪益謙於警詢及本院│
│一 │ │ │月間 │,共計匯款四│少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字│
│ │ │ │ │萬七千六百五│第一一五一號案件審理中│
│ │ │ │ │十元 │指述之內容與被告申○○│
│ │ │ │ │ │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
│ │ │ │ │ │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
│ │ │ │ │ │中有其個人資料可佐,並│
│ │ │ │ │ │有其於警詢中提出之自動│
│ │ │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資料影本│
│ │ │ │ │ │二紙在卷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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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459 │范文彥 │九十年三│先後匯款多次│證人范文彥於警詢及本院│
│二 │ │ │、四月間│,共計匯款約│少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字│
│ │ │ │ │五、六萬元,│第一一五一號案件審理中│
│ │ │ │ │ │指述之內容與被告申○○│
│ │ │ │ │ │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
│ │ │ │ │ │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
│ │ │ │ │ │中有其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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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464 │王千穗 │九十年一│未匯款項,未│王千穗經本院少年法庭合│
│三 │ │ │月至六月│被詐得任何財│法傳喚未到庭陳述,亦未│
│ │ │ │間 │物 │製作警詢筆錄,惟扣案電│
│ │ │ │ │ │腦及手寫筆記資料編號四│
│ │ │ │ │ │上均有證人王千穗之個人│
│ │ │ │ │ │資料可資佐證。 │
├──┼───┼────┼────┼──────┼───────────┤
│一九│465 │陳文路 │九十年一│未匯款項,未│陳文路經本院少年法庭合│
│四 │ │ │月至六月│被詐得任何財│法傳喚未到庭陳述,亦未│
│ │ │ │間 │物 │製作警詢筆錄,惟扣案電│
│ │ │ │ │ │腦及手寫筆記資料編號四│
│ │ │ │ │ │上均有證人陳文路之個人│
│ │ │ │ │ │資料可資佐證。 │
├──┼───┼────┼────┼──────┼───────────┤
│一九│468 │陳詩茹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二次│證人陳詩茹於本院少年法│
│五 │ │ │底至九十│,共計匯款約│庭九十年度少調字第一一│
│ │ │ │年初 │二萬元 │五一號案件審理中指述之│
│ │ │ │ │ │內容與被告申○○等人所│
│ │ │ │ │ │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致│
│ │ │ │ │ │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其│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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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470 │陳金桔 │九十年七│未匯款項,未│證人陳金桔於本院少年法│
│六 │ │ │月初 │被詐得任何財│庭九十年度少調字第一一│
│ │ │ │ │物 │五一號案件審理中指述之│
│ │ │ │ │ │內容與被告申○○等人所│
│ │ │ │ │ │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致│
│ │ │ │ │ │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其│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一九│471 │李富雄 │九十年一│先後匯款四次│證人李富雄於警詢中指述│
│七 │ │ │月間 │,共計匯款五│之內容與被告申○○等人│
│ │ │ │ │萬二千五百三│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
│ │ │ │ │十三元 │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
│ │ │ │ │ │其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一九│472 │劉玉鳳 │九十年六│先後匯款二次│證人劉玉鳳於警詢及本院│
│八 │ │ │月間 │,共計匯款三│少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字│
│ │ │ │ │萬一千六百元│第一一五一號案件審理中│
│ │ │ │ │ │指述之內容與被告申○○│
│ │ │ │ │ │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
│ │ │ │ │ │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
│ │ │ │ │ │中有其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 │ │ │。 │
├──┼───┼────┼────┼──────┼───────────┤
│一九│474 │彭筱蕙 │九十年四│先後匯款六次│證人彭筱蕙於警詢及本院│
│九 │ │ │月間 │,共計匯款八│少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字│
│ │ │ │ │萬五千五百二│第一一五一號案件審理中│
│ │ │ │ │十八元 │指述之內容與被告申○○│
│ │ │ │ │ │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
│ │ │ │ │ │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
│ │ │ │ │ │中有其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 │ │ │。 │
├──┼───┼────┼────┼──────┼───────────┤
│二O│477 │施永旺 │九十年一│未匯款項,未│施永旺經本院少年法庭合│
│O │ │ │月至六月│被詐得任何財│法傳喚未到庭陳述,亦未│
│ │ │ │間 │物 │製作警詢筆錄,惟扣案電│
│ │ │ │ │ │腦及手寫筆記資料編號四│
│ │ │ │ │ │上均有證人施永旺之個人│
│ │ │ │ │ │資料可資佐證。 │
├──┼───┼────┼────┼──────┼───────────┤
│二O│479 │陳建勳 │八十九年│匯款四千餘元│證人陳建勳於本院少年法│
│一 │ │ │底 │ │庭九十年度少調字第一一│
│ │ │ │ │ │五一號案件審理中指述之│
│ │ │ │ │ │內容與被告申○○等人所│
│ │ │ │ │ │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致│
│ │ │ │ │ │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其│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二O│482 │周宗慶 │九十年一│匯款八千元 │證人周宗慶於警詢中指述│
│二 │ │ │月初 │ │之內容與被告申○○等人│
│ │ │ │ │ │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
│ │ │ │ │ │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
│ │ │ │ │ │其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二O│485 │李俊一 │九十年四│先後匯款三次│證人李俊一於警詢中指述│
│三 │ │ │月底至五│,共計匯款六│之內容與被告申○○等人│
│ │ │ │月初 │萬八千二百六│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
│ │ │ │ │十七元 │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
│ │ │ │ │ │其個人資料可佐,並有其│
│ │ │ │ │ │提出之存款單一紙、自動│
│ │ │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二紙在│
│ │ │ │ │ │卷可資佐證。 │
├──┼───┼────┼────┼──────┼───────────┤
│二O│487 │黃宏順 │九十年一│未匯款項,未│黃宏順經本院少年法庭合│
│四 │ │ │月至六月│被詐得任何財│法傳喚未到庭陳述,亦未│
│ │ │ │間 │物 │製作警詢筆錄,惟扣案電│
│ │ │ │ │ │腦及手寫筆記資料編號四│
│ │ │ │ │ │上均有證人黃宏順之個人│
│ │ │ │ │ │資料可資佐證。 │
├──┼───┼────┼────┼──────┼───────────┤
│二O│489 │潘月卿 │九十年一│未匯款項,未│證人潘月卿於本院少年法│
│五 │ │ │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庭九十年度少調字第一一│
│ │ │ │ │物 │五一號案件審理中指述之│
│ │ │ │ │ │內容與被告申○○等人所│
│ │ │ │ │ │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致│
│ │ │ │ │ │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其│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二O│493 │賈漢文 │九十年七│未匯款項,未│證人賈漢文於警詢中指述│
│六 │ │ │月初 │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人│
│ │ │ │ │物 │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
│ │ │ │ │ │致相同,且扣案電腦、手│
│ │ │ │ │ │寫筆記資料編號五上均有│
│ │ │ │ │ │賈漢文之個人資料可資佐│
│ │ │ │ │ │證。 │
├──┼───┼────┼────┼──────┼───────────┤
│二O│498 │莊啟堤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三次│證人莊啟堤於警詢及本院│
│七 │ │ │十月間 │,共計匯款十│少年法庭九十年度少調字│
│ │ │ │ │萬元 │第一一五一號案件審理中│
│ │ │ │ │ │指述之之內容與被告邱錦│
│ │ │ │ │ │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
│ │ │ │ │ │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
│ │ │ │ │ │腦中有其個人資料可資佐│
│ │ │ │ │ │證。 │
├──┼───┼────┼────┼──────┼───────────┤
│二O│506 │林正忠 │九十年一│未匯款項,未│林正忠經本院少年法庭合│
│八 │ │ │月至六月│被詐得任何財│法傳喚未到庭陳述,亦未│
│ │ │ │間 │物 │製作警詢筆錄,惟扣案電│
│ │ │ │ │ │腦及手寫筆記資料編號四│
│ │ │ │ │ │上均有證人林正忠之個人│
│ │ │ │ │ │資料可資佐證。 │
├──┼───┼────┼────┼──────┼───────────┤
│二O│510 │高正忠 │九十年四│匯款九千九百│證人高正忠於警詢中指述│
│九 │ │ │月間 │六十元 │之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其個人資料可佐,並有│
│ │ │ │ │ │證人於警詢中提出之存款│
│ │ │ │ │ │單影本一指在卷可資佐證│
│ │ │ │ │ │。 │
├──┼───┼────┼────┼──────┼───────────┤
│二一│515 │吳湘傑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吳湘傑經本院囑託台│
│O │ │ │間 │被詐得任何財│灣嘉義地方法院訊問之具│
│ │ │ │ │物 │結後證述內容,與被告邱│
│ │ │ │ │ │錦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
│ │ │ │ │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中有證人吳湘傑之個│
│ │ │ │ │ │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二一│519 │朱金龍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朱金龍於警詢及本院│
│一 │ │ │十月初 │被詐得任何財│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
│ │ │ │ │物 │與被告申○○等人自白使│
│ │ │ │ │ │用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朱金│
│ │ │ │ │ │龍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二一│520 │胡書銘 │九十年一│未匯款項,未│證人胡書銘於本院審理中│
│二 │ │ │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物 │申○○等人自白使用之詐│
│ │ │ │ │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中有證人胡書銘之個│
│ │ │ │ │ │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二一│521 │部榮顏 │八十九年│先後各匯款八│證人部榮顏於本院審理中│
│三 │ │ │九月間 │千元、六千元│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一萬五千元│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共計二萬九│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千元 │案電腦中有證人部榮顏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二一│522(5│劉民德 │九十年間│未匯款項,未│證人劉民德於本院審理中│
│四 │50重複│ │某日 │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列) │ │ │物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劉民德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二一│523 │J○○ │八十九年│先後各匯款九│證人J○○於本院審理中│
│五 │ │ │十月間 │千元、一萬六│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千元、一萬元│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共計三萬五│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千元。 │案電腦中有證人J○○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二一│525 │宋官融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宋官融於本院審理中│
│六 │ │ │年底至九│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十年五、│物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六月間之│ │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某時 │ │案電腦中有證人宋官融之│
│ │ │ │某時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二一│527 │黃○○ │八十九年│匯款一萬六千│證人黃○○於本院審理中│
│七 │ │ │間九月、│元 │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十月間 │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黃○○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二一│528 │Y○○ │九十年五│共計匯款約五│證人Y○○於本院審理中│
│八 │ │ │月初 │萬元 │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 │申○○等人自白使用之詐│
│ │ │ │ │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中有證人Y○○之個│
│ │ │ │ │ │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二一│529 │乙○○ │九十年一│先後各匯款九│證人乙○○於警詢及本院│
│九 │ │ │月十七日│千九百六十元│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
│ │ │ │ │、四千元、二│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
│ │ │ │ │萬元,共計匯│使用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款三萬三千九│,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白│
│ │ │ │ │百六十元 │瑞情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 │ │ │。 │
├──┼───┼────┼────┼──────┼───────────┤
│二二│530 │鄭志明 │九十年五│未匯款項,未│證人鄭志明於警詢及本院│
│O │ │ │、六月間│被詐得任何財│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
│ │ │ │某日 │物 │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
│ │ │ │ │ │使用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 │同,且扣案電腦中及手寫│
│ │ │ │ │ │筆記資料編號五上均有證│
│ │ │ │ │ │人鄭志明之個人資料可資│
│ │ │ │ │ │佐證。 │
├──┼───┼────┼────┼──────┼───────────┤
│二二│532 │劉曉蘭 │九十年一│匯款九千九百│證人劉曉蘭經本院合法傳│
│一 │ │ │月至七月│六十元 │喚雖未到庭陳述,且未製│
│ │ │ │間 │ │作警詢筆錄,惟扣案電腦│
│ │ │ │ │ │中有劉曉蘭之個人資料,│
│ │ │ │ │ │且手寫筆記資料編號五上│
│ │ │ │ │ │有證人劉曉蘭匯款九千九│
│ │ │ │ │ │百六十元之資料可資佐證│
│ │ │ │ │ │。 │
├──┼───┼────┼────┼──────┼───────────┤
│二二│533 │辛○○ │九十年三│匯款約一萬六│證人辛○○於本院審理中│
│二 │ │ │、四月間│千元 │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辛○○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二二│534 │f○○ │九十年五│匯款九千九百│被害人f○○雖未製作警│
│三 │ │ │月三十日│六十元 │詢筆錄,且經本院合法傳│
│ │ │ │ │ │喚未到庭陳述,惟扣案電│
│ │ │ │ │ │腦中有被害人f○○之個│
│ │ │ │ │ │人資料,又扣案手寫筆記│
│ │ │ │ │ │資料編號五上有被害人蘇│
│ │ │ │ │ │立宜匯款九千九百六十元│
│ │ │ │ │ │之紀錄可資佐證。 │
├──┼───┼────┼────┼──────┼───────────┤
│二二│535 │陳立春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陳立春於本院審理中│
│四 │ │ │七月至十│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曾詢問過七、八│
│ │ │ │二月間之│物 │家類似之民間貸款公司,│
│ │ │ │某時 │ │且曾經匯款給其中二家貸│
│ │ │ │ │ │款公司等語,惟證人陳立│
│ │ │ │ │ │春證述曾匯款之貸款公司│
│ │ │ │ │ │所使用之手法,與被告邱│
│ │ │ │ │ │錦龍等人所使用之手法不│
│ │ │ │ │ │盡相同,尚難認證人陳立│
│ │ │ │ │ │春該二次匯款係由被告邱│
│ │ │ │ │ │錦龍等人取得,惟扣案電│
│ │ │ │ │ │腦中有證人陳立春之個人│
│ │ │ │ │ │資料可資佐證,本院僅能│
│ │ │ │ │ │認定證人陳立春曾經撥打│
│ │ │ │ │ │電話至被告申○○等人之│
│ │ │ │ │ │詐騙集團詢問,但未匯出│
│ │ │ │ │ │任何款項。 │
├──┼───┼────┼────┼──────┼───────────┤
│二二│538 │子○○ │八十九年│共計匯款約五│證人子○○於警詢及本院│
│五 │ │ │底 │、六萬元,以│審理中具結證述之情節,│
│ │ │ │ │五萬五千元計│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
│ │ │ │ │算 │使用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沈│
│ │ │ │ │ │美秀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 │ │ │。 │
├──┼───┼────┼────┼──────┼───────────┤
│二二│539 │張武農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張武農於警詢中指述│
│六 │ │ │底至九十│被詐得任何財│之被害情節,與被告邱錦│
│ │ │ │年間某日│物 │龍等人自白使用之詐騙手│
│ │ │ │ │ │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
│ │ │ │ │ │中有證人張武農之個人資│
│ │ │ │ │ │料可資佐證。 │
├──┼───┼────┼────┼──────┼───────────┤
│二二│540 │A○○ │九十年四│先後各匯款一│證人A○○於本院審理中│
│七 │ │ │、五月間│萬六千六百元│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某日 │、一萬二千元│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五萬元,共│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計被詐得七萬│案電腦中及手寫筆記資料│
│ │ │ │ │八千六百元 │編號五上均有證人A○○│
│ │ │ │ │ │之個人資料可佐,並有證│
│ │ │ │ │ │人A○○於本院審理中提│
│ │ │ │ │ │出之匯款單影本二紙、自│
│ │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 │ │一紙在卷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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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541 │陳錦雄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陳錦雄於本院審理中│
│八 │ │ │七月至十│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曾詢問過七、八│
│ │ │ │二月間某│物 │家類似之民間貸款公司,│
│ │ │ │日 │ │且曾經匯款給其中三家貸│
│ │ │ │ │ │款公司等語,惟證人陳錦│
│ │ │ │ │ │雄證述曾匯款之貸款公司│
│ │ │ │ │ │所使用之手法,與被告邱│
│ │ │ │ │ │錦龍等人所使用之手法顯│
│ │ │ │ │ │然不同,尚難認證人陳錦│
│ │ │ │ │ │雄該三次匯款係由被告邱│
│ │ │ │ │ │錦龍等人取得,惟扣案電│
│ │ │ │ │ │腦中有證人陳錦雄之個人│
│ │ │ │ │ │資料可資佐證,本院僅能│
│ │ │ │ │ │認定證人陳錦雄曾經撥打│
│ │ │ │ │ │電話至被告申○○等人之│
│ │ │ │ │ │詐騙集團詢問,但未匯出│
│ │ │ │ │ │任何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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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542 │陳美仁 │九十年七│未匯款項,未│證人陳美仁於本院審理中│
│九 │ │ │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曾經詢問過三家│
│ │ │ │ │物 │民間貸款公司,其中第二│
│ │ │ │ │ │家、第三家雖有匯出款項│
│ │ │ │ │ │,但與被告申○○等人所│
│ │ │ │ │ │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不同│
│ │ │ │ │ │,而第一家受騙情形與被│
│ │ │ │ │ │告申○○等人所自白使用│
│ │ │ │ │ │之詐騙手法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中證人陳美仁之之個│
│ │ │ │ │ │人資料可資佐證,應認證│
│ │ │ │ │ │人陳美仁指證第一次受騙│
│ │ │ │ │ │經過係被告申○○等人所│
│ │ │ │ │ │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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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544 │陳進日 │九十年六│未匯款項,未│證人陳進日於警詢及本院│
│O │ │ │月二十日│被詐得任何財│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
│ │ │ │ │物 │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
│ │ │ │ │ │使用之詐騙手法相同,且│
│ │ │ │ │ │扣案電腦中及手寫筆記資│
│ │ │ │ │ │料上均有證人陳進日之個│
│ │ │ │ │ │人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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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546 │孟清淋 │九十年五│未匯款項,未│證人孟清淋於本院審理中│
│一 │ │ │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曾詢問過二家類│
│ │ │ │ │物 │似之民間貸款公司,且曾│
│ │ │ │ │ │經匯款給其中一家貸款公│
│ │ │ │ │ │司等語,惟證人孟清淋證│
│ │ │ │ │ │述曾匯款之貸款公司所使│
│ │ │ │ │ │用之手法,與被告申○○│
│ │ │ │ │ │等人所使用之手法顯然不│
│ │ │ │ │ │同,尚難認證人孟清淋該│
│ │ │ │ │ │次匯款係由被告申○○等│
│ │ │ │ │ │人取得。至證人孟清林證│
│ │ │ │ │ │述另一次受詐騙但未匯款│
│ │ │ │ │ │之情節,與被告申○○等│
│ │ │ │ │ │人自白之詐騙手法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中及手寫筆記│
│ │ │ │ │ │資料編號五上均有孟清淋│
│ │ │ │ │ │之個人資料,應認證人孟│
│ │ │ │ │ │清淋該次詐騙係遭被告邱│
│ │ │ │ │ │錦龍等人所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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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549 │杜立武 │九十年六│未匯款項,未│證人杜立武於本院審理中│
│二 │ │ │、七月間│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曾經詢問過三家│
│ │ │ │ │物 │民間貸款公司,除第一家│
│ │ │ │ │ │之外均有匯出款項,但與│
│ │ │ │ │ │被告申○○等人所自白使│
│ │ │ │ │ │用之詐騙手法不同,而第│
│ │ │ │ │ │一家受騙情形與被告邱錦│
│ │ │ │ │ │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
│ │ │ │ │ │手法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證人杜立武之個人資料可│
│ │ │ │ │ │資佐證,應認證人杜立武│
│ │ │ │ │ │指證第一次受騙經過係被│
│ │ │ │ │ │告申○○等人所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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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551 │劉明昌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劉明昌於警詢及本院│
│三 │ │ │底至九十│被詐得任何財│審理中具結證述之情節,│
│ │ │ │年二、三│物 │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
│ │ │ │月間 │ │使用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劉│
│ │ │ │ │ │明昌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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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552 │鍾青龍 │九十年三│未匯款項,未│證人鍾青龍於本院審理中│
│四 │ │ │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物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鍾青龍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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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554 │簡琮興(│九十年五│未匯款項,未│證人簡琮興於本院審理中│
│五 │ │起訴書附│月至七月│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表誤載為│間 │物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簡宗興)│ │ │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簡琮興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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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555 │D○○ │八十九年│先後各匯款九│證人D○○於警詢及本院│
│六 │ │ │十月間 │千九百六十元│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
│ │ │ │ │、一萬元、二│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
│ │ │ │ │萬八千元,共│使用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計匯款四萬七│,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陳│
│ │ │ │ │千六百元 │建明之個人資料可佐,並│
│ │ │ │ │ │有證人D○○於本院審理│
│ │ │ │ │ │中提出之存摺明細影本一│
│ │ │ │ │ │件、匯出款項明細資料一│
│ │ │ │ │ │紙在卷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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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556 │陳建聰 │九十年一│未匯款項,未│證人陳建聰於本院審理中│
│七 │ │ │月至六月│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曾詢問過多家類│
│ │ │ │間 │物 │似之民間貸款公司,且曾│
│ │ │ │ │ │經匯款給其中一家貸款公│
│ │ │ │ │ │司等語,惟證人陳建聰證│
│ │ │ │ │ │述曾匯款之貸款公司所使│
│ │ │ │ │ │用之手法,與被告申○○│
│ │ │ │ │ │等人所使用之手法、人頭│
│ │ │ │ │ │帳戶並不相同,尚難認證│
│ │ │ │ │ │人陳建聰該次匯款係由被│
│ │ │ │ │ │告申○○等人取得,惟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陳建聰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本院│
│ │ │ │ │ │僅能認定證人陳建聰曾經│
│ │ │ │ │ │撥打電話至被告申○○等│
│ │ │ │ │ │人之詐騙集團詢問,但未│
│ │ │ │ │ │匯出任何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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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558 │陳育彬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陳育彬及其妻柳妤婕│
│八 │ │ │九月底至│被詐得任何財│於本院審理中固具結證稱│
│ │ │ │十月初之│物 │曾詢問過多家類似之民間│
│ │ │ │間 │ │貸款公司,且曾經匯款給│
│ │ │ │ │ │其中一家貸款公司等語,│
│ │ │ │ │ │惟證人柳妤婕證述曾匯款│
│ │ │ │ │ │之貸款公司所使用之手法│
│ │ │ │ │ │,與被告申○○等人所使│
│ │ │ │ │ │用之手法、人頭帳戶並不│
│ │ │ │ │ │相同,尚難認證人陳育彬│
│ │ │ │ │ │該次匯款係由被告申○○│
│ │ │ │ │ │等人取得,惟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陳育彬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本院僅能認定│
│ │ │ │ │ │證人陳育彬之妻曾經撥打│
│ │ │ │ │ │電話至被告申○○等人之│
│ │ │ │ │ │詐騙集團詢問,但未匯出│
│ │ │ │ │ │任何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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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562 │周秀銀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周秀銀於本院審理中│
│九 │ │ │年底 │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物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周秀銀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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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564 │王明淑 │九十年初│未匯款項,未│證人王明淑於本院審理中│
│O │ │ │某日 │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物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王明淑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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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566 │邱奕政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邱奕政於本院審理中│
│一 │ │ │底至九十│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曾詢問過二家類│
│ │ │ │年初之間│物 │似之民間貸款公司,且曾│
│ │ │ │ │ │經匯款給其中一家貸款公│
│ │ │ │ │ │司等語,惟證人邱奕政無│
│ │ │ │ │ │法提出匯款之帳戶資料以│
│ │ │ │ │ │供本院查核,尚難認證人│
│ │ │ │ │ │邱奕政該次匯款係由被告│
│ │ │ │ │ │申○○等人取得,惟扣案│
│ │ │ │ │ │電腦中有證人邱奕政之個│
│ │ │ │ │ │人資料可資佐證,且證人│
│ │ │ │ │ │邱奕政證述之內容,與被│
│ │ │ │ │ │告申○○等人自白之行騙│
│ │ │ │ │ │手法大致相同,本院僅能│
│ │ │ │ │ │認定證人邱奕政曾經撥打│
│ │ │ │ │ │電話至被告申○○等人之│
│ │ │ │ │ │詐騙集團詢問,但未匯出│
│ │ │ │ │ │任何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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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567 │黃泰中 │八十九年│先後匯入九千│證人黃泰中於警詢中之指│
│二 │ │ │年十二月│九百六十元、│述,與被告申○○等人所│
│ │ │ │初 │三千三百二十│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致│
│ │ │ │ │元、二萬二千│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證│
│ │ │ │ │元、三萬元、│人黃泰中之個人資料可資│
│ │ │ │ │二萬八千八百│佐證,並有證人黃泰中於│
│ │ │ │ │元,共計匯入│警詢中提出之自動櫃員機│
│ │ │ │ │九萬四千零八│交易明細表影本六紙、匯│
│ │ │ │ │十元 │款單影本二紙在卷可資佐│
│ │ │ │ │ │證(附於本院卷第四宗之│
│ │ │ │ │ │樹林分局警詢筆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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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568 │V○○ │八十九年│匯款約五、六│證人V○○於本院審理中│
│三 │ │ │十一月間│千元 │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 │申○○等人自白使用之詐│
│ │ │ │ │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中有證人V○○之個│
│ │ │ │ │ │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二四│569 │地○○ │八十九年│共計匯款約二│證人地○○於本院審理中│
│四 │ │ │年底至九│十萬元 │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十年年初│ │申○○等人自白使用之詐│
│ │ │ │之間 │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中有證人地○○之個│
│ │ │ │ │ │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二四│570 │楊勝全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楊勝全於本院審理中│
│五 │ │ │底 │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物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詐騙手法相同,且扣案電│
│ │ │ │ │ │腦中及手寫筆記資料編號│
│ │ │ │ │ │五上均有證人楊勝全之個│
│ │ │ │ │ │人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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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572 │W○○ │九十年二│匯款三萬元 │證人W○○於本院審理中│
│六 │ │ │、三月間│ │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且手寫筆記資料│
│ │ │ │ │ │編號五上均有證人W○○│
│ │ │ │ │ │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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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573 │癸○○ │九十年六│匯款九千九百│證人癸○○於警詢及本院│
│七 │ │ │月間 │六十元 │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
│ │ │ │ │ │與被告申○○等人自白使│
│ │ │ │ │ │用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李雅│
│ │ │ │ │ │茹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二四│574 │蘇志宏 │九十年三│匯款一萬多元│證人蘇志宏於本院審理中│
│八 │ │ │、四月間│ │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蘇志宏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二四│575 │林振煌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林振煌於本院審理中│
│九 │ │ │下半年 │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物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及手寫筆記資料│
│ │ │ │ │ │編號四上均有證人林振煌│
│ │ │ │ │ │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二五│576(5│鍾治文 │九十年四│未匯款項,未│證人鍾治文於本院審理中│
│O │77重複│ │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列) │ │ │物 │申○○等人自白使用之詐│
│ │ │ │ │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中及手寫筆記資料編│
│ │ │ │ │ │號四上均有證人鍾治文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二五│578 │己○○ │九十年三│先後各匯款一│證人己○○於本院審理中│
│一 │ │ │月間 │萬六千六百元│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一萬二千元│申○○等人自白使用之詐│
│ │ │ │ │、三萬元,共│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計匯款五萬八│電腦中有證人己○○之個│
│ │ │ │ │千六百元 │人資料,並有證人己○○│
│ │ │ │ │ │於本院審理中提出之華南│
│ │ │ │ │ │銀行存摺影本一件、匯款│
│ │ │ │ │ │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表各一紙在卷可資佐證。│
├──┼───┼────┼────┼──────┼───────────┤
│二五│581(5│陳琦 │八十九年│匯款九千九百│證人陳琦於警詢及本院審│
│二 │81重複│ │十二月間│六十元 │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與│
│ │列) │ │ │ │被告申○○等人所自白使│
│ │ │ │ │ │用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陳琦│
│ │ │ │ │ │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二五│582 │宙○○ │八十九年│先後各匯款一│證人宙○○於本院審理中│
│三 │ │ │中至年底│萬多、一萬六│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千多元,各以│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一萬元、一萬│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六千元計算,│案電腦中有證人宙○○之│
│ │ │ │ │共計匯款二萬│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 │ │ │六千元 │ │
├──┼───┼────┼────┼──────┼───────────┤
│二五│583 │吳家端 │九十年四│先後匯款多次│證人吳家端於警詢及本院│
│四 │ │ │月間 │,共計匯款約│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
│ │ │ │ │五萬元 │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
│ │ │ │ │ │使用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吳│
│ │ │ │ │ │家端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 │ │ │,並有吳家端於警詢中提│
│ │ │ │ │ │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資料二紙、匯款單三紙、│
│ │ │ │ │ │報紙一件附於蘆洲分局警│
│ │ │ │ │ │詢卷內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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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584 │林明發 │八十九年│匯款六萬元 │林明發於警詢中指述之被│
│五 │ │ │十二月間│ │害情節,與被告申○○等│
│ │ │ │ │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林明發之個人資料可資│
│ │ │ │ │ │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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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586 │N○○ │九十年年│匯款約一萬七│證人朱金龍於警詢及本院│
│六 │ │ │初至六月│千元 │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
│ │ │ │間 │ │與被告申○○等人自白使│
│ │ │ │ │ │用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楊彬│
│ │ │ │ │ │鑫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二五│587 │陳運添 │九十年三│未匯款項,未│證人陳運添於警詢及本院│
│七 │ │ │、四月間│被詐得任何財│審理中固具結證稱曾詢問│
│ │ │ │ │物 │過多家類似之民間貸款公│
│ │ │ │ │ │司,且曾經匯款給其中一│
│ │ │ │ │ │家貸款公司等語,惟證人│
│ │ │ │ │ │陳運添證述曾匯款之貸款│
│ │ │ │ │ │公司所使用之手法,與被│
│ │ │ │ │ │告申○○等人所使用之手│
│ │ │ │ │ │法並不相同,尚難認證人│
│ │ │ │ │ │陳運添該次匯款係由被告│
│ │ │ │ │ │申○○等人取得,惟扣案│
│ │ │ │ │ │電腦中有證人陳運添之個│
│ │ │ │ │ │人資料可資佐證,本院僅│
│ │ │ │ │ │能認定證人陳運添曾經撥│
│ │ │ │ │ │打電話至被告申○○等人│
│ │ │ │ │ │之詐騙集團詢問,但未匯│
│ │ │ │ │ │出任何款項。 │
├──┼───┼────┼────┼──────┼───────────┤
│二五│588 │甲○○○│九十年三│先後匯款多次│證人甲○○○於警詢及本│
│八 │ │ │、四月間│,共計匯款約│院審理具結證述之內容,│
│ │ │ │ │五、六萬元,│其中第二次受騙之情節、│
│ │ │ │ │以五萬五千元│匯入款項帳戶,與被告邱│
│ │ │ │ │計算 │錦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
│ │ │ │ │ │騙手法、人頭帳戶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王溫│
│ │ │ │ │ │素莉之個人資料可佐,並│
│ │ │ │ │ │有證人於警詢中提出之匯│
│ │ │ │ │ │款單據附於蘆洲分局警詢│
│ │ │ │ │ │卷內可資佐證。 │
├──┼───┼────┼────┼──────┼───────────┤
│二五│589 │李采玲 │九十年一│未匯款項,未│證人李采玲於本院審理中│
│九 │ │ │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物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李采玲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二六│590 │黃瀚生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黃瀚生於警詢及本院│
│O │ │ │年底 │被詐得任何財│審理中固具結證稱曾詢問│
│ │ │ │ │物 │過多家類似之民間貸款公│
│ │ │ │ │ │司,且曾經匯款給其中一│
│ │ │ │ │ │家貸款公司等語,惟證人│
│ │ │ │ │ │黃瀚生證述曾匯款之貸款│
│ │ │ │ │ │公司所使用之手法,與被│
│ │ │ │ │ │告申○○等人所使用之手│
│ │ │ │ │ │法並不相同,尚難認證人│
│ │ │ │ │ │黃瀚生該次匯款係由被告│
│ │ │ │ │ │申○○等人取得,惟扣案│
│ │ │ │ │ │電腦中有證人陳運添之個│
│ │ │ │ │ │人資料可資佐證,本院僅│
│ │ │ │ │ │能認定證人黃瀚生曾經撥│
│ │ │ │ │ │打電話至被告申○○等人│
│ │ │ │ │ │之詐騙集團詢問,但未匯│
│ │ │ │ │ │出任何款項。 │
├──┼───┼────┼────┼──────┼───────────┤
│二六│596 │鄭榮燦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鄭榮燦於警詢及本院│
│一 │ │ │九、十月│被詐得任何財│審理中固具結證稱曾詢問│
│ │ │ │間 │物 │過多家類似之民間貸款公│
│ │ │ │ │ │司,且曾經匯款給其中一│
│ │ │ │ │ │家貸款公司等語,惟證人│
│ │ │ │ │ │鄭榮燦證述曾匯款之貸款│
│ │ │ │ │ │公司所使用之手法,與被│
│ │ │ │ │ │告申○○等人所使用之手│
│ │ │ │ │ │法並不相同,尚難認證人│
│ │ │ │ │ │鄭榮燦該次匯款係由被告│
│ │ │ │ │ │申○○等人取得,惟扣案│
│ │ │ │ │ │電腦中有證人鄭榮燦之個│
│ │ │ │ │ │人資料可資佐證,本院僅│
│ │ │ │ │ │能認定證人鄭榮燦曾經撥│
│ │ │ │ │ │打電話至被告申○○等人│
│ │ │ │ │ │之詐騙集團詢問,但未匯│
│ │ │ │ │ │出任何款項。 │
├──┼───┼────┼────┼──────┼───────────┤
│二六│597 │劉進德 │九十年二│未匯款項,未│證人劉進德於警詢中指述│
│二 │ │ │、三月間│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物 │人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
│ │ │ │ │ │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
│ │ │ │ │ │證人劉進德之個人資料可│
│ │ │ │ │ │資佐證。 │
├──┼───┼────┼────┼──────┼───────────┤
│二六│599 │虞金坤 │九十年三│未匯款項,未│證人虞金坤於警詢及本院│
│三 │ │ │、四月間│被詐得任何財│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
│ │ │ │ │物 │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
│ │ │ │ │ │使用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虞│
│ │ │ │ │ │金坤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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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600 │邱孟誼 │九十年六│未匯款項,未│證人邱孟誼於警詢及本院│
│四 │ │ │、七月間│被詐得任何財│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
│ │ │ │ │物 │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
│ │ │ │ │ │使用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邱│
│ │ │ │ │ │孟誼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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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601 │K○○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多次│證人K○○於警詢及本院│
│五 │ │ │十月間 │,共計匯款四│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
│ │ │ │ │十二萬元 │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
│ │ │ │ │ │使用之詐騙手法相同,且│
│ │ │ │ │ │被告申○○於本院審理中│
│ │ │ │ │ │明確坦承K○○確為被害│
│ │ │ │ │ │人無誤,扣案之電腦中有│
│ │ │ │ │ │證人K○○之個人資料可│
│ │ │ │ │ │佐,並有證人K○○於本│
│ │ │ │ │ │院審理中提出之偽造扣繳│
│ │ │ │ │ │憑單、勞工保險卡、在職│
│ │ │ │ │ │證明等傳真資料、匯款單│
│ │ │ │ │ │據、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表多紙在卷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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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603 │傅全孫 │八十九年│先後匯六次款│證人傅全孫於警詢及本院│
│六 │ │ │九月底至│項,共計匯款│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
│ │ │ │十月間 │五萬三千二百│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
│ │ │ │ │元 │使用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傅│
│ │ │ │ │ │全孫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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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604 │李秀蓮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李秀蓮於警詢中指述│
