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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四六三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邱靜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四六三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男 三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鑰匙壹把沒收。

事實

一、乙○○曾有多次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前科,所犯最近一次違反同條例案件,係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執行完畢,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晚間至同年月十四日凌晨之某時(確實時間不詳),在臺北縣板橋市○○○路一○○巷二五號前,見丙○○所有之LL二-九○八號牌重型機車停放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自備之鑰匙一把啟動該車電源之方式,徒手竊取該車,得手後,供己騎用。復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其後某日(確實日期不詳),在臺北縣樹林市○○路上,見甲○○所有之FLT-二三七號車牌,因故而離甲○○所持有,為掩飾其上開竊車之犯行以逃避警方之查緝,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撿拾予以侵占入己,旋即懸掛於上述LL二-九○八號牌重型機車上。嗣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適其騎乘該機車行經臺北縣土城市○○路三七號前,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行竊所用之鑰匙一把,而循線偵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之被告乙○○固供承有於前開時地騎乘上開機車經警查獲之情,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及侵占之犯行,辯稱:上述機車係其向綽號「阿弟阿」之男子所借用,其不知「阿弟阿」之真實姓名,其等係在公園認識,認識約半年多云云。然查,右揭竊盜及侵占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即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二二頁背面、第二三頁),雖其於偵查初訊時曾否認上情,辯稱該部機車係其向不知真實姓名綽號「小陳」之人所借用,其與「小陳」認識半個月云云(見偵查卷第二二頁背面),然其於本院審理時則稱「小陳」與「阿弟阿」係同一人云云(見本院九十一年十月一日審判筆錄),則其所述與出借其機車之「小陳」或「阿弟阿」相識之時間不一,且該「小陳」或「阿弟阿」之人顯與其並不熟識,竟即出借其該部機車使用,亦非無疑,應認被告前開所辯,為事後卸責之詞,尚難採信。此外,復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贓物認領保管單各一件附於偵查卷可稽,並有被告所有供行竊所用之鑰匙一把扣案可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竊盜及侵占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於前開時地竊取他人之動產,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又其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則係犯同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罪。其所犯竊盜及侵占二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竊盜罪處斷。次查,被告曾有多次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前科,所犯最近一次違反同條例案件,係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份在卷足參,茲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非佳,仍不知悔改,與其行竊之手段、所生危害及其犯後態度不佳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鑰匙一把,並非被害人丙○○所有,顯係被告所有供行竊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治平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法 官 邱 靜 琪

書記官 黃 頌 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四六三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