│七 │ │ │年底 │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李秀蓮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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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605 │方開嵐 │九十年六│未匯款項,未│證人方開嵐於警詢及本院│
│八 │ │ │、七月間│被詐得任何財│審理中固具結證稱曾詢問│
│ │ │ │ │物 │過二家類似之民間貸款公│
│ │ │ │ │ │司,且曾經匯款對方等語│
│ │ │ │ │ │,惟證人方開嵐無法提供│
│ │ │ │ │ │匯款相關資料以供本院查│
│ │ │ │ │ │核,尚難認證人方開嵐二│
│ │ │ │ │ │次匯款係由被告申○○等│
│ │ │ │ │ │人取得,惟扣案電腦中有│
│ │ │ │ │ │證人方開嵐之個人資料可│
│ │ │ │ │ │資佐證,本院僅能認定證│
│ │ │ │ │ │人方開嵐曾經撥打電話至│
│ │ │ │ │ │被告申○○等人之詐騙集│
│ │ │ │ │ │團詢問,但未匯出任何款│
│ │ │ │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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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610 │歐陽謀 │九十年六│未匯款項,未│證人歐陽謀於本院審理中│
│九 │ │ │、七月間│被詐得任何財│固具結證稱曾詢問過二家│
│ │ │ │ │物 │類似之民間貸款公司,且│
│ │ │ │ │ │曾經匯款給其中一家等語│
│ │ │ │ │ │,惟證人歐陽謀無法提供│
│ │ │ │ │ │匯款相關資料以供本院查│
│ │ │ │ │ │核,尚難認證人歐陽謀該│
│ │ │ │ │ │次匯款係由被告申○○等│
│ │ │ │ │ │人取得,惟扣案電腦中有│
│ │ │ │ │ │證人歐陽謀之個人資料可│
│ │ │ │ │ │資佐證,本院僅能認定證│
│ │ │ │ │ │人歐陽謀曾經撥打電話至│
│ │ │ │ │ │被告申○○等人之詐騙集│
│ │ │ │ │ │團詢問,但未匯出任何款│
│ │ │ │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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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611 │P○○ │九十年四│先後匯款多次│證人P○○於警詢及本院│
│O │ │ │月間 │,共計匯款約│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
│ │ │ │ │五萬多元 │與被告申○○等人自白使│
│ │ │ │ │ │用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葉文│
│ │ │ │ │ │鐘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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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613 │郭文財 │九十年七│未匯款項,未│證人郭文財於本院審理中│
│一 │ │ │、八月至│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十二月間│物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郭文財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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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620 │林秀玲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林秀玲於本院審理中│
│二 │ │ │九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物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林秀玲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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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621 │王國榮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八│證人王國榮於警詢中指述│
│三 │ │ │十一月間│次,共計匯款│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十六萬七百零│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四元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王國榮之個人資料│
│ │ │ │ │ │可佐,並有證人於警詢中│
│ │ │ │ │ │提出之匯款單據、自動櫃│
│ │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共八│
│ │ │ │ │ │件附於本院審理卷第一宗│
│ │ │ │ │ │之宜蘭縣警察局筆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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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622 │C○○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七次│證人C○○於警訊及本院│
│四 │ │ │十月間 │,共計匯款七│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
│ │ │ │ │萬八千二百四│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
│ │ │ │ │十元 │使用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郭│
│ │ │ │ │ │秀婉之個人資料可佐,並│
│ │ │ │ │ │有證人於警詢中提出之匯│
│ │ │ │ │ │款單據六紙附於本院審理│
│ │ │ │ │ │卷第一宗之宜蘭縣警察局│
│ │ │ │ │ │筆錄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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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632 │賴玫伶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賴玫伶於警詢中指述│
│五 │ │ │十一月底│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物 │人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
│ │ │ │ │ │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
│ │ │ │ │ │證人賴玫伶之個人資料可│
│ │ │ │ │ │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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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633 │卯○○ │九十年間│先後匯款多次│證人卯○○於本院審理中│
│六 │ │ │ │,共計匯款八│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萬至十萬左右│申○○等人自白使用之詐│
│ │ │ │ │,以九萬元計│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算 │電腦中有證人卯○○之個│
│ │ │ │ │ │人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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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634 │廖至強 │九十年五│先後各匯款二│證人廖至強於本院審理中│
│七 │ │ │、六月間│萬多元,共計│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匯款約四、五│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萬元 │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及手寫筆記資料│
│ │ │ │ │ │編號四上均有證人廖至強│
│ │ │ │ │ │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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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641 │鄭秋月 │九十年七│匯款一萬九千│證人鄭秋月經本院合法傳│
│八 │ │ │月間 │九百二十元 │喚雖未到庭陳述,且未製│
│ │ │ │間 │ │作警詢筆錄,惟扣案電腦│
│ │ │ │ │ │中有鄭秋月之個人資料,│
│ │ │ │ │ │且手寫筆記資料編號一上│
│ │ │ │ │ │有證人鄭秋月匯款一萬九│
│ │ │ │ │ │千九百二十元之資料可資│
│ │ │ │ │ │佐證。 │
├──┼───┼────┼────┼──────┼───────────┤
│二七│642 │游志忠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游志忠於警詢及本院審理│
│九 │ │ │九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中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
│ │ │ │ │物 │告申○○等人所自白使用│
│ │ │ │ │ │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
│ │ │ │ │ │扣案電腦中有證人劉民德│
│ │ │ │ │ │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二八│645 │李俊儀 │九十年三│未匯款項,未│證人李俊儀於本院審理中│
│O │ │ │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物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李俊儀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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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649 │林峻辰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林峻辰於本院審理中│
│一 │ │ │年底 │被詐得任何財│固具結證稱曾詢問過多家│
│ │ │ │ │物 │類似之民間貸款公司,且│
│ │ │ │ │ │曾經匯款給其中二家等語│
│ │ │ │ │ │,惟證人林峻辰提供之帳│
│ │ │ │ │ │戶資料與被告申○○等人│
│ │ │ │ │ │所使用之帳戶資料不符,│
│ │ │ │ │ │尚難認證人林峻辰二次匯│
│ │ │ │ │ │款係由被告申○○等人取│
│ │ │ │ │ │得,惟扣案電腦中有證人│
│ │ │ │ │ │林峻辰之個人資料可資佐│
│ │ │ │ │ │證,本院僅能認定證人林│
│ │ │ │ │ │峻辰曾經撥打電話至被告│
│ │ │ │ │ │申○○等人之詐騙集團詢│
│ │ │ │ │ │問,但未匯出任何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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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650 │周雨辰 │九十年間│未匯款項,未│周雨辰於警訊中指述之情│
│二 │ │ │ │被詐得任何財│節,與被告申○○等人所│
│ │ │ │ │物 │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致│
│ │ │ │ │ │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證│
│ │ │ │ │ │人周雨辰之個人資料可資│
│ │ │ │ │ │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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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653 │程台生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六次│證人程台生於警訊中指述│
│三 │ │ │十一月間│,共計匯款十│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四萬六千二百│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元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程台生之個人資料│
│ │ │ │ │ │可佐,並有證人於警詢中│
│ │ │ │ │ │提出之匯款單據六紙六紙│
│ │ │ │ │ │影本附於本院審理卷第一│
│ │ │ │ │ │宗之宜蘭縣警察局筆錄內│
│ │ │ │ │ │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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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655 │李艾萍 │九十年五│未匯款項,未│證人李艾萍於本院審理中│
│四 │ │ │、六月間│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物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李艾萍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二八│656 │T○○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四次│證人T○○於本院審理中│
│五 │ │ │十一月間│,共計匯款十│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六萬一千四百│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元 │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T○○之│
│ │ │ │ │ │個人資料可佐,並有證人│
│ │ │ │ │ │於本院審理中提出之匯款│
│ │ │ │ │ │單據二紙、傳真資料等影│
│ │ │ │ │ │本附於本院審理卷第三宗│
│ │ │ │ │ │ 可資佐證。 │
├──┼───┼────┼────┼──────┼───────────┤
│二八│657 │丑○○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二次│證人丑○○於本院審理中│
│六 │ │ │十一月間│,共計匯款九│具結證述之內容,其中第│
│ │ │ │ │千元 │二次受詐騙情節,與被告│
│ │ │ │ │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丑○○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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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658 │楊譓福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楊譓福於本院審理中│
│七 │ │ │年底至九│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內容,其中第│
│ │ │ │十年初之│物 │三次受詐騙情節,與被告│
│ │ │ │間 │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楊譓福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二八│662 │玄○○ │九十年四│先後匯款多次│證人丑○○於警詢及本院│
│八 │ │ │、五月間│,共計匯款約│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
│ │ │ │ │十五萬多,以│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
│ │ │ │ │十五萬元計算│使用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張│
│ │ │ │ │ │佳汶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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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663 │巳○○ │九十年間│先後匯款多次│證人巳○○經本院囑託台│
│九 │ │ │ │,共計匯款五│灣宜蘭地方法院訊問,其│
│ │ │ │ │萬八千七百元│具結後證述之內容,與被│
│ │ │ │ │ │告申○○等人所自白使用│
│ │ │ │ │ │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
│ │ │ │ │ │扣案電腦中有證人巳○○│
│ │ │ │ │ │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二九│666 │朱美英 │九十年六│未匯款項,未│證人朱美英於本院審理中│
│O │ │ │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物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朱美英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二九│670 │d○○ │九十年五│未匯款項,未│證人d○○經本院合法傳│
│一 │ │ │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喚雖未到庭陳述,亦未製│
│ │ │ │ │物 │作警詢筆錄,惟扣案電腦│
│ │ │ │ │ │中及手寫筆記資料編號四│
│ │ │ │ │ │上均有證人d○○之個人│
│ │ │ │ │ │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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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671 │B○○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二次│證人B○○於本院審理中│
│二 │ │ │十二月間│,共計匯款二│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至九十年│萬八千六百元│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年初 │ │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B○○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二九│675 │林振鋒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多次│證人林振鋒於警詢及本院│
│三 │ │ │十月間 │,共計匯款七│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
│ │ │ │ │萬多元,以七│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
│ │ │ │ │萬元計算 │使用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林│
│ │ │ │ │ │振鋒之個人資料可佐,並│
│ │ │ │ │ │有證人林振鋒於警詢中提│
│ │ │ │ │ │出之匯款單據一紙附於本│
│ │ │ │ │ │院審理卷第一宗之宜蘭縣│
│ │ │ │ │ │警察局警詢卷內可資佐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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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676 │林傳宗 │九十年初│未匯款項,未│證人林傳宗於警詢及本院│
│四 │ │ │至九十年│被詐得任何財│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
│ │ │ │三月間 │物 │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
│ │ │ │ │ │使用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林│
│ │ │ │ │ │傳宗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 │ │ │。 │
├──┼───┼────┼────┼──────┼───────────┤
│二九│679 │陳金蓮 │九十年年│未匯款項,未│證人陳金蓮於本院審理中│
│五 │ │ │初 │被詐得任何財│固具結證稱曾詢問過二家│
│ │ │ │ │物 │類似之民間貸款公司,且│
│ │ │ │ │ │曾經匯款等語,惟證人陳│
│ │ │ │ │ │金蓮無法提供相關匯款帳│
│ │ │ │ │ │戶資料,無從查核是否與│
│ │ │ │ │ │被告申○○等人使用之人│
│ │ │ │ │ │頭帳戶相符,尚難認證人│
│ │ │ │ │ │陳金蓮二次匯款係由被告│
│ │ │ │ │ │申○○等人取得,惟扣案│
│ │ │ │ │ │電腦中有證人陳金蓮之個│
│ │ │ │ │ │人資料可資佐證,本院僅│
│ │ │ │ │ │能認定證人陳金蓮曾經撥│
│ │ │ │ │ │打電話至被告申○○等人│
│ │ │ │ │ │之詐騙集團詢問,但未匯│
│ │ │ │ │ │出任何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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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680 │陳雅惠(│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陳茲廷於本院審理中│
│六 │ │現更名為│年中至年│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陳茲廷)│底之間 │物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陳雅惠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二九│685 │林秋萍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多次│證人林秋萍於警詢指述之│
│七 │ │ │十二月間│,共計匯款九│內容,與被告申○○等人│
│ │ │ │ │萬六千元 │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
│ │ │ │ │ │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
│ │ │ │ │ │證人林秋萍之個人資料可│
│ │ │ │ │ │佐,並有證人林秋萍於警│
│ │ │ │ │ │詢中提出之匯款單據一紙│
│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資│
│ │ │ │ │ │料、存摺明細資料影本各│
│ │ │ │ │ │一件附於本院審理卷第一│
│ │ │ │ │ │宗之宜蘭縣警察局警詢卷│
│ │ │ │ │ │內可資佐證。 │
├──┼───┼────┼────┼──────┼───────────┤
│二九│686 │闕文毅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闕文毅於本院審理中│
│八 │ │ │底至九十│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年初 │物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闕文毅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二九│688 │高羽見 │九十年六│未匯款項,未│證人高羽見於本院審理中│
│九 │ │ │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物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及手寫筆記資料│
│ │ │ │ │ │編號七上均有證人高羽見│
│ │ │ │ │ │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三O│691 │林永三 │八十九年│匯款九千六百│證人林永三於警詢及本院│
│O │ │ │底間 │餘元 │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
│ │ │ │ │ │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
│ │ │ │ │ │使用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林│
│ │ │ │ │ │永三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 │ │ │。 │
├──┼───┼────┼────┼──────┼───────────┤
│三O│693 │李智雄 │九十年三│未匯款項,未│證人李智雄於本院審理中│
│一 │ │ │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物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李智雄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三O│694 │Z○○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二次│證人Z○○於警詢及本院│
│二 │ │ │十二月間│,第一次匯款│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
│ │ │ │ │八千元、第二│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
│ │ │ │ │次匯款一萬二│使用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千元,共計匯│,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戴│
│ │ │ │ │款二萬元 │芸芬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 │ │ │。 │
├──┼───┼────┼────┼──────┼───────────┤
│三O│695 │江寶蓮 │九十年一│匯款一萬六千│證人江寶蓮經本院合法傳│
│三 │ │ │月至六月│六百元 │喚雖未到庭陳述,惟有其│
│ │ │ │間 │ │警訊中指述,且扣案電腦│
│ │ │ │ │ │中有證人江寶蓮之個人資│
│ │ │ │ │ │料,又手寫筆記資料編號│
│ │ │ │ │ │五上有證人江寶蓮匯款一│
│ │ │ │ │ │萬六千六百元之資料可資│
│ │ │ │ │ │佐證。 │
├──┼───┼────┼────┼──────┼───────────┤
│三O│696 │黃曼莉 │九十年初│匯款六千元 │證人黃曼莉於本院審理中│
│四 │ │ │ │ │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黃曼莉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三O│697 │江榮德 │八十九年│匯款一萬九千│證人江榮德於警詢及本院│
│五 │ │ │十二月間│五百六十元 │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
│ │ │ │ │ │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
│ │ │ │ │ │使用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江│
│ │ │ │ │ │榮德之個人資料可佐,並│
│ │ │ │ │ │有證人於警詢中提出之匯│
│ │ │ │ │ │款單一紙附於花蓮縣警察│
│ │ │ │ │ │局警詢筆錄內。 │
├──┼───┼────┼────┼──────┼───────────┤
│三O│698 │林季春 │九十年四│未匯款項,未│證人林季春於本院審理中│
│六 │ │ │、五月間│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物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林季春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三O│700 │石國文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石國文於本院審理中│
│七 │ │ │七、八月│被詐得任何財│固具結證稱曾詢問過多家│
│ │ │ │至年底間│物 │類似之民間貸款公司,且│
│ │ │ │ │ │曾經匯款給其中一家等語│
│ │ │ │ │ │,惟證人石國文無法提供│
│ │ │ │ │ │相關匯款帳戶資料,無從│
│ │ │ │ │ │查核是否與被告申○○等│
│ │ │ │ │ │人使用之人頭帳戶相符,│
│ │ │ │ │ │尚難認證人石國文該次匯│
│ │ │ │ │ │款係由被告申○○等人取│
│ │ │ │ │ │得,惟扣案電腦中有證人│
│ │ │ │ │ │石國文之個人資料可資佐│
│ │ │ │ │ │證,本院僅能認定證人石│
│ │ │ │ │ │國文曾經撥打電話至被告│
│ │ │ │ │ │申○○等人之詐騙集團詢│
│ │ │ │ │ │問,但未匯出任何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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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O│701 │S○○ │九十年四│先後匯款二次│證人S○○於警詢及本院│
│八 │ │ │月間 │,第一次匯款│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
│ │ │ │ │一萬二千元、│其中第一次受騙情形,與│
│ │ │ │ │第二次匯款一│被告申○○等人所自白使│
│ │ │ │ │萬五千元,共│用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計匯款二萬七│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廖振│
│ │ │ │ │千元 │雄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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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O│702 │蕭涵云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蕭涵云於本院審理中│
│九 │ │ │十一月間│被詐得任何財│固具結證稱曾詢問過二家│
│ │ │ │ │物 │類似之民間貸款公司,且│
│ │ │ │ │ │曾經匯款給其中一家等語│
│ │ │ │ │ │,惟證人蕭涵云提供之匯│
│ │ │ │ │ │款帳戶與被告申○○等人│
│ │ │ │ │ │使用之人頭帳戶不符,尚│
│ │ │ │ │ │難認證人蕭涵云該次匯款│
│ │ │ │ │ │係由被告申○○等人取得│
│ │ │ │ │ │惟證人蕭涵云指稱第三次│
│ │ │ │ │ │受騙情節與被告申○○等│
│ │ │ │ │ │人使用之手法大致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蕭涵│
│ │ │ │ │ │云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 │ │ │堪認證人蕭涵云曾經撥打│
│ │ │ │ │ │電話至被告申○○等人之│
│ │ │ │ │ │詐騙集團詢問,但未匯出│
│ │ │ │ │ │任何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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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705 │林祐生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被害人林祐生於警詢中指│
│O │ │ │九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述之情節,與被告申○○│
│ │ │ │ │物 │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
│ │ │ │ │ │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
│ │ │ │ │ │中有證人林祐生之個人資│
│ │ │ │ │ │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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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713 │李建成 │九十年一│匯款六萬六千│證人李建成經本院合法傳│
│一 │ │ │月至六月│四百元 │喚雖未到庭陳述,亦未製│
│ │ │ │間 │ │作警詢筆錄,惟扣案電腦│
│ │ │ │ │ │中有證人李建成之個人資│
│ │ │ │ │ │料,且手寫筆記資料編號│
│ │ │ │ │ │五上有證人李建成匯款六│
│ │ │ │ │ │萬六千四百元之資料可資│
│ │ │ │ │ │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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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714 │呂宏勝(│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呂佳翰於本院審理中│
│二 │ │現更名為│十、十一│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情節,與被告│
│ │ │呂佳翰)│月間 │物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呂宏勝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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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715 │楊珮姍 │九十年一│未匯款項,未│證人楊珮姍經本院合法傳│
│三 │ │ │月至五月│被詐得任何財│喚雖未到庭陳述,亦未製│
│ │ │ │間 │物 │作警詢筆錄,惟扣案電腦│
│ │ │ │ │ │中及手寫筆記資料編號五│
│ │ │ │ │ │上均有證人楊珮姍之個人│
│ │ │ │ │ │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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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716 │黃偉仁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多次│證人黃偉仁於本院審理中│
│四 │ │ │十月間 │,共計匯款約│具結證述之內容,其中第│
│ │ │ │ │四、五萬元,│一次受騙情形,與被告邱│
│ │ │ │ │ │錦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
│ │ │ │ │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中有證人黃偉仁之個│
│ │ │ │ │ │人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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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717 │謝佳凌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謝佳凌於本院審理中│
│五 │ │ │十、十一│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情節,與被告│
│ │ │ │月間 │物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謝佳凌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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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719 │邱傳能 │九十年六│未匯款項,未│證人邱傳能於本院審理中│
│六 │ │ │、七月間│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物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及手寫筆記資料│
│ │ │ │ │ │編號三上均有證人邱傳能│
│ │ │ │ │ │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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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721 │張仲瑋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張仲瑋於警詢及本院│
│七 │ │ │底 │被詐得任何財│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
│ │ │ │ │物 │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
│ │ │ │ │ │使用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張│
│ │ │ │ │ │仲瑋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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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723 │林文樟 │九十年一│匯款一萬六千│證人林文樟經本院合法傳│
│八 │ │ │月至六月│六百元 │喚雖未到庭陳述,亦未製│
│ │ │ │間 │ │作警詢筆錄,惟扣案電腦│
│ │ │ │ │ │中有證人林文樟之個人資│
│ │ │ │ │ │料,且手寫筆記資料編號│
│ │ │ │ │ │四上有證人林文樟匯款一│
│ │ │ │ │ │萬六千六百元之資料可資│
│ │ │ │ │ │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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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724 │e○○ │九十年四│未匯款項,未│證人e○○於警詢中指述│
│九 │ │ │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e○○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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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725 │黃世隆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三次│證人黃世隆於警詢中指述│
│O │ │ │十二月間│,第一次匯款│第一次受騙情節,與被告│
│ │ │ │ │五千二百元、│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第二次、第三│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次各匯款一萬│案電腦中有證人黃世隆之│
│ │ │ │ │元,共計匯款│個人資料可佐,及證人黃│
│ │ │ │ │二萬五千二百│世隆於警詢中提出之匯款│
│ │ │ │ │元 │單據三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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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729 │江志榮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江志榮於警詢中指述│
│一 │ │ │九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江志榮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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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734 │a○○ │九十年年│匯款二萬多元│證人a○○於本院審理中│
│二 │ │ │初 │,以二萬元計│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算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a○○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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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735 │E○○ │九十年二│匯款三、四萬│證人E○○於本院審理中│
│三 │ │ │、三月間│元,以三萬五│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千元計算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E○○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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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736 │謝學榮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謝學榮於警詢中指述│
│四 │ │ │底 │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謝學榮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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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743 │陳桂蘭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多次│證人陳桂蘭於本院審理中│
│五 │ │(起訴書│十一月、│,共計匯款三│具結證述以其女兒劉孟宇│
│ │ │附表上記│十二月間│萬五千元 │(現更名為劉易晰)名義│
│ │ │載為劉孟│ │ │詢問辦理貸款受詐騙之內│
│ │ │宇) │ │ │容,與被告申○○等人所│
│ │ │ │ │ │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致│
│ │ │ │ │ │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證│
│ │ │ │ │ │人劉孟宇之個人資料可資│
│ │ │ │ │ │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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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745 │邱珮崢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邱珮崢於本院審理中│
│六 │ │ │底 │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物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邱珮崢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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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748 │何金雄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何金雄於本院審理中│
│七 │ │ │底 │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物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何金雄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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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752 │邱國棟 │九十年四│未匯款項,未│證人邱國棟於本院審理中│
│八 │ │ │、五月間│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物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行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邱國棟之│
│ │ │ │ │ │個人資料,又手寫筆記資│
│ │ │ │ │ │料編號五上有證人邱國棟│
│ │ │ │ │ │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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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756 │郭國瑞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郭國瑞於本院審理中│
│九 │ │ │九月至十│被詐得任何財│固具結證稱曾詢問過多家│
│ │ │ │一月間 │物 │類似之民間貸款公司,且│
│ │ │ │ │ │曾經匯款給其中一家等語│
│ │ │ │ │ │,惟證人郭國瑞無法提供│
│ │ │ │ │ │相關匯款帳戶資料,無從│
│ │ │ │ │ │查核是否與被告申○○等│
│ │ │ │ │ │人使用之人頭帳戶相符,│
│ │ │ │ │ │尚難認證人郭國瑞該次匯│
│ │ │ │ │ │款係由被告申○○等人取│
│ │ │ │ │ │得,惟扣案電腦中有證人│
│ │ │ │ │ │郭國瑞之個人資料可資佐│
│ │ │ │ │ │證,本院僅能認定證人石│
│ │ │ │ │ │國文曾經撥打電話至被告│
│ │ │ │ │ │申○○等人之詐騙集團詢│
│ │ │ │ │ │問,但未匯出任何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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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757 │黃金龍 │九十年六│未匯款項,未│證人黃金龍於警詢及本院│
│O │ │ │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
│ │ │ │ │物 │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
│ │ │ │ │ │使用之行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中及手寫筆│
│ │ │ │ │ │記資料編號四上均有證人│
│ │ │ │ │ │黃金龍之個人資料可資佐│
│ │ │ │ │ │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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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762 │張燕三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六次│證人張燕三於本院審理中│
│一 │ │ │九月、十│,共計匯款八│具結證述之內容,其中第│
│ │ │ │月間 │萬八千五百元│一次受騙情形,與被告邱│
│ │ │ │ │ │錦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
│ │ │ │ │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中有證人張燕三之個│
│ │ │ │ │ │人資料可佐,並有證人當│
│ │ │ │ │ │庭提出之匯款單據影本六│
│ │ │ │ │ │件在卷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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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764 │王怡真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二次│證人王怡真於警詢中指述│
│二 │ │ │十二月間│,第一次匯款│之受騙情節,與被告邱錦│
│ │ │ │ │九千九百六十│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
│ │ │ │ │元、第二次匯│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
│ │ │ │ │款一萬元,共│腦中有證人王怡真之個人│
│ │ │ │ │計匯款一萬九│資料可佐,及證人王怡真│
│ │ │ │ │千九百六十元│於警詢中提出之匯款單據│
│ │ │ │ │元 │二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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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769(7│張春萍 │九十年一│先後匯款二次│證人張春萍於警詢中指述│
│三 │70重複│ │月間 │,第一次匯款│之受騙情節,與被告邱錦│
│ │列) │ │ │一萬六千六百│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
│ │ │ │ │元、第二次匯│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
│ │ │ │ │款一萬元,共│腦中有證人張春萍之個人│
│ │ │ │ │計匯款二萬六│資料可佐,及證人張春萍│
│ │ │ │ │千六百元 │於警詢中提出之匯款單據│
│ │ │ │ │ │二紙、剪報資料一件、在│
│ │ │ │ │ │職證明、扣繳憑單、勞保│
│ │ │ │ │ │卡影本各一件可資佐證。│
├──┼───┼────┼────┼──────┼───────────┤
│三三│771 │倪接安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倪接安於本院審理中│
│四 │ │ │底至九十│被詐得任何財│固具結證稱曾詢問過多家│
│ │ │ │年初間 │物 │類似之民間貸款公司,且│
│ │ │ │ │ │曾經匯款給其中一家等語│
│ │ │ │ │ │,惟證人倪接安無法提供│
│ │ │ │ │ │相關匯款帳戶資料,無從│
│ │ │ │ │ │查核是否與被告申○○等│
│ │ │ │ │ │人使用之人頭帳戶相符,│
│ │ │ │ │ │尚難認證人倪接安該次匯│
│ │ │ │ │ │款係由被告申○○等人取│
│ │ │ │ │ │得,惟扣案電腦中有證人│
│ │ │ │ │ │倪接安之個人資料可資佐│
│ │ │ │ │ │證,本院僅能認定證人倪│
│ │ │ │ │ │接安曾經撥打電話至被告│
│ │ │ │ │ │申○○等人之詐騙集團詢│
│ │ │ │ │ │問,但未匯出任何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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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773 │謝瑞嬌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謝瑞嬌於警詢中指述│
│五 │ │ │十月至十│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二月間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行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謝瑞嬌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
│三三│774 │袁明振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袁明振於警詢中指述│
│六 │ │ │十一月、│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十二月間│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行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袁明振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
│三三│775 │鄭美蓉(│九十年四│匯款二萬三千│證人鄭美蓉於警詢中指述│
│七 │ │現更名為│月間 │二百四十元 │之內容,其中第一次受騙│
│ │ │謝翊伶)│ │ │情形,與被告申○○等人│
│ │ │ │ │ │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
│ │ │ │ │ │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
│ │ │ │ │ │證人鄭美蓉之個人資料可│
│ │ │ │ │ │佐,並有證人於警詢中提│
│ │ │ │ │ │出之匯款單據一紙在卷可│
│ │ │ │ │ │資佐證。 │
├──┼───┼────┼────┼──────┼───────────┤
│三三│781 │陳怡芸 │八十九年│匯款二萬三千│證人陳怡芸於警詢中指述│
│八 │ │ │十月間 │二百四十元 │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陳怡芸之個人資料│
│ │ │ │ │ │可佐,並有證人於警詢中│
│ │ │ │ │ │提出之存摺明細資料影本│
│ │ │ │ │ │一紙在卷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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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783 │蔡叔紘 │九十年一│先後匯款二次│證人蔡叔紘經本院合法傳│
│九 │ │ │月至六月│,第一次匯款│喚雖未到庭陳述,亦未製│
│ │ │ │間 │一萬六千六百│作警詢筆錄,惟扣案電腦│
│ │ │ │ │元、第二次匯│中有證人蔡叔紘之個人資│
│ │ │ │ │款一萬二千元│料,又手寫筆記資料編號│
│ │ │ │ │,共計匯款二│五上有證人蔡叔紘匯款二│
│ │ │ │ │萬八千六百元│萬八千六百元之資料可資│
│ │ │ │ │ │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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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786 │邱漢忠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邱漢忠於警詢中指述│
│O │ │ │十月至十│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二月間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行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邱漢忠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
│三四│787 │邱旭章 │九十年初│未匯款項,未│證人邱旭章於本院審理中│
│一 │ │ │至四月間│被詐得任何財│固具結證稱曾詢問過多家│
│ │ │ │ │物 │類似之民間貸款公司,且│
│ │ │ │ │ │曾經匯款給其中一家等語│
│ │ │ │ │ │,惟證人邱旭章指述該次│
│ │ │ │ │ │受騙情形,與被告申○○│
│ │ │ │ │ │等人所使用之行騙手法不│
│ │ │ │ │ │同,尚難認證人邱旭章該│
│ │ │ │ │ │次匯款係由被告申○○等│
│ │ │ │ │ │人取得,惟扣案電腦中有│
│ │ │ │ │ │證人邱旭章之個人資料可│
│ │ │ │ │ │資佐證,本院僅能認定證│
│ │ │ │ │ │人邱旭章曾經撥打電話至│
│ │ │ │ │ │被告申○○等人之詐騙集│
│ │ │ │ │ │團詢問,但未匯出任何款│
│ │ │ │ │ │項。 │
├──┼───┼────┼────┼──────┼───────────┤
│三四│788 │張勝雄 │九十年三│先後匯款三次│證人張勝雄於警詢中指述│
│二 │ │ │月間 │,共計匯款四│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萬七千二百八│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十元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張勝雄之個人資料│
│ │ │ │ │ │可佐,並有證人於警詢中│
│ │ │ │ │ │提出之匯款單據影本一紙│
│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影本二紙可資佐證。 │
├──┼───┼────┼────┼──────┼───────────┤
│三四│792 │邱森珍 │九十年初│未匯款項,未│證人邱森珍於本院審理中│
│三 │ │ │ │被詐得任何財│固具結證稱曾詢問過多家│
│ │ │ │ │物 │類似之民間貸款公司,且│
│ │ │ │ │ │曾經匯款給其中一家等語│
│ │ │ │ │ │,惟證人邱森珍指述該次│
│ │ │ │ │ │受騙情形,與被告申○○│
│ │ │ │ │ │等人所使用之行騙手法不│
│ │ │ │ │ │同,尚難認證人邱森珍該│
│ │ │ │ │ │次匯款係由被告申○○等│
│ │ │ │ │ │人取得,惟扣案電腦中有│
│ │ │ │ │ │證人邱森珍之個人資料可│
│ │ │ │ │ │資佐證,本院僅能認定證│
│ │ │ │ │ │人邱森珍曾經撥打電話至│
│ │ │ │ │ │被告申○○等人之詐騙集│
│ │ │ │ │ │團詢問,但未匯出任何款│
│ │ │ │ │ │項。 │
├──┼───┼────┼────┼──────┼───────────┤
│三四│793 │白孝彰 │九十年四│未匯款項,未│證人白孝彰於警詢中指述│
│四 │ │ │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行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白孝彰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
│三四│796 │丁○○ │八十九年│匯款九千九百│證人丁○○於警詢中及本│
│五 │ │ │八、九月│六十元 │院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
│ │ │ │間 │ │,與被告申○○等人所自│
│ │ │ │ │ │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致相│
│ │ │ │ │ │同,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
│ │ │ │ │ │丁○○之個人資料可佐,│
│ │ │ │ │ │並有證人當庭提出之自動│
│ │ │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一│
│ │ │ │ │ │紙、存摺明細資料影本二│
│ │ │ │ │ │紙在卷可稽。 │
├──┼───┼────┼────┼──────┼───────────┤
│三四│798 │陳增開 │九十年四│先後匯款七次│證人陳增開於警詢中指述│
│六 │ │ │月間 │,共計匯款十│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六萬三千元 │人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陳增開之個人資料│
│ │ │ │ │ │可佐,並有證人於警詢中│
│ │ │ │ │ │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 │ │細表影本三紙、匯款單據│
│ │ │ │ │ │影本四紙在卷可稽。 │
├──┼───┼────┼────┼──────┼───────────┤
│三四│799 │汪松林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汪松林於本院審理中│
│七 │ │ │九月至十│被詐得任何財│固具結證稱曾詢問過二家│
│ │ │ │一月間 │物 │類似之民間貸款公司,且│
│ │ │ │ │ │曾經匯款給其中一家等語│
│ │ │ │ │ │,惟證人汪松林無法提供│
│ │ │ │ │ │相關匯款帳戶資料,無從│
│ │ │ │ │ │查核是否與被告申○○等│
│ │ │ │ │ │人使用之人頭帳戶相符,│
│ │ │ │ │ │尚難認證人汪松林該次匯│
│ │ │ │ │ │款係由被告申○○等人取│
│ │ │ │ │ │得,惟扣案電腦中有證人│
│ │ │ │ │ │汪松林之個人資料可資佐│
│ │ │ │ │ │證,本院僅能認定證人汪│
│ │ │ │ │ │松林曾經撥打電話至被告│
│ │ │ │ │ │申○○等人之詐騙集團詢│
│ │ │ │ │ │問,但未匯出任何款項。│
├──┼───┼────┼────┼──────┼───────────┤
│三四│802 │陳尚鳴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陳尚鳴於本院審理中│
│八 │ │ │年中至年│被詐得任何財│固具結證稱曾詢問過多家│
│ │ │ │底之間 │物 │類似之民間貸款公司,且│
│ │ │ │ │ │曾經匯款給其中數家等語│
│ │ │ │ │ │,惟證人陳尚鳴無法提供│
│ │ │ │ │ │相關匯款帳戶資料,無從│
│ │ │ │ │ │查核是否與被告申○○等│
│ │ │ │ │ │人使用之人頭帳戶相符,│
│ │ │ │ │ │尚難認證人陳尚鳴該次匯│
│ │ │ │ │ │款係由被告申○○等人取│
│ │ │ │ │ │得,惟扣案電腦中有證人│
│ │ │ │ │ │陳尚鳴之個人資料可資佐│
│ │ │ │ │ │證,本院僅能認定證人陳│
│ │ │ │ │ │尚鳴曾經撥打電話至被告│
│ │ │ │ │ │申○○等人之詐騙集團詢│
│ │ │電腦中有證人鍾國英之個│
│ │ │
├──┼───┼────┼────┼──────┼───────────┤
│三四│803 │王琪惠 │九十年三│未匯款項,未│證人王琪惠於警詢中指稱│
│九 │ │ │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曾詢問過多家類似之民間│
│ │ │ │ │物 │貸款公司,且曾經匯款給│
│ │ │ │ │ │其中一家等語,惟證人王│
│ │ │ │ │ │琪惠無法提供相關匯款帳│
│ │ │ │ │ │戶資料,無從查核是否與│
│ │ │ │ │ │被告申○○等人使用之人│
│ │ │ │ │ │頭帳戶相符,尚難認證人│
│ │ │ │ │ │王琪惠該次匯款係由被告│
│ │ │ │ │ │申○○等人取得,惟扣案│
│ │ │ │ │ │電腦中有證人王琪惠之個│
│ │ │ │ │ │人資料可資佐證,本院僅│
│ │ │ │ │ │能認定證人王琪惠曾經撥│
│ │ │ │ │ │打電話至被告申○○等人│
│ │ │ │ │ │之詐騙集團詢問,但未匯│
│ │ │ │ │ │出任何款項。 │
├──┼───┼────┼────┼──────┼───────────┤
│三五│804 │王輝鴻 │九十年三│未匯款項,未│證人王輝鴻於警詢中指稱│
│O │ │ │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曾詢問過多家類似之民間│
│ │ │ │ │物 │貸款公司,且曾經匯款給│
│ │ │ │ │ │其中一家等語,惟證人王│
│ │ │ │ │ │輝鴻無法提供相關匯款帳│
│ │ │ │ │ │戶資料,無從查核是否與│
│ │ │ │ │ │被告申○○等人使用之人│
│ │ │ │ │ │頭帳戶相符,尚難認證人│
│ │ │ │ │ │王輝鴻該次匯款係由被告│
│ │ │ │ │ │申○○等人取得,惟扣案│
│ │ │ │ │ │電腦中有證人王輝鴻之個│
│ │ │ │ │ │人資料可資佐證,本院僅│
│ │ │ │ │ │能認定證人王輝鴻曾經撥│
│ │ │ │ │ │打電話至被告申○○等人│
│ │ │ │ │ │之詐騙集團詢問,但未匯│
│ │ │ │ │ │出任何款項。 │
├──┼───┼────┼────┼──────┼───────────┤
│三五│805 │鍾國英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二次│證人鍾國英於警詢中指述│
│一 │ │ │九月間 │,匯款金額不│之內容與匯出款項帳戶名│
│ │ │ │ │詳 │稱,與被告申○○等人所│
│ │ │ │ │ │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及人│
│ │ │ │ │ │頭帳戶名稱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中有證人鍾國英之個│
│ │ │ │ │ │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三五│810 │王蟬英 │九十年二│未匯款項,未│證人王蟬英於警詢中指稱│
│二 │ │ │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曾詢問過多家類似之民間│
│ │ │ │ │物 │貸款公司,且曾經匯款給│
│ │ │ │ │ │其中一家等語,惟證人王│
│ │ │ │ │ │蟬英無法提供相關匯款帳│
│ │ │ │ │ │戶資料,無從查核是否與│
│ │ │ │ │ │被告申○○等人使用之人│
│ │ │ │ │ │頭帳戶相符,尚難認證人│
│ │ │ │ │ │王蟬英該次匯款係由被告│
│ │ │ │ │ │申○○等人取得,惟扣案│
│ │ │ │ │ │電腦中有證人王蟬英之個│
│ │ │ │ │ │人資料可資佐證,本院僅│
│ │ │ │ │ │能認定證人王蟬英曾經撥│
│ │ │ │ │ │打電話至被告申○○等人│
│ │ │ │ │ │之詐騙集團詢問,但未匯│
│ │ │ │ │ │出任何款項。 │
├──┼───┼────┼────┼──────┼───────────┤
│三五│811 │楊安統 │九十年二│未匯款項,未│證人楊安統於警詢中指稱│
│三 │ │ │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曾詢問過多家類似之民間│
│ │ │ │ │物 │貸款公司,且曾經匯款給│
│ │ │ │ │ │其中一家等語,惟證人楊│
│ │ │ │ │ │安統無法提供相關匯款帳│
│ │ │ │ │ │戶資料,無從查核是否與│
│ │ │ │ │ │被告申○○等人使用之人│
│ │ │ │ │ │頭帳戶相符,尚難認證人│
│ │ │ │ │ │楊安統該次匯款係由被告│
│ │ │ │ │ │申○○等人取得,惟扣案│
│ │ │ │ │ │電腦中有證人楊安統之個│
│ │ │ │ │ │人資料可資佐證,本院僅│
│ │ │ │ │ │能認定證人楊安統曾經撥│
│ │ │ │ │ │打電話至被告申○○等人│
│ │ │ │ │ │之詐騙集團詢問,但未匯│
│ │ │ │ │ │出任何款項。 │
├──┼───┼────┼────┼──────┼───────────┤
│三五│814 │范錫強 │九十年一│匯款九千九百│證人范錫強經本院合法傳│
│四 │ │ │月至六月│六十元 │喚雖未到庭陳述,亦未製│
│ │ │ │間 │ │作警詢筆錄,惟扣案電腦│
│ │ │ │ │ │中有證人范錫強之個人資│
│ │ │ │ │ │料,又手寫筆記資料編號│
│ │ │ │ │ │四上有證人范錫強匯款九│
│ │ │ │ │ │千九百六十元之資料可資│
│ │ │ │ │ │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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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816 │黃葉秋芳│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黃葉秋芳於警詢中指│
│五 │ │ │十二月間│被詐得任何財│稱曾詢問多家類似之民間│
│ │ │ │至九十年│物 │貸款公司,且曾經匯款給│
│ │ │ │一月間 │ │其中一家等語,惟證人無│
│ │ │ │ │ │法提供相關匯款帳戶資料│
│ │ │ │ │ │,無從查核是否與被告邱│
│ │ │ │ │ │錦龍等人使用之人頭帳戶│
│ │ │ │ │ │相符,尚難認證人該次匯│
│ │ │ │ │ │款係由被告申○○等人取│
│ │ │ │ │ │得,惟扣案電腦中有證人│
│ │ │ │ │ │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本│
│ │ │ │ │ │院僅能認定證人曾經撥打│
│ │ │ │ │ │電話至被告申○○等人之│
│ │ │ │ │ │詐騙集團詢問,但未匯出│
│ │ │ │ │ │任何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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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817 │O○○ │九十年三│先後匯款多次│證人O○○於本院審理中│
│六 │ │ │、四月間│,共計匯款約│具結證述之內容,其中第│
│ │ │ │ │二十五、二十│一次受騙情節及匯款帳戶│
│ │ │ │ │六萬元 │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
│ │ │ │ │ │使用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楊│
│ │ │ │ │ │鳳翔之個人資料可佐,又│
│ │ │ │ │ │手寫筆記資料編號四上有│
│ │ │ │ │ │證人O○○匯款多筆之資│
│ │ │ │ │ │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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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821 │李清祥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李清祥於警詢中指稱│
│七 │ │ │九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曾詢問過二家類似之民間│
│ │ │ │ │物 │貸款公司,且曾經匯款給│
│ │ │ │ │ │其中一家等語,惟證人李│
│ │ │ │ │ │清祥無法提供相關匯款帳│
│ │ │ │ │ │戶資料,無從查核是否與│
│ │ │ │ │ │被告申○○等人使用之人│
│ │ │ │ │ │頭帳戶相符,尚難認證人│
│ │ │ │ │ │李清祥該次匯款係由被告│
│ │ │ │ │ │申○○等人取得,惟扣案│
│ │ │ │ │ │電腦中有證人李清祥之個│
│ │ │ │ │ │人資料可資佐證,本院僅│
│ │ │ │ │ │能認定證人李清祥曾經撥│
│ │ │ │ │ │打電話至被告申○○等人│
│ │ │ │ │ │之詐騙集團詢問,但未匯│
│ │ │ │ │ │出任何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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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822 │丙○○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多次│證人丙○○於警詢中及本│
│八 │ │ │十月間 │,共計匯款十│院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
│ │ │ │ │二、十三萬,│,其中第一次受騙情節,│
│ │ │ │ │ │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
│ │ │ │ │ │使用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朱│
│ │ │ │ │ │啟新之個人資料可佐,並│
│ │ │ │ │ │有證人於警詢中提出之自│
│ │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 │ │四紙、存摺明細資料影本│
│ │ │ │ │ │二紙在卷可稽。 │
├──┼───┼────┼────┼──────┼───────────┤
│三五│823 │曾日郎 │九十年三│未匯款項,未│證人曾日郎於警詢中指述│
│九 │ │ │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行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曾日郎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
│三六│824 │巫雪卿 │九十年七│未匯款項,未│證人巫雪卿於本院審理中│
│O │ │ │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物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行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巫雪卿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三六│828 │陳勝昌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陳勝昌於警詢及本院│
│一 │ │ │十月、十│被詐得任何財│審理中固具結指稱曾詢問│
│ │ │ │一月間 │物 │過二家類似之民間貸款公│
│ │ │ │ │ │司,且曾經匯款給其中一│
│ │ │ │ │ │家等語,惟證人陳勝昌無│
│ │ │ │ │ │法提供相關匯款帳戶資料│
│ │ │ │ │ │,無從查核是否與被告邱│
│ │ │ │ │ │錦龍等人使用之人頭帳戶│
│ │ │ │ │ │相符,尚難認證人陳勝昌│
│ │ │ │ │ │該次匯款係由被告申○○│
│ │ │ │ │ │等人取得,惟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陳勝昌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本院僅能認定│
│ │ │ │ │ │證人陳勝昌曾經撥打電話│
│ │ │ │ │ │至被告申○○等人之詐騙│
│ │ │ │ │ │集團詢問,但未匯出任何│
│ │ │ │ │ │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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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831 │張天○○│八十九年│先後匯款五次│證人張天○○於警詢及本│
│二 │ │(起訴書│十月間 │,共計匯款約│院審理中具結指述之內容│
│ │ │附表記為│ │七萬五千元 │,與被告申○○等人所自│
│ │ │天○○)│ │ │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致相│
│ │ │ │ │ │同,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
│ │ │ │ │ │張天○○之個人資料可佐│
│ │ │ │ │ │,並有證人於本院提出之│
│ │ │ │ │ │匯款單據影本四紙在卷可│
│ │ │ │ │ │稽。 │
├──┼───┼────┼────┼──────┼───────────┤
│三六│832 │b○○ │九十年一│先後匯款二次│證人b○○於警詢及本院│
│三 │ │ │月間 │,第一次匯款│審理中具結指述之內容,│
│ │ │ │ │約六千多、第│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
│ │ │ │ │二次匯款一萬│使用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六千多元 │,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謝│
│ │ │ │ │ │祥銘之個人資料可佐。 │
│ │ │ │ │ │ │
├──┼───┼────┼────┼──────┼───────────┤
│三六│837 │戌○○ │九十年三│先後匯款二次│證人戌○○於警詢及本院│
│四 │ │ │月間 │,第一次匯款│審理中具結指述之內容,│
│ │ │ │ │二萬元、第二│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
│ │ │ │ │次匯款一萬六│使用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千多元,共計│,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唐│
│ │ │ │ │匯款三萬元 │培林之個人資料可佐,並│
│ │ │ │ │ │有戌○○於警詢中提出之│
│ │ │ │ │ │存摺影本一件在卷可資佐│
│ │ │ │ │ │證。 │
├──┼───┼────┼────┼──────┼───────────┤
│三六│838 │黃炳坤 │九十年三│先後匯款二次│證人黃炳坤於警詢指述之│
│五 │ │ │月間 │,第一次匯款│內容,與被告申○○等人│
│ │ │ │ │一萬三千元、│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
│ │ │ │ │第二次匯款四│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
│ │ │ │ │萬元,共計匯│證人黃炳坤之個人資料可│
│ │ │ │ │款四萬三千元│佐,並有黃炳坤於警詢中│
│ │ │ │ │ │提出之存摺影本一件在卷│
│ │ │ │ │ │可資佐證。 │
├──┼───┼────┼────┼──────┼───────────┤
│三六│839 │宇○○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二次│證人宇○○於本院審理中│
│六 │ │ │八月至十│,第一次匯款│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月間某日│二萬多元、第│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二次匯款一萬│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五千元,共計│案電腦中有證人宇○○之│
│ │ │ │ │匯款約三萬多│個人資料可佐。 │
│ │ │ │ │元 │ │
│ │ │ │ │ │ │
├──┼───┼────┼────┼──────┼───────────┤
│三六│840 │蕭振益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蕭振益於警詢及本院│
│七 │ │ │七月至九│被詐得任何財│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
│ │ │ │月間 │物 │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
│ │ │ │ │ │使用之行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蕭│
│ │ │ │ │ │振益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 │ │ │,並有證人當庭提出之在│
│ │ │ │ │ │職證明書、扣繳憑單、勞│
│ │ │ │ │ │保卡等影本資料共三紙在│
│ │ │ │ │ │卷可資佐證。 │
├──┼───┼────┼────┼──────┼───────────┤
│三六│842 │林順發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林順發於本院審理中│
│八 │ │ │九月至十│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二月間 │物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行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蕭振益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三六│843(8│林佳君 │九十年三│未匯款項,未│證人林佳君於本院審理中│
│九 │44重複│ │、四月間│被詐得任何財│固具結指稱曾詢問過二家│
│ │列) │ │ │物 │類似之民間貸款公司,且│
│ │ │ │ │ │曾經匯款給其中一家等語│
│ │ │ │ │ │,惟證人林佳君無法提供│
│ │ │ │ │ │相關匯款帳戶資料,無從│
│ │ │ │ │ │查核是否與被告申○○等│
│ │ │ │ │ │人使用之人頭帳戶相符,│
│ │ │ │ │ │尚難認證人林佳君該次匯│
│ │ │ │ │ │款係由被告申○○等人取│
│ │ │ │ │ │得,惟扣案電腦中有證人│
│ │ │ │ │ │林佳君之個人資料可資佐│
│ │ │ │ │ │證,本院僅能認定證人林│
│ │ │ │ │ │佳君曾經撥打電話至被告│
│ │ │ │ │ │申○○等人之詐騙集團詢│
│ │ │ │ │ │問,但未匯出任何款項。│
├──┼───┼────┼────┼──────┼───────────┤
│三七│845 │陳美萍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陳美萍於本院審理中│
│O │ │ │底至九十│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第一次受騙情節│
│ │ │ │年初間 │物 │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 │人所自白使用之行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陳美萍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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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848 │潘鈴惠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潘鈴惠經本院合法傳│
│一 │ │ │九月至十│被詐得任何財│喚雖未到庭陳述,惟其受│
│ │ │ │二月間 │物 │騙經過業經證人彭牡丹於│
│ │ │ │ │ │本院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 │ │ │ │ │審理期日具結證述明確,│
│ │ │ │ │ │核與被告申○○等人所自│
│ │ │ │ │ │白使用之行騙手法大致相│
│ │ │ │ │ │同,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
│ │ │ │ │ │潘鈴惠之個人資料可資佐│
│ │ │ │ │ │證。 │
├──┼───┼────┼────┼──────┼───────────┤
│三七│856 │彭牡丹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彭牡丹於本院審理中│
│二 │ │ │九月至十│被詐得任何財│審理期日具結證述之受騙│
│ │ │ │二月間 │物 │經過,與被告申○○等人│
│ │ │ │ │ │所自白使用之行騙手法大│
│ │ │ │ │ │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
│ │ │ │ │ │證人彭牡丹之個人資料可│
│ │ │ │ │ │資佐證。 │
├──┼───┼────┼────┼──────┼───────────┤
│三七│861 │劉員妹 │九十年五│未匯款項,未│證人劉員妹經本院合法傳│
│三 │ │ │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喚雖未到庭陳述,其於警│
│ │ │ │ │物 │訊中指述受騙經過及匯款│
│ │ │ │ │ │帳戶與被告申○○等人所│
│ │ │ │ │ │使用之帳戶不符,尚難認│
│ │ │ │ │ │證人劉員妹該次匯款係由│
│ │ │ │ │ │被告申○○等人取得,惟│
│ │ │ │ │ │扣案電腦中及手寫筆記資│
│ │ │ │ │ │料編號四上均有證人劉員│
│ │ │ │ │ │妹之個人資料可佐,足以│
│ │ │ │ │ │認定證人劉員妹曾經撥打│
│ │ │ │ │ │電話至被告申○○等人之│
│ │ │ │ │ │詐騙集團詢問,但未匯出│
│ │ │ │ │ │任何款項。 │
├──┼───┼────┼────┼──────┼───────────┤
│三七│862 │劉瑞菊 │九十年三│未匯款項,未│證人劉瑞菊於本院審理中│
│四 │ │ │、四月間│被詐得任何財│固具結指稱曾詢問過三家│
│ │ │ │ │物 │類似之民間貸款公司,且│
│ │ │ │ │ │曾經匯款給其中一家等語│
│ │ │ │ │ │,惟證人劉瑞菊無法提供│
│ │ │ │ │ │相關匯款帳戶資料,無從│
│ │ │ │ │ │查核是否與被告申○○等│
│ │ │ │ │ │人使用之人頭帳戶相符,│
│ │ │ │ │ │尚難認證人劉瑞菊該次匯│
│ │ │ │ │ │款係由被告申○○等人取│
│ │ │ │ │ │得,惟扣案電腦中有證人│
│ │ │ │ │ │劉瑞菊之個人資料可資佐│
│ │ │ │ │ │證,本院僅能認定證人劉│
│ │ │ │ │ │瑞菊曾經撥打電話至被告│
│ │ │ │ │ │申○○等人之詐騙集團詢│
│ │ │ │ │ │問,但未匯出任何款項。│
├──┼───┼────┼────┼──────┼───────────┤
│三七│866 │李子玉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十次│證人李子玉於警詢指述之│
│五 │ │ │十月間 │,共計匯款七│內容,與被告申○○等人│
│ │ │ │ │萬零七百三十│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
│ │ │ │ │元 │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
│ │ │ │ │ │證人李子玉之個人資料可│
│ │ │ │ │ │佐,並有李子玉於警詢中│
│ │ │ │ │ │提出之匯款單據七紙在卷│
│ │ │ │ │ │可資佐證。 │
├──┼───┼────┼────┼──────┼───────────┤
│三七│867 │呂明玲 │九十年五│未匯款項,未│證人呂明玲經本院合法傳│
│六 │ │ │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喚雖未到庭陳述,亦未製│
│ │ │ │ │物 │作警詢筆錄,惟扣案電腦│
│ │ │ │ │ │中及手寫筆記資料編號五│
│ │ │ │ │ │上均有證人呂明玲之個人│
│ │ │ │ │ │資料可資佐證。 │
├──┼───┼────┼────┼──────┼───────────┤
│三七│868 │U○○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二、│證人U○○於本院審理中│
│七 │ │ │十月間 │三次,共計匯│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款約三萬多元│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詐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U○○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三七│878 │張國生(│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張國生於警詢及本院│
│八 │ │現更名為│底 │被詐得任何財│審理中固具結證稱曾詢問│
│ │ │張金萬)│ │物 │過多家類似之民間貸款公│
│ │ │ │ │ │司,且曾經匯款給其中一│
│ │ │ │ │ │家等語,惟證人張國生指│
│ │ │ │ │ │述曾匯款之受騙經過,與│
│ │ │ │ │ │被告申○○等人使用之手│
│ │ │ │ │ │法不同,尚難認證人張國│
│ │ │ │ │ │生該次匯款係由被告邱錦│
│ │ │ │ │ │龍等人取得,惟扣案電腦│
│ │ │ │ │ │中有證人張國生之個人資│
│ │ │ │ │ │料可資佐證,本院僅能認│
│ │ │ │ │ │定證人張國生曾經撥打電│
│ │ │ │ │ │話至被告申○○等人之詐│
│ │ │ │ │ │騙集團詢問,但未匯出任│
│ │ │ │ │ │何款項。 │
├──┼───┼────┼────┼──────┼───────────┤
│三七│880 │簡秋雪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二次│證人簡秋雪於警詢指述之│
│九 │ │ │九月間 │,第一次匯款│內容,與被告申○○等人│
│ │ │ │ │六萬六千四百│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
│ │ │ │ │元、第二次匯│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
│ │ │ │ │款一萬元,共│證人簡秋雪之個人資料可│
│ │ │ │ │計匯款七萬六│佐,並有簡秋雪於警詢中│
│ │ │ │ │千四百元 │提出之匯款單據二紙、扣│
│ │ │ │ │ │繳憑單、勞保卡、在職證│
│ │ │ │ │ │明影本各一紙在卷可資佐│
│ │ │ │ │ │證。 │
├──┼───┼────┼────┼──────┼───────────┤
│三八│881 │王榮際 │八十九年│匯款一萬元 │證人王榮際於警詢指述之│
│O │ │ │十月間 │ │內容,與被告申○○等人│
│ │ │ │ │ │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
│ │ │ │ │ │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
│ │ │ │ │ │證人王榮際之個人資料可│
│ │ │ │ │ │佐,並有王榮際於警詢中│
│ │ │ │ │ │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 │ │細表一紙在卷可資佐證。│
├──┼───┼────┼────┼──────┼───────────┤
│三八│884 │黃傑章 │八十九年│匯款二萬三千│證人黃傑章於警詢指述之│
│一 │ │ │十月間 │二百四十元 │內容,與被告申○○等人│
│ │ │ │ │ │所自白使用之詐騙手法大│
│ │ │ │ │ │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
│ │ │ │ │ │證人黃傑章之個人資料可│
│ │ │ │ │ │佐,並有王榮際於警詢中│
│ │ │ │ │ │提出之存摺明細影本一紙│
│ │ │ │ │ │在卷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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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892 │M○○ │九十年三│先後匯款三次│證人M○○於警詢及本院│
│二 │ │ │月間 │,共計匯款三│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
│ │ │ │ │萬七千一百三│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
│ │ │ │ │十二元 │使用之詐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楊│
│ │ │ │ │ │國茂之個人資料可佐,並│
│ │ │ │ │ │有證人於警詢中提出之自│
│ │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 │ │三紙在卷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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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895 │趙憶祥 │九十年年│未匯款項,未│證人趙憶祥於警詢及本院│
│三 │ │ │初至年中│被詐得任何財│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受騙經│
│ │ │ │間 │物 │過,與被告申○○等人所│
│ │ │ │ │ │自白使用之行騙手法大致│
│ │ │ │ │ │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證│
│ │ │ │ │ │人趙憶祥之個人資料可資│
│ │ │ │ │ │佐證。 │
├──┼───┼────┼────┼──────┼───────────┤
│三八│897 │I○○ │九十年四│匯款三萬三千│證人I○○於警詢及本院│
│四 │ │ │月間 │二百元 │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受騙經│
│ │ │ │ │ │過,與被告申○○等人所│
│ │ │ │ │ │自白使用之行騙手法大致│
│ │ │ │ │ │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證│
│ │ │ │ │ │人I○○之個人資料可佐│
│ │ │ │ │ │,並有證人於本院提出之│
│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
│ │ │ │ │ │紙在卷可資佐證。 │
├──┼───┼────┼────┼──────┼───────────┤
│三八│899 │李懷玉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二次│證人李懷玉於本院審理中│
│五 │ │ │九月至十│,第一次匯款│具結證述之受騙經過,與│
│ │ │ │月間 │四萬元、第二│被告申○○等人所自白使│
│ │ │ │ │次匯款三萬五│用之行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千元,共計匯│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李懷│
│ │ │ │ │款七萬五千元│玉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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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900 │馬榮欽 │九十年年│未匯款項,未│證人馬榮欽於偵查中指述│
│六 │ │ │初至年中│被詐得任何財│之受騙經過,與被告邱錦│
│ │ │ │間 │物 │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行騙│
│ │ │ │ │ │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
│ │ │ │ │ │腦中有證人馬榮欽之個人│
│ │ │ │ │ │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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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904 │吳添壽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吳添壽於本院審理中│
│七 │ │ │底至九十│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受騙經過,與│
│ │ │ │年間 │物 │被告申○○等人所自白使│
│ │ │ │ │ │用之行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吳添│
│ │ │ │ │ │壽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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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907 │余哲維 │八十九年│匯款一次,金│證人余哲維於本院審理中│
│八 │ │ │九月、十│額不詳 │具結證述之受騙經過,與│
│ │ │ │月間 │ │被告申○○等人所自白使│
│ │ │ │ │ │用之行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余哲│
│ │ │ │ │ │維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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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909 │陳瑛敏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陳瑛敏於警詢中指述之受│
│九 │ │ │底至九十│被詐得任何財│騙經過,與被告申○○等│
│ │ │ │年間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行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陳瑛敏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
│三九│910 │賴龍賓 │九十年五│未匯款項,未│證人賴龍賓於警詢及本院│
│O │ │ │、六月間│被詐得任何財│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受騙經│
│ │ │ │ │物 │過,與被告申○○等人所│
│ │ │ │ │ │自白使用之行騙手法大致│
│ │ │ │ │ │相同,且扣案電腦中及手│
│ │ │ │ │ │寫筆記資料編號一上均有│
│ │ │ │ │ │證人賴龍賓之個人資料可│
│ │ │ │ │ │資佐證。 │
├──┼───┼────┼────┼──────┼───────────┤
│三九│911 │陳正雄 │九十年五│未匯款項,未│陳正雄於警訊中指述之受│
│一 │ │ │、六月間│被詐得任何財│騙經過,與被告申○○等│
│ │ │ │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行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及手寫筆記資料編號一上│
│ │ │ │ │ │均有證人陳正雄之個人資│
│ │ │ │ │ │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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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913 │余正隆(│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余正隆於本院審理中│
│二 │ │起訴書附│底至九十│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表誤載為│年初之間│物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于正隆)│ │ │行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余正隆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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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914 │范麗梅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范麗梅於警詢中指述之內│
│三 │ │ │底至九十│被詐得任何財│容,與被告申○○等人所│
│ │ │ │年初之間│物 │自白使用之行騙手法大致│
│ │ │ │ │ │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證│
│ │ │ │ │ │人范麗梅之個人資料可資│
│ │ │ │ │ │佐證。 │
├──┼───┼────┼────┼──────┼───────────┤
│三九│915 │劉蔡驥(│八十九年│匯款三千多元│劉蔡驥於本院審理中具結│
│四 │ │起訴書附│底 │ │證述之內容,與被告邱錦│
│ │ │表載為王│ │ │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行騙│
│ │ │劉福) │ │ │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電│
│ │ │ │ │ │腦中有證人劉蔡驥之個人│
│ │ │ │ │ │資料可資佐證。 │
├──┼───┼────┼────┼──────┼───────────┤
│三九│916 │廖開祥 │九十年四│未匯款項,未│證人廖開祥於本院審理中│
│五 │ │ │、五月間│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物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行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廖開祥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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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917 │褚昭禎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褚昭禎於本院審理中│
│六 │ │ │九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物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行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褚昭禎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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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920 │劉瑞齡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劉瑞齡於本院審理中│
│七 │ │ │九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物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行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劉瑞齡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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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922 │酉○○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多次│證人酉○○於本院審理中│
│八 │ │ │十月、十│,共計匯款約│具結證述第二次受騙之內│
│ │ │ │一月間 │六、七萬元 │容,業經被告申○○當庭│
│ │ │ │ │,以六萬五千│自白為其所詐騙,且扣案│
│ │ │ │ │元計算,被告│電腦中有證人酉○○之個│
│ │ │ │ │申○○曾退款│人資料可資佐證。 │
│ │ │ │ │一萬五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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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930 │陳來金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陳來金於本院審理中│
│九 │ │ │底 │被詐得任何財│固具結證稱曾詢問過多家│
│ │ │ │ │物 │類似之民間貸款公司,且│
│ │ │ │ │ │曾經匯款給其中一家等語│
│ │ │ │ │ │,惟證人陳來金並未提出│
│ │ │ │ │ │匯款帳戶等相關資料以供│
│ │ │ │ │ │本院查核,尚難認證人陳│
│ │ │ │ │ │來金該次匯款係由被告邱│
│ │ │ │ │ │錦龍等人取得,惟扣案電│
│ │ │ │ │ │腦中有證人陳來金之個人│
│ │ │ │ │ │資料可資佐證,本院僅能│
│ │ │ │ │ │認定證人陳來金曾經撥打│
???t@??C?@
J?\??@????@
│ │ │ │ │ │任何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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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O│934 │曾繁盛 │九十年四│未匯款項,未│證人曾繁盛於警詢中指述│
│O │ │ │、五月間│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行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曾繁盛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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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O│935 │白桂芬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白桂芬於本院審理中│
│一 │ │ │底 │被詐得任何財│固具結證稱曾詢問過多家│
│ │ │ │ │物 │類似之民間貸款公司,且│
│ │ │ │ │ │曾經匯款給其中一家等語│
│ │ │ │ │ │,惟證人白桂芬並未提出│
│ │ │ │ │ │匯款帳戶等相關資料以供│
│ │ │ │ │ │本院查核,尚難認證人白│
│ │ │ │ │ │桂芬該次匯款係由被告邱│
│ │ │ │ │ │錦龍等人取得,惟扣案電│
│ │ │ │ │ │腦中有證人白桂芬之個人│
│ │ │ │ │ │資料可資佐證,本院僅能│
│ │ │ │ │ │認定證人白桂芬曾經撥打│
│ │ │ │ │ │電話至被告申○○等人之│
│ │ │ │ │ │詐騙集團詢問,但未匯出│
│ │ │ │ │ │任何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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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O│938 │林子群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林子群於本院審理中│
│二 │ │ │底至九十│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年初 │物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行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林子群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四O│946 │于鴻分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于鴻分於本院審理中│
│三 │ │ │底 │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物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行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于鴻分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四O│952 │戊○○ │九十年初│匯款將近一萬│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
│四 │ │ │ │元 │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行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戊○○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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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O│955 │姚學池 │九十年六│匯款一萬六千│證人姚學池於警訊中指述│
│五 │ │ │月底至七│六百元 │之內容,與被告申○○所│
│ │ │ │月初之間│ │自白使用之行騙手法大致│
│ │ │ │ │ │相同,惟扣案電腦及手寫│
│ │ │ │ │ │筆記資料編號三上均有證│
│ │ │ │ │ │人姚學池之個人資料,並│
│ │ │ │ │ │有證人提出之存款單影本│
│ │ │ │ │ │一紙在卷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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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O│960 │蔡勝智 │九十年三│未匯款項,未│證人蔡勝智於本院審理中│
│六 │ │ │月至五月│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間 │物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行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蔡勝智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四O│966 │呂宗盛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呂宗盛於本院審理中│
│七 │ │ │底至九十│被詐得任何財│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年初 │物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行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呂宗盛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四O│968 │H○○ │八十九年│匯款二萬多元│證人H○○於本院審理中│
│八 │ │ │十一月間│,以二萬元計│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算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行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H○○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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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O│970 │X○○ │八十九年│匯款一萬九千│證人X○○於警詢及本院│
│九 │ │ │底至九十│八百元 │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
│ │ │ │年初之間│ │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
│ │ │ │ │ │使用之行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鄭│
│ │ │ │ │ │財萬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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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972 │徐許玉胎│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徐許玉胎於警詢及本│
│O │ │ │底 │被詐得任何財│院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
│ │ │ │ │物 │,與被告申○○等人所自│
│ │ │ │ │ │白使用之行騙手法大致相│
│ │ │ │ │ │同,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
│ │ │ │ │ │徐許玉胎之個人資料可資│
│ │ │ │ │ │佐證。 │
├──┼───┼────┼────┼──────┼───────────┤
│四一│973 │庚○○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二次│證人庚○○於警詢及本院│
│一 │ │ │底 │,第一次匯款│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
│ │ │ │ │八千元、第二│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
│ │ │ │ │次匯款二萬元│使用之行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共計匯款二│,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吳│
│ │ │ │ │萬八千元 │銘杰之個人資料可佐並有│
│ │ │ │ │ │證人當庭提出之自動櫃員│
│ │ │ │ │ │機交易明細表一紙、存摺│
│ │ │ │ │ │明細資料影本一件在卷可│
│ │ │ │ │ │資佐證。 │
├──┼───┼────┼────┼──────┼───────────┤
│四一│975 │萬秀釵 │九十年三│未匯款項,未│萬秀釵於警詢中指述之內│
│二 │ │ │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容,與被告申○○等人所│
│ │ │ │ │物 │自白使用之行騙手法大致│
│ │ │ │ │ │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證│
│ │ │ │ │ │人萬秀釵之個人資料可資│
│ │ │ │ │ │佐證。 │
├──┼───┼────┼────┼──────┼───────────┤
│四一│976 │L○○ │九十年三│先後匯款二次│證人L○○於警詢及本院│
│三 │ │ │、四月間│,第一次匯款│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
│ │ │ │ │四千元、第二│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
│ │ │ │ │次匯款一萬四│使用之行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千元,共計匯│,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楊│
│ │ │ │ │款一萬八千元│月靜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 │ │ │。 │
├──┼───┼────┼────┼──────┼───────────┤
│四一│977 │R○○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三次│證人R○○於本院審理中│
│四 │ │ │九月間 │,共計匯款約│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四萬三千元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行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R○○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四一│978 │Q○○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四次│證人Q○○於警詢及本院│
│五 │ │ │九月、十│,共計匯款約│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
│ │ │ │月間 │五萬元 │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
│ │ │ │ │ │使用之行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葉│
│ │ │ │ │ │學祥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 │ │ │。 │
├──┼───┼────┼────┼──────┼───────────┤
│四一│985 │范國雄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范國雄於本院審理中│
│六 │ │ │九月、十│被詐得任何財│固具結證稱曾詢問過多家│
│ │ │ │月間 │物 │類似之民間貸款公司,且│
│ │ │ │ │ │曾經匯款給其中一家等語│
│ │ │ │ │ │,惟證人范國雄並未提出│
│ │ │ │ │ │匯款帳戶等相關資料以供│
│ │ │ │ │ │本院查核,尚難認證人范│
│ │ │ │ │ │國雄該次匯款係由被告邱│
│ │ │ │ │ │錦龍等人取得,惟扣案電│
│ │ │ │ │ │腦中有證人范國雄之個人│
│ │ │ │ │ │資料可資佐證,本院僅能│
│ │ │ │ │ │認定證人范國雄曾經撥打│
│ │ │ │ │ │電話至被告申○○等人之│
│ │ │ │ │ │詐騙集團詢問,但未匯出│
│ │ │ │ │ │任何款項。 │
├──┼───┼────┼────┼──────┼───────────┤
│四一│986 │林秀琴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林秀琴於警詢及本院│
│七 │ │ │九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
│ │ │ │ │物 │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
│ │ │ │ │ │使用之行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林│
│ │ │ │ │ │秀琴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 │ │ │。 │
├──┼───┼────┼────┼──────┼───────────┤
│四一│987 │李興勝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李興勝於警詢中具結證述│
│八 │ │ │十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之內容,與被告申○○等│
│ │ │ │ │物 │人所自白使用之行騙手法│
│ │ │ │ │ │大致相同,且扣案電腦中│
│ │ │ │ │ │有證人李興勝之個人資料│
│ │ │ │ │ │可資佐證。 │
├──┼───┼────┼────┼──────┼───────────┤
│四一│990 │王劉福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王劉福於本院審理中│
│九 │ │ │底至九十│被詐得任何財│固具結證稱曾詢問過多家│
│ │ │ │年初 │物 │類似之民間貸款公司,且│
│ │ │ │ │ │曾經匯款給其中多家等語│
│ │ │ │ │ │,惟證人王劉福提出之匯│
│ │ │ │ │ │款帳戶與被告申○○等人│
│ │ │ │ │ │所使用之人頭帳戶不符,│
│ │ │ │ │ │尚難遽認證人王劉福之匯│
│ │ │ │ │ │款係由被告申○○等人取│
│ │ │ │ │ │得,惟扣案電腦中有證人│
│ │ │ │ │ │王劉福之個人資料可資佐│
│ │ │ │ │ │證,本院僅能認定證人王│
│ │ │ │ │ │劉福曾經撥打電話至被告│
│ │ │ │ │ │申○○等人之詐騙集團詢│
│ │ │ │ │ │問,但未匯出任何款項。│
├──┼───┼────┼────┼──────┼───────────┤
│四二│992 │李書銘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李書銘於本院審理中│
│O │ │ │底 │被詐得任何財│固具結證稱曾詢問過二家│
│ │ │ │ │物 │類似之民間貸款公司,且│
│ │ │ │ │ │曾經匯款給其中一家等語│
│ │ │ │ │ │,惟證人李書銘無法提出│
│ │ │ │ │ │匯款帳戶等相關資料以供│
│ │ │ │ │ │本院查核,尚難遽認證人│
│ │ │ │ │ │李書銘之匯款係由被告邱│
│ │ │ │ │ │錦龍等人取得,惟扣案電│
│ │ │ │ │ │腦中有證人李書銘之個人│
│ │ │ │ │ │資料可資佐證,本院僅能│
│ │ │ │ │ │認定證人李書銘曾經撥打│
│ │ │ │ │ │電話至被告申○○等人之│
│ │ │ │ │ │詐騙集團詢問,但未匯出│
│ │ │ │ │ │任何款項。 │
├──┼───┼────┼────┼──────┼───────────┤
│四二│996(9│c○○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五次│證人c○○於警詢及本院│
│一 │97重複│ │十二月間│,共計匯款八│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
│ │列) │ │ │萬八千四百四│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
│ │ │ │ │十八元 │使用之行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鍾│
│ │ │ │ │ │瑞惠之個人資料可佐,並│
│ │ │ │ │ │有證人當庭提出之匯款單│
│ │ │ │ │ │據影本五紙在卷可資佐證│
│ │ │ │ │ │。 │
├──┼───┼────┼────┼──────┼───────────┤
│四二│999 │壬○○ │九十年四│先後匯款四次│證人壬○○於本院審理中│
│二 │ │ │月間 │,共計匯款三│具結證述第一次受騙之內│
│ │ │ │ │萬二千七百一│容,與被告申○○等人所│
│ │ │ │ │十元 │自白使用之行騙手法大致│
│ │ │ │ │ │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證│
│ │ │ │ │ │人壬○○之個人資料可佐│
│ │ │ │ │ │,並有證人於警詢中提出│
│ │ │ │ │ │之匯款單據影本四紙在卷│
│ │ │ │ │ │可資佐證。 │
├──┼───┼────┼────┼──────┼───────────┤
│四二│1004 │G○○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四次│證人G○○於警詢及本院│
│三 │ │ │十一月間│,共計匯款六│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
│ │ │ │ │萬五千九百六│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
│ │ │ │ │十元 │使用之行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曾│
│ │ │ │ │ │家宏之個人資料可佐,並│
│ │ │ │ │ │有證人於警詢中提出之匯│
│ │ │ │ │ │款單據影本四紙在卷可資│
│ │ │ │ │ │佐證。 │
├──┼───┼────┼────┼──────┼───────────┤
│四二│1005 │鄧洪州(│八十九年│先後匯款三次│證人鄧洪州於警詢及本院│
│四 │ │現更名為│十一月、│,共計匯款三│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
│ │ │鄧順元)│十二月間│萬元 │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
│ │ │ │ │ │使用之行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鄧│
│ │ │ │ │ │洪州之個人資料可佐,並│
│ │ │ │ │ │有證人於警詢中提出之匯│
│ │ │ │ │ │款單據三紙在卷可資佐證│
│ │ │ │ │ │。 │
├──┼───┼────┼────┼──────┼───────────┤
│四二│1008 │余存得 │八十九年│未匯款項,未│證人余存得於警詢及本院│
│五 │ │ │九月間 │被詐得任何財│審理中具結證述之內容,│
│ │ │ │ │物 │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
│ │ │ │ │ │使用之行騙手法大致相同│
│ │ │ │ │ │,且扣案電腦中有證人余│
│ │ │ │ │ │存得之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 │ │ │。 │
├──┼───┼────┼────┼──────┼───────────┤
│四二│1009 │亥○○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七次│證人亥○○於本院審理中│
│六 │ │ │九月、十│,共計匯款十│具結證述第二次受騙之情│
│ │ │ │月間 │一萬七千三百│節與匯款帳戶,與被告邱│
│ │ │ │ │五十元 │錦龍等人所自白使用之行│
│ │ │ │ │ │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案│
│ │ │ │ │ │電腦中有證人亥○○之個│
│ │ │ │ │ │人資料可佐,並有證人孫│
│ │ │ │ │ │豪志郵寄提出之匯款單據│
│ │ │ │ │ │影本四紙、自動櫃員機交│
│ │ │ │ │ │易明細表影本三紙在卷可│
│ │ │ │ │ │資佐證。 │
├──┼───┼────┼────┼──────┼───────────┤
│四二│1010 │F○○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二次│證人F○○於本院審理中│
│七 │ │ │九月、十│,共計匯款約│具結證述第一次受騙之情│
│ │ │ │月間 │二萬七千元 │節,與被告申○○等人所│
│ │ │ │ │ │自白使用之行騙手法大致│
│ │ │ │ │ │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證│
│ │ │ │ │ │人F○○之個人資料可資│
│ │ │ │ │ │佐證。 │
├──┼───┼────┼────┼──────┼───────────┤
│四二│1012 │午○○ │八十九年│匯款一萬三千│證人午○○於本院審理中│
│八 │ │ │底 │元 │具結證述之內容,與被告│
│ │ │ │ │ │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
│ │ │ │ │ │行騙手法大致相同,且扣│
│ │ │ │ │ │案電腦中有證人午○○之│
│ │ │ │ │ │個人資料可資佐證。 │
├──┼───┼────┼────┼──────┼───────────┤
│四二│1013 │蕭享珍 │八十九年│先後匯款二次│蕭享珍於警詢中指述之內│
│九 │ │ │九月至十│,第一次匯款│容,與被告申○○等人所│
│ │ │ │一月間 │八千元、第二│自白使用之行騙手法大致│
│ │ │ │ │次匯款二萬七│相同,且扣案電腦中有證│
│ │ │ │ │千元,共計匯│人蕭享珍之個人資料可資│
│ │ │ │ │款三萬五千元│佐證。 │
└──┴───┴────┴────┴──────┴───────────┘
附表三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該物品之性質 │沒收依據 │
├──┼──────┼────┼────────────┼───────┤
│一 │現金(新台幣│五十一萬│被告申○○個人分得屬於其│刑法第三十八條│
│ │) │四千八百│所有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 │第一項第三款 │
│ │ │五十元 │ │ │
├──┼──────┼────┼────────────┼───────┤
│二 │行動電話 │二十四支│被告申○○所有供與被告武│刑法第三十八條│
│ │ │ │紹亭等人共同犯罪所用之物│第一項第二款 │
│ │ │ │。 │ │
├──┼──────┼────┼────────────┼───────┤
│三 │桌上型電腦 │一台 │同右 │同右 │
├──┼──────┼────┼────────────┼───────┤
│四 │筆記型電腦 │一台 │同右 │同右 │
├──┼──────┼────┼────────────┼───────┤
│五 │黃惠蘭台灣中│一本 │被告申○○所有供與被告武│同右 │
│ │小企業銀行存│ │紹亭等人共同犯罪所用之人│ │
│ │摺 │ │頭帳戶存摺。 │ │
├──┼──────┼────┼────────────┼───────┤
│六 │蘇常偉台灣中│一本 │同右 │同右 │
│ │小企業銀行存│ │ │ │
│ │摺 │ │ │ │
├──┼──────┼────┼────────────┼───────┤
│七 │陳錦華新竹國│一本 │同右 │同右 │
│ │際商業銀行大│ │ │ │
│ │樹林分行存摺│ │ │ │
├──┼──────┼────┼────────────┼───────┤
│八 │收支帳目明細│二紙 │被告申○○所有供與被告武│同右 │
│ │表 │ │紹亭等人共同犯罪所用之物│ │
│ │ │ │。 │ │
├──┼──────┼────┼────────────┼───────┤
│九 │黃明忠新竹國│存摺一本│被告申○○所有供與被告武│同右 │
│ │際商業銀行存│金融卡一│紹亭等人共同犯罪所用之人│ │
│ │摺、金融卡 │張 │頭帳戶存摺、金融卡。 │ │
├──┼──────┼────┼────────────┼───────┤
│十 │蔡旭庭淡水郵│存摺一本│同右 │同右 │
│ │局存摺、金融│金融卡一│ │ │
│ │卡 │張 │ │ │
├──┼──────┼────┼────────────┼───────┤
│十一│台灣中小企業│一張 │被告申○○所有供與被告武│同右 │
│ │銀行金融卡 │ │紹亭等人共同犯罪所用之人│ │
│ │ │ │頭帳戶金融卡。 │ │
├──┼──────┼────┼────────────┼───────┤
│十二│中國信託商業│一張 │同右 │同右 │
│ │銀行金融卡 │ │ │ │
├──┼──────┼────┼────────────┼───────┤
│十三│李建松郵局存│一本 │被告申○○所有供與被告武│同右 │
│ │摺 │ │紹亭等人共同犯罪所用之人│ │
│ │ │ │頭帳戶存摺、金融卡。 │ │
├──┼──────┼────┼────────────┼───────┤
│十四│筆記本 │七本 │被告申○○所有供與被告武│同右 │
│ │ │ │紹亭等人共同犯罪所用之物│ │
│ │ │ │。 │ │
├──┼──────┼────┼────────────┼───────┤
│十五│銀行聯絡簿 │一本 │同右 │同右 │
├──┼──────┼────┼────────────┼───────┤
│十六│行動電話SI│六張 │同右 │同右 │
│ │M卡 │ │ │ │
├──┼──────┼────┼────────────┼───────┤
│十七│手寫筆記資料│七份,經│編號一、二為少年張OO所│同右 │
│ │(台北縣警察│本院自行│書寫;編號三為被告寅○○│ │
│ │局事後補送本│編碼為編│所書寫;編號四為被告武紹│ │
│ │院,業經拆頁│號一至五│亭所書寫;編號五、七、八│ │
│ │分別裝訂) │、編號七│為被告未○○所書寫,為其│ │
│ │ │、編號八│等所有供共同犯本件之罪所│ │
│ │ │ │用之物。 │ │
├──┼──────┼────┼────────────┼───────┤
│十八│同右 │一份,本│編號六部分經被告申○○等│不予宣告沒收 │
│ │ │院自行編│人否認為其等所書寫或所有│ │
│ │ │碼為編號│之物,且其上記載之內容與│ │
│ │ │六 │本件被害人無一相同,本院│ │
│ │ │ │無從認定屬於被告申○○等│ │
│ │ │ │人所有之物,或係供本件犯│ │
│ │ │ │罪所用之物。 │ │
├──┼──────┼────┼────────────┼───────┤
│十九│行動電話申請│十四張 │被告申○○供稱係購買人頭│不予宣告沒收 │
│ │書 │ │行動電話時對方一併交付之│ │
│ │ │ │物,與其等前開犯罪尚無直│ │
│ │ │ │接關係。 │ │
├──┼──────┼────┼────────────┼───────┤
│二十│申○○聯邦銀│各一本,│被告申○○所有供其個人理│不予宣告沒收 │
│ │行板橋分行股│共計有四│財使用,與其等前開犯罪無│ │
│ │票存摺、世華│本存摺 │涉。 │ │
│ │銀行外匯存款│ │ │ │
│ │存摺、板橋信│ │ │ │
│ │用銀行存摺、│ │ │ │
│ │台新銀行存摺│ │ │ │
├──┼──────┼────┼────────────┼───────┤
│廿一│申○○台新銀│各一張,│同右 │同右 │
│ │行、中國信託│共計有二│ │ │
│ │商業銀行金融│張金融卡│ │ │
│ │卡 │ │ │ │
├──┼──────┼────┼────────────┼───────┤
│廿二│未○○板橋信│各一本,│未○○存摺二本為被告邱憶│同右 │
│ │用商業銀行存│共計有三│萍所有供其個人理財使用;│ │
│ │摺、台灣中小│本存摺 │王裕梓為被告未○○之姐夫│ │
│ │企業銀行存摺│ │,該本存摺為王裕梓辦理汽│ │
│ │、王裕梓中國│ │車貸款之用,與其等前開犯│ │
│ │信託商業銀行│ │罪無涉。 │ │
│ │存摺 │ │ │ │
├──┼──────┼────┼────────────┼───────┤
│廿三│未○○板橋信│各一張,│被告未○○所有供其個人理│同右 │
│ │用商業銀行金│共計有二│財使用,與其等前開犯罪無│ │
│ │融卡、郵局金│張金融卡│涉。 │ │
│ │融卡 │ │ │ │
├──┼──────┼────┼────────────┼───────┤
│廿四│未○○記事本│五本 │被告未○○所有供其個人使│同右 │
│ │ │ │用,與其等前開犯罪無涉。│ │
└──┴──────┴────┴────────────┴───────┘
附表四
┌──┬───┬────┬───────────────────────┐
│編號│起訴書│被害人姓│理由 │
│ │附表上│名 │ │
│ │編號 │ │ │
├──┼───┼────┼───────────────────────┤
│一 │35 │韋曼華 │證人韋曼華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其於警詢中固指稱曾遭被告申○○等人之詐騙集團詐│
│ │ │ │財等語,惟被告申○○自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
│ │ │ │供稱自八十九年九月間開始從事前開詐騙行為,且證│
│ │ │ │人無法提出匯款帳戶等相關資料以供本院查核,尚難│
│ │ │ │遽認被告申○○等人有對證人韋曼華為詐騙犯行並取│
│ │ │ │得所匯之款項。 │
├──┼───┼────┼───────────────────────┤
│二 │43 │陳燕玉 │證人陳燕玉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其於警詢中固指稱曾遭被告申○○等人之詐騙集團詐│
│ │ │ │財等語,惟其於警詢中對於匯款日期、匯款行庫、帳│
│ │ │ │戶名稱均答稱已遺忘,本院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
│ │ │ │認定證人陳燕玉之被害經過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 │。 │
├──┼───┼────┼───────────────────────┤
│三 │45 │楊欣寧 │證人楊欣寧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其於警詢中固指稱曾遭被告申○○等人之詐騙集團詐│
│ │ │ │財等語,惟其於警詢中對於匯款日期、匯款行庫、帳│
│ │ │ │戶名稱均答稱已遺忘,本院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
│ │ │ │認定證人楊欣寧之被害經過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 │。 │
├──┼───┼────┼───────────────────────┤
│四 │59 │江寶珠 │證人江寶珠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其於警詢中固指稱曾遭被告申○○等人之詐騙集團詐│
│ │ │ │財等語,惟其於警詢中對於匯款日期、匯款行庫、帳│
│ │ │ │戶名稱均答稱已遺忘,本院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
│ │ │ │認定證人江寶珠之被害經過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 │。 │
├──┼───┼────┼───────────────────────┤
│五 │63 │王焉能 │證人王焉能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其於警詢中固指稱曾遭被告申○○等人之詐騙集團詐│
│ │ │ │財等語,惟其於警詢中對於匯款行庫、帳戶名稱均答│
│ │ │ │稱已遺忘,本院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王│
│ │ │ │焉能之被害經過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六 │65 │洪文達 │證人洪文達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其於警詢中固指稱曾遭被告申○○等人之詐騙集團詐│
│ │ │ │財等語,惟其於警詢中對於匯款行庫、帳戶名稱均答│
│ │ │ │稱已遺忘,本院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洪│
│ │ │ │文達之被害經過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七 │68 │徐文山 │證人徐文山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其於警詢中固指稱曾遭被告申○○等人之詐騙集團詐│
│ │ │ │財等語,惟其於警詢中對於匯款行庫、帳戶名稱均答│
│ │ │ │稱已遺忘,本院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徐│
│ │ │ │文山之被害經過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八 │77 │林裕仁 │證人林裕仁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其於警詢中固指稱曾遭被告申○○等人之詐騙集團詐│
│ │ │ │財等語,惟其於警詢中對於匯款行庫、帳戶名稱均答│
│ │ │ │稱已遺忘,本院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林│
│ │ │ │裕仁之被害經過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九 │101 │林榮展 │林榮展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
│ │ │ │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
│ │ │ │以認定林榮展為本件被害人。 │
├──┼───┼────┼───────────────────────┤
│十 │109 │林群凱 │證人林群凱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其於警詢中固指稱曾遭被告申○○等人之詐騙集團詐│
│ │ │ │財等語,惟其於警詢中對於匯款行庫、帳戶名稱均答│
│ │ │ │稱已遺忘,本院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林│
│ │ │ │群凱之被害經過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十一│110 │黃宗鎰 │證人黃宗鎰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其於警詢中固指稱曾遭被告申○○等人之詐騙集團詐│
│ │ │ │財等語,惟其於警詢中對於匯款行庫、帳戶名稱均答│
│ │ │ │稱已遺忘,本院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黃│
│ │ │ │宗鎰之被害經過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十二│112(5│向梁蜀平│證人向梁蜀平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其於警│
│ │14重複│ │詢中固指稱曾遭被告申○○等人之詐騙集團詐財等語│
│ │列) │ │,惟其於警詢中對於匯款日期、匯款行庫、帳戶名稱│
│ │ │ │均答稱已遺忘,本院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
│ │ │ │人向梁蜀平之被害經過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十三│113 │王笙庄 │證人王笙庄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吳駿杰為本件被害人。 │
├──┼───┼────┼───────────────────────┤
│十四│114 │陳慶瑋 │證人陳慶瑋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其於警詢中固指稱曾遭被告申○○等人之詐騙集團詐│
│ │ │ │財但未匯款等語,惟其對於受害時間、受害經過並未│
│ │ │ │詳述,本院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陳慶瑋│
│ │ │ │之被害經過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十五│116 │張正平 │證人張正平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張正平為本件被害人。 │
├──┼───┼────┼───────────────────────┤
│十六│117 │徐志強 │證人徐志強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徐志強為本件被害人。 │
├──┼───┼────┼───────────────────────┤
│十七│118 │王燕萍 │證人王燕萍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王燕萍為本件被害人。 │
├──┼───┼────┼───────────────────────┤
│十八│119 │葉長發 │證人葉長發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葉長發為本件被害人。 │
├──┼───┼────┼───────────────────────┤
│十九│120 │徐百宏 │證人徐百宏於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固指稱於八十九年│
│ │ │ │間受詐騙並匯款四、五萬元等情,惟其對於受害時間│
│ │ │ │、受害經過、匯款帳戶相關資料均答稱已忘記,本院│
│ │ │ │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徐百宏之被害經過│
│ │ │ │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二十│121 │林慶福 │證人林慶福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林慶福為本件被害人。 │
├──┼───┼────┼───────────────────────┤
│廿一│122 │王麗美 │證人王麗美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王麗美為本件被害人。 │
├──┼───┼────┼───────────────────────┤
│廿二│124 │黃振隆 │證人黃振隆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其於警詢中固指稱曾遭詐騙集團詐財但未匯款等語,│
│ │ │ │惟其對於受害經過並未詳述,本院尚難僅憑其空泛之│
│ │ │ │指述即認定證人黃振隆之被害經過確為被告申○○等│
│ │ │ │人所為。 │
├──┼───┼────┼───────────────────────┤
│廿三│125 │于其俊 │證人于其俊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于其俊為本件被害人。 │
├──┼───┼────┼───────────────────────┤
│廿四│127 │賴美玉 │證人賴美玉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其於警詢中固指稱曾遭詐騙集團詐財但未匯款等語,│
│ │ │ │惟其對於受害經過並未詳述,本院尚難僅憑其空泛之│
│ │ │ │指述即認定證人賴美玉之被害經過確為被告申○○等│
│ │ │ │人所為。 │
├──┼───┼────┼───────────────────────┤
│廿五│128 │牛文中 │證人牛文中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牛文中為本件被害人。 │
├──┼───┼────┼───────────────────────┤
│廿六│129 │何文緯 │證人何文緯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其於警詢中固指稱曾遭被告申○○等人之詐騙集團詐│
│ │ │ │財但未匯款等語,惟其對於受害時間、受害經過並未│
│ │ │ │詳述,本院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何文緯│
│ │ │ │之被害經過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廿七│131 │楊佑國 │證人楊佑國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楊佑國為本件被害人。 │
├──┼───┼────┼───────────────────────┤
│廿八│132 │陳嘉德 │證人陳嘉德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陳嘉德為本件被害人。 │
├──┼───┼────┼───────────────────────┤
│廿九│133 │吳木村 │證人吳木村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吳木村為本件被害人。 │
├──┼───┼────┼───────────────────────┤
│三十│134 │伊任 │證人伊任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其│
│ │ │ │於警詢中陳稱本人並未曾辦理民間貸款受詐騙,而係│
│ │ │ │將姓名借予朋友辦理貸款等語,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
│ │ │ │足以認定伊任為本件被害人。 │
├──┼───┼────┼───────────────────────┤
│三一│139 │張矗偉 │證人張矗偉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張矗偉為本件被害人。 │
├──┼───┼────┼───────────────────────┤
│三二│142 │吳定興 │證人吳定興於警訊中指述之受騙情節與被告申○○等│
│ │ │ │人所使用之手法不同,其於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指述│
│ │ │ │之內容,對於受害時間、受害經過並未詳述,且查無│
│ │ │ │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吳定興為本件被害人。 │
├──┼───┼────┼───────────────────────┤
│三三│143 │王顯禎 │證人王顯禎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王顯禎為本件被害人。 │
├──┼───┼────┼───────────────────────┤
│三四│144 │陳清海 │證人陳清海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陳清海為本件被害人。 │
├──┼───┼────┼───────────────────────┤
│三五│145 │李汪駿 │證人李汪駿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其於警局製作之│
│ │ │ │查訪紀錄表中陳述之內容,與被告申○○行騙手法不│
│ │ │ │同,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李汪駿為本件被害│
│ │ │ │人。 │
├──┼───┼────┼───────────────────────┤
│三六│146 │李欣虔 │證人李欣虔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李欣虔為本件被害人。 │
├──┼───┼────┼───────────────────────┤
│三七│148 │陳譽文 │證人陳譽文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陳譽文為本件被害人。 │
├──┼───┼────┼───────────────────────┤
│三八│154 │朱進發 │證人朱進發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其於警詢中固指稱曾遭詐騙集團詐財並匯款等語,惟│
│ │ │ │其對於匯款帳戶等相關資料答稱已忘記,本院尚難僅│
│ │ │ │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朱進發之被害經過確為被│
│ │ │ │告申○○等人所為。 │
├──┼───┼────┼───────────────────────┤
│三九│155 │張秀綿 │證人張秀綿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張秀綿為本件被害人。 │
├──┼───┼────┼───────────────────────┤
│四十│156 │楊恦詡 │證人楊恦詡於警詢及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指述之受騙│
│ │ │ │經過,與被告申○○等人所使用之手法全然不同,且│
│ │ │ │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楊恦詡為本件被害人。 │
├──┼───┼────┼───────────────────────┤
│四一│157 │陳守志 │證人陳守志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其於警詢中固指稱曾遭被告申○○等人之詐騙集團詐│
│ │ │ │財但未匯款等語,惟其對於受害經過並未詳述,本院│
│ │ │ │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陳守志之被害經過│
│ │ │ │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四二│158 │游張美子│證人游張美子於警詢中固指稱曾受詐騙並匯款五萬九│
│ │ │ │千元等情,惟其對於受害時間、受害經過、匯款帳戶│
│ │ │ │相關資料均答稱已忘記,本院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
│ │ │ │即認定其被害經過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四三│159 │文光煒 │證人文光煒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文光煒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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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162 │吳惠民 │證人吳惠民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吳惠民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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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164 │劉春麗 │證人劉春麗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劉春麗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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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165 │楊廣華 │證人楊廣華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楊廣華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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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166 │鍾彩琴 │證人鍾彩琴於警詢及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指述之受騙│
│ │ │ │情節,與被告申○○等人所使用之手法全然不同,且│
│ │ │ │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證人鍾彩琴為本件被害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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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167 │黃崇銘 │證人黃崇銘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黃崇銘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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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九│168 │劉桂鈴 │證人劉桂鈴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其於警詢中陳稱未曾遭詐騙集團詐騙等語,且查無其│
│ │ │ │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劉桂鈴為本件被害人。 │
├──┼───┼────┼───────────────────────┤
│五十│169 │張美英 │證人張美英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張美英為本件被害人。 │
├──┼───┼────┼───────────────────────┤
│五一│170 │薛元鐘 │證人薛元鐘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薛元鐘為本件被害人。 │
├──┼───┼────┼───────────────────────┤
│五二│173 │黃燕保 │證人黃燕保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黃燕保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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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174 │柯金祥 │證人柯金祥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柯金祥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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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175 │吳文堯 │證人吳文堯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吳文堯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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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176 │楊孝威 │證人楊孝威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楊孝威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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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178 │莊寶琴 │證人莊寶琴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莊寶琴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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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七│180 │林幸樺 │證人林幸樺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林幸樺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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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182 │劉佑麟 │證人劉佑麟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劉佑麟為本件被害人。 │
├──┼───┼────┼───────────────────────┤
│五九│185 │李榮哲 │證人李榮哲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其於警詢中指述之受騙經過與被告申○○等人所使用│
│ │ │ │之手法全然不同,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證人│
│ │ │ │李榮哲為本件被害人。 │
├──┼───┼────┼───────────────────────┤
│六十│187 │林龍鳴 │證人林龍鳴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其於於警詢中固指稱曾受詐騙並匯款等情,惟其對於│
│ │ │ │受害時間、受害經過、匯款帳戶相關資料均答稱已忘│
│ │ │ │記,本院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其被害經過確│
│ │ │ │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六一│188 │張慶瓏 │證人張慶瓏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張慶瓏為本件被害人。 │
├──┼───┼────┼───────────────────────┤
│六二│189 │歐陽玉燕│證人歐陽玉燕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
│ │ │ │極證據足以認定其為本件被害人。 │
├──┼───┼────┼───────────────────────┤
│六三│190 │朱寶淑 │證人朱寶淑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朱寶淑為本件被害人。 │
├──┼───┼────┼───────────────────────┤
│六四│192 │張仁宗 │證人張仁宗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其於於警詢中固指稱曾受詐騙並匯款等情,惟其對於│
│ │ │ │受害時間、受害經過、匯款帳戶相關資料均答稱已忘│
│ │ │ │記,本院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其被害經過確│
│ │ │ │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六五│193 │林榮增 │證人林榮增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林榮增為本件被害人。 │
├──┼───┼────┼───────────────────────┤
│六六│194 │吳超民 │證人吳超民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吳超民為本件被害人。 │
├──┼───┼────┼───────────────────────┤
│六七│196 │林宗義 │證人林宗義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其於警詢中指述之受害時間、受害情節與被告申○○│
│ │ │ │等人所行騙之時間及手法全然不符,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林宗義為本件被害人。 │
├──┼───┼────┼───────────────────────┤
│六八│197 │羅有任 │證人羅有任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羅有任為本件被害人。 │
├──┼───┼────┼───────────────────────┤
│六九│198 │張俊雄 │證人張俊雄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其│
│ │ │ │於警訊中指稱並未受詐騙,惟有傳真身分證予他人等│
│ │ │ │語,然張俊雄對於傳真時間、受害經過並未詳述,本│
│ │ │ │院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其被害經過確為被告│
│ │ │ │申○○等人所為。 │
├──┼───┼────┼───────────────────────┤
│七O│199 │任貴華 │證人任貴華於本院少年法庭中固陳稱於二年多前曾受│
│ │ │ │詐騙並匯款等語,惟其對於受害經過、匯款帳戶等相│
│ │ │ │關資料均答稱已忘記,本院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及│
│ │ │ │認定其被害經過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七一│200 │李秉維 │證人李秉維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其│
│ │ │ │於警訊中指稱並未受詐騙,惟有傳真身分證予他人等│
│ │ │ │語,然李秉維對於傳真時間、受害經過並未詳述,本│
│ │ │ │院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其被害經過確為被告│
│ │ │ │申○○等人所為。 │
├──┼───┼────┼───────────────────────┤
│七二│201 │徐孝先 │證人徐孝先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徐孝先為本件被害人。 │
├──┼───┼────┼───────────────────────┤
│七三│203 │李嘉樺 │證人李嘉樺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李嘉樺為本件被害人。 │
├──┼───┼────┼───────────────────────┤
│七四│204 │黃葉益 │證人黃葉益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其於警詢中指述之受騙經過與被告申○○等人所使用│
│ │ │ │之手法全然不同,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其為│
│ │ │ │本件被害人。 │
├──┼───┼────┼───────────────────────┤
│七五│206 │張正煌 │證人張正煌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張正煌為本件被害人。 │
├──┼───┼────┼───────────────────────┤
│七六│208 │徐超全 │證人徐超全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徐超全為本件被害人。 │
├──┼───┼────┼───────────────────────┤
│七七│209 │李道琛 │證人李道琛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其於警詢中固指稱曾遭被告申○○等人之詐騙集團詐│
│ │ │ │財並匯款等語,惟其無法提供匯款帳戶相關資料以供│
│ │ │ │查核,本院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李道琛│
│ │ │ │之被害經過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七八│211 │蔡豐隆 │證人蔡豐隆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蔡豐隆為本件被害人。 │
├──┼───┼────┼───────────────────────┤
│七九│214 │許段前珊│證人許段前珊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
│ │ │ │極證據足以認定羅有任為本件被害人。 │
├──┼───┼────┼───────────────────────┤
│八十│216 │劉俊強 │證人劉俊強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其於警詢中陳稱並未遭詐騙集團詐騙,其身分證曾經│
│ │ │ │遺失等語,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其為本件被│
│ │ │ │害人。 │
├──┼───┼────┼───────────────────────┤
│八一│219 │郭旭晉 │證人郭旭晉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其於警詢中固指稱於八十九年七月間曾遭詐騙集團詐│
│ │ │ │財等語,惟被告申○○自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
│ │ │ │供稱自八十九年九月間開始從事前開詐騙行為,且證│
│ │ │ │人無法提出匯款帳戶等相關資料以供本院查核,尚難│
│ │ │ │遽認被告申○○等人有對證人郭旭晉為詐騙犯行並取│
│ │ │ │得所匯之款項。 │
├──┼───┼────┼───────────────────────┤
│八二│221 │周志澄 │證人周志澄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周志澄為本件被害人。 │
├──┼───┼────┼───────────────────────┤
│八三│224 │沈林月英│證人沈林月英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
│ │ │ │極證據足以認定羅有任為本件被害人。 │
├──┼───┼────┼───────────────────────┤
│八四│225 │張雪香 │證人張雪香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其於警詢中固指稱曾遭被告申○○等人之詐騙集團詐│
│ │ │ │財但未匯款等語,惟其對於受害經過並未詳述,本院│
│ │ │ │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張雪香之被害經過│
│ │ │ │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八五│226 │賴一鳴 │證人賴一鳴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賴一鳴為本件被害人。 │
├──┼───┼────┼───────────────────────┤
│八六│227 │許麒光 │證人許麒光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許麒光為本件被害人。 │
├──┼───┼────┼───────────────────────┤
│八七│228 │周文舉 │證人周文舉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周文舉為本件被害人。 │
├──┼───┼────┼───────────────────────┤
│八八│229 │甘麗娟 │證人甘麗娟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甘麗娟為本件被害人。 │
├──┼───┼────┼───────────────────────┤
│八九│230 │賴憲星 │證人賴憲星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賴憲星為本件被害人。 │
├──┼───┼────┼───────────────────────┤
│九十│231 │羅娟娟 │證人羅娟娟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其於警詢中指述之受害情節與被告申○○等人使用之│
│ │ │ │手法不同,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羅娟娟為本│
│ │ │ │件被害人。 │
├──┼───┼────┼───────────────────────┤
│九一│232 │陳玉鳳(│證人陳玉鳳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現更名為│其於警詢中固指稱曾遭被告申○○等人之詐騙集團詐│
│ │ │陳芳鈺)│財並匯款等語,惟其無法提供匯款帳戶相關資料以供│
│ │ │ │查核,本院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陳玉鳳│
│ │ │ │之被害經過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九二│234 │陳頌郡 │陳頌郡於九十年八月一日因病死亡未及製作警詢筆錄│
│ │ │ │,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函文一件在卷可稽,│
│ │ │ │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陳頌郡為本件被害人。 │
├──┼───┼────┼───────────────────────┤
│九三│235 │張秀琴 │證人張秀琴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張秀琴為本件被害人。 │
├──┼───┼────┼───────────────────────┤
│九四│236 │陳惠雪 │證人陳惠雪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陳惠雪為本件被害人。 │
├──┼───┼────┼───────────────────────┤
│九五│237 │馬添木 │證人馬添木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其於警詢中固指稱曾遭被告申○○等人之詐騙集團詐│
│ │ │ │財並匯款等語,惟其無法提供匯款帳戶相關資料以供│
│ │ │ │查核,本院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馬添木│
│ │ │ │之被害經過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九六│238 │莊文力 │證人莊文力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莊文力為本件被害人。 │
├──┼───┼────┼───────────────────────┤
│九七│239 │黃永芳 │證人黃永芳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黃永芳為本件被害人。 │
├──┼───┼────┼───────────────────────┤
│九八│240 │陳瑞鈿 │證人陳瑞鈿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陳瑞鈿為本件被害人。 │
├──┼───┼────┼───────────────────────┤
│九九│241 │陳清富 │證人陳清富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陳清富為本件被害人。 │
├──┼───┼────┼───────────────────────┤
│一O│242 │麥存秀 │證人麥存秀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O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麥存秀為本件被害人。 │
├──┼───┼────┼───────────────────────┤
│一O│243 │曲欣悅 │曲欣悅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其妻│
│一 │ │ │陳慧書於警詢中陳稱曾於八十八年間以曲欣悅名義向│
│ │ │ │民間貸款辦理貸款遭詐騙且匯出多筆款項等語,惟被│
│ │ │ │告申○○自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稱自八十九│
│ │ │ │年九月間開始從事前開詐騙行為,且證人無法提出匯│
│ │ │ │款帳戶等相關資料以供本院查核,尚難遽認被告邱錦│
│ │ │ │龍等人有對證人曲欣悅(陳慧書)為詐騙犯行並取得│
│ │ │ │匯出款項。 │
├──┼───┼────┼───────────────────────┤
│一O│244 │黃志樂 │證人黃志樂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二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黃志樂為本件被害人。 │
├──┼───┼────┼───────────────────────┤
│一O│245 │林慶周 │證人林慶周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三 │ │ │其於警詢中陳稱曾於八十九年七月間向民間貸款辦理│
│ │ │ │貸款遭詐騙且匯出多筆款項等語,惟被告申○○自警│
│ │ │ │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稱自八十九年九月間開始│
│ │ │ │從事前開詐騙行為,且證人無法提出匯款帳戶等相關│
│ │ │ │資料以供本院查核,尚難遽認被告申○○等人有對證│
│ │ │ │人林慶周為詐騙犯行並取得匯出款項。 │
├──┼───┼────┼───────────────────────┤
│一O│247 │陳建成 │證人陳建成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四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陳建成為本件被害人。 │
├──┼───┼────┼───────────────────────┤
│一O│248 │陳維君 │證人陳維君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五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陳維君為本件被害人。 │
├──┼───┼────┼───────────────────────┤
│一O│249 │郭榮欽 │證人郭榮欽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六 │ │ │其於警詢中固指稱曾遭被告申○○等人之詐騙集團詐│
│ │ │ │財並匯款等語,惟其無法提供匯款帳戶相關資料以供│
│ │ │ │查核,本院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郭榮欽│
│ │ │ │之被害經過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一O│250 │陳順吉 │證人陳順吉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七 │ │ │其於警詢中指述之受騙時間、受騙情節,與被告邱錦│
│ │ │ │龍等人之行騙時間、行騙手法不盡相同,且查無其他│
│ │ │ │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其為本件被害人。 │
├──┼───┼────┼───────────────────────┤
│一O│251 │林妙靜 │證人林妙靜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八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林妙靜為本件被害人。 │
├──┼───┼────┼───────────────────────┤
│一O│253 │尤世昌 │證人尤世昌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九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尤世昌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一│255 │郭沼美 │證人郭沼美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O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郭沼美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一│256 │戚台珍 │證人戚台珍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一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戚台珍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一│257 │任俊傑 │證人任俊傑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二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任俊傑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一│258 │楊璠璵 │證人楊璠璵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三 │ │ │其於警詢中固指稱曾遭被告申○○等人之詐騙集團詐│
│ │ │ │財但未匯款等語,惟其對於受害經過並未詳述,本院│
│ │ │ │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楊璠璵之被害經過│
│ │ │ │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一一│259 │徐正文 │證人徐正文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四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徐正文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一│260 │戴錦秀 │證人戴錦秀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五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戴錦秀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一│264 │蔣健瓊 │證人蔣健瓊於警詢及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固指稱曾遭│
│六 │ │ │被告申○○等人之詐騙集團詐財並匯出款項等語,惟│
│ │ │ │其對於受害時間、經過、匯款帳戶等均答稱已忘記,│
│ │ │ │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蔣健瓊之被害經過│
│ │ │ │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一一│265 │陳正義 │證人陳正義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七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陳正義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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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266 │謝新鑄 │證人謝新鑄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八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謝新鑄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一│268 │王俊仁 │證人王俊仁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九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王俊仁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二│270 │蕭惠珠 │證人蕭惠珠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O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蕭惠珠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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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271 │黃菁萍(│證人黃菁萍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一 │ │現更名為│其於警詢中陳稱曾於八十九年四月間向民間貸款辦理│
│ │ │黃孟菲)│貸款遭詐騙但未匯款等語,惟被告申○○自警詢、偵│
│ │ │ │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稱自八十九年九月間開始從事前│
│ │ │ │開詐騙行為,且證人無法提出匯款帳戶等相關資料以│
│ │ │ │供本院查核,尚難遽認被告申○○等人有對證人黃菁│
│ │ │ │萍為詐騙犯行。 │
├──┼───┼────┼───────────────────────┤
│一二│272 │謝月娥 │證人謝月娥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二 │ │ │其於警詢中固指稱曾遭被告申○○等人之詐騙集團詐│
│ │ │ │財但未匯款等語,惟其對於受害經過並未詳述,本院│
│ │ │ │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謝月娥之被害經過│
│ │ │ │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一二│273 │方昌寰 │證人方昌寰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三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方昌寰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二│274 │王菘美 │證人王菘美于本院少年法庭中陳稱並未受詐騙,但身│
│四 │ │ │分證曾經遺失等語,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王│
│ │ │ │菘美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二│275(2│沈震夷 │證人沈震夷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五 │76重複│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列) │ │證據足以認定沈震夷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二│277 │鄭雪嬌 │證人鄭雪嬌於警詢及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陳稱本人未│
│六 │ │ │曾受詐騙,但曾將身分證借朋友等語,且查無其他積│
│ │ │ │極證據足以認定鄭雪嬌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二│278 │曹玉英 │證人曹玉英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七 │ │ │其於警詢中陳稱曾於八十九年八、九月間曾辦理貸款│
│ │ │ │遭詐騙但未匯款等語,惟證人對於受害情節並未詳述│
│ │ │ │本院審理中均供稱自八十九年九月間開始從事前 │
│ │ │ │開詐騙行為,且證人無法提出匯款帳戶等相關資料以│
│ │ │ │供本院查核,尚難遽認被告申○○等人有對證人黃菁│
│ │ │ │萍為詐騙犯行。 │
├──┼───┼────┼───────────────────────┤
│一二│280 │林鎮華 │證人林鎮華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八 │ │ │其於警詢中固指稱曾遭被告申○○等人之詐騙集團詐│
│ │ │ │財並匯款等語,惟其無法提供匯款帳戶相關資料以供│
│ │ │ │查核,本院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林鎮華│
│ │ │ │之被害經過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一二│282 │鄧培貞 │證人鄧培貞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九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鄧培貞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三│284 │胡義榮 │證人胡義榮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O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胡義榮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三│285 │張倡晏 │證人張倡晏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一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張昌晏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三│286 │林子傑 │證人林子傑於警詢中對於受詐騙情節均陳稱已忘記,│
│二 │ │ │於本院少年法庭中又陳稱身分證曾經遺失等語,且查│
│ │ │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其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三│287 │林旺德 │證人林旺德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其│
│三 │ │ │於警詢中指稱之受騙情節與被告申○○等人所使用之│
│ │ │ │手法全然不同,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其為本│
│ │ │ │件被害人。 │
├──┼───┼────┼───────────────────────┤
│一三│288 │邱志權 │證人邱志權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四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邱志權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三│289 │蔡宜成 │證人蔡宜成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五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蔡宜成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三│290 │林妃美 │證人林妃美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六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林妃美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三│291 │蔡國良 │證人蔡國良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七 │ │ │其於警詢中固指稱曾遭被告申○○等人之詐騙集團詐│
│ │ │ │財但未匯款等語,惟其對於受害時間、受害經過並未│
│ │ │ │詳述,本院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其被害經過│
│ │ │ │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一三│292 │朱照雄 │證人朱照雄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八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朱照雄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三│293 │陳郭一 │證人陳郭一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九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陳郭一為本件被害人。 │
├──┼───┼────┼───────────────────────┤
│一四│294 │游國鑫 │證人游國鑫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O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游國鑫為本件被害人。 │
├──┼───┼────┼───────────────────────┤
│一四│295 │蔡禮明 │證人蔡禮明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一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蔡禮明為本件被害人。 │
├──┼───┼────┼───────────────────────┤
│一四│296 │吳俊儀 │證人吳俊儀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二 │ │ │其於警詢中陳稱曾於八十九年底曾辦理民間貸款遭詐│
│ │ │ │騙並匯款等語,惟證人對於受害情節並未詳述,且證│
│ │ │ │人無法提出匯款帳戶等相關資料以供本院查核,尚難│
│ │ │ │遽認被告申○○等人有對證人吳俊儀為詐騙犯行並取│
│ │ │ │得所匯款項。 │
├──┼───┼────┼───────────────────────┤
│一四│297 │蔡承恩 │證人蔡承恩於警詢中固指稱曾於九十年九月間遭詐騙│
│三 │ │ │並匯款等語,惟被告申○○等人於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 │ │ │經警查獲並遭羈押,證人蔡承恩之被害經過自不可能│
│ │ │ │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一四│298 │吳逸卉 │證人吳逸卉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四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吳逸卉為本件被害人。 │
├──┼───┼────┼───────────────────────┤
│一四│299 │陳嬿伊 │證人陳嬿伊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五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陳嬿伊為本件被害人。 │
├──┼───┼────┼───────────────────────┤
│一四│300 │葉坤洲(│證人葉坤洲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六 │ │現更名為│其於警詢中指述之受騙經過與被告申○○等人所使用│
│ │ │葉鎮廷)│之手法不盡相同,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其為│
│ │ │ │本件被害人。 │
├──┼───┼────┼───────────────────────┤
│一四│301 │江敏菁 │證人江敏菁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七 │ │ │其於警詢中陳稱曾於九十年二月間辦理民間貸款遭詐│
│ │ │ │騙並匯款等語,惟證人對於受害情節並未詳述,且證│
│ │ │ │人無法提出匯款帳戶等相關資料以供本院查核,尚難│
│ │ │ │遽認被告申○○等人有對證人江敏菁為詐騙犯行並取│
│ │ │ │得所匯款項。 │
├──┼───┼────┼───────────────────────┤
│一四│302 │王彩雲 │證人王彩雲於警詢及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固指稱曾遭│
│八 │ │ │詐騙並匯款等語,惟證人對於受害情節並未詳述,且│
│ │ │ │證人無法提出匯款帳戶等相關資料以供本院查核,尚│
│ │ │ │難遽認被告申○○等人有對證人王彩雲為詐騙犯行並│
│ │ │ │取得所匯款項。 │
├──┼───┼────┼───────────────────────┤
│一四│303 │盧金琪 │證人盧金琪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九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盧金琪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五│304 │鄭三元 │證人鄭三元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O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鄭三元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五│305 │周根富 │證人周根富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一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周根富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五│308(3│張文隆 │證人張文隆於警詢及本院少年法庭中均陳稱未曾遭詐│
│二 │09重複│ │騙,身分證曾經遺失等語,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
│ │列) │ │認定張文隆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五│311 │張慧雯 │證人張慧雯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三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張慧雯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五│312 │鄭郁棟 │證人鄭郁棟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四 │ │ │其於警詢中陳稱未曾受詐騙等語,且查無其他積極證│
│ │ │ │據足以認定其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五│313 │蔡永祥 │證人蔡永祥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五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蔡永祥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五│314 │楊文蘭 │證人楊文蘭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六 │ │ │其於警詢中陳稱未曾受詐騙等語,且查無其他積極證│
│ │ │ │據足以認定楊文蘭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五│315 │鄧凱文 │證人鄧凱文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七 │ │ │其於警詢中陳稱未曾受詐騙等語,且查無其他積極證│
│ │ │ │據足以認定鄧凱文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五│317 │林遠郎 │證人林遠郎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八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林遠郎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五│318 │高至信 │證人高至信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九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高至信為本件被害人。 │
├──┼───┼────┼───────────────────────┤
│一六│319 │余明光 │證人余明光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O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余明光為本件被害人。 │
├──┼───┼────┼───────────────────────┤
│一六│320 │陳俊安 │證人陳俊安於警詢及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均陳稱未曾│
│一 │ │ │受騙等語,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其為本件被│
│ │ │ │害人。 │
├──┼───┼────┼───────────────────────┤
│一六│321(3│吳錦泉 │證人吳錦泉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二 │22重複│ │其於警詢中陳稱曾遭詐騙集團詐騙匯款等語,惟其對│
│ │列) │ │於被害經過、匯款帳戶等相關資料均稱已忘記,尚難│
│ │ │ │遽認其被害經過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並取得匯出│
│ │ │ │款項。 │
├──┼───┼────┼───────────────────────┤
│一六│325 │黃明進 │證人黃明進於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固指稱曾於九十年│
│三 │ │ │年底詢問民間貸款並匯出款項等語,惟被告申○○等│
│ │ │ │人於九十年七月十一日經警查獲並遭羈押,其被害經│
│ │ │ │過自不可能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一六│326 │李志賢 │證人李志賢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四 │ │ │其於警詢中陳稱曾辦理貸款遭詐騙但未匯款等語,惟│
│ │ │ │證人對於受害時間、受害情節均未詳述,尚難僅憑其│
│ │ │ │空泛指述即認被告申○○等人有對證人李志賢為詐騙│
│ │ │ │犯行。 │
├──┼───┼────┼───────────────────────┤
│一六│327 │王勝一 │證人王勝一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五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王勝一為本件被害人。 │
├──┼───┼────┼───────────────────────┤
│一六│328 │吳昌燁 │證人吳昌燁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六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吳昌燁為本件被害人。 │
├──┼───┼────┼───────────────────────┤
│一六│329 │汪麟珍 │證人汪麟珍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七 │ │ │其於警詢中陳稱曾辦理貸款遭詐騙並匯款等語,惟證│
│ │ │ │人指述之受害經過與被告使用之手法不盡相同,且其│
│ │ │ │無法提供匯款帳戶等相關資料供本院查核,尚難遽認│
│ │ │ │被告申○○等人有對證人汪麟珍為詐騙行為並取得所│
│ │ │ │匯款項。 │
├──┼───┼────┼───────────────────────┤
│一六│330 │陳靜玉 │證人陳靜玉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八 │ │ │其於警詢中陳稱未曾受詐騙,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
│ │ │ │以認定陳靜玉為本件被害人。 │
├──┼───┼────┼───────────────────────┤
│一六│331 │陳重良 │證人陳重良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九 │ │ │其於警詢中陳稱未曾受詐騙等語,且查無其他積極證│
│ │ │ │據足以認定陳重良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七│332 │石榮飛 │證人石榮飛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O │ │ │其於警詢中陳稱曾辦理貸款遭詐騙並匯款等語,惟證│
│ │ │ │人指述之受害經過與被告使用之手法不盡相同,且其│
│ │ │ │無法提供匯款帳戶等相關資料供本院查核,尚難遽認│
│ │ │ │被告申○○等人有對證人石榮飛為詐騙行為並取得所│
│ │ │ │匯款項。 │
├──┼───┼────┼───────────────────────┤
│一七│333 │王正忠 │證人王正忠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一 │ │ │其於警詢中陳稱未曾受詐騙等語,且查無其他積極證│
│ │ │ │據足以認定王正忠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七│335 │高崇人 │證人高崇人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二 │ │ │其於警詢中陳稱曾辦理貸款遭詐騙並匯款等語,惟證│
│ │ │ │人指述之受害經過與被告使用之手法不盡相同,且其│
│ │ │ │無法提供匯款帳戶等相關資料供本院查核,尚難遽認│
│ │ │ │被告申○○等人有對證人高崇人為詐騙行為並取得所│
│ │ │ │匯款項。 │
├──┼───┼────┼───────────────────────┤
│一七│336 │劉蕙倩 │證人劉蕙倩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三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劉蕙倩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七│337 │張月琴 │證人張月琴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四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張月琴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七│338 │李美珍 │證人李美珍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五 │ │ │其於警詢中陳稱曾於八十八年間詢問民間貸款但未匯│
│ │ │ │款等語,惟被告申○○等人於本院審理中均供稱自八│
│ │ │ │十九年九月間開始從事前開詐騙行為,尚難遽認被告│
│ │ │ │申○○等人有對證人李美珍為詐騙犯行。 │
├──┼───┼────┼───────────────────────┤
│一七│339 │余雲定 │證人余雲定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六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余雲定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七│342 │鄭德安 │證人鄭德安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七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鄭德安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七│343 │徐志宏 │證人徐志宏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八 │ │ │其於警詢中陳稱曾於八十九年五、六月間辦理民間貸│
│ │ │ │款並匯款等語,惟被告申○○等人於本院審理中均供│
│ │ │ │稱自八十九年九月間開始從事前開詐騙行為,且其無│
│ │ │ │法提出匯款帳戶等相關資料以供本院查核,尚難遽認│
│ │ │ │被告申○○等人有對證人徐志宏為詐騙犯行並取得款│
│ │ │ │項。 │
├──┼───┼────┼───────────────────────┤
│一七│346 │魏祥軒 │證人魏祥軒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九 │ │ │其於警詢中陳稱曾於八十九年八、九月間辦理貸款但│
│ │ │ │未匯款等語,惟被告申○○等人於本院審理中均供稱│
│ │ │ │自八十九年九月間開始從事前開詐騙行為,且其對於│
│ │ │ │受害經過並未詳述,尚難遽認被告申○○等人有對證│
│ │ │ │人魏祥軒為詐騙犯行。 │
├──┼───┼────┼───────────────────────┤
│一八│351 │葉聰正 │證人葉聰正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O │ │ │其於警詢中陳稱曾於九十年五月上旬曾辦理民間貸款│
│ │ │ │遭詐騙但未匯款等語,惟證人對於受害情節並未詳述│
│ │ │ │,且證人無法提出匯款帳戶等相關資料以供本院查核│
│ │ │ │,尚難遽認被告申○○等人有對證人葉聰正為詐騙犯│
│ │ │ │行。 │
├──┼───┼────┼───────────────────────┤
│一八│353 │顏進順 │證人顏進順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一 │ │ │其於警詢中指述受騙經過與被告申○○等人所使用之│
│ │ │ │手法不盡相同,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其為本│
│ │ │ │件被害人。 │
├──┼───┼────┼───────────────────────┤
│一八│354 │鄭惠慈 │證人鄭惠慈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二 │ │ │其於警詢中陳稱曾於詢問民間貸款但未匯款等語,惟│
│ │ │ │證人對於受害情節、受害時間並未詳述,尚難憑其空│
│ │ │ │泛之指述難遽認被告申○○等人有對證人鄭惠慈為詐│
│ │ │ │騙犯行。 │
├──┼───┼────┼───────────────────────┤
│一八│355 │何建穎 │證人何建穎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三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何建穎為本件被害人。 │
├──┼───┼────┼───────────────────────┤
│一八│356 │陳龍飛 │證人陳龍飛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其│
│四 │ │ │於警詢中固指稱於九十年四月間遭詐騙並匯款等語,│
│ │ │ │惟證人對於受害情節並未詳述,且證人無法提出匯款│
│ │ │ │帳戶等相關資料以供本院查核,尚難遽認被告申○○│
│ │ │ │等人有對證人陳龍飛為詐騙犯行並取得所匯款項。 │
├──┼───┼────┼───────────────────────┤
│一八│357 │林建興 │證人林建興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其│
│五 │ │ │於警詢中固指稱曾遭詐騙並匯款等語,惟證人對於受│
│ │ │ │害時間、情節並未詳述,且證人無法提出匯款帳戶等│
│ │ │ │相關資料以供本院查核,尚難遽認被告申○○等人有│
│ │ │ │對證人林建興為詐騙犯行並取得所匯款項。 │
├──┼───┼────┼───────────────────────┤
│一八│358 │斯亦岡 │證人斯亦岡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六 │ │ │其於警詢中陳稱未曾被詐財等語,且查無其他積極證│
│ │ │ │據足以認定斯亦岡為本件被害人。 │
├──┼───┼────┼───────────────────────┤
│一八│360 │陳淑娟 │證人陳淑娟於警詢及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固指稱曾於│
│七 │ │ │九十年五、六月間遭詐騙並匯款等語,惟證人無法提│
│ │ │ │出匯款帳戶等相關資料以供本院查核,尚難遽認被告│
│ │ │ │申○○等人有對證人陳淑娟為詐騙犯行並取得所匯款│
│ │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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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362 │張亞倫 │證人張亞倫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八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張亞倫為本件被害人。 │
├──┼───┼────┼───────────────────────┤
│一八│363 │紀文福 │證人紀文福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九 │ │ │其於警詢中陳稱未曾被詐財等語,且查無其他積極證│
│ │ │ │據足以認定紀文福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九│364 │陳啟昌 │證人陳啟昌於警詢及本院少年法庭中固陳稱曾於八十│
│O │ │ │九年六、七月間辦理民間貸款並匯款等語,惟被告邱│
│ │ │ │錦龍等人於本院審理中均供稱自八十九年九月間開始│
│ │ │ │從事前開詐騙行為,且證人陳啟昌無法提出匯款帳戶│
│ │ │ │等相關資料以供本院查核,尚難遽認被告申○○等人│
│ │ │ │有對證人陳啟昌為詐騙犯行並取得款項。 │
├──┼───┼────┼───────────────────────┤
│一九│366 │趙明泰 │證人趙明泰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一 │ │ │其於警詢中陳稱未曾被詐財等語,且查無其他積極證│
│ │ │ │據足以認定趙明泰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九│367 │蘇明仁 │證人蘇明仁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二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蘇明仁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九│368 │賀培梅 │證人賀培梅於警詢及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固指稱曾於│
│三 │ │ │九十年三月間遭詐騙並匯款等語,惟證人無法提出匯│
│ │ │ │款帳戶等相關資料以供本院查核,尚難遽認被告邱錦│
│ │ │ │龍等人有對證人賀培梅為詐騙犯行並取得所匯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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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369 │王又非 │證人王又非於警詢及本院少年法庭中陳稱曾於八十八│
│四 │ │ │年底辦理民間貸款並匯款等語,惟被告申○○等人於│
│ │ │ │本院審理中均供稱自八十九年九月間開始從事前開詐│
│ │ │ │騙行為,且證人無法提出匯款帳戶等相關資料以供本│
│ │ │ │院查核,尚難遽認被告申○○等人有對證人王又非為│
│ │ │ │詐騙犯行並取得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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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370 │楊寶璋 │證人楊寶璋於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陳稱受詐騙之情節│
│五 │ │ │與被告申○○等人所使用之手法不同,且查無其他積│
│ │ │ │極證據足以認定張亞倫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九│371 │呂德華 │證人呂德華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六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呂德華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九│372 │劉綺文 │證人劉綺文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七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劉綺文為本件被害人。 │
├──┼───┼────┼───────────────────────┤
│一九│374 │黃震隆 │證人黃震隆於警詢中指述之受騙情節與被告申○○使│
│八 │ │ │用之手法不同,其於本院少年法庭中指述曾遭詐騙並│
│ │ │ │匯款等語,惟其對於受害時間、匯款帳戶等相關資料│
│ │ │ │均無法提供本院查核,尚難遽認被告申○○等人有對│
│ │ │ │證人黃震隆為詐騙行為並取得所匯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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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375 │朱珮華 │證人朱珮華於警詢及本院少年法庭中固陳稱曾辦理貸│
│九 │ │ │款遭詐騙但未匯款等語,惟其所述受害情節與被告邱│
│ │ │ │錦龍等人所使用之手法不盡相同,尚難遽認被告邱錦│
│ │ │ │龍等人有對證人朱珮華為詐騙犯行。 │
├──┼───┼────┼───────────────────────┤
│二O│377(3│張家瑜 │證人張家瑜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O │78重複│ │其於警詢中陳稱未曾被詐財、身分證曾遺失等語,且│
│ │列) │ │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其為本件被害人。 │
├──┼───┼────┼───────────────────────┤
│二O│379 │何政陞 │證人何政陞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一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何政陞為本件被害人。 │
├──┼───┼────┼───────────────────────┤
│二O│380 │鄭振柱 │證人鄭振柱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二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鄭振柱為本件被害人。 │
├──┼───┼────┼───────────────────────┤
│二O│381 │田園 │證人田園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又│
│三 │ │ │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證│
│ │ │ │據足以認定田園為本件被害人。 │
├──┼───┼────┼───────────────────────┤
│二O│383 │易青弘 │證人易青弘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其│
│四 │ │ │於警詢中指述曾於九十年四月間遭詐騙並匯款等語,│
│ │ │ │惟證人無法提出匯款帳戶等相關資料以供本院查核,│
│ │ │ │尚難遽認被告申○○等人有對證人為詐騙犯行並取得│
│ │ │ │所匯款項。 │
├──┼───┼────┼───────────────────────┤
│二O│384 │陳子文 │證人陳子文於警詢及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均陳稱未曾│
│五 │ │ │被詐財等語,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陳子文為│
│ │ │ │本件被害人。 │
├──┼───┼────┼───────────────────────┤
│二O│387 │林文全(│證人林文全於警詢及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固指稱曾於│
│六 │ │現更名為│八十九年十月間遭詐騙並匯款等語,惟證人無法提出│
│ │ │林鴻華)│匯款帳戶等相關資料以供本院查核,尚難遽認被告邱│
│ │ │ │錦龍等人有對證人為詐騙犯行並取得所匯款項。 │
├──┼───┼────┼───────────────────────┤
│二O│388 │劉育成 │證人劉育成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七 │ │ │其於警詢中陳稱曾於詢問民間貸款但未匯款等語,惟│
│ │ │ │證人對於受害情節、受害時間並未詳述,尚難憑其空│
│ │ │ │泛之指述難遽認被告申○○等人有對證人劉育成為詐│
│ │ │ │騙犯行。 │
├──┼───┼────┼───────────────────────┤
│二O│389 │伍蔡含英│伍蔡含英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又│
│八 │ │ │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證│
│ │ │ │據足以認定其為本件被害人。 │
├──┼───┼────┼───────────────────────┤
│二O│390 │黃鈺斐 │證人黃鈺斐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九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黃鈺斐為本件被害人。 │
├──┼───┼────┼───────────────────────┤
│二一│393 │黎傳春 │證人黎傳春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O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黎傳春為本件被害人。 │
├──┼───┼────┼───────────────────────┤
│二一│394 │王明煌 │證人王明煌於警詢及本院少年法庭中固指稱曾受詐騙│
│一 │ │ │並匯款等語,惟其指述之受騙經過與被告申○○等人│
│ │ │ │所使用之手法不同,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其│
│ │ │ │為本件被害人。 │
├──┼───┼────┼───────────────────────┤
│二一│396 │王文珍 │證人王文珍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二 │ │ │其於警詢中陳稱曾於詢問民間貸款但未匯款等語,惟│
│ │ │ │證人對於受害情節、受害時間並未詳述,尚難憑其空│
│ │ │ │泛之指述難遽認被告申○○等人有對證人王文珍為詐│
│ │ │ │騙犯行。 │
├──┼───┼────┼───────────────────────┤
│二一│398 │駱憶萍 │證人駱憶萍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三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駱憶萍為本件被害人。 │
├──┼───┼────┼───────────────────────┤
│二一│402 │彭國彰 │證人彭國彰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四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彭國彰為本件被害人。 │
├──┼───┼────┼───────────────────────┤
│二一│403 │賴勝發 │證人賴勝發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五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賴勝發為本件被害人。 │
├──┼───┼────┼───────────────────────┤
│二一│404 │王品惠 │證人王品惠於警詢中陳稱未曾受詐騙,但曾看有線電│
│六 │ │ │視月刊刊登之廣告撥打電話詢問貸款之事,惟被告邱│
│ │ │ │錦龍自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陳稱未曾在電視月│
│ │ │ │刊刊登廣告,又王品惠未能詳述撥打電話之時間及其│
│ │ │ │他詳細經過,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王品惠為│
│ │ │ │本件被害人。 │
├──┼───┼────┼───────────────────────┤
│二一│405 │龔贊夏 │證人龔贊夏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七 │ │ │其於警詢中固指稱曾於九十年二月間匯款至被告邱錦│
│ │ │ │龍之郵局帳戶,受到被告申○○之詐騙等語,惟被告│
│ │ │ │申○○等人均使用人頭帳戶作為匯入款項帳戶,並未│
│ │ │ │以個人帳戶作為犯罪工具,且其等均未以真名告知被│
│ │ │ │害人,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龔贊夏為本件被│
│ │ │ │害人,尚難認被告申○○等人有對龔贊夏詐騙並取得│
│ │ │ │款項。 │
├──┼───┼────┼───────────────────────┤
│二一│406 │洪信林 │證人洪信林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八 │ │ │其於警詢中陳稱未曾被詐財等語,且查無其他積極證│
│ │ │ │據足以認定洪信林為本件被害人。 │
├──┼───┼────┼───────────────────────┤
│二一│407 │詹裕年 │證人詹裕年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九 │ │ │其於警詢中固指稱曾遭被告申○○等人之詐騙集團詐│
│ │ │ │財但未匯款等語,惟其對於受害時間、受害經過並未│
│ │ │ │詳述,本院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詹裕年│
│ │ │ │之被害經過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二二│408 │周經煒 │證人周經煒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O │ │ │其於警詢中陳稱未曾遭詐騙,證件曾經遺失等語,且│
│ │ │ │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其為本件被害人。 │
├──┼───┼────┼───────────────────────┤
│二二│410 │李秋美 │證人李秋美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一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李秋美為本件被害人。 │
├──┼───┼────┼───────────────────────┤
│二二│411 │王振宇 │證人王振宇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二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王振宇為本件被害人。 │
├──┼───┼────┼───────────────────────┤
│二二│413 │李政勳 │證人李政勳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三 │ │ │其於警詢中陳稱未曾遭詐騙,證件亦未遺失等語,且│
│ │ │ │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其為本件被害人。 │
├──┼───┼────┼───────────────────────┤
│二二│414 │蔡侯峰叔│蔡侯峰叔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其│
│四 │ │ │於警詢中陳稱未曾遭詐騙,證件曾經遺失等語,且查│
│ │ │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其為本件被害人。 │
├──┼───┼────┼───────────────────────┤
│二二│416 │林茂隆 │證人林茂隆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五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林茂隆為本件被害人。 │
├──┼───┼────┼───────────────────────┤
│二二│418 │王耀即 │證人王耀即於警詢中陳稱曾看報紙夾報廣告撥打電話│
│六 │ │ │詢問貸款之事但未匯款等語,惟被告申○○等人始終│
│ │ │ │陳稱未曾在報紙夾報刊登刊登廣告,又王耀即就被害│
│ │ │ │經過並未詳述,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王耀即│
│ │ │ │為本件被害人。 │
├──┼───┼────┼───────────────────────┤
│二二│419 │黃金池 │證人黃金池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七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黃金池為本件被害人。 │
├──┼───┼────┼───────────────────────┤
│二二│421 │張博堯 │證人張博堯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八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張博堯為本件被害人。 │
├──┼───┼────┼───────────────────────┤
│二二│422 │周綠儀 │證人周綠儀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九 │ │ │其於警詢製作之查訪表中陳稱曾匯款多次至不同地點│
│ │ │ │,不知是否為本件被告所為等語,其對於被害經過、│
│ │ │ │匯款帳戶等相關資料均稱已忘記,尚難遽認其被害經│
│ │ │ │過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並取得匯出款項。 │
├──┼───┼────┼───────────────────────┤
│二三│425 │陳建華 │證人陳建華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O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陳建華為本件被害人。 │
├──┼───┼────┼───────────────────────┤
│二三│426 │潘建霖 │證人潘建霖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一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潘建霖為本件被害人。 │
├──┼───┼────┼───────────────────────┤
│二三│427 │李宗翰 │證人李宗翰於警詢及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均陳稱未曾│
│二 │ │ │遭詐騙匯款,證件曾經遺失等語,且查無其他積極證│
│ │ │ │據足以認定其為本件被害人。 │
├──┼───┼────┼───────────────────────┤
│二三│428 │蔡雅婷 │證人蔡雅婷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三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蔡雅婷為本件被害人。 │
├──┼───┼────┼───────────────────────┤
│二三│429 │羅光宗 │證人羅光宗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四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羅光宗為本件被害人。 │
├──┼───┼────┼───────────────────────┤
│二三│430 │盧秋金 │證人盧秋金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五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盧秋金為本件被害人。 │
├──┼───┼────┼───────────────────────┤
│二三│432 │周金生 │證人周金生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六 │ │ │其於警詢中陳稱曾遭詐騙集團詐騙匯款等語,惟其對│
│ │ │ │於被害經過、匯款帳戶等相關資料均稱已忘記,尚難│
│ │ │ │遽認其被害經過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並取得匯出│
│ │ │ │款項。 │
├──┼───┼────┼───────────────────────┤
│二三│433 │陳千樺 │證人陳千樺於警詢及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均陳稱未曾│
│七 │ │ │遭詐騙匯款等語,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其為│
│ │ │ │本件被害人。 │
├──┼───┼────┼───────────────────────┤
│二三│434 │曾美富 │證人曾美富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八 │ │ │其於警詢中固陳稱曾遭詐騙集團詐騙並匯出款項等語│
│ │ │ │,惟其對於其對於被害經過、匯款帳戶等相關資料均│
│ │ │ │稱已忘記,尚難遽認其被害經過確為被告申○○等人│
│ │ │ │所為並取得匯出款項。 │
├──┼───┼────┼───────────────────────┤
│二三│435 │江興濤 │證人江興濤於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陳述之被害經過,│
│九 │ │ │與被告申○○等人所使用之手法全然不同,尚難遽認│
│ │ │ │其被害經過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二四│436 │劉正一 │證人劉正一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O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劉正一為本件被害人。 │
├──┼───┼────┼───────────────────────┤
│二四│440 │陳文虎 │證人陳文虎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一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陳文虎為本件被害人。 │
├──┼───┼────┼───────────────────────┤
│二四│442 │張春敏 │證人張春敏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二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張春敏為本件被害人。 │
├──┼───┼────┼───────────────────────┤
│二四│444 │陳冠州 │證人陳冠州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三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陳冠州為本件被害人。 │
├──┼───┼────┼───────────────────────┤
│二四│445 │陳憲誼 │證人陳憲誼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四 │ │ │其於警詢中指述之受騙經過,與被告申○○等人所使│
│ │ │ │用之手法全然不同,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其│
│ │ │ │為本件被害人。 │
├──┼───┼────┼───────────────────────┤
│二四│446 │林孟毅 │證人林孟毅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五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林孟毅為本件被害人。 │
├──┼───┼────┼───────────────────────┤
│二四│447 │蔡聖崇 │證人蔡聖崇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六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蔡聖崇為本件被害人。 │
├──┼───┼────┼───────────────────────┤
│二四│448 │楊福民 │證人楊福民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七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楊福民為本件被害人。 │
├──┼───┼────┼───────────────────────┤
│二四│449 │周志文 │證人周志文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八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周志文為本件被害人。 │
├──┼───┼────┼───────────────────────┤
│二四│453 │王桂枝 │證人王桂枝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九 │ │ │其於警詢中陳稱曾於二年前即八十九年一月間詢問民│
│ │ │ │間貸款但未匯款等語,惟證人對於受害情節並未詳述│
│ │ │ │本院審理中均供稱自八十九年九月間開始從事前開詐│
│ │ │ │騙行為,尚難遽認被告申○○等人有對證人王桂枝為│
│ │ │ │詐騙犯行。 │
├──┼───┼────┼───────────────────────┤
│二五│454 │邱石金 │證人邱石金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O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邱石金為本件被害人。 │
├──┼───┼────┼───────────────────────┤
│二五│455 │簡連丹 │證人簡連丹於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指述之受騙情節,│
│一 │ │ │與被告申○○等人所使用之手法全然不同,且查無其│
│ │ │ │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簡連丹為本件被害人。 │
├──┼───┼────┼───────────────────────┤
│二五│456 │游焰嵩 │證人游焰嵩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二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游焰嵩為本件被害人。 │
├──┼───┼────┼───────────────────────┤
│二五│457 │潘義雄 │證人潘義雄於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指述之受騙情節,│
│三 │ │ │與被告申○○等人所使用之手法全然不同,且查無其│
│ │ │ │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潘義雄為本件被害人。 │
├──┼───┼────┼───────────────────────┤
│二五│458 │蔡瑞坤 │證人蔡瑞坤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其│
│四 │ │ │於警詢中陳稱未曾遭詐騙匯款等語,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其為本件被害人。 │
├──┼───┼────┼───────────────────────┤
│二五│460 │林鴻文 │證人林鴻文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五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林鴻文為本件被害人。 │
├──┼───┼────┼───────────────────────┤
│二五│461 │李志榮 │證人李志榮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六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李志榮為本件被害人。 │
├──┼───┼────┼───────────────────────┤
│二五│462 │莊蕙嘉 │證人莊蕙嘉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七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莊蕙嘉為本件被害人。 │
├──┼───┼────┼───────────────────────┤
│二五│463 │林翠燕 │證人林翠燕於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指述之受騙情節,│
│八 │ │ │與被告申○○等人所使用之手法全然不同,且查無其│
│ │ │ │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林翠燕為本件被害人。 │
├──┼───┼────┼───────────────────────┤
│二五│466 │葉志熙 │證人葉志熙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九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葉志熙為本件被害人。 │
├──┼───┼────┼───────────────────────┤
│二六│467 │梁進利 │證人梁進利於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指述之受騙情節,│
│O │ │ │與被告申○○等人所使用之手法全然不同,且查無其│
│ │ │ │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梁進利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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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469 │黃育芳 │證人黃育芳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一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黃育芳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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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473 │徐治文 │證人徐治文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二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徐治文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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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475 │蔡宜玲 │證人蔡宜玲於警詢及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固指稱曾於│
│三 │ │ │八十九年七月中旬詢問民間貸款並匯出款項等語,惟│
│ │ │ │被告申○○等人自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稱自│
│ │ │ │八十九年九月間開始從事前開詐騙行為,且證人無法│
│ │ │ │提供匯款帳戶等相關資料以供本院查核,尚難遽認被│
│ │ │ │告申○○等人有對證人蔡宜玲為詐騙犯行並取得款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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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476 │郭進忠 │證人郭進忠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四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郭進忠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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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478 │呂文彬 │證人呂文彬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五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呂文彬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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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480 │許燦仁 │證人許燦仁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六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許燦仁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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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481 │潘靖汶 │證人潘靖汶於警詢中固指稱曾於八十八年十月間詢問│
│七 │ │ │民間貸款並匯出款項等語,惟被告申○○等人自警詢│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稱自八十九年九月間開始從│
│ │ │ │事前開詐騙行為,且證人無法提供匯款帳戶等相關資│
│ │ │ │料以供本院查核,尚難遽認被告申○○等人有對證人│
│ │ │ │潘靖汶為詐騙犯行並取得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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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483 │陳錦鐘(│證人陳錦鐘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其│
│八 │ │起訴書誤│於警詢中陳稱未曾遭詐騙匯款等語,且查無其他積極│
│ │ │載為陳錦│證據足以認定其為本件被害人。 │
│ │ │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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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484 │李建和 │證人李建和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其│
│九 │ │ │於警詢中陳稱未曾遭詐騙匯款等語,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其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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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486 │林振興 │證人林振興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O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林振興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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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488 │陳錫莉 │證人陳錫莉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一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陳錫莉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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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490 │廖有義 │證人廖有義於警詢中固指稱曾於八十九年九月間詢問│
│二 │ │ │民間貸款並匯出款項等語,惟其指述之受騙經過,與│
│ │ │ │被告申○○等人所使用之手法不盡相同,尚難遽認被│
│ │ │ │告申○○等人有對證人廖有義為詐騙犯行並取得款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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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491 │李宗民 │證人李宗民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三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李宗民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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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492 │林小鈁 │證人林小鈁於警詢中對於受害時間、經過均陳稱已忘│
│四 │ │ │記,其於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指述之受騙經過,與被│
│ │ │ │告申○○等人所使用之手法不盡相同,尚難遽認被告│
│ │ │ │申○○等人有對證人林小鈁為詐騙犯行並取得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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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494 │陳俊平 │證人陳俊平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五 │ │ │其於警詢中固指稱曾遭被告申○○等人之詐騙集團詐│
│ │ │ │財但未匯款等語,惟其對於受害時間、受害經過並未│
│ │ │ │詳述,本院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陳俊平│
│ │ │ │之被害經過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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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495(4│孫彥博 │證人孫彥博於警詢中固指稱曾於九十年一月間詢問民│
│六 │96重複│ │間貸款並匯出款項等語,惟其無法提供匯款帳戶等相│
│ │列) │ │關資料以供本院查核,尚難遽認被告申○○等人有對│
│ │ │ │證人孫彥博為詐騙犯行並取得款項。 │
├──┼───┼────┼───────────────────────┤
│二七│497 │張恆綺 │證人張恆綺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七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張恆綺為本件被害人。 │
├──┼───┼────┼───────────────────────┤
│二七│499 │張燕島 │證人張燕島於警詢中固指稱曾於八十九年十一月間詢│
│八 │ │ │問貸款並匯出款項等語,惟其無法提供匯款帳戶等相│
│ │ │ │關資料以供本院查核,尚難遽認被告申○○等人有對│
│ │ │ │證人張燕島為詐騙犯行並取得款項。 │
├──┼───┼────┼───────────────────────┤
│二七│500 │游震遠 │證人游震遠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九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游震遠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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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501 │鄭廣美 │證人鄭廣美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O │ │ │其於警詢中固陳稱曾詢問民間貸款但未匯款等語,惟│
│ │ │ │證人對於受害時間、受害情節並未詳述,且被告邱錦│
│ │ │ │龍等人均供稱自八十九年九月間開始從事前開詐騙行│
│ │ │ │為,尚難僅憑證人空泛之指述遽認被告申○○等人有│
│ │ │ │對證人鄭廣美為詐騙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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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502 │劉李嬌(│證人劉李嬌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一 │ │現更名為│其於警詢中固陳稱曾詢問民間貸款但未匯款等語,惟│
│ │ │李嬌美)│證人對於受害情節並未詳述,尚難僅憑證人空泛之指│
│ │ │ │述遽認被告申○○等人有對證人劉李嬌為詐騙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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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503 │吳幸信 │證人吳幸信於警詢中固指述在九十年四月間自報上看│
│二 │ │ │到信用貸款之廣告撥打電話,且匯出款項與對方而受│
│ │ │ │騙之情節,惟其指述匯出款項之帳戶與被告申○○等│
│ │ │ │人所使用之帳戶不符,尚難遽認被告申○○等人有對│
│ │ │ │證人吳幸信為詐騙犯行並取得所匯之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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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504 │汪桃源 │證人汪桃源於警詢及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固指稱曾於│
│三 │ │ │九十年三、四月間詢問民間貸款並匯出款項等語,惟│
│ │ │ │其指述之受騙經過與被告申○○等人使用之手法不盡│
│ │ │ │相同,且其無法提供匯款帳戶等相關資料以供本院查│
│ │ │ │核,尚難遽認被告申○○等人有對證人汪桃源為詐騙│
│ │ │ │犯行並取得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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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505 │卓秀芳 │證人卓秀芳於警詢及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固指稱曾於│
│四 │ │ │八十九年十二月間詢問民間貸款並匯出款項等語,惟│
│ │ │ │其指述之受騙經過與被告申○○等人使用之手法不盡│
│ │ │ │相同,且其無法提供匯款帳戶等相關資料以供本院查│
│ │ │ │核,尚難遽認被告申○○等人有對證人卓秀芳為詐騙│
│ │ │ │犯行並取得款項。 │
├──┼───┼────┼───────────────────────┤
│二八│507 │古學勤 │證人古學勤於警詢及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固指稱曾於│
│五 │ │ │九十年三月間詢問民間貸款並匯出款項等語,惟其指│
│ │ │ │述之受騙經過與被告申○○等人使用之手法不盡相同│
│ │ │ │,且其無法提供匯款帳戶等相關資料以供本院查核,│
│ │ │ │尚難遽認被告申○○等人有對證人古學勤為詐騙犯行│
│ │ │ │並取得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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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508 │張靜波 │證人張靜波於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固指稱曾於九十年│
│六 │ │ │十二月間詢問民間貸款並匯出款項等語,惟被告邱錦│
│ │ │ │龍等人於九十年七月十一日經警查獲並遭羈押,其被│
│ │ │ │害經過自不可能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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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509 │周顯誠 │證人周顯誠經本院少年法庭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
│七 │ │ │又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周顯誠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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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511 │林謙次 │林謙次於九十年七月四日因病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
│八 │ │ │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憑,又未及製作警│
│ │ │ │詢筆錄,有台北縣警察局新店分局函覆製作被害人筆│
│ │ │ │錄一覽表在卷可稽,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林謙│
│ │ │ │次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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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512 │吳駿杰 │吳駿杰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陳述,又警員│
│九 │ │ │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台北縣警察局新店分│
│ │ │ │局函覆被害人筆錄一覽表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吳駿杰為本件被害人。 │
├──┼───┼────┼───────────────────────┤
│二九│513 │賴志勇 │證人賴志勇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固指述在八十九年六│
│O │ │ │月間自跳蚤雜誌上看到信用貸款之廣告撥打電話,且│
│ │ │ │先後匯五筆款項與對方而受騙之情節,並提出匯款單│
│ │ │ │據為憑,惟被告申○○自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
│ │ │ │供稱自八十九年九月間開始從事前開詐騙行為,且未│
│ │ │ │曾在跳蚤雜誌刊登廣告,經本院核對證人賴志勇提出│
│ │ │ │之匯款單據所匯入之帳戶,與被告申○○等人所使用│
│ │ │ │之帳戶不符,尚難遽認被告申○○等人有對證人賴志│
│ │ │ │勇為詐騙犯行並取得所匯之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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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516 │劉南淵 │證人劉南淵於警詢中陳稱並未遭詐騙集團詐財,未曾│
│一 │ │ │申請貸款,也未被詐騙等語,有台北縣警察局新店分│
│ │ │ │局函覆製作被害人筆錄在卷可稽,且無其他積極證據│
│ │ │ │據足以認定劉南淵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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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517 │梁仰孝 │證人梁仰孝於警詢中陳稱並未被詐騙過等語,有台北│
│二 │ │ │縣警察局新店分局函覆被害人筆錄在卷可稽,且其於│
│ │ │ │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從未看報紙或雜誌廣告問貸款│
│ │ │ │的事,也沒有這樣辦理貸款等語,有本院九十年十一│
│ │ │ │月廿七日審理筆錄可參,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
│ │ │ │梁仰孝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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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518 │林萬國 │證人林萬國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固指述在九十年三月│
│三 │ │ │二十日自報紙上看到信用貸款之廣告撥打電話,且先│
│ │ │ │後匯二筆款項與對方而受騙之情節,並提出匯款單據│
│ │ │ │為憑,惟證人林萬國於本院審理中復證稱對方有匯入│
│ │ │ │一張八十萬元支票到其帳戶,但事後跳票,使其信以│
│ │ │ │為真等語,然被告申○○等人堅決否認有以上開「軋│
│ │ │ │票」方式行騙,被告申○○等人自警詢、偵查及本院│
│ │ │ │審理中自白之詐騙手法均大致相同,應非無稽,況且│
│ │ │ │經本院核對證人林萬國提出之匯款單據所匯入之帳戶│
│ │ │ │,與被告申○○等人所使用之帳戶不符,尚難遽認被│
│ │ │ │告申○○等人有對證人林萬國為詐騙犯行並取得所匯│
│ │ │ │之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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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524 │王金飛 │證人王金飛於本院審理中固指述在八十九年、七月間│
│四 │ │ │月間自報紙上看到信用貸款之廣告撥打電話,且匯款│
│ │ │ │九千元與對方而受騙之情節,惟被告申○○自警詢、│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稱自八十九年九月間開始從事│
│ │ │ │前開詐騙行為,況且證人王金飛復證稱在八十九、九│
│ │ │ │十年間曾詢問過其他家貸款公司,是證人王金飛是否│
│ │ │ │確為本件被告等人之詐騙被害人尚有疑問,在查無其│
│ │ │ │他積極證據之情況下,尚難遽認被告申○○等人有對│
│ │ │ │證人王金飛為詐騙犯行並取得所匯之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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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526 │陳憲暉 │陳憲暉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陳述,又新莊│
│五 │ │ │分局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
│ │ │ │極證據足以認定陳憲暉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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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531 │王欽 │證人王欽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中固│
│六 │ │ │指稱曾遭被告申○○集團詐騙但未匯款等情,惟其於│
│ │ │ │警詢中並未指述受騙時間、對方使用之手法等情節,│
│ │ │ │以供本院查核是否與被告申○○等人使用之手法相同│
│ │ │ │,尚難僅憑王欽於警訊中空泛之指述即認被告申○○│
│ │ │ │人有對證人王欽為詐騙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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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532 │劉曉蘭 │劉曉蘭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未到庭陳述,又新莊分│
│七 │ │ │局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劉曉蘭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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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536 │王一熹 │王一熹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未到庭陳述,又新莊分│
│八 │ │ │局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王一熹為本件被害人。 │
├──┼───┼────┼───────────────────────┤
│二九│537 │張阿福 │張阿福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未到庭陳述,又新莊分│
│九 │ │ │局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張阿福為本件被害人。 │
├──┼───┼────┼───────────────────────┤
│三O│543 │傅銘德 │傅銘德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未到庭陳述,又新莊分│
│O │ │ │局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傅銘德為本件被害人。 │
├──┼───┼────┼───────────────────────┤
│三O│545 │李水農 │李水農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未到庭陳述,又新莊分│
│一 │ │ │局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李水農為本件被害人。 │
├──┼───┼────┼───────────────────────┤
│三O│547 │王清宗 │王清宗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未到庭陳述,又新莊分│
│二 │ │ │局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王清宗為本件被害人。 │
├──┼───┼────┼───────────────────────┤
│三O│548 │鍾祐彬 │鍾祐彬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未到庭陳述,又新莊分│
│三 │ │ │局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鍾祐彬為本件被害人。 │
├──┼───┼────┼───────────────────────┤
│三O│553 │陳錫熙 │陳錫熙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未到庭陳述,又瑞芳分│
│四 │ │ │局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陳錫熙為本件被害人。 │
├──┼───┼────┼───────────────────────┤
│三O│557 │簡木江 │證人簡木江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固指述在八十九年二│
│五 │ │ │、三月間自報上看到信用貸款之廣告撥打電話,且先│
│ │ │ │後匯出款項與對方而受騙之情節,惟被告申○○自警│
│ │ │ │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稱自八十九年九月間開始│
│ │ │ │從事前開詐騙行為,且證人簡木江指述之受騙情節與│
│ │ │ │被告申○○等人自白之行騙手法全然不同,尚難遽認│
│ │ │ │被告申○○等人有對證人簡木江為詐騙犯行並取得所│
│ │ │ │匯之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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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O│559 │蔡耀州 │證人蔡耀州於警詢中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在八十│
│六 │ │ │九年、九十年間並未打電話向民間貸款公司詢問貸款│
│ │ │ │事宜,或遭受詐騙等語,有本院九十一年一月八日審│
│ │ │ │理筆錄可參,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蔡耀州為本│
│ │ │ │件被害人。 │
├──┼───┼────┼───────────────────────┤
│三O│560 │邱玉蘭(│邱玉蘭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未到庭陳述,又樹林分│
│七 │ │起訴書附│局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表誤載為│證據足以認定邱玉蘭為本件被害人。 │
│ │ │秋玉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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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O│561 │劉惠齡 │證人劉惠齡於警詢中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從未向│
│八 │ │ │報紙刊登廣告之民間貸款公司詢問貸款事宜,或遭受│
│ │ │ │詐騙等語,有本院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審理筆錄可參│
│ │ │ │,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劉惠齡為本件被害人。│
├──┼───┼────┼───────────────────────┤
│三O│563 │陳武強 │證人陳武強於本院審理中固具結證稱:於八十九年十│
│九 │ │ │、十一月間看夾報廣告電話詢問貸款事宜,但未實際│
│ │ │ │匯款等情,惟被告申○○等人堅決否認曾以夾報方式│
│ │ │ │刊登廣告,與其等使用手法不同,且無其他積極證據│
│ │ │ │足以認定陳武強為本件被害人。 │
├──┼───┼────┼───────────────────────┤
│三一│565 │胡惠敏 │證人胡惠敏於警詢中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從未向│
│O │ │ │報紙刊登廣告之民間貸款公司詢問貸款事宜,或遭受│
│ │ │ │詐騙等語,有本院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審理筆錄可參│
│ │ │ │,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胡惠敏為本件被害人。│
├──┼───┼────┼───────────────────────┤
│三一│571 │張書榮 │張書榮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未到庭陳述,又蘆洲分│
│一 │ │ │局警員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張書榮為本件被害人。 │
├──┼───┼────┼───────────────────────┤
│三一│579 │黃文芳 │黃文芳於警詢中陳稱並未遭詐騙集團詐騙,其於本院│
│二 │ │ │審理中具結證述之辦理貸款情節,與被告申○○等人│
│ │ │ │所使用之手法全然不同,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
│ │ │ │黃文芳為本件被害人。 │
├──┼───┼────┼───────────────────────┤
│三一│585 │吳億航(│吳億航於警詢中陳稱未曾遭詐騙集團詐騙,且證件曾│
│三 │ │原名吳明│經遺失,其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之詢問辦理貸款情│
│ │ │義) │節,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手法不同,且無│
│ │ │ │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吳億航為本件被害人。 │
├──┼───┼────┼───────────────────────┤
│三一│591 │趙國欽 │趙國欽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陳述,又警員│
│四 │ │ │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
│ │ │ │以認定趙國欽為本件被害人。 │
├──┼───┼────┼───────────────────────┤
│三一│592 │黃再興 │黃再興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陳述,又警員│
│五 │ │ │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
│ │ │ │以認定黃再興為本件被害人。 │
├──┼───┼────┼───────────────────────┤
│三一│593 │張天寶 │張天寶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陳述,又警員│
│六 │ │ │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
│ │ │ │以認定張天寶為本件被害人。 │
├──┼───┼────┼───────────────────────┤
│三一│594 │林晏滋 │林晏滋於警詢中固指述在九十年三月間看報上刊登信│
│七 │ │ │用貸款之廣告撥打電話,且先後匯多筆款項與對方而│
│ │ │ │受騙之情節,惟證人林晏滋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
│ │ │ │未到庭陳述,且其於警詢中供述匯入之帳戶與被告邱│
│ │ │ │錦龍等人所使用之帳戶不符,尚難遽認被告申○○等│
│ │ │ │人有對證人林晏滋為詐騙犯行並取得所匯之款項。 │
├──┼───┼────┼───────────────────────┤
│三一│595 │吳武龍 │證人吳武龍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固具結證稱於八十九│
│八 │ │ │年十二月看報上貸款廣告撥打電話,且先後匯多筆款│
│ │ │ │項與對方而受騙之情節,惟證人吳武龍指述之受騙經│
│ │ │ │過與被告申○○等人所使用之詐騙手法不盡相同,且│
│ │ │ │其無法提供匯款帳戶姓名或其他資料供本院查核,尚│
│ │ │ │難遽認被告申○○等人有對證人吳武龍為詐騙犯行並│
│ │ │ │取得所匯之款項。 │
├──┼───┼────┼───────────────────────┤
│三一│598 │高志勤 │高志勤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陳述,其於警│
│九 │ │ │訊中陳稱:未遭詐騙、曾傳真資料給他人,其他忘記│
│ │ │ │了等語,有三峽分局警詢筆錄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高志勤為本件被害人。 │
├──┼───┼────┼───────────────────────┤
│三二│602 │古信德 │證人古信德於警詢中固指述在八十九年七月間自時報│
│O │ │ │週刊上看到信用貸款之廣告撥打電話,且先後匯二筆│
│ │ │ │款項與對方而受騙之情節,惟被告申○○自警詢、偵│
│ │ │ │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稱自八十九年九月間開始從事前│
│ │ │ │開詐騙行為,且未曾在時報週刊刊登廣告,又證人古│
│ │ │ │信德無法提出匯款帳戶等相關資料以供本院查核,尚│
│ │ │ │難遽認被告申○○等人有對證人古信德為詐騙犯行並│
│ │ │ │取得所匯之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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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606 │黃偉展 │黃偉展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一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黃│
│ │ │ │偉展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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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607 │劉永隆 │劉永隆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二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劉│
│ │ │ │永隆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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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608(6│柯君皇 │柯君皇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三 │09重複│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柯│
│ │列) │ │君皇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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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611 │林國瑋 │林國瑋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四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林│
│ │ │ │國瑋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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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614 │吳恆樺 │身分證號碼有誤,經本院以其姓名查詢,亦查無資料│
│五 │ │ │,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一紙附於本院審理卷│
│ │ │ │可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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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615 │杜靜萍(│杜靜萍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六 │ │起訴書附│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杜│
│ │ │表所載之│靜萍為本件被害人。 │
│ │ │身分證號│ │
│ │ │碼有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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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616 │邱永義 │邱永義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曾在九十年六月間看│
│七 │ │ │中國時報廣告撥打電話詢問貸款事宜,惟並未告知身│
│ │ │ │分證號碼,且聽到需要費用就把電話掛掉等語,且查│
│ │ │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邱永亦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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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617 │張志勇 │張志勇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八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張│
│ │ │ │志勇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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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618 │陳瑀捷 │身分證號碼有誤,經本院以其姓名查詢,亦查無資料│
│九 │ │ │,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一紙附於本院審理卷│
│ │ │ │可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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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619 │蔣玲玲(│蔣玲玲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O │ │起訴書附│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蔣│
│ │ │表所載之│玲玲為本件被害人。 │
│ │ │身分證號│ │
│ │ │碼有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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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623(6│廖秀鳳 │廖秀鳳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一 │24重複│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宜蘭縣警察局函覆被害人筆錄│
│ │列) │ │一覽表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廖秀│
│ │ │ │鳳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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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625 │謝秀敏 │謝秀敏於警詢中固指稱於八十九年十月看報上貸款廣│
│二 │ │ │告撥打電話,且先後匯多筆款項與對方而受騙之情節│
│ │ │ │,惟證人謝秀敏指述之受騙經過與被告申○○等人所│
│ │ │ │使用之詐騙手法不盡相同,且其無法提供匯款帳戶姓│
│ │ │ │名或其他資料供本院查核,尚難遽認被告申○○等人│
│ │ │ │有對證人謝秀敏為詐騙犯行並取得所匯之款項。 │
├──┼───┼────┼───────────────────────┤
│三三│626 │沈紹慶 │沈紹慶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三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宜蘭縣警察局函覆被害人筆錄│
│ │ │ │一覽表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沈紹│
│ │ │ │慶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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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627 │張白蘭 │張白蘭於警詢中陳稱:不曾看報紙習慣,亦無遭人詐│
│四 │ │ │騙等語,有宜蘭縣警察局製作之警詢筆錄可資參照,│
│ │ │ │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張白蘭為本件被害人。 │
├──┼───┼────┼───────────────────────┤
│三三│628 │胡依萍 │胡依萍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五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宜蘭縣警察局函覆被害人筆錄│
│ │ │ │一覽表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胡依│
│ │ │ │萍為本件被害人。 │
├──┼───┼────┼───────────────────────┤
│三三│629 │林友福 │林友福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六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宜蘭縣警察局函覆被害人筆錄│
│ │ │ │一覽表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林友│
│ │ │ │福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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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630 │簡天助 │簡天助於九十年五月四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
│七 │ │ │作業系統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憑,又未及製作警詢筆│
│ │ │ │錄,有宜蘭縣警察局函覆製作被害人筆錄一覽表在卷│
│ │ │ │可稽,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簡天助為本件被害│
│ │ │ │人。 │
├──┼───┼────┼───────────────────────┤
│三三│631 │邱阿珠 │邱阿珠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八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宜蘭縣警察局函覆被害人筆錄│
│ │ │ │一覽表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邱阿│
│ │ │ │珠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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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635 │賴志浩 │賴志浩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九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宜蘭縣警察局函覆被害人筆錄│
│ │ │ │一覽表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賴志│
│ │ │ │浩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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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636 │李旻香 │李旻香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O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宜蘭縣警察局函覆被害人筆錄│
│ │ │ │一覽表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李旻│
│ │ │ │香為本件被害人。 │
├──┼───┼────┼───────────────────────┤
│三四│637 │簡振法 │簡振法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一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宜蘭縣警察局函覆被害人筆錄│
│ │ │ │一覽表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簡振│
│ │ │ │法為本件被害人。 │
├──┼───┼────┼───────────────────────┤
│三四│638 │劉美玉 │證人劉美玉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固指述在八十九年七│
│二 │ │ │、八月間看報上信用貸款之廣告撥打電話,且先後匯│
│ │ │ │多筆款項與對方而受騙之情節,惟被告申○○自警詢│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稱自八十九年九月間開始從│
│ │ │ │事前開詐騙行為,且未曾使用宜蘭郵局之人頭帳戶,│
│ │ │ │尚難遽認被告申○○等人有對證人劉美玉為詐騙犯行│
│ │ │ │並取得所匯之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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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639 │何明華 │何明華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三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宜蘭縣警察局函覆被害人筆錄│
│ │ │ │一覽表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何明│
│ │ │ │華為本件被害人。 │
├──┼───┼────┼───────────────────────┤
│三四│640 │林富美 │證人林富美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
│四 │ │ │中固指稱曾遭詐騙集團詐財等語,惟其於警詢中對於│
│ │ │ │匯款日期、匯款行庫、帳戶名稱均答稱已遺忘,本院│
│ │ │ │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林富美之被害經過│
│ │ │ │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三四│643 │張建隆 │張建隆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從未向民間貸款公司辦│
│五 │ │ │理貸款等語,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張建隆為本│
│ │ │ │件被害人。 │
├──┼───┼────┼───────────────────────┤
│三四│644 │黃志峰 │證人黃志峰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
│六 │ │ │中固指稱曾遭詐騙集團詐財等語,惟其於警詢中對於│
│ │ │ │匯款日期、匯款行庫、帳戶名稱均答稱已遺忘,本院│
│ │ │ │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黃志峰之被害經過│
│ │ │ │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三四│646 │李詩立 │李詩立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七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宜蘭縣警察局函覆被害人筆錄│
│ │ │ │一覽表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李詩│
│ │ │ │立為本件被害人。 │
├──┼───┼────┼───────────────────────┤
│三四│647 │江宜達 │江宜達於警詢中陳稱:未曾遭詐財或看報紙貸等語,│
│八 │ │ │有宜蘭縣警察局製作之警詢筆錄可資參照,且無其他│
│ │ │ │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江宜達為本件被害人。 │
├──┼───┼────┼───────────────────────┤
│三四│648 │林俊陽 │林俊陽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九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宜蘭縣警察局函覆被害人筆錄│
│ │ │ │一覽表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林俊│
│ │ │ │陽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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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651 │謝阿忙 │謝阿忙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O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宜蘭縣警察局函覆被害人筆錄│
│ │ │ │一覽表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謝阿│
│ │ │ │忙為本件被害人。 │
├──┼───┼────┼───────────────────────┤
│三五│652 │吳奕賢 │吳奕賢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一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宜蘭縣警察局函覆被害人筆錄│
│ │ │ │一覽表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吳奕│
│ │ │ │賢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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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654 │吳建忠 │證人吳建忠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固指述在八十九年七│
│二 │ │ │、八月間看報上刊登信用貸款廣告撥打電話,且先後│
│ │ │ │匯多筆款項與對方而受騙之情節,惟被告申○○自警│
│ │ │ │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稱自八十九年九月間開始│
│ │ │ │從事前開詐騙行為,且證人吳建忠提供之匯款資料與│
│ │ │ │被告申○○等人所使用之帳戶不符,尚難遽認被告邱│
│ │ │ │錦龍等人有對證人吳建忠為詐騙犯行並取得所匯之款│
│ │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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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659 │周國枝 │證人周國枝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
│三 │ │ │中固指稱曾遭詐騙集團詐財等語,惟其於警詢中對於│
│ │ │ │匯款行庫、受詐騙經過均未指明,本院尚難僅憑其空│
│ │ │ │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周國枝之被害經過確為被告邱錦│
│ │ │ │龍等人所為。 │
├──┼───┼────┼───────────────────────┤
│三五│660 │李國隆 │證人李國隆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
│四 │ │ │中固指稱曾遭詐騙集團詐財等語,惟其於警詢中對於│
│ │ │ │匯款行庫、受詐騙經過均未指明,本院尚難僅憑其空│
│ │ │ │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李國隆之被害經過確為被告邱錦│
│ │ │ │龍等人所為。 │
├──┼───┼────┼───────────────────────┤
│三五│661 │吳煥章 │吳煥章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五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宜蘭縣警察局函覆被害人筆錄│
│ │ │ │一覽表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吳煥│
│ │ │ │章為本件被害人。 │
├──┼───┼────┼───────────────────────┤
│三五│664 │張志光 │證人張志光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
│六 │ │ │中固指稱曾遭詐騙集團詐財等語,惟其指述之受騙經│
│ │ │ │過與被告申○○等人所使用之手法全然不同,且查無│
│ │ │ │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張志光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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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665 │林佳慧 │證人林佳慧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
│七 │ │ │中固指稱曾遭詐騙集團詐財等語,惟其於警詢中對於│
│ │ │ │匯款行庫、受詐騙經過均未指明,本院尚難僅憑其空│
│ │ │ │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林佳慧之被害經過確為被告邱錦│
│ │ │ │龍等人所為。 │
├──┼───┼────┼───────────────────────┤
│三五│667 │簡佳惠 │簡佳惠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八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宜蘭縣警察局函覆被害人筆錄│
│ │ │ │一覽表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簡佳│
│ │ │ │惠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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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668 │g○○ │g○○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九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宜蘭縣警察局函覆被害人筆錄│
│ │ │ │一覽表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蘇美│
│ │ │ │雲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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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669 │詹玉美 │詹玉美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O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宜蘭縣警察局函覆被害人筆錄│
│ │ │ │一覽表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詹玉│
│ │ │ │美為本件被害人。 │
├──┼───┼────┼───────────────────────┤
│三六│672 │薛榮國 │薛榮國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一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宜蘭縣警察局函覆被害人筆錄│
│ │ │ │一覽表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薛榮│
│ │ │ │國為本件被害人。 │
├──┼───┼────┼───────────────────────┤
│三六│673 │高芳正 │證人高芳正於警詢固指述在八十八年十一月間看報上│
│二 │ │ │刊登信用貸款廣告撥打電話,且先後匯多筆款項與對│
│ │ │ │方而受騙之情節,惟被告申○○自警詢、偵查及本院│
│ │ │ │審理中均供稱自八十九年九月間開始從事前開詐騙行│
│ │ │ │為,且證人高芳正提供之匯款資料與被告申○○等人│
│ │ │ │所使用之帳戶不符,尚難遽認被告申○○等人有對證│
│ │ │ │人高芳正為詐騙犯行並取得所匯之款項。 │
├──┼───┼────┼───────────────────────┤
│三六│674 │林憶呈 │林憶呈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中陳稱│
│三 │ │ │未曾受詐騙等語,有宜蘭縣警察局製作之警詢筆錄在│
│ │ │ │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林憶呈為本件│
│ │ │ │被害人。 │
├──┼───┼────┼───────────────────────┤
│三六│677 │蔡文章 │蔡文章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四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宜蘭縣警察局函覆被害人筆錄│
│ │ │ │一覽表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蔡文│
│ │ │ │章為本件被害人。 │
├──┼───┼────┼───────────────────────┤
│三六│678 │塗傳爐 │塗傳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中陳稱│
│五 │ │ │曾收取汽車中獎廣告但未匯款之情節,與被告申○○│
│ │ │ │等人使用之手法全然不同,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
│ │ │ │認定塗傳爐為本件被害人。 │
├──┼───┼────┼───────────────────────┤
│三六│681 │張桂秋 │張桂秋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六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宜蘭縣警察局函覆被害人筆錄│
│ │ │ │一覽表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張桂│
│ │ │ │秋為本件被害人。 │
├──┼───┼────┼───────────────────────┤
│三六│682 │賴宜端 │賴宜端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七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宜蘭縣警察局函覆被害人筆錄│
│ │ │ │一覽表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賴宜│
│ │ │ │端為本件被害人。 │
├──┼───┼────┼───────────────────────┤
│三六│683 │劉蘇秀琴│劉蘇秀琴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中固│
│八 │ │ │指稱曾遭詐騙,惟其無法指明匯入帳戶相關資料以供│
│ │ │ │本院查核,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劉蘇秀琴為│
│ │ │ │本件被害人。 │
├──┼───┼────┼───────────────────────┤
│三六│684 │吳信義 │吳信義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九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宜蘭縣警察局函覆被害人筆錄│
│ │ │ │一覽表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吳信│
│ │ │ │義為本件被害人。 │
├──┼───┼────┼───────────────────────┤
│三七│687 │賴依蓁 │賴依蓁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O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宜蘭縣警察局函覆被害人筆錄│
│ │ │ │一覽表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賴依│
│ │ │ │松為本件被害人。
├──┼───┼────┼───────────────────────┤
│三七│689 │林青松 │林青松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一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宜蘭縣警察局函覆被害人筆錄│
│ │ │ │一覽表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林青│
│ │ │ │松為本件被害人。 │
├──┼───┼────┼───────────────────────┤
│三七│690 │黃炳華 │黃炳華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二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宜蘭縣警察局函覆被害人筆錄│
│ │ │ │一覽表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黃炳│
│ │ │ │華為本件被害人。 │
├──┼───┼────┼───────────────────────┤
│三七│692 │王才之 │王才之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三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宜蘭縣警察局函覆被害人筆錄│
│ │ │ │一覽表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王才│
│ │ │ │之為本件被害人。 │
├──┼───┼────┼───────────────────────┤
│三七│699 │蔡芳谷 │蔡芳谷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四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花蓮縣警察局函覆被害人筆錄│
│ │ │ │一覽表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蔡芳│
│ │ │ │谷為本件被害人。 │
├──┼───┼────┼───────────────────────┤
│三七│703 │張建衡 │張建衡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五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花蓮縣警察局函覆被害人筆錄│
│ │ │ │一覽表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張建│
│ │ │ │衡為本件被害人。 │
├──┼───┼────┼───────────────────────┤
│三七│704 │戴玳芬 │戴玳芬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六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花蓮縣警察局函覆被害人筆錄│
│ │ │ │一覽表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戴玳│
│ │ │ │芬為本件被害人。 │
├──┼───┼────┼───────────────────────┤
│三七│706 │楊中銘 │楊中銘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七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花蓮縣警察局函覆被害人筆錄│
│ │ │ │一覽表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楊中│
│ │ │ │銘為本件被害人。 │
├──┼───┼────┼───────────────────────┤
│三七│707 │吳國清 │吳國清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八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花蓮縣警察局函覆被害人筆錄│
│ │ │ │一覽表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吳國│
│ │ │ │清為本件被害人。 │
├──┼───┼────┼───────────────────────┤
│三七│708 │吳國禎 │吳國禎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九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花蓮縣警察局函覆被害人筆錄│
│ │ │ │一覽表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吳國│
│ │ │ │禎為本件被害人。 │
├──┼───┼────┼───────────────────────┤
│三八│709 │潘騰隆 │潘騰隆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O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花蓮縣警察局函覆被害人筆錄│
│ │ │ │一覽表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潘騰│
│ │ │ │隆為本件被害人。 │
├──┼───┼────┼───────────────────────┤
│三八│710 │陳文峰 │陳文峰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一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花蓮縣警察局函覆被害人筆錄│
│ │ │ │一覽表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陳文│
│ │ │ │峰為本件被害人。 │
├──┼───┼────┼───────────────────────┤
│三八│711 │張梅玉 │張梅玉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二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花蓮縣警察局函覆被害人筆錄│
│ │ │ │一覽表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張梅│
│ │ │ │玉為本件被害人。 │
├──┼───┼────┼───────────────────────┤
│三八│712 │莊金龍 │莊金龍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三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金門縣警察局函覆之函文在卷│
│ │ │ │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莊金龍為本件被│
│ │ │ │害人。 │
├──┼───┼────┼───────────────────────┤
│三八│718 │王懷祥 │王懷祥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四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南投縣警察局函覆之函文在卷│
│ │ │ │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王懷祥為本件被│
│ │ │ │害人。 │
├──┼───┼────┼───────────────────────┤
│三八│720 │賴煜銘 │賴煜銘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五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嘉義縣警察局函覆之函文在卷│
│ │ │ │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賴煜銘為本件被│
│ │ │ │害人。 │
├──┼───┼────┼───────────────────────┤
│三八│722 │朱水樹 │朱水樹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六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嘉義縣警察局枋寮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朱水樹│
│ │ │ │為本件被害人。 │
├──┼───┼────┼───────────────────────┤
│三八│726 │江基興 │江基興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
│七 │ │ │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憑,又未及製警│
│ │ │ │詢筆錄,有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函覆之函文在卷可│
│ │ │ │稽,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江基興為本件被害人│
│ │ │ │。 │
├──┼───┼────┼───────────────────────┤
│三八│727 │黃合民 │黃合民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八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嘉義縣警察局枋寮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黃合民│
│ │ │ │為本件被害人。 │
├──┼───┼────┼───────────────────────┤
│三八│728 │林秀蓮 │林秀蓮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九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嘉義縣警察局函覆之函文在卷│
│ │ │ │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林秀蓮為本件被│
│ │ │ │害人。 │
├──┼───┼────┼───────────────────────┤
│三九│730 │陳秋惠 │陳秋惠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O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函覆之│
│ │ │ │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陳秋惠為本│
│ │ │ │件被害人。 │
├──┼───┼────┼───────────────────────┤
│三九│731 │劉政猷 │劉政猷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一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函覆之│
│ │ │ │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劉政猷為本│
│ │ │ │件被害人。 │
├──┼───┼────┼───────────────────────┤
│三九│732(7│賴振智 │證人賴振智於警詢中固指述在八十九年九月間自報上│
│二 │33重複│ │看到信用貸款之廣告撥打電話,且先後匯三筆款項與│
│ │列) │ │對方而受騙之情節,並提出匯款單據為憑,惟本院核│
│ │ │ │對證人賴振智提出之匯款單據所匯入之帳戶,與被告│
│ │ │ │申○○等人所使用之帳戶不符,尚難遽認被告申○○│
│ │ │ │等人有對證人賴振智為詐騙犯行並取得所匯之款項。│
├──┼───┼────┼───────────────────────┤
│三九│737 │彭勝志 │證人彭勝志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固指述在八十八年至│
│三 │ │ │八十九年初自報上看到信用貸款之廣告撥打電話,且│
│ │ │ │先後匯二筆款項與對方而受騙之情節,惟被告申○○│
│ │ │ │自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稱自八十九年九月間│
│ │ │ │開始從事前開詐騙行為,且證人彭勝志無法提供相關│
│ │ │ │匯款資料以供本院查核,尚難遽認被告申○○等人有│
│ │ │ │對證人彭勝志為詐騙犯行並取得所匯之款項。 │
├──┼───┼────┼───────────────────────┤
│三九│738 │陳勇強 │陳勇強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陳述,又警員│
│四 │ │ │無法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
│ │ │ │局函覆之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
│ │ │ │定陳勇強為本件被害人。 │
├──┼───┼────┼───────────────────────┤
│三九│739 │廖文達 │廖文達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印象中沒有打電話去│
│五 │ │ │洽詢或匯款過等語,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廖│
│ │ │ │文達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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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740 │蕭宜珍 │證人蕭宜珍於警詢中固指稱曾於八十九年九月間自報│
│六 │ │ │上看到信用貸款之廣告撥打電話,且先後匯多筆款項│
│ │ │ │與對方而受騙之情節,並提出匯款單據為憑,惟本院│
│ │ │ │核對證人蕭宜珍提出之匯款單據所匯入之帳戶,與被│
│ │ │ │告申○○等人所使用之帳戶不符,尚難遽認被告邱錦│
│ │ │ │龍等人有對證人蕭宜珍為詐騙犯行並取得所匯之款項│
│ │ │ │。 │
├──┼───┼────┼───────────────────────┤
│三九│741 │吳耀毓 │證人吳耀毓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具結陳稱:並未撥打│
│七 │ │ │電話詢問貸款事宜而遭詐騙等語,且查無其他積極證│
│ │ │ │據足以認定吳耀毓為本件被害人。 │
├──┼───┼────┼───────────────────────┤
│三九│742 │劉光文 │證人劉光文於警詢中固指稱曾於八十九年九月間自報│
│八 │ │ │上看到信用貸款之廣告撥打電話,且先後匯多筆款項│
│ │ │ │與對方而受騙之情節,並提出匯款單據為憑,惟本院│
│ │ │ │核對證人劉光文提出之匯款單據所匯入之帳戶,與被│
│ │ │ │告申○○等人所使用之帳戶不符,尚難遽認被告邱錦│
│ │ │ │龍等人有對證人劉光文為詐騙犯行並取得所匯之款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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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744 │楊文宏 │證人楊文宏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
│九 │ │ │中固指稱曾遭詐騙集團詐財等語,惟其於警詢中對於│
│ │ │ │匯款日期、匯款行庫、帳戶名稱均答稱已遺忘,本院│
│ │ │ │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楊文宏之被害經過│
│ │ │ │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四O│746 │王志平 │證人王志平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
│O │ │ │中固指稱曾遭詐騙集團詐財等語,惟其於警詢中對於│
│ │ │ │匯款日期、匯款行庫、帳戶名稱均答稱已遺忘,本院│
│ │ │ │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王志平之被害經過│
│ │ │ │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四O│747 │萬文賢 │證人萬文賢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
│一 │ │ │中固指稱曾遭詐騙集團詐財等語,惟其於警詢中對於│
│ │ │ │匯款日期、匯款行庫、帳戶名稱均答稱已遺忘,本院│
│ │ │ │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萬文賢之被害經過│
│ │ │ │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四O│749 │林志清 │證人林志清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
│二 │ │ │中固指稱曾遭詐騙集團詐財等語,惟其於警詢中對於│
│ │ │ │匯款日期、匯款行庫、帳戶名稱均答稱已遺忘,本院│
│ │ │ │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林志清之被害經過│
│ │ │ │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四O│750 │顏志達 │證人顏志達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
│三 │ │ │中固指稱曾遭詐騙集團詐財等語,惟其於警詢中對於│
│ │ │ │匯款日期、匯款行庫、帳戶名稱均答稱已遺忘,本院│
│ │ │ │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顏志達之被害經過│
│ │ │ │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四O│751 │邱華旋 │證人邱華旋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
│四 │ │ │中固指稱曾遭詐騙集團詐財等語,惟其於警詢中對於│
│ │ │ │匯款日期、匯款行庫、帳戶名稱均答稱已遺忘,本院│
│ │ │ │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邱華旋之被害經過│
│ │ │ │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四O│753 │許金柱 │證人許金柱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
│五 │ │ │中陳稱未曾受到詐騙集團詐騙等語,且無其他積極證│
│ │ │ │據足以認定許金柱為本件被害人。 │
├──┼───┼────┼───────────────────────┤
│四O│754(7│巫盛欽 │巫盛欽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六 │55重複│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函覆之│
│ │列) │ │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巫盛欽為本│
│ │ │ │件被害人。 │
├──┼───┼────┼───────────────────────┤
│四O│758 │陳永城 │陳永城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七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苗栗縣警察局函覆之在卷可稽│
│ │ │ │,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陳永城為本件被害人│
│ │ │ │。 │
├──┼───┼────┼───────────────────────┤
│四O│759 │黃宏達 │黃宏達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八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苗栗縣警察局函覆之在卷可稽│
│ │ │ │,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黃宏達為本件被害人│
│ │ │ │。 │
├──┼───┼────┼───────────────────────┤
│四O│760 │鄭秀蘭 │證人鄭秀蘭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固具結指稱曾遭詐騙集│
│九 │ │ │團詐財等語,惟其指述之受騙經過與被告申○○等人│
│ │ │ │所使用之行騙手法不同,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
│ │ │ │定證人鄭秀蘭之被害經過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四一│761 │謝素珠 │證人謝素珠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
│O │ │ │中陳稱未曾受到詐騙集團詐騙等語,且無其他積極證│
│ │ │ │據足以認定謝素珠為本件被害人。 │
├──┼───┼────┼───────────────────────┤
│四一│763 │黃茂俊 │黃茂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一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苗栗縣警察局函覆之在卷可稽│
│ │ │ │,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黃茂俊為本件被害人│
│ │ │ │。 │
├──┼───┼────┼───────────────────────┤
│四一│765 │曾清銘 │曾清銘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二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苗栗縣警察局函覆之在卷可稽│
│ │ │ │,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曾清銘為本件被害人│
│ │ │ │。 │
├──┼───┼────┼───────────────────────┤
│四一│766 │羅國賓 │羅國賓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三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苗栗縣警察局函覆之在卷可稽│
│ │ │ │,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羅國賓為本件被害人│
│ │ │ │。 │
├──┼───┼────┼───────────────────────┤
│四一│767 │蔡宗霖 │證人蔡宗霖於警詢中固指稱曾遭詐騙集團詐財等語,│
│四 │ │ │惟其指述之受騙經過與被告申○○等人所使用之行騙│
│ │ │ │手法不同,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證人蔡宗霖│
│ │ │ │之被害經過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四一│768 │林靜青 │林靜青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五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苗栗縣警察局函覆之在卷可稽│
│ │ │ │,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林靜青為本件被害人│
│ │ │ │。 │
├──┼───┼────┼───────────────────────┤
│四一│772 │李金發 │李金發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六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苗栗縣警察局函覆之在卷可稽│
│ │ │ │,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李金發為本件被害人│
│ │ │ │。 │
├──┼───┼────┼───────────────────────┤
│四一│776 │李貴呼 │李貴呼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七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苗栗縣警察局函覆之在卷可稽│
│ │ │ │,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李貴呼為本件被害人│
│ │ │ │。 │
├──┼───┼────┼───────────────────────┤
│四一│777 │黃添丁 │黃添丁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八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苗栗縣警察局函覆之函文在卷│
│ │ │ │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黃添丁為本件被│
│ │ │ │害人。 │
├──┼───┼────┼───────────────────────┤
│四一│778 │劉建琨 │劉建琨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九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苗栗縣警察局函覆之在卷可稽│
│ │ │ │,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劉建琨為本件被害人│
│ │ │ │。 │
├──┼───┼────┼───────────────────────┤
│四二│779 │陳昭元 │證人陳昭元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中│
│O │ │ │固指稱曾遭詐騙集團詐財等語,惟其指述之受騙經過│
│ │ │ │與被告申○○等人所使用之行騙手法不同,且查無其│
│ │ │ │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證人陳昭元之被害經過確為被告│
│ │ │ │申○○等人所為。 │
├──┼───┼────┼───────────────────────┤
│四二│780 │蕭家慶 │證人蕭家慶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中│
│一 │ │ │固指稱曾自報上看到信用貸款之廣告撥打電話,且先│
│ │ │ │後匯二筆款項與對方而受騙之情節,惟證人蕭家慶指│
│ │ │ │稱匯入款項帳戶,與被告申○○等人所使用之帳戶不│
│ │ │ │符,尚難遽認被告申○○等人有對證人蕭家慶為詐騙│
│ │ │ │犯行並取得所匯之款項。 │
├──┼───┼────┼───────────────────────┤
│四二│782 │謝佳良 │謝佳良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二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八德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謝佳良│
│ │ │ │為本件被害人。 │
├──┼───┼────┼───────────────────────┤
│四二│784 │劉湘鵬 │證人劉湘鵬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
│三 │ │ │中固指稱曾遭詐騙集團詐財等語,惟其於警詢中對於│
│ │ │ │匯款日期、匯款行庫、帳戶名稱均答稱已遺忘,本院│
│ │ │ │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劉湘鵬之被害經過│
│ │ │ │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四二│785 │梁淑敏 │證人梁淑敏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
│四 │ │ │中固指稱曾遭詐騙集團詐財等語,惟其於警詢中對於│
│ │ │ │匯款日期、匯款行庫、帳戶名稱均答稱已遺忘,本院│
│ │ │ │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梁淑敏之被害經過│
│ │ │ │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四二│789 │王曉慧 │王曉慧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五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王│
│ │ │ │曉慧為本件被害人。 │
├──┼───┼────┼───────────────────────┤
│四二│790 │游李升 │游李升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六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游│
│ │ │ │李升為本件被害人。 │
├──┼───┼────┼───────────────────────┤
│四二│791 │陳秋香 │陳秋香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七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陳│
│ │ │ │秋香為本件被害人。 │
│ │ │ │ │
├──┼───┼────┼───────────────────────┤
│四二│794 │黃枝杰 │黃枝杰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八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黃枝杰│
│ │ │ │為本件被害人。 │
├──┼───┼────┼───────────────────────┤
│四二│795 │許美嬌 │證人許美嬌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中│
│九 │ │ │固指稱曾遭詐騙集團詐財等語,惟其於警詢中對於匯│
│ │ │ │款日期、匯款行庫、帳戶名稱均答稱已遺忘,本院尚│
│ │ │ │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許美嬌之被害經過確│
│ │ │ │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四三│797(8│邱素貞 │邱素貞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O │07重複│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邱│
│ │列) │ │素貞為本件被害人。 │
├──┼───┼────┼───────────────────────┤
│四三│800 │姚本營 │姚本營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一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姚本營│
│ │ │ │為本件被害人。 │
├──┼───┼────┼───────────────────────┤
│四三│801 │王正雄 │王正雄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二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王正雄│
│ │ │ │為本件被害人。 │
├──┼───┼────┼───────────────────────┤
│四三│806 │呂永瑋 │證人呂永瑋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中│
│三 │ │ │固指述在八十九年七月間自報上看到信用貸款之廣告│
│ │ │ │撥打電話詢問等情,惟被告申○○自警詢、偵查及本│
│ │ │ │院審理中均供稱自八十九年九月間開始從事前開詐騙│
│ │ │ │行為,又證人呂永瑋並未指述受騙詳細經過以供本院│
│ │ │ │查核,尚難遽認被告申○○等人有對證人呂永瑋為詐│
│ │ │ │騙犯行。 │
├──┼───┼────┼───────────────────────┤
│四三│808 │王正華 │王正華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四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王正華│
│ │ │ │為本件被害人。 │
├──┼───┼────┼───────────────────────┤
│四三│809 │蔡秋田 │蔡秋田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五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蔡秋田│
│ │ │ │為本件被害人。 │
├──┼───┼────┼───────────────────────┤
│四三│812 │林琮竣 │林琮竣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六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林琮竣│
│ │ │ │為本件被害人。 │
├──┼───┼────┼───────────────────────┤
│四三│813 │邱創錦 │邱創錦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七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邱創錦│
│ │ │ │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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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815 │林信美 │林信美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八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林信美│
│ │ │ │為本件被害人。 │
├──┼───┼────┼───────────────────────┤
│四三│818 │陳茂偉 │陳茂偉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九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陳茂偉│
│ │ │ │為本件被害人。 │
├──┼───┼────┼───────────────────────┤
│四四│819 │黃仁珍 │證人黃仁珍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中│
│O │ │ │固指稱曾遭詐騙集團詐財等語,惟其指述之受騙經過│
│ │ │ │與被告申○○等人所使用之行騙手法不同,且查無其│
│ │ │ │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證人黃仁珍之被害經過確為被告│
│ │ │ │申○○等人所為。 │
├──┼───┼────┼───────────────────────┤
│四四│820 │蕭志清 │蕭志清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一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蕭志清│
│ │ │ │為本件被害人。 │
├──┼───┼────┼───────────────────────┤
│四四│825 │張紅英 │張紅英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二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張紅英│
│ │ │ │為本件被害人。 │
├──┼───┼────┼───────────────────────┤
│四四│826 │陳玉鳳 │陳玉鳳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三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陳玉鳳│
│ │ │ │為本件被害人。 │
├──┼───┼────┼───────────────────────┤
│四四│827 │黃莉娟(│黃韻婷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伊本人並未打電話詢│
│四 │ │現更名為│問貸款事宜,是朋友用伊名字去問,伊並未匯款給對│
│ │ │黃韻婷)│方等語,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黃莉娟為本件│
│ │ │ │被害人。 │
├──┼───┼────┼───────────────────────┤
│四四│829 │李玉虎 │李玉虎於警訊中指述受騙之情節與被告申○○等人所│
│五 │ │ │使用之手法全然不同,其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伊│
│ │ │ │在八十九年底左右,伊將身分證影本交給朋友的朋友│
│ │ │ │辦理貸款,後來嫌麻煩沒有辦等語,且查無其他積極│
│ │ │ │證據足以認定李玉虎為本件被害人。 │
├──┼───┼────┼───────────────────────┤
│四四│830 │李欣怡 │李欣怡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六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李欣怡│
│ │ │ │為本件被害人。 │
├──┼───┼────┼───────────────────────┤
│四四│833 │彭興明 │彭興明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七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彭興明│
│ │ │ │為本件被害人。 │
├──┼───┼────┼───────────────────────┤
│四四│834 │張志品 │證人彭勝志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中│
│八 │ │ │固指述在八十八年二月間自報上看到信用貸款之廣告│
│ │ │ │撥打電話,且先後匯四筆款項與對方而受騙之情節,│
│ │ │ │惟被告申○○自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稱自八│
│ │ │ │十九年九月間開始從事前開詐騙行為,且證人張志品│
│ │ │ │無法提供相關匯款資料以供本院查核,尚難遽認被告│
│ │ │ │申○○等人有對證人張志品為詐騙犯行並取得所匯之│
│ │ │ │款項。 │
├──┼───┼────┼───────────────────────┤
│四四│835 │陳國裕 │陳國裕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九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陳國裕│
│ │ │ │為本件被害人。 │
├──┼───┼────┼───────────────────────┤
│四五│836 │朱毓蓬 │朱毓蓬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O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朱毓蓬│
│ │ │ │為本件被害人。 │
├──┼───┼────┼───────────────────────┤
│四五│841 │宋玉蘭 │宋玉蘭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一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宋玉蘭│
│ │ │ │為本件被害人。 │
├──┼───┼────┼───────────────────────┤
│四五│846 │牟志鵬 │牟志鵬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二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牟志平│
│ │ │ │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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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847 │游建坤 │游建坤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三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游建坤│
│ │ │ │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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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849 │趙明欽 │趙明欽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四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趙明欽│
│ │ │ │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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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850(8│陳紫嬿 │陳紫嬿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五 │51重複│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函覆之│
│ │列)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陳紫嬿│
│ │ │ │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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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852 │魏國發 │魏國發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六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魏國發│
│ │ │ │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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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853 │江景峰 │江景峰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七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江景峰│
│ │ │ │為本件被害人。 │
├──┼───┼────┼───────────────────────┤
│四五│854 │呂雅雯 │呂雅雯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八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呂雅雯│
│ │ │ │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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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855 │高豫珠 │高豫珠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九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高豫珠│
│ │ │ │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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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857 │曾啟峰 │曾啟峰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O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曾啟峰│
│ │ │ │為本件被害人。 │
├──┼───┼────┼───────────────────────┤
│四六│858 │曾明莪 │曾明莪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一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曾明莪│
│ │ │ │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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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859 │廖佳均 │廖佳均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二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廖佳均│
│ │ │ │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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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860 │黃盛國 │黃盛國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三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黃盛國│
│ │ │ │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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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863 │李記寒 │李記寒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四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楊梅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李記寒│
│ │ │ │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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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864 │邱雪貞 │證人邱雪貞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中│
│五 │ │ │固指稱曾自報上看到信用貸款之廣告撥打電話,且先│
│ │ │ │後匯多筆款項與對方而受騙之情節,惟證人邱雪貞指│
│ │ │ │稱匯入款項帳戶,與被告申○○等人所使用之帳戶不│
│ │ │ │符,尚難遽認被告申○○等人有對證人邱雪貞為詐騙│
│ │ │ │犯行並取得所匯之款項。 │
├──┼───┼────┼───────────────────────┤
│四六│865 │王志雄 │王志雄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六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楊梅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王志雄│
│ │ │ │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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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869 │呂明郎 │證人呂明郎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
│七 │ │ │中固指稱曾遭詐騙集團詐財等語,惟其於警詢中對於│
│ │ │ │匯款日期、匯款行庫、帳戶名稱均答稱已遺忘,本院│
│ │ │ │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呂明郎之被害經過│
│ │ │ │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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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870 │h○○ │h○○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八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楊梅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h○○│
│ │ │ │為本件被害人。 │
├──┼───┼────┼───────────────────────┤
│四六│871 │呂國民 │呂國民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九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楊梅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呂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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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872 │廖國君 │廖國君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O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廖國君│
│ │ │ │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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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873 │王小蘭 │王小蘭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一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王小蘭│
│ │ │ │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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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874 │羅靜坡 │羅靜坡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二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羅靜坡│
│ │ │ │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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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875 │胡柏林 │胡柏林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三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胡柏林│
│ │ │ │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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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876 │何燕俠 │何燕俠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四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何燕俠│
│ │ │ │為本件被害人。 │
├──┼───┼────┼───────────────────────┤
│四七│877 │余國忠 │余國忠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五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余國忠│
│ │ │ │為本件被害人。 │
├──┼───┼────┼───────────────────────┤
│四七│879 │林國民 │林國民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中固指│
│六 │ │ │稱曾遭詐騙集團詐財等語,惟其指述之受騙經過與被│
│ │ │ │告申○○等人所使用之手法全然不同,且查無其他積│
│ │ │ │極證據足以認定林國民為本件被害人。 │
├──┼───┼────┼───────────────────────┤
│四七│882 │盧美秀 │證人盧美秀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中│
│七 │ │ │固指述在八十九年間自報上看到信用貸款之廣告撥打│
│ │ │ │電話,且先後匯三筆款項與對方而受騙之情節,惟被│
│ │ │ │告申○○自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稱自八十九│
│ │ │ │年九月間開始從事前開詐騙行為,且證人盧美秀無法│
│ │ │ │提供相關匯款資料以供本院查核,尚難遽認被告邱錦│
│ │ │ │龍等人有對證人盧美秀為詐騙犯行並取得所匯之款項│
│ │ │ │。 │
├──┼───┼────┼───────────────────────┤
│四七│882( │史忠山 │證人史忠山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
│八 │起訴書│ │中固指稱曾看報上貸款廣告撥打電話但未匯款等語,│
│ │附表重│ │惟其於警詢中對於對方行騙手法並未詳述,本院尚難│
│ │複列88│ │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史忠山之被害經過確為│
│ │2) │ │被告申○○等人所為。 │
├──┼───┼────┼───────────────────────┤
│四七│883 │張聰文 │證人張聰文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中│
│九 │ │ │固指述在八十九年六月間自報上看到信用貸款之廣告│
│ │ │ │撥打電話,且匯款與對方而受騙之情節,惟被告邱錦│
│ │ │ │龍自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稱自八十九年九月│
│ │ │ │間開始從事前開詐騙行為,且證人張聰文無法提供相│
│ │ │ │關匯款資料以供本院查核,尚難遽認被告申○○等人│
│ │ │ │有對證人張聰文為詐騙犯行並取得所匯之款項。 │
├──┼───┼────┼───────────────────────┤
├──┼───┼────┼───────────────────────┤
│O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大園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沈玉燕│
│ │ │ │為本件被害人。 │
├──┼───┼────┼───────────────────────┤
│四八│886 │李進益 │李進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一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大園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李進益│
│ │ │ │為本件被害人。 │
├──┼───┼────┼───────────────────────┤
│四八│887 │毛文宏(│證人毛文宏於本院審理中固具結證稱曾受詐騙集團詐│
│二 │ │現更名為│財等語,惟其對於匯款日期、匯款行庫、帳戶名稱均│
│ │ │毛上瑋)│答稱已遺忘,本院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
│ │ │ │毛文宏之被害經過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四八│888 │林玉琴 │林玉琴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三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大園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林玉琴│
│ │ │ │為本件被害人。 │
├──┼───┼────┼───────────────────────┤
│四八│889 │曾竹花 │曾竹花於警訊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未曾向民間貸│
│四 │ │ │款洽詢辦理貸款事宜,亦未曾受詐騙等語,且查無其│
│ │ │ │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曾竹花為本件被害人。 │
├──┼───┼────┼───────────────────────┤
│四八│890 │宋瑞雲 │宋瑞雲經本院合法傳喚雖未到庭陳述,惟其於警訊中│
│五 │ │ │陳稱:未曾向民間貸款洽詢辦理貸款事宜,亦未曾受│
│ │ │ │詐騙等語,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宋瑞雲為本│
│ │ │ │件被害人。 │
├──┼───┼────┼───────────────────────┤
│四八│891 │張忠銘 │張忠銘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六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桃園縣警察局大園分局函覆之│
│ │ │ │函文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張忠銘│
│ │ │ │為本件被害人。 │
├──┼───┼────┼───────────────────────┤
│四八│893 │鄭傳祐 │鄭傳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七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函覆之函文│
│ │ │ │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鄭傳祐為本│
│ │ │ │件被害人。 │
├──┼───┼────┼───────────────────────┤
│四八│894 │蕭子斌 │蕭子斌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八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函覆之函文│
│ │ │ │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蕭子斌為本│
│ │ │ │件被害人。 │
├──┼───┼────┼───────────────────────┤
│四八│896 │張康寧 │張康寧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九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函覆之函文│
│ │ │ │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張康寧為本│
│ │ │ │件被害人。 │
├──┼───┼────┼───────────────────────┤
│四九│898 │張國正 │張國正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O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高雄縣警察局函覆之函文在卷│
│ │ │ │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張國正為本件被│
│ │ │ │害人。 │
├──┼───┼────┼───────────────────────┤
│四九│901 │林凱俊 │林凱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一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高雄縣警察局函覆之函文在卷│
│ │ │ │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林凱俊為本件被│
│ │ │ │害人。 │
├──┼───┼────┼───────────────────────┤
│四九│903 │謝玉蘭 │謝玉蘭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二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基隆市警察局函覆之函文在卷│
│ │ │ │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謝玉蘭為本件被│
│ │ │ │害人。 │
├──┼───┼────┼───────────────────────┤
│四九│905 │張淑真 │張淑真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未曾向民間貸│
│三 │ │ │款洽詢辦理貸款事宜,亦未曾受詐騙等語,且查無其│
│ │ │ │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張淑真為本件被害人。 │
├──┼───┼────┼───────────────────────┤
│四九│906 │莊鐺錫 │莊鐺錫於警詢中陳稱:未曾向民間貸款洽詢辦理貸款│
│四 │ │ │事宜,亦未曾受詐騙等語,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
│ │ │ │認定莊鐺錫為本件被害人。 │
├──┼───┼────┼───────────────────────┤
│四九│908 │王少傑 │證人王少傑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
│五 │ │ │中固指稱曾看報上貸款廣告撥打電話但未匯款等語,│
│ │ │ │惟其於警詢中對於對方行騙手法並未詳述,本院尚難│
│ │ │ │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王少傑之被害經過確為│
│ │ │ │被告申○○等人所為。 │
├──┼───┼────┼───────────────────────┤
│四九│912 │陳承然 │陳承然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六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基隆市警察局函覆之函文在卷│
│ │ │ │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陳承然為本件被│
│ │ │ │害人。 │
├──┼───┼────┼───────────────────────┤
│四九│918 │黃獻丘 │證人黃獻丘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未曾向民間貸款│
│七 │ │ │洽詢辦理貸款事宜,亦未曾受詐騙等語,且查無且查│
│ │ │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黃獻丘為本件被害人。 │
├──┼───┼────┼───────────────────────┤
│四九│919 │林伶霞 │林伶霞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八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基隆市警察局函覆之函文在卷│
│ │ │ │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林伶霞為本件被│
│ │ │ │害人。 │
├──┼───┼────┼───────────────────────┤
│四九│921 │陳國華 │陳國華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九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基隆市警察局函覆之函文在卷│
│ │ │ │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陳國華為本件被│
│ │ │ │害人。 │
├──┼───┼────┼───────────────────────┤
│五O│923 │張寶月 │張寶月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O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基隆市警察局函覆之函文在卷│
│ │ │ │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張寶月為本件被│
│ │ │ │害人。 │
├──┼───┼────┼───────────────────────┤
│五O│924 │秦慧珍 │秦慧珍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一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基隆市警察局函覆之函文在卷│
│ │ │ │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秦慧珍為本件被│
│ │ │ │害人。 │
├──┼───┼────┼───────────────────────┤
│五O│925(9│徐崇達 │徐崇達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二 │26重複│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基隆市警察局函覆之函文在卷│
│ │列) │ │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徐崇達為本件被│
│ │ │ │害人。 │
├──┼───┼────┼───────────────────────┤
│五O│927 │張國峰 │證人張國峰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在八十九年底曾看│
│三 │ │ │報紙廣告由女朋友撥打電話查詢,但未匯款,本身並│
│ │ │ │未跟對方交談過等語,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
│ │ │ │證人張國峰為本件被害人。 │
├──┼───┼────┼───────────────────────┤
│五O│928 │鄭維光 │鄭維光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四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基隆市警察局函覆之函文在卷│
│ │ │ │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鄭維光為本件被│
│ │ │ │害人。 │
├──┼───┼────┼───────────────────────┤
│五O│929 │黃志賢 │黃志賢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五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基隆市警察局函覆之函文在卷│
│ │ │ │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黃志賢為本件被│
│ │ │ │害人。 │
├──┼───┼────┼───────────────────────┤
│五O│931 │黃木火 │黃木火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六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基隆市警察局函覆之函文在卷│
│ │ │ │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黃木火為本件被│
│ │ │ │害人。 │
├──┼───┼────┼───────────────────────┤
│五O│932 │林玉如 │林玉如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從未向民間貸│
│七 │ │ │款公司洽詢或辦理貸款事宜,且證件曾遺失過等語,│
│ │ │ │,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林玉如為本件被害人│
│ │ │ │。 │
├──┼───┼────┼───────────────────────┤
│五O│936 │王嘉龍 │王嘉龍於警詢中固指稱曾受詐騙集團詐財等語,惟其│
│八 │ │ │對於匯款日期、匯款行庫、帳戶名稱均答稱已遺忘,│
│ │ │ │本院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王嘉龍之被害經過│
│ │ │ │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五O│937 │劉明珍 │劉明珍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受詐騙但未匯款│
│九 │ │ │之情節,與被告申○○等人所自白使用之手法全然不│
│ │ │ │同,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劉明珍為本件被害│
│ │ │ │人。 │
├──┼───┼────┼───────────────────────┤
│五一│940 │邱春金 │證人邱春金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
│O │ │ │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基隆縣警察局函覆之函文│
│ │ │ │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邱春金為本│
│ │ │ │件被害人。 │
├──┼───┼────┼───────────────────────┤
│五一│941 │楊嘉茹 │證人楊嘉茹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
│一 │ │ │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基隆縣警察局函覆之函文│
│ │ │ │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楊嘉茹為本│
│ │ │ │件被害人。 │
├──┼───┼────┼───────────────────────┤
│五一│942 │胡志忠 │證人胡志忠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
│二 │ │ │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基隆縣警察局函覆之函文│
│ │ │ │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胡志忠為本│
│ │ │ │件被害人。 │
├──┼───┼────┼───────────────────────┤
│五一│943 │周君如 │周君如於警詢中固指稱曾受詐騙集團詐財等語,惟其│
│三 │ │ │對於匯款日期、匯款行庫、帳戶名稱均答稱已遺忘,│
│ │ │ │本院尚難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周君如之被害經過│
│ │ │ │確為被告申○○等人所為。 │
├──┼───┼────┼───────────────────────┤
│五一│944 │徐小琴 │證人徐小琴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
│四 │ │ │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基隆縣警察局函覆之函文│
│ │ │ │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徐小琴為本│
│ │ │ │件被害人。 │
├──┼───┼────┼───────────────────────┤
│五一│945 │陳慧君 │證人陳慧君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
│五 │ │ │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基隆縣警察局函覆之函文│
│ │ │ │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陳慧君為本│
│ │ │ │件被害人。 │
├──┼───┼────┼───────────────────────┤
│五一│947 │史勝利 │證人史勝利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八十九年初之後│
│六 │ │ │就沒有再問過其他民間貸款公司等語,又被告申○○│
│ │ │ │自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稱自八十九年九月間│
│ │ │ │開始從事前開詐騙行為,且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史│
│ │ │ │勝利為本件被害人。 │
├──┼───┼────┼───────────────────────┤
│五一│948 │黃靖雯 │證人黃靖雯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只有在八十九年│
│七 │ │ │七月至九月間向寶島銀行詢問貸款事宜,並問洽詢民│
│ │ │ │間貸款等語,且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黃靖雯為本件│
│ │ │ │被害人。 │
│ │ │ │ │
├──┼───┼────┼───────────────────────┤
│五一│949 │林美月 │證人林美月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
│八 │ │ │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基隆縣警察局函覆之函文│
│ │ │ │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林美月為本│
│ │ │ │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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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950 │吳曉萍 │證人吳曉萍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
│九 │ │ │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基隆縣警察局函覆之函文│
│ │ │ │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吳曉萍為本│
│ │ │ │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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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950 │李新寶 │證人李新寶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
│O │ │ │與其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基隆縣警察局函覆之函文│
│ │ │ │在卷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李新寶為本│
│ │ │ │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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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953 │李世昌 │李世昌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一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基隆縣警察局函覆之函文在卷│
│ │ │ │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李世昌為本件被│
│ │ │ │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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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954 │郭福龍 │證人郭福龍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中│
│二 │ │ │固指稱曾受詐騙集團詐財等語,惟其對於匯款日期、│
│ │ │ │匯款行庫、帳戶名稱均答稱已遺忘,本院尚難僅憑其│
│ │ │ │空泛之指述即認定郭福龍之被害經過確為被告申○○│
│ │ │ │等人所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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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956 │吳評 │吳評於警詢中陳稱:並未看報上廣告詢問民間貸款事│
│三 │ │ │宜等語,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曾委託他人辦理貸款│
│ │ │ │之情節又與被告申○○等人使用之手法全然不同,且│
│ │ │ │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吳評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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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957 │蔡雅雪(│蔡幸諼於警詢中陳稱:並未看報上廣告詢問民間貸款│
│四 │ │現更名為│事宜等語,於本院審理中亦具結證稱不曾撥打此種電│
│ │ │蔡幸諼)│話詢問貸款等語,且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吳評為本│
│ │ │ │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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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958 │吳登義 │吳登義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五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雲林縣警察局函覆之函文在卷│
│ │ │ │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吳登義為本件被│
│ │ │ │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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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959 │陳貴興 │陳貴興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六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雲林縣警察局函覆之函文在卷│
│ │ │ │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陳貴興為本件被│
│ │ │ │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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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961 │曾誌賢 │證人曾誌賢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
│七 │ │ │中固指稱曾看報上貸款廣告撥打電話但未匯款等語,│
│ │ │ │惟其於警詢中對於對方行騙手法並未詳述,本院尚難│
│ │ │ │僅憑其空泛之指述即認定證人曾誌賢之被害經過確為│
│ │ │ │被告申○○等人所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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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962 │鍾群洲 │證人鍾群洲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
│八 │ │ │中陳稱並未向民間貸款公司詢問貸款事宜或受詐騙等│
│ │ │ │語,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鍾群洲為本件被害│
│ │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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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963 │段孝締 │證人段孝締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中│
│九 │ │ │固指稱曾受詐騙集團詐財等語,惟其對於匯款日期、│
│ │ │ │匯款行庫、帳戶名稱均答稱已遺忘,本院尚難僅憑其│
│ │ │ │空泛之指述即認定段孝締之被害經過確為被告申○○│
│ │ │ │等人所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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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964 │呂玉雪(│呂玉雪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訊中陳稱│
│O │ │起訴書附│並未向民間貸款公司詢問貸款事宜或受詐騙等語,且│
│ │ │表載為鄭│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呂玉雪為本件被害人。 │
│ │ │廣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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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965 │戴維寬 │戴維寬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一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新竹市警察局函覆之函文在卷│
│ │ │ │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戴維寬為本件被│
│ │ │ │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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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967 │林佩燁 │林佩燁於警詢中固指稱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詢問民間│
│二 │ │ │貸款並匯出款項遭詐騙等語,惟被告申○○自警詢、│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稱自八十九年九月間開始從事│
│ │ │ │前開詐騙行為,且林佩燁指述之受騙經過與被告邱錦│
│ │ │ │龍等人所使用之手法不盡相同,復查無其他證據足以│
│ │ │ │認定林佩燁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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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969 │趙章青 │趙章青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三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新竹市警察局函覆之函文在卷│
│ │ │ │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趙章青為本件被│
│ │ │ │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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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971 │彭德龍 │證人彭德龍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均具結證稱:從未向│
│四 │ │ │民間貸款公司詢問或辦理貸款事宜,證件曾經遺失過│
│ │ │ │等語,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證人彭德龍為本│
│ │ │ │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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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979(9│王興健 │王興建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五 │80重複│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新竹縣警察局函覆之函文在卷│
│ │列) │ │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王興建為本件被│
│ │ │ │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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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981 │何惠琴 │何惠琴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六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新竹縣警察局函覆之函文在卷│
│ │ │ │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何惠琴為本件被│
│ │ │ │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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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982 │彭彩鳳 │彭彩鳳於警詢中固指稱於八十八年年底曾經詢問民間│
│七 │ │ │貸款並匯出款項遭詐騙等語,惟被告申○○自警訊、│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稱自八十九年九月間開始從事│
│ │ │ │前開詐騙行為,且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彭彩鳳為本│
│ │ │ │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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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983 │林政傑 │林政傑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七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新竹縣警察局函覆之函文在卷│
│ │ │ │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林政傑為本件被│
│ │ │ │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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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984 │廖榮相 │廖榮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八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新竹縣警察局函覆之函文在卷│
│ │ │ │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廖榮相為本件被│
│ │ │ │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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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988 │彭德仁 │證人彭德仁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詢中│
│九 │ │ │固指稱曾自報上看到信用貸款之廣告撥打電話,且先│
│ │ │ │後匯多筆款項與對方而受騙之情節,惟證人彭德仁指│
│ │ │ │稱匯入款項帳戶,與被告申○○等人所使用之帳戶不│
│ │ │ │符,尚難遽認被告申○○等人有對證人彭德仁為詐騙│
│ │ │ │犯行並取得所匯之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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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989 │曾瀧賢 │曾瀧賢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O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新竹縣警察局函覆之函文在卷│
│ │ │ │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曾瀧賢為本件被│
│ │ │ │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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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991 │田永昌 │田永昌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一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新竹縣警察局函覆之函文在卷│
│ │ │ │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田永昌為本件被│
│ │ │ │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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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993 │羅月鳳 │羅月鳳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二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新竹縣警察局函覆之函文在卷│
│ │ │ │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羅月鳳為本件被│
│ │ │ │害人。 │
├──┼───┼────┼───────────────────────┤
│五四│994 │孫光明 │孫光明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三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新竹縣警察局函覆之函文在卷│
│ │ │ │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孫光明為本件被│
│ │ │ │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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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995 │莊盛榮 │莊盛榮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四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新竹縣警察局函覆之函文在卷│
│ │ │ │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莊盛榮為本件被│
│ │ │ │害人。 │
├──┼───┼────┼───────────────────────┤
│五四│1000 │謝鴻源 │謝鴻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五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新竹縣警察局函覆之函文在卷│
│ │ │ │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謝鴻源為本件被│
│ │ │ │害人。 │
├──┼───┼────┼───────────────────────┤
│五四│1001 │倪玉珮 │倪玉珮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訊中指述│
│六 │ │ │之受詐騙情節與被告申○○等人所使用之手法全然不│
│ │ │ │同,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倪玉珮為本件被害│
│ │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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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1002 │胡忠 │胡忠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聯│
│七 │ │ │絡製作警詢筆錄,有新竹縣警察局函覆之函文在卷可│
│ │ │ │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胡忠為本件被害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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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1003 │黃素雯 │黃素雯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其於警訊中指述│
│八 │ │ │之受詐騙情節及匯出款項帳戶與被告申○○等人所使│
│ │ │ │用之手法全然不同,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黃│
│ │ │ │素雯為本件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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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1006 │江紡源 │證人江紡源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均具結證稱:從未向│
│九 │ │ │民間貸款公司詢問或辦理貸款事宜,證件曾經遺失過│
│ │ │ │等語,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證人江紡源為本│
│ │ │ │件被害人。 │
├──┼───┼────┼───────────────────────┤
│五五│1007 │羅吉村 │羅吉村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O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嘉義縣警察局函覆之函文在卷│
│ │ │ │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羅吉村為本件被│
│ │ │ │害人。 │
├──┼───┼────┼───────────────────────┤
│五五│1011 │潘清水 │潘清水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又警員無法與其│
│一 │ │ │聯絡製作警詢筆錄,有彰化縣警察局函覆之函文在卷│
│ │ │ │可稽,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潘清水為本件被│
│ │ │ │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